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软件组件也可兼具处理功能。专用型独立软件可单独注册,也可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此时视为软件组件。
二、基本原则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无处不在,软件测试由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软件缺陷无法避免。同时,软件更新频繁且迅速,轻微更新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而且还存在退化问题(即每修复若干个缺陷就会产生一个新缺陷),所以软件缺陷无法根除。因此,软件缺陷可视为软件的固有属性之一,软件的质量问题不容忽视。
鉴于软件的特殊性,医疗器械软件只有综合考虑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和软件工程的要求才能保证安全性与有效性。
医疗器械软件的风险水平采用软件安全性级别(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进行分级,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损害严重度分为:
A级:不可能对健康有伤害和损坏;
B级:可能有不严重的伤害;
C级:可能死亡或严重伤害。
软件安全性级别应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进行判定。其中预期用途主要考虑软件的临床用途(如诊断、治疗、监护、筛查等)和重要程度(如重要作用、辅助作用、补充作用等),使用环境主要考虑软件的使用场所(如医院、家庭等)、疾病类型(如严重性、紧迫性、传染性等)、患者人群(如成人、儿童、老年、女性等)和用户类型(如专业用户、普通用户、患者等),核心功能主要考虑软件的功能类型(如控制驱动、处理分析等)、实现方法(如CT图像重建采用滤波反投影算法还是迭代算法,异常识别采用常规图像处理算法还是人工智能算法等)和复杂程度(如算法规模、参数数量、运算速度等)。
软件安全性级别也可根据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等级进行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与风险等级的分级可以不同,但二者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根据风险等级来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
制造商应在采取风险缓解措施之前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并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匹配的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包括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配置管理过程、风险管理过程和问题解决过程。同时,制造商可采用良好软件工程实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证软件质量。另外,制造商应保证软件自身的信息安全,确保健康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得性。
制造商应基于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报资料均源自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
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有所不同,风险情况也不尽相同,但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基本一致,故二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基本原则相同,具体要求有所差异。
三、软件描述文档
软件描述文档基于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予以制定,用于自主开发医疗器械软件的产品注册。软件描述文档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见表1)。
(一)基本信息
1. 软件标识
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制造商和生产地址。软件组件标识为制造商质量控制所用标识。
2. 安全性级别
明确软件安全性级别(A级、B级、C级),详述确定理由。
3. 结构功能
依据软件设计规范(SDS)提供体系结构图和用户界面关系图(如适用)。
体系结构图用于图示组成模块之间、组成模块与外部接口之间的关系,依据体系结构图描述组成模块(注明选装、模块版本)的功能、模块关系和外部接口。
用户界面关系图用于描述用户界面之间的关系,依据用户界面关系图(如不适用则为体系结构图)描述临床功能模块(注明选装、模块版本)的功能和模块关系。
4. 硬件拓扑
依据软件设计规范(SDS)提供物理拓扑图,图示并描述软件(或组成模块)、通用计算机、医疗器械硬件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
5. 运行环境
明确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其中硬件配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外设器件,软件环境包括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安全软件,网络条件包括网络架构(BS、CS)、网络类型(广域网、局域网、个域网)和带宽。
6. 适用范围
独立软件描述软件的适用范围,软件组件描述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进口医疗器械软件描述原产国情况。
7. 禁忌症
独立软件描述软件的禁忌症或使用限制,软件组件描述医疗器械产品的禁忌症或使用限制。进口医疗器械软件描述原产国情况。
8. 注册历史
独立软件描述中国注册情况(列明历次注册的发布版本和注册证号)和原产国注册情况(如适用,列明历次注册的日期、发布版本和管理类别),在其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也可提供。软件组件描述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情况。
(二)实现过程
1. 开发概述
明确软件开发所用的语言、工具和方法,其中工具描述支持软件(含开源软件)和应用软件(第三方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和供应商。同时明确开发人员数量、开发时间、工作量(人月数)和代码行总数。
2. 风险管理
依据风险管理相关标准提供软件风险分析报告和软件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资料另附原始文件。软件组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
3. 需求规范
A级提供软件需求规范(SRS)关于软件功能的要求,B级和C级提供软件需求规范全文。软件需求规范另附原始文件。软件组件如无单独的软件需求规范,可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规范。
4. 生存周期
A级提供软件开发生存周期计划摘要,描述开发各阶段的划分情况和工作任务。B级在A级基础上提供配置管理计划摘要和维护计划摘要,描述所用的工具和流程。C级在B级基础上提供设计历史文档集索引表(DHF)。
生存周期也可提交制造商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文件或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等过程标准的核查表,用于替代相应描述。
5. 验证与确认
验证是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某开发阶段的输出满足输入要求,包括代码检查、设计评审、测试等质量保证活动。确认是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用途,通常是指在真实或模拟使用环境进行的用户测试。可追溯性分析是指追踪需求规范、设计规范、源代码、测试、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已识别关系的正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A级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和报告摘要,描述测试的条件、工具、方法、通过准则和结果。B级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和报告,概述开发各阶段的验证活动,描述所用的工具、方法和任务。C级在B级基础上提供可追溯性分析报告(追溯需求规范、设计规范、测试、风险管理的关系表)。
系统测试和用户测试的计划和报告另附原始文件。测试报告关于测试记录的内容可以提供一个测试记录样例和完整的测试记录清单。验证活动也可提交制造商软件质量保证计划文件,用于替代相应描述。
6. 缺陷管理
A级描述缺陷管理的工具和流程,明确软件本次注册已知的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B级和C级在A级基础上列明已知剩余缺陷情况,证明全部已知剩余缺陷的风险均是可接受的。已知剩余缺陷情况可另附原始文件。
7. 更新历史
A、B、C级均应描述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认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A级列明软件本次注册与前次注册之间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和类型。B级在A级基础上详述历次软件更新的具体更新内容。C级列明软件历次注册时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和具体更新内容。
进口医疗器械软件描述原产国的更新情况,首次产品注册描述软件开发阶段的更新情况。更新历史可另付原始文件。
8. 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资料另附原始文件。
(三)核心算法
依据软件设计规范(SDS)和说明书列明核心算法的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
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其中成像算法是指用于获取医学图像或数据的算法,后处理算法是指改变原始医学图像或数据产生新临床信息的算法,人工智能算法是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医学图像或数据分析的算法。
算法类型包括公认成熟算法和全新算法。其中公认成熟算法是指源自公开文献资料、原理简单明确、上市多年且无不良事件的算法,而全新算法是指源自临床研究、科学研究的新算法。
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安全性级别和算法类型。当安全性级别为A级时,公认成熟算法和全新算法均列明算法的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当安全性级别为B级和C级时,公认成熟算法列明算法的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全新算法在公认成熟算法基础上提供安全性与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表1 软件描述文档框架
描述文档 | A级 | B级 | C级 | ||
基本信息 | 软件标识 | 明确软件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制造商和生产地址。 | |||
安全性级别 | 明确软件安全性级别,详述确定理由。 | ||||
结构功能 | 依据体系结构图描述软件组成模块,依据用户界面关系图描述软件临床功能模块。 | ||||
硬件拓扑 | 依据物理拓扑图描述软件、通用计算机和医疗器械硬件的物理连接关系。 | ||||
运行环境 | 明确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 ||||
适用范围 | 明确软件的适用范围,进口软件描述原产国情况。 | ||||
禁忌症 | 明确软件的禁忌症或使用限制,进口软件描述原产国情况。 | ||||
注册历史 | 明确软件在中国和原产国的注册情况。 | ||||
实现过程 | 开发概述 | 明确开发语言、工具、方法,以及人员、时间、工作量、代码行数。 | |||
风险管理 | 提供风险管理资料。 | ||||
需求规范 | 提供需求规范的功能要求。 | 提供需求规范全文。 | |||
生存周期 | 提供开发生存周期计划摘要。 | 提供开发生存周期计划、配置管理计划和维护计划的摘要。 | 提供开发生存周期计划、配置管理计划和维护计划的摘要,以及设计历史文档集索引表。 | ||
验证与确认 | 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摘要。 | 概述开发各阶段的验证活动,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 | 概述开发各阶段的验证活动,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以及可追溯性分析报告。 | ||
缺陷管理 | 描述缺陷管理流程,明确已知的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 | 描述缺陷管理流程,明确已知的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列明已知剩余缺陷情况。 | |||
更新历史 | 明确版本命名规则,列明本次与前次注册之间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和类型。 | 明确版本命名规则,列明本次与前次注册之间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和具体更新内容。 | 明确版本命名规则,列明历次注册时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和具体更新内容。 | ||
临床评价 | 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 ||||
核心算法 | 列明算法的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 | 公认成熟算法列明算法的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全新算法在公认成熟算法基础上提供安全性与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 |||
四、软件更新
(一)基本考量
医疗器械软件更新是指制造商在整个软件生存周期过程中对软件所做的任一修改。软件更新类型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划分方法。从更新的结果和影响角度出发,软件更新可分为:
1. 重大更新: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软件更新;
2. 轻微更新: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软件更新。
从更新的目的和范围角度出发,软件更新可分为增强类更新和纠正类更新,其中增强类更新又可分为适应型更新和完善型更新,纠正类更新又可分为纠正型更新和预防型更新(改自GB/T 20157《信息技术 软件维护》):
1. 适应型更新:医疗器械软件上市后,为适应新的运行环境而进行的软件更新;
2. 完善型更新:医疗器械软件上市后,为改变功能、性能等软件属性而进行的软件更新;
3. 纠正型更新:医疗器械软件上市后,为修正软件已知缺陷而进行的软件更新;
4. 预防型更新:医疗器械软件上市后,为修正软件潜在未知缺陷以避免出现运行故障而进行的软件更新。
同时,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1. 构建(Build):是指软件编译生成一个工作版本,符合软件更新的定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申报资料要求与纠正类更新相同。下文如无特别说明,纠正类更新均包含构建;
2. 涉及召回:包括软件更新导致医疗器械召回、召回处理措施所引发的软件更新,这两种情况均属于重大更新,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法规处理,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本指导原则关注软件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将软件更新分为:
1. 重大软件更新: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即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
2. 轻微软件更新: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和纠正类更新,即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和纠正类软件更新。
(二)重大软件更新
根据定义,凡是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软件更新均为重大软件更新。具体而言,软件更新如影响到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或核心功能均为重大软件更新。
本指导原则所述重大软件更新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适应型软件更新:软件运行平台跨越互不兼容的计算平台(包括硬件和软件),如操作系统软件由Windows变为iOS,32位计算平台变为64位计算平台、常规计算平台变为移动计算平台等,而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的补丁一般不视为重大软件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2. 完善型软件更新:影响到用户临床决策(包括决策能力、决策结果、决策流程和用户临床行动),或者影响到人员安全(包括患者、用户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功能改变,如新增临床应用、新增运行模式、采用新核心算法等;
(2)软件输出结果改变,如医学图像或数据质量改变、用户界面增加临床信息等;
(3)用户使用习惯改变,如用户原有临床工作流程改变、用户界面布局改变等;
(4)影响到患者安全,如采用新的软件安全标准、用户界面增加报警信息等。
而核心算法运算速度的单纯性提高、临床工作流程的可配置化(即用户可以保留原有临床工作流程)、用户界面的文字性修改,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一般不视为重大更新。
3. 其他软件更新: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体系结构、用户界面关系或物理拓扑发生改变。
重大软件更新的范围会随着认知水平与技术能力的提高、不良事件与召回事件的分析进行动态调整。
(三)软件更新要求
医疗器械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发生轻微软件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软件在后续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应根据软件更新情况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1. 重大软件更新
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应提交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见表2)。
表2 软件更新描述文档框架
软件描述文档 | 申报要求 | |
基本信息 | 软件标识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安全性级别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理由并按更新后的安全性级别提交资料。 | |
结构功能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
硬件拓扑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
运行环境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
适用范围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
禁忌症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
注册历史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 | |
实现过程 | 开发概述 |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
风险管理 | 提供更新部分的风险管理资料,包含对整体的影响分析。 | |
需求规范 | 提供更新部分的需求规范。 | |
生存周期 | 提供软件维护流程和配置管理流程。 | |
验证与确认 | 提供更新部分的验证与确认资料,包含对整体影响的确认。 | |
缺陷管理 | 提供缺陷管理流程,明确本次注册已知剩余缺陷情况。 | |
更新历史 | 明确版本命名规则,详述软件具体更新内容。 | |
临床评价 | 提供更新部分的临床评价资料。 | |
核心算法 | 提供更新部分的核心算法。 |
软件发生轻微软件更新时,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同样应提交软件更新描述文档,而纠正类软件更新应提交软件更新情况说明、回归测试计划与报告、新增已知剩余缺陷情况说明。
软件同时发生多种类型的软件更新,应按照风险从高原则提交申报资料,即同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按照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同时发生增强类软件更新和纠正类软件更新则按照增强类软件更新处理。
医疗器械软件的重新开发(即制造商弃用原有软件)不属于软件更新,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五、软件版本
(一)基本考量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只能通过状态管理保证质量,而软件版本用于标识软件状态,控制软件更新,进而保证软件质量,因此软件版本与软件是相互对应的表里关系,即软件版本是软件标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医疗器械软件可追溯性的重要工具。
制造商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如修订号、构建号、发布日期等),只要用于标识软件状态均视为软件版本。制造商制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除了考虑医疗器械产品自身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之外,还要考虑监管的要求,即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能够区分软件更新类型,可以确认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1. 软件完整版本:体现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纠正类软件更新和构建(如适用);
2. 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仅体现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即重大软件更新)。
软件发布版本发生改变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软件完整版本发生改变但软件发布版本未变无需进行注册变更。例如,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为X.Y.Z.B,其中X表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Y表示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Z表示纠正类软件更新,B表示构建,则软件完整版本为X.Y.Z.B,软件发布版本为X,此时X发生变化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Y、Z和B发生变化无需进行注册变更。
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即不能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按照重大软件更新处理,不能区分增强类软件更新和纠正类软件更新则按照增强类软件更新处理。
(二)软件版本要求
制造商应出具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真实性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认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对于独立软件(含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情况)和控制型软件组件,制造商应在登录界面、主界面、“关于”或“帮助”等界面体现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六、现成软件
(一)基本考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产品使用现成软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现成软件不能完全满足医疗器械产品的预期用途,而且制造商未对现成软件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因此使用现成软件风险相对较高。由于要对医疗器械产品最终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负责,制造商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保证现成软件的质量和安全。
现成软件分为:
1. 成品软件:已开发且通常可得到的,但制造商未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包含商业软件和免费软件;
2. 遗留软件:制造商以前开发但现在不能得到足够开发记录的软件;
3. 外包软件:制造商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定制软件。
目前,本指导原则所述的现成软件仅限于应用软件,今后将在适当时机下扩至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但制造商应保证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的质量和安全。
(二)现成软件要求
医疗器械软件的开发方式不同,采用的现成软件类型不同,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也不同,注册申报资料亦有所差异。
1. 部分采用现成软件
对于部分采用现成软件的方式,三种现成软件的要求相同,制造商均应在软件描述文档相应条款中描述(详见表3)。
表3 部分现成软件框架
安全性级别 | A级 | B级 | C级 |
软件描述 文档条款 |
软件标识、结构功能、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更新历史。 | 软件标识、结构功能、需求规范、风险管理、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核心算法。 |
A、B、C级明确现成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供应商和生产地址。
(2)结构功能
A、B、C级注明组成模块、临床功能模块所用现成软件的名称、发布版本和类型。
(3)风险管理
A、B、C级提供现成软件的风险管理资料。
(4)需求规范
B级和C级提供现成软件的需求规范资料。
(5)生存周期
B级和C级在开发生存周期计划、配置管理计划和维护计划中明确现成软件的要求。
(6)验证与确认
A、B、C级提供现成软件的验证与确认资料。
(7)缺陷管理
B级和C级明确现成软件的缺陷管理流程和已知剩余缺陷情况。
(8)更新历史
A、B、C级明确现成软件的版本命名规则。
(9)核心算法
B级和C级列明现成软件核心算法的名称(或编号)、用途和临床功能,全新临床功能提供安全性与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2. 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对于全部采用现成软件的方式,三种现成软件的要求有所不同:
(1)成品软件:制造商应提供外购合同复印件或声明、软件描述文档(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成品软件如已在中国上市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2)遗留软件:制造商应提供遗留软件证明性文件(如YY/T 0664或IEC 62304实施之前的注册证或上市批书复印件)、软件描述文档(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上市后临床评价资料;
(3)外包软件:制造商应提供外包合同复印件或声明、软件描述文档(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
(三)现成软件更新要求
现成软件的更新类型、更新注册要求和风险从高原则与自主开发软件相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自主开发软件有所差异。
现成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时,应参照自主开发软件重大软件更新要求提交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现成软件发生轻微软件更新时,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同样应提交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而纠正类软件更新与自主开发软件纠正类软件更新要求相同。
对于部分采用现成软件的情况,自主开发的软件发生更新按照自主开发软件更新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现成软件发生更新按照现成软件更新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四)现成软件版本要求
现成软件版本同样要考虑监管要求和遵循风险从高原则。现成软件供应商的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如符合监管要求,制造商可直接采用现成软件供应商的版本命名规则。
制造商应在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真实性声明中明确现成软件的版本命名规则、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
七、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
(一)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1. 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的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处理对象和临床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
(1)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在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注册申报。
(2)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预期用途大体上可分为治疗计划类、诊断类、监护类和信息管理类。
(3)不同处理对象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处理对象大体上可分为图像类和数据类。
(4)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应依据临床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模块的数量应适中。按照模块功能可分为平台功能软件和特定功能软件,其中平台功能软件作为软件平台提供基本功能和共用功能,支持多种模式的图像或数据,而特定功能软件运行于平台功能软件并提供特定功能,支持单一模式的图像或数据,或实现某一特定预期用途。
例如,某PACS包含数十个独立的临床功能模块,并含有CAD类模块,可以拆分为一个平台功能软件和多个特定功能软件,其中CAD类模块应作为单独的注册单元。
2. 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不宜单独注册申报,应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注册单元与医疗器械产品相同。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要求与软件组件相同。
(二)检测单元划分原则
检测单元是指同一注册单元内用于检测的代表产品。
1. 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的检测单元原则上与注册单元一致,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2. 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的检测单元原则上与医疗器械产品一致,但医疗器械产品如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单元完整覆盖注册单元全部情况。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检测单元原则上与软件组件相同,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八、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本指导原则未提及的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要求。
(一)产品注册
1. 产品名称与结构组成
(1)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结合人体部位(如胸部、心脏等)、临床科室(如骨科、神经外科等)、处理对象(如CT图像、MRI图像、心电数据等)和功能用途(如计划、处理、CAD等)进行命名。
结构组成应包括物理组成和逻辑组成,其中物理组成描述软件的存储介质或交付方式,如光盘、U盘、预装于计算机交付或网络下载交付等;逻辑组成描述软件的临床功能模块,包括服务器(如适用)和客户端,注明选装和模块版本。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无相应要求。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软件名称与独立软件要求相同,结构组成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
2. 软件研究资料
制造商应单独提供一份软件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三节。
鉴于进口医疗器械软件不一定在中国同步注册,即该软件在境外已多次注册变更但在中国为首次产品注册,此时软件描述文档应涵盖申报范围内的全部研究资料。
3. 软件版本
制造商应单独出具一份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真实性声明,具体要求详见第五节。
对于独立软件(含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情况)和控制型软件组件,注册检测报告应包含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的界面照片。对于进口医疗器械软件,制造商应提供此发布版本软件在原产国获准上市的证明性文件。
4. 产品技术要求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和版本命名规则,而“性能指标”分为通用要求、质量要求、专用要求和安全要求,其中通用要求应根据软件自身特性进行规范,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25000.51《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 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与测试细则》的要求,专用要求应符合相关性能标准(如放射治疗)的要求,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报警、放射治疗)的要求。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模板详见附录I。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应在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规范,其中“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运行环境(控制型软件组件适用,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而“性能指标”应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要求与软件组件相同(运行环境适用)。
5. 临床评价资料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对于采用人工智能算法实现的功能(如计算机辅助检测、分类和诊断等CAD类功能),应提交基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资料。
制造商可以选取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所含的同类软件功能进行实质等同对比。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应与医疗器械产品整体开展临床评价工作,提交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软件组件的处理功能可随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也可单独进行临床评价,此时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要求与软件组件的处理功能相同。
6. 现成软件(如适用)
现成软件的申报要求和版本要求详见第六节。
7. 说明书
说明书应符合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体现软件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二)许可事项变更
1. 变更情况声明
明确软件和现成软件(如适用)的版本命名规则、完整版本、发布版本和发布版本变更情况。
2. 软件研究资料
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应根据软件更新情况提交软件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
(1)涉及重大软件更新:单独提交一份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2)涉及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单独提交一份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3)仅发生纠正类软件更新:提交纠正类软件更新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4)未发生软件更新:出具真实性声明。
3. 产品技术要求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应体现软件更新情况,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和“附录”。
(2)软件组件(如适用)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体现软件更新情况,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的软件信息、“性能指标”中的软件要求。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要求与软件组件相同。
4. 现成软件(如适用)
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应根据现成软件更新情况提交软件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
(1)涉及重大软件更新:单独提交一份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六节;
(2)涉及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单独提交一份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六节;
(3)仅发生纠正类软件更新:提交纠正类软件更新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4)未发生软件更新:出具真实性声明。
5. 说明书(如适用)
说明书应体现软件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明确软件发布版本,提供变化情况说明。
(三)延续注册
1. 产品未变化声明
明确软件和现成软件(如适用)的版本命名规则、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
2. 产品分析报告(如适用)
根据已注册医疗器械软件在后续注册时应提交软件更新资料的要求,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产品分析报告第(六)项应提交相应软件更新资料:
(1)涉及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单独提交一份软件更新描述文档、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第六节;
(2)仅发生纠正类软件更新:提交纠正类软件更新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3. 特殊情形
本次注册如涉及重大软件更新,前次注册所批准的事项可以延续注册。
九、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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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B/T 19003-2008《软件工程 GB/T 19001-2000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的指南》
[13] GB/T 25000.51-2010《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 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与测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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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IEC/TR 80001-2-1:2012,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for IT-networks incorporating medical devices - Part 2-1: Step-by-step risk management of medical IT-networks – Practical applications and examples
[52] IEC/TR 80001-2-2:2012,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for IT-networks incorporating medical devices - Part 2-2: Guidance for the disclosure and commun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 security needs, risks and controls
[53] IEC/TR 80001-2-3:2012,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for IT-networks incorporating medical devices - Part 2-3: Guidance for wireless networks
[54] IEC/TR 80001-2-4:2012,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for IT-networks incorporating medical devices - Part 2-4: Application guidance - General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for healthcare delivery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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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IMDRF/UDI WG/N7FINAL:2013, UDI Guidance: 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December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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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IMDRF/SaMD WG/N12FINAL:2014,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Possible Framework for Risk Categorization and Corresponding Considerations,September18, 2014
附录I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名称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 软件型号规格
1.2 软件发布版本
1.3 版本命名规则
明确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
2. 性能指标
2.1 通用要求
2.1.1 处理对象
明确软件的处理对象类型,如图像(如CT、MRI、X-ray、PET、US等)、数据(如心电、血压、血氧、血糖等)
2.1.2 最大并发数
明确软件的最大并发用户数、患者数
2.1.3 数据接口
明确软件的通用数据接口(如Dicom、HL7)、产品接口(可联合使用的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
2.1.4 特定软硬件
明确软件完成预期用途所必备的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
2.1.5 临床功能
依据说明书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注明可选)
2.1.6 使用限制
依据说明书明确软件的使用限制
2.1.7 用户访问控制
明确软件的用户访问控制管理机制
2.1.8 版权保护
明确软件的版权保护技术
2.1.9 用户界面
明确软件的用户界面类型
2.1.10 消息
明确软件的消息类型
2.1.11 可靠性
明确软件出错后数据保存与恢复能力
2.1.12 维护性
明确软件向用户提供的维护信息类型
2.1.13 效率
明确软件在典型配置条件下完成典型临床功能所需的时间
2.1.14 运行环境
明确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包括服务器(如适用)和客户端的要求
2.2 质量要求
符合GB/T 25000.51第5章要求
2.3 专用要求 (如适用)
注:依据相应标准条款逐条描述
2.3.1 YY 0775(如适用)
……
2.4 安全要求 (如适用)
注:列明相应安全标准名称即可
2.4.1 YY 0709(如适用)
2.4.2 YY 0637(如适用)
2.4.3 YY 0721(如适用)
……
3. 检验方法
3.1 通用要求符合性检验
通过检查说明书、实际操作验证2.1的符合性。
3.2 质量要求符合性检验
依据GB/T 25000.51第7章方法验证2.2的符合性。
3.3 专用要求检验方法(如适用)
3.3.1依据YY 0775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适用)。
……
3.4 安全要求检验方法(如适用)
3.4.1 依据YY 0709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适用)。
3.4.2 依据YY 0637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适用)。
3.4.3 依据YY 0721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适用)。
……
4. 术语(如适用)
4.1 ……
4.2 ……
……
(分页)
附录
1.体系结构图及必要注释
2.用户界面关系图及必要注释
3.物理拓扑图及必要注释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依据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特别是借鉴了IMDRF相关工作组(SaMD、UDI)的文件。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另外,为了保证可读性,本指导原则的部分内容有意留有冗余信息。
二、有关内容说明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具有特殊性。为了达到监管目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本指导原则在现行法规框架下针对软件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软件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软件只有结合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和软件工程的要求才能保证质量,因此良好的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对于保证软件质量至关重要。制造商应基于YY/T 0664-2008《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建立起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匹配的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并作为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软件描述文档于2010年12月1日(YY/T 0708-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实施时间)开始要求,基于近五年的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部分条款名称进行了文字性修改,以保证用语更规范更准确,具体为:“产品标识”改为“软件标识”,“硬件关系”改为“硬件拓扑”,“上市历史”改为“注册历史”,“开发综述”改为“开发概述”、“需求规格”改为“需求规范”、“修订历史”改为“更新历史”。同时,部分条款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具体为:“结构功能”强化了用户界面关系图和临床功能模块的要求;“适用范围”和“禁忌症”明确进口软件描述原产国的情况,删除了适用人群的要求;“注册历史”强化了原产国的要求,不再强调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情况;“开发概述”删除了生存周期模型和控制文档总数的要求;“需求规范”简化了A级软件的要求;“生存周期”将“各阶段输入输出文档”改为“设计历史文档集索引表(DHF)”,细化了附件要求;“验证与确认”删除了单元测试覆盖率和集成测试集成策略的要求,简化了测试报告的申报资料要求,C级软件增加了可追溯性分析报告的要求,验证活动细化了附件要求;“更新历史”强化了更新具体内容的要求;“核心算法”范围与IMDRF保持一致,同时为了避免涉及商业秘密并参考IMDRF要求将“原理”改为“临床功能”,A级软件统一了公认成熟算法和全新算法的要求。
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是保证软件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美国和欧盟均要求全面开展软件可追溯性分析工作。考虑到境内制造商存在一定实施难度,故本指导原则仅对C级软件进行了要求,A级和B级软件未做要求。但从技术发展趋势而言,今后将在适当时机要求制造商全面开展软件可追溯性分析工作。
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不存在清晰明确的划分界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指导原则综合考虑监管目标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基于现有的认知水平、技术能力和监管资源明确了重大软件更新的范围,今后会随着认知水平与技术能力的提高、不良事件与召回事件的分析动态调整重大软件更新的范围。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只能通过状态管理保证质量。软件版本用于标识软件状态和控制软件更新,与软件是相互对应的表里关系,即软件版本是软件标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基于软件版本实现软件监管目的,特别是对软件更新的监管,但前提是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是真实有效的。
本指导原则所述现成软件仅包含应用软件,暂不包含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这是基于当前技术审评侧重的考虑,并不意味制造商可以放弃对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的质量管理,现成软件的范围今后将在适当时机下扩至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同时,也是基于现成软件仅包含应用软件的考虑,现成软件的软件描述文档增加了核心算法的要求,但内容进行了简化;对于全部采用遗留软件的开发方式,增加了上市后临床评价资料的要求。
独立软件目前尚无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暂以通用软件产品标准GB/T 25000.51-2010《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 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与测试细则》作为参考,但由于该标准不是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相应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产品技术要求模板进行了适当调整。今后,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模版将随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软件功能众多,难以统一临床评价要求。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软件临床评价的一般原则,制造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软件自身特性开展相应的临床评价工作。
说明书是评价软件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说明书应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体现软件当前状态。由于软件更新情况复杂,某些情况下仅依靠说明书的变化内容无法评估软件当前状态,特别是对重大软件更新。因此,软件更新仍需提交软件当前状态下的全部说明书,并提交变化情况说明,除非软件更新内容未在说明书中体现。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具有联网功能,信息安全问题随之产生,近来美国和欧盟均加强了医疗器械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考虑到信息安全并不限于软件,我国医疗器械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指导原则对软件的信息安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今后将在适当时机下单独制定医疗器械信息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三、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并写到“4.术语”部分。
(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和性能指标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
(四)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
二、内容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备案)的中文产品名称相一致。
(二)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
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三)性能指标。
1.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例如生物相容性评价)原则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
2.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且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
(四)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
(五)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六)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相应的注册证号(备案号)。拟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可留空。
三、格式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格式见附件。
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格式
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格式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宋体小四号,加粗):
产品名称(宋体小二号,加粗)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1.1 ……(宋体小四号)
1.1.1 ……
……
2. 性能指标(宋体小四号,加粗)
2.1 ……(宋体小四号)
2.1.1 ……
……
3. 检验方法(宋体小四号,加粗)
3.1 ……(宋体小四号)
3.1.1 ……
……
4. 术语(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4.1 ……(宋体小四号)
4.2 ……
……
(分页)
附录A……(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1. ……(宋体小四号)
1.1 ……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制定。注册单元划分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及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等因素。本指导原则包括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的指导原则,并列举了有关注册单元划分的实例,部分要求需结合相关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认知水平的提升,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三)当产品性能指标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四)技术原理和设计结构相同,但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不同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组合使用的无源类耗材原则上与该有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六)适用范围相同,需要配合使用但各自独立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体外诊断设备以系统申报的情况例外。
(七)有源医疗器械附件与连接使用的主机原则上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对于单独注册的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附件,不同预期用途的附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有源和无源附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果有源和无源附件在同一个无菌包装内,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八)适用范围、产品性能和结构组成基本相同的不同型号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但如果各型号间在适用范围、性能、结构方面差异较大,则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九)产品名称相同,技术原理不同的同类体外诊断仪器,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模块化体外诊断仪器,单一功能模块产品与全部功能模块产品,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一)在同一包装中包含多项检测功能,用于特定仪器,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器械,以与产品相关的适用仪器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技术原理不同的无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二)产品结构组成方面
1.含药(活性物质)与不含药(活性物质)的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因表面处理方式或表面结构不同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产品主要材料、适用范围相同,但是性状不同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与无源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的有源组件原则上与无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三)产品性能指标方面
1.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因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因灭菌方式不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和/或性能要求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5.产品的主要材料、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相同但与其固定使用的产品不同,且能够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6.对于生物源类产品,原材料来源的生物种类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四)产品适用范围方面
1.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产品的结构组成、主要材料相同但是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不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5.产品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不同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其他
对于配合使用、以完成同一手术/护理目的的工具组合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申报。当存在不同管理类别的工具合并申报的情形时,以最高风险产品的管理类别为准。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单一试剂盒是指用于完成某项或某一类检测所使用的所有试剂或部分试剂组合成的试剂盒存在形式,单一试剂是指组成试剂盒的所有以单独形式存在的试剂组分。根据需要,单一试剂盒或单一试剂均可以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申报,试剂盒的类别以其预期用途涉及的最高类别确定,单一试剂的类别根据其自身预期用途确定。
(二)特定被测物的试剂(盒),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仅试剂组分装量或检测数有差异,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三)特定被测物的试剂(盒),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除试剂装量或检测数的差异外,适用于不同的仪器机型或产品形式不同,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四)用于特定临床预期用途、包含多项被测物且检验原理相同的试剂盒,以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多项联检试剂盒中被检物质限于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的相关被检物质。
(五)对于多项联检试剂盒不同的排列组合,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六)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同一注册单元中可以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不同水平。同一注册单元中可同时包括含校准品、质控品的试剂盒和不含校准品、质控品的试剂盒。
(七)同一注册单元应有统一的产品名称和标签。体外诊断试剂与体外诊断仪器不能作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附: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实例
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试剂原则
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
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染色体异常的类型包括染色体数目异常、结构异常(包括异位,倒位导致的基因断裂和融合)、扩增、缺失等,例如,产前羊水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异常,白血病患者骨髓细胞中的BCR/ABL基因融合等。
检测人类染色体异常的方法有染色体核型分析、原位杂交法、PCR法和高通量测序法等,不同方法在检测染色体异常类型、片段大小、操作要求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进行注册审批方可上市的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是指根据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在与目标DNA配对的核酸片段上标记荧光染料(探针),该探针与待检样本中相应的核酸片段在一定条件下特异结合(杂交),形成双链核酸,借助于荧光显微镜观察并记录形成杂交双链的类型、数量和所处染色体区带位置,从而判断待检样本中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的检测方法。本指导原则是基于荧光原位杂交法撰写而成,对于显色原位杂交法和银增强原位杂交法等亮视野原位杂交法不适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样本类型为人类细胞样本,不适用于在石蜡包埋的细胞学和组织学切片上进行检测的试剂和微生物检测试剂。
本文是针对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注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按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包括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一)综述资料
1.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检测的位点和靶序列(Target Sequence,TS),包括靶序列的长度、异常类型和特异性信息。说明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该异常在适应症中的发生情况和频率,适应症的发生率、适用人群等。说明具体临床意义,例如:是否用于诊断、分型、治疗方案选择、预后判断、微量残留病监测等。介绍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包括杂交反应和信号结果。描述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参考品的制备和确认方法。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对同类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检测位点、样本类型、荧光信号标记及临床应用等进行对比分析,以阐明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优势和局限性。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提供被测物与预期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可控;如主要原材料为购自其他供应商,应详述每一原材料的外购方来源,外购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或性能指标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1.探针:明确探针类型(序列特异性探针、着丝粒探针等),提供该探针序列的选择依据,明确结合位点的序列长度和染色体区带位置,可采用FISH分析结合染色体显带的方法进行定位。如检测位点存在多种异常形式(例如断裂点不同),应合理设计探针避免漏检。探针结合位点的基因组图谱位置应具有特异性,检索基因组数据库,如果发现靶序列与基因组其他区域的序列具有同源性,应进行评估,尽量避免交叉杂交信号的出现。应对探针的浓度、纯度及标记的荧光信号基团进行核实,并进行功能性试验验证其检测性能。探针如为企业自己生产,应描述克隆培养、鉴定、荧光标记和纯化等过程;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
2.荧光染料:描述荧光染料的名称和详细特征,例如其最大发射/吸收波长,标记后持续被激发光源照射时的抗淬灭能力等。
3.杂交缓冲液:描述配方组成和质量标准,确认其可提供合适的离子和杂交环境。
4.背景信号封闭剂:描述采取的降低背景信号的方法,如果采用背景信号封闭剂(例如:人 Cot-1 DNA),应确认其封闭效果。
5.细胞核复染剂:一般包含二脒基苯基吲哚(DAPI)和抗褪色剂,用于细胞核DNA的染色,同时防止荧光信号淬灭。描述配方组成和质量标准。
6.质控品(如有):建议试剂盒中包含经验证的质控品,以利于控制FISH试验的质量,对试剂制备和杂交过程进行质控,并可统一结果判读标准,辅助改善实验室间精密度和准确度。质控品可为质控玻片,也可为经固定的细胞悬液。如试剂盒中包含质控品,应详述制备和确认方法。质控品样本来源可为已知结果的临床样本或细胞系,各质控品的结果要求应经过验证,予以明确。
7.企业参考品:应包含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详细说明参考品的样本类型、组成、制备和保存情况。参考品应经染色体核型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认其阴阳性。阳性参考品应涵盖主要染色体异常信号类型,阴性参考品主要验证干扰和交叉反应的情况,特异性参考品验证探针杂交位点的特异性,精密度参考品验证产品重复性。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可采用临床样本或细胞系,特异性参考品应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如产品适用多种样本类型,且各样本类型间存在显著性能差异,需分别设置企业参考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应描述主要生产工艺及确定依据,详述探针标记、工作液配制、检验、分装、包装等工序以及各个步骤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可用流程图表示。
申请人应建立适当反应体系,以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如果产品涉及样本处理和检测过程的不同方案,应对各方案的一致性予以验证。应对下述内容进行研究,评价指标包括探针信号强度、杂交效率、交叉杂交、非特异性结合及背景强度。
1.样本要求
1.1样本采集:研究确定样本采集时间(例如特定孕周范围内),最佳/最小采集体积和检测用样本量。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例如:羊水细胞、绒毛膜细胞、脐血细胞、骨髓细胞、外周血细胞,新鲜样本或培养样本),应分别予以研究。明确检测的细胞阶段,例如:间期和/或中期。
1.2样本固定和制片:应对低渗时间、预固定时间、滴片细胞密度等进行研究。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例如培养和未培养细胞,细胞悬液玻片、细胞涂片和经流式细胞仪分选的细胞玻片,应分别进行研究。
1.3 玻片预处理:对预处理条件进行研究,如需蛋白酶消化,应对消化条件进行重点研究,优化蛋白酶的用量和消化时间,尽量减少消化不充分造成的非特异性结合,同时避免消化过强造成DNA损失。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应分别进行研究。
2.试剂用量:对探针等各试剂成分的用量进行优化。采用不同用量进行试验,通过平衡全部探针杂交信号强度和非特异信号/背景强度,选取最佳使用量。
3.反应条件:杂交过程包括变性(样本和探针DNA单链化)、杂交、洗涤和细胞核复染,过程中的各反应条件对于提高杂交效率,减少交叉杂交至关重要。优化变性温度和时间,杂交温度和时间,研究不同杂交仪或替代仪器的适用性,研究杂交后洗涤条件(主要包括洗涤液组分、洗涤温度和洗涤时间)。试剂盒中包含多种探针时,需对每种探针均进行杂交反应条件优化,最终选择试剂的最佳反应条件。
4.计数细胞量:提供结果判读需要计数的细胞量及确定依据。计数细胞量和适用样本类型、预期用途、试剂的杂交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因素有关。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使用多批产品进行研究,建立稳定可靠的性能指标。需提交在产品研制和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包括方案设计、研究方法、材料和设备、试验数据(包括代表性彩色图片)和结果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指标进行研究:
1.探针敏感性
试剂中探针结合靶序列的能力,也称为杂交效率。可通过研究靶序列被检测到的概率进行评估,例如:分析n个细胞中的2n条染色体,显示各荧光信号的染色体比例应不低于95%,可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进行评估。
2.探针特异性
试剂区分样本中靶序列与其他序列的能力。可通过研究杂交信号是否特异结合到靶序列进行评估,例如:分析n个细胞中的2n条染色体,特异杂交到染色体正确位置的比例应不低于95%,可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进行检测,结合显带技术进行观察。
如果出现交叉杂交,应考虑靶序列与交叉杂交序列的同源性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相似染色体异常类型等问题。应按照下述规则报告交叉杂交的结果:
A.在靶序列之外其他位置检测到信号的细胞比例;
B.每个细胞/每份样本中不同交叉杂交染色体/区域的数量;
C.使用标准系统命名,确定所有交叉杂交的染色体位置,并描述这些非靶序列。
3.阴、阳性符合率
采用多例已知结果的临床样本进行制片检测。阳性样本应包括靶序列的所有染色体异常类型/信号类型。阴性样本应包括野生型和易混淆异常。阴、阳性样本的检测结果均应在各自的阈值范围内。
4.精密度
研究试剂在各种条件下,不同染色体异常类型和比例(尤其是医学相关水平附近)的精密度。应对批内和批间差异进行研究,考虑运行内、运行间、日间、人员间、实验室间等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检测结果应一致或者变异系数(CV)在合理范围内。
5.最低检出限
试剂检测阳性信号细胞占规定计数细胞的最小百分比。最低检出限与计数细胞总数密切相关,可通过设置不同计数细胞量,确定产品的最低检出限。可采用经合理方法确定阳性细胞比例的不同样本,或采用阴、阳性细胞按不同比例混合的方法,设置多个阳性细胞比例的梯度进行研究。
6.干扰物质
说明样本中潜在的干扰物质,样本处理和制片过程中的干扰物质,采集过程中可能的其它细胞污染等,研究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如果产品适用多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应尽量采用临床样本,分别提供每种样本类型的性能评估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区分染色体异常与否的阈值。应入组已知靶序列异常状态的临床样本,包括阳性、阴性和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研究预设阳性判断值,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OC)的分析方法。申请人应采用临床样本对预设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不同样本类型可能会导致阳性判断值的差异,如果试剂盒适用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对所有样本类型的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如果涉及不同染色体异常类型和/或信号类型,可能需要设置两个或多个阳性判断值,此时应分别进行研究和验证。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1.试剂稳定性: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稳定性和光照稳定性的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数据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2.样本稳定性: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储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研究确定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包括采集后样本保存和处理后细胞、玻片保存。杂交后玻片的信号会随着温度升高、时间延长而减弱,应研究在何种保存条件和时间内荧光信号强度不受影响。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机构,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1.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细胞遗传学检测能力,操作者、阅片者应在荧光原位杂交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不同产品对临床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的要求可能不同,申请人应综合产品预期用途进行考虑,例如:基于产前诊断用途,临床研究机构应为已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机构和人员应遵循《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临床试验方案
2.1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机构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2.2对于临床样本应在方案中明确采集时间、样本类型和样本质量的要求,该类要求应与产品说明书中相应内容一致。
2.3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在被排除出临床试验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
2.4临床试验过程中,各家机构应按照说明书描述,遵循一致的判读标准,包括细胞选择、判读分析和结果解释等。
2.5如需提供随访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随访操作及记录人员、复核人员、随访方式、随访项目、判定依据、随访时间周期及间隔、随访终点等。
3.试验方法
3.1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产品预期用途,反应原理和检测方法等因素,选择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法。建议采用染色体核型分析和跟踪随访等金标准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的临床敏感性和临床特异性,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染色体数目检测试剂,染色体核型分析可辨识的其他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均应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适用样本类型难以培养获得中期分裂相的试剂,染色体核型分析难以辨识的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可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已建立的其他临床参考标准进行临床试验,例如:疾病诊断、参考方法等。应详细描述所采用的临床参考标准,确保其选择的合理性。
3.2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临床试验,该类产品可作为胎儿遗传性疾病、白血病等疾病的诊断方法之一;如果申报产品具有指导用药的预期用途,应提供指导用药相关证据;如申报产品具有治疗监测、预后判定等预期用途,应设计相应试验方案,例如治疗前后的跟踪研究,必要时进行随访研究等。如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参照执行。
4.受试者选择及阳性例数
临床试验应以申报产品适用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疾病类型应涵盖申报产品声称的疾病种类,例如疾病的不同类型和病程分期等,应纳入一定数量的医学决定水平附近样本。对于阴性病例的选择,应考虑验证干扰因素和交叉反应的需要,应包括易混淆疾病、其他染色体区域和其他异常类型等,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明确给出样本量的确定依据,建议从统计学原则和阳性样本获得可行性角度综合计算阳性例数,临床试验阳性样本量原则上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如产品检测多个靶序列,每个靶序列应单独估算阴性/阳性例数;如申报产品检测的某一靶序列异常形式存在差异且均具有临床意义(例如主要断裂点和次要断裂点),每种异常形式均应有一定量的阳性例数。
若产品适用于多种细胞样本类型,应对所有样本类型分别进行临床验证。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与指标,如灵敏度、特异度、准确度及其95%置信区间等。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该检测结果,采用kappa检验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给出一致性检验的结果。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
应详细描述不一致的检测结果,在方案中明确是否需进一步复测或确认,并对不一致原因进行分析。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的规定。对于此类试剂,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外观、荧光信号强度、敏感性、特异性、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精密度等。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标准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九)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下面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描述样本类型、检测位点和异常类型。
例如:本产品用于检测羊水细胞中的13、18和21号染色体的数目。本产品用于定性检测白血病患者骨髓样本中的BCR/ABL融合基因。
1.2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及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应包括对适用人群特征的介绍,例如高危人群,临床疑似或已诊断患有某疾病的人群。
1.3 根据产品预期用途,进行合理限制,例如:本产品仅检测靶向染色体数目异常,不能检测其他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
1.4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不得作为临床诊断或排除的唯一标准。
2.【检测原理】
详细说明产品的检测原理,应包括探针、荧光信号标记和结果观察等信息,建议结合文字和图示对探针类型、长度及位点进行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应包括探针信息和质控品(如有)的样本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和仪器的名称,质控品(如适用)的名称与货号,化学制剂的纯度和浓度(如适用),仪器的配置和功能要求,耗材的规格(材质)要求。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冻融次数限制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应包括避光的要求。如试剂盒包含质控品还应在此处明确质控品的稳定性。应注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适用仪器】
明确配套荧光显微镜的配置要求,应具备合适放大倍数的目镜、物镜和油镜,具备相应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的滤片组/滤块。
6.【样本要求】
6.1样本的类型和采集:明确适用样本类型,采集时间和采集体积,所用抗凝剂(如适用)。应明确说明在取样过程中如何避免被其他细胞或外源DNA污染。如需培养,应说明细胞培养的具体方式。
6.2样本的稳定性:明确样本采集后和处理后(固定细胞悬液和/或玻片)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
7.【检验方法】
7.1试剂配制:描述方法步骤,配制后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试剂的反复使用次数,何种情况下即表明试剂变质,DAPI等致癌物的操作注意事项等。
7.2样本处理及玻片制备:详述低渗、固定、滴片、老化、预处理等步骤,应与前期研究资料一致。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可能操作不同,应分别予以描述。
7.3变性、杂交、洗涤、复染:详述操作步骤,包括处理时间、温度、注意事项等内容。
7.4玻片储存:说明在何种保存条件和时间内荧光信号强度不受影响。
7.5观察和结果分析:
描述可读取样本玻片,例如:探针杂交信号应明亮、清晰、易分辨,背景应为黑色,无点状或朦胧荧光。
描述可读取细胞,例如:细胞分布合理,无重叠,细胞结构完整,边界清晰等。
细胞计数:计数一定数量的细胞核,调焦找到每个核内的所有信号。明确正常信号和异常信号的特点,可能涉及多种异常信号,均应详细说明。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法明确对细胞和信号计数或不计数的规则,用列表的方式列举结果观察中遇到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案。说明当细胞核数量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质量控制:质控品应和样本同时进行检测,以监测实验的完成情况,并判断信号计数的准确性。明确质控品的使用频率,对质控品的判读标准应与样本一致。如试剂盒中包含质控品,应介绍其样本来源和结果信息;如试剂盒中不包含质控品,应明确配套使用的质控品信息。明确各质控品的结果要求和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措施。
8.【阳性判断值】:应明确阳性和/或阴性的全部信号类型及对应的阈值,应与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一致。
9.【检验结果的解释】:按要求计数一定数量的细胞核后,根据阳性判断值,对结果做出正常或异常的解释。可结合图示的方式,对不同信号类型进行解释。明确何种结果需进行扩大计数,或重新杂交,或判断实验无效。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和检测方法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请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条款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阐述。
10.1本产品的检测结果应结合其病史、危险因素及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临床诊断,不可仅凭本产品的检测结果采取任何不可逆的治疗措施。
10.2如果样本污染/细胞数量不足/样本玻片准备不当,实验结果将无效。
10.3描述本产品不能检测的其他异常信号类型,例如罕见异常,其他染色体结构异常、低水平嵌合等。
10.4描述本产品能够检测但不能区分的信号类型。
10.5指出具体样本类型检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例如:产前染色体数目检测试剂,在检测绒毛膜样本时,可能因嵌合现象影响产品的可靠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特征和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外观:描述产品各成分的外观状态。
11.2探针敏感性:说明敏感性研究的细胞类型、试验方法及结果。
11.3探针特异性:说明特异性研究的细胞类型、试验方法及结果。
11.4阴、阳性符合率:说明阴阳性样本信息和符合率结果。
11.5精密度:说明批内、批间精密度及不同时间、地点和人员之间的精密度。
11.6最低检出限:明确产品可以检测的低比例嵌合水平下限。
11.7干扰物质:明确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8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2.【注意事项】
12.1生物样本的安全性警告。
12.2试剂的安全性警告。
12.3使用非说明书描述的配套试剂,可能会影响结果。
12.4未按照说明书进行标准操作,会对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12.5所有涉及荧光染料的溶液/玻片储存或操作均应避光或在弱光下进行。
12.6应严格控制反应温度,使用校准过的温度计测定溶液、水浴槽和温箱温度,或者定期校准相关仪器。
三、名词解释
临床参考标准: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健康状态、疾病状态、疾病进程、指导临床处置的疾病或健康状态等)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包括: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或临床上公认的、合理的参考方法等。临床参考标准可能是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
四、编写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2项指导原则2019年8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和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83号) |
2019-12-05 10:00 |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高通量测序法)性能评价通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高通量测序法)性能评价通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12日 |

胶体金免疫层析分析仪等7项指导原则2020年第1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胶体金免疫层析分析仪等7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4号) |
2020-03-05 10:00 |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胶体金免疫层析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促卵泡生成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肌酐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总胆汁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2020年第18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8号) |
2020-03-10 10:00 |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附件: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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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等4项指导原则 2020年第16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等4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
2020-03-10 10:00 |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地中海贫血相关基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乙型肝炎病毒耐药相关的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附件:1.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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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 指导原则
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
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如果申报产品检测项目包括的病毒有相应的指导原则,应首先满足指导原则要求的内容。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呼吸道感染(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RTI)是人类最常见的一类疾病,可以在任何性别、年龄和地域中发生,是全球范围内引起人群发病和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呼吸道感染引起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都较为相似,其临床表现主要为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等症状,严重的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及肺炎等,但不同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其治疗方法、疗效和病程也不尽相同。目前已证明,大部分呼吸道疾病是由细菌外的病原体引起,其中以呼吸道病毒最常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为鼻咽拭子、鼻拭子、咽拭子、肺泡灌洗液、痰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等,可包括但不限于:
甲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A,IFV A)、乙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B,IFV B)、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RSV)、副流感病毒(Parainfluenza Virus,PIV)、人偏肺病毒(Human Metapneumovirus,hMPV)、腺病毒(Adenovirus,Adv)、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Enterovirus,EV/ Rhinovirus, RhV)、冠状病毒(Coronavirus,CoV)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呼吸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的其他内容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呼吸道病毒型别与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及相关病毒在我国的流行特征;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病毒型别、尚未验证的病毒型别,陈述应科学、客观且有依据;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内容应着重从方法学、病毒种类及基因型检出能力、检出限等方面进行比较。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企业参考品、质控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病毒种类及基因型别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实验等。
如为外购,引物和探针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如纯度(应达到电泳级或HPLC级)、序列准确性等,申请人应对引物、探针核酸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探针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等进行核实,同时申请人应进行功能性验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UTP、dGTP、dCTP、dT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转录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逆转录酶,具逆转录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NG),应对酶活性及热稳定性有合理验证。
4.试剂盒内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对照品(质控品)来实现,其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整个PCR反应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质控品浓度及成分的设置应与待测样本相近。申报资料应对试剂盒对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试验资料详细说明。
4.1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测的靶序列,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或扩增反应中背景值进行质量控制。阴性质控品可来自非呼吸道病毒感染患者样本、假病毒、含非靶向序列的生物样本。建议采用与实际检测样本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状的基质溶液作为阴性对照(质控)品,不推荐采用水作为阴性对照(质控)品。
4.2阳性质控品
4.2.1全过程阳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全过程阳性质控品可用1~2个病毒株为代表,应含有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包含试剂盒可检测靶序列,可来自灭活病毒、假病毒、疫苗株等。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4.2.2扩增/检测用阳性对照品(如有)可为浓度在最低检出限附近的纯化靶核酸,以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3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如Ct值)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内标可设置为与待测病毒共提取的人核酸、人管家基因(如RNaseP、β-肌动蛋白)或人工合成的外源片段。
5.企业参考品:应详细提供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确认等试验资料。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建议企业参考品优先采用病毒培养物,如病毒难以培养,可采用假病毒、病毒株感染的细胞系等。
5.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覆盖申报产品声称可检出的主要呼吸道病毒亚型(详见表1)。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易引发相似症状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样品。
表1 推荐用于企业参考品、最低检出限和包容性实验的病毒亚型
病毒名称 | 亚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 |
乙型流感病毒 | Yamagata、Victoria |
副流感病毒 | 1、2、3、4 |
呼吸道合胞病毒 | A、B |
偏肺病毒 | A、B |
腺病毒 | 1、2、3、4、5、7、55 |
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 |
肠道病毒:A、B、C、D 鼻病毒:A、B、C |
冠状病毒 | 229E、OC43、NL63、HKU1 |
申请人应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方法,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依据,检测限参考品中呼吸道病毒核酸浓度应为申报产品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检测限参考品应包含申报产品可检出的呼吸道病毒主要亚型(详见表1)。
5.3精密度参考品
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呼吸道病毒亚型,但应选择多个临床较常见的型别,针对所选型别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水平、临界阳性水平、(中或强)阳性水平。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用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分析特异性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阳/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各呼吸道病毒主要亚型均可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3.最低检出限
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病毒原液浓度测定建议采用空斑形成单位(PFU)或半数组织培养感染/致死剂量(TCID50)为计量单位(最低检出限建议的病毒亚型见表1)。建议建立PFU/TCID50与拷贝数之间的关系。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型别确认及滴度确认试验等信息。
用于最低检测限确定和验证的病毒株如包括疫苗株,其应能够体现发病季的病毒特点。
3.1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应针对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主要呼吸道病毒亚型分别进行确定。在进行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时,参与研究的病毒各亚型应至少包括不同来源的2个具有代表性的病毒株的系列稀释梯度。建议采用培养后病毒原液、以混合阴性样本基质作为稀释液进行梯度稀释,难以培养的病毒也可采用假病毒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最低检出限的确定。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每个稀释度上重复制备3~5份样本,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0-95%(n≥2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
通过另制备至少5份最低检测限浓度水平的病毒稀释液对90%~95%的检出率进行确认。
3.2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浓度、对每种常见待测病毒亚型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3个不同来源的病毒(病毒株或临床样本)进行验证,总测试数不少于20次。
4.包容性验证
建议申请人在病毒LoD水平上或附近对声称样本进行分析,证明试验能够检测代表时间和地理多样性的、每种病毒主要亚型至少3个不同来源的临床样本(推荐病毒亚型见表1)。包容性验证所用临床样本与最低检测限验证的样本不能重复使用。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包容性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型别确认、滴度确定等信息。
5.干扰试验(分析特异性)
在本项试验中,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整个系统即从核酸提取到扩增的全过程的分析特异性。用于分析特异性验证的样本应使用声称的样本类型基质,并包括每种申报的样本类型。
5.1内源/外源物质干扰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呼吸道病毒亚型,在病毒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如血液、鼻腔分泌物或粘膜,及用于缓解淤血、鼻噪、刺激或哮喘和过敏症状的鼻腔和咽喉药物)及在样本采集和制备期间引入的物质(推荐用于干扰性试验的物质见表2)。由于体外试验不一定能完全反映药物影响,在适用情况下可考虑替代性试验如评估临床实验中所纳入患者的用药影响,因此申请人也应评估其他常规或非处方药物及其代谢物。
表2 推荐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
物质 | 活性成分 |
粘蛋白 | 纯化粘蛋白 |
血液(人类) | |
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 | 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 |
鼻用皮肤类固醇 | 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
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 | 盐酸组胺 |
流感疫苗 | 鼻内活流感病毒疫苗 |
润喉片、口服麻醉剂和镇痛剂 | 苯佐卡因、薄荷脑 |
抗病毒药物 | 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 |
抗生素、鼻用软膏 | 莫匹罗星 |
全身性抗菌药 | 妥布霉素 |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常见的呼吸道病毒混合感染情况下(如甲型流感病毒与呼吸道合胞病毒),高浓度分析物对低浓度分析物检测的影响。建议申请人结合申报试剂的反应模式,使用一种最低检测限浓度的分析物和一种高浓度分析物评估竞争性干扰,竞争性感染的病毒组合建议为同一反应体系内病毒、常见重症感染病毒及常见混合感染病毒(如IFV A和RhV、IFV B和RhV、IFV A和PIV、EV和RhV、PIV和HRV、以及其他的多重感染等)。竞争性干扰试验可与最低检测限、重复性或其他干扰试验同时进行。
6.交叉反应
6.1与试剂盒中其他病毒的交叉反应性
建议申请人充分验证试剂盒中可检测病毒及亚型之间的交叉反应性,应使用病毒最高临床水平浓度进行。
6.2与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中的病原体的交叉反应性
申请人应针对可能出现在检测样本中的病原体(如采样部位常见微生物、其他呼吸道感染病原体等)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或临床样本。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试剂盒检测范围以外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人群呼吸道样本中的其他微生物(如EBV和CMV)、样本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病原体。
表3 推荐用于交叉反应的病原体
博卡病毒 | 肺炎支原体 | 诺卡菌* |
巨细胞病毒 | 脑膜炎奈瑟菌* | 粘质沙雷菌* |
单纯疱疹病毒1型 | 奈瑟氏菌属 | 柠檬酸杆菌*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 | 铜绿假单胞菌* | 隐球菌* |
EB病毒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烟曲霉* |
百日咳杆菌 | 表皮葡萄球菌 | 黄曲霉* |
肺炎衣原体 | 肺炎链球菌 | 肺孢子菌 |
棒状杆菌属 | 化脓性链球菌 | 白念珠菌 |
大肠杆菌* | 唾液链球菌 | 粘液罗氏菌* |
流感嗜血杆菌 | 鲍曼不动杆菌* | 口腔链球菌* |
乳酸杆菌属 | 嗜麦芽窄食单胞菌* | 肺炎克雷伯菌 |
嗜肺军团菌 | 洋葱伯克霍尔德菌* | 鹦鹉热衣原体* |
卡他莫拉菌 | 纹带棒杆菌* | Q 热立克次体* |
结核分枝杆菌减毒株* |
7.精密度
企业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模拟样本并不能体现临床样本可能带来的所有变异因素,因此精密度评价中应同时包含若干临床样本,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7.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检测轮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7.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7.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人工模拟样品和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7.3.1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低于最低检测限或为零浓度,阴性检出率应≥95%(n≥20)。
7.3.2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
7.3.3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0%(n≥20)。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指对每种声称可检出的病毒核酸检测的Ct值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阳性判断值研究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如存在判定值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提供内标值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企业也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应能检出所有声称可检出的呼吸道病毒,每种呼吸道病毒检测阳性例数可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计算,建议每种罕见病毒类型的阳性样本例数不少于50例,每种病毒类型的阳性例数在满足最低例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方案中需要给出明确的样本量确定依据,如每种病毒类型与对照方法的检测阳性一致率95%的置信区间下限>90%。临床试验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能代表不同地域的临床试验机构完成。
1.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选择体征/症状符合呼吸道感染的目标人群,进行前瞻性临床试验。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各年龄段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个年龄段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除总体病例数的要求外,建议对各年龄段人群分层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如<5、6-21、22-59和>60岁),总体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与产品预期用途中适用人群一致。临床试验应首选新鲜样本,每种病毒应有前瞻性阳性样本检出;某些呼吸道病毒在人群中具有低流行率,可用已知含特定病毒的样本(即留存样本)进行补充。如果选择留存样本,则应证明冻存或其他保存方法的样本稳定性,且应使用盲法,避免检测偏差。
2.参比方法
申请人应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如无已上市产品可选用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或测序方法进行比对。对于难以培养的呼吸道病毒(如人偏肺病毒)也可直接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参比方法。
2.1测序试验中的核酸扩增方法所测靶序列应与申报产品所测靶序列不同,且申请人应对该靶序列/引物提供文献或实验室数据支持。申请人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2.1.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1.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2.1.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2.1.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1.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2病毒培养时,除细胞病变效应(CPE)外,申请人还应进行病毒鉴定如病毒特异性抗体染色或PCR扩增后测序。单纯的CPE无法提供准确的病毒鉴别。申请人应提供病毒分离培养的详细实验室流程,以及特定细胞系可作为分离某种病毒的文献或数据支持。
3.另外,对于流感病毒,申请人还应根据病毒流行情况选择新鲜采集样本,使用考核试剂与流感病毒感染检测的“金标准”方法—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每种样本类型不少于30例经病毒分离培养方法确定为阳性的样本。
4.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申请人应分别统计各病毒检测的阴、阳性符合率,同时应分别统计混合感染样本使用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如考核试剂存在灰区,申请人还应统计灰区样本使用参比试剂的检测结果。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方法或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5.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5.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5.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5.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盲法的操作流程等。
5.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5.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5.2.1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5.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病毒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不同病毒的样本例数。
5.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运行情况。
5.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收集、样本保存、样本检测、结果处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等。
5.3统计学分析
5.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5.3.2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如四格表卡方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5.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情况、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应提供该产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提供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产品说明书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1首段:本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鼻咽拭子、咽拭子或其他样本的××、××呼吸道病毒核酸。
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应明确所有可检测的病毒种类及亚型。
1.2简单介绍待测目标的特征,如病毒种系渊源、生物学性状、宿主特性、致病性、感染后临床表现、待测靶基因特征等。明确呼吸道病毒核酸试剂的临床意义,通过对有呼吸道感染体征和症状的个体检测和鉴别特异性病毒核酸,联合其他临床和实验室结果以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
1.3阴性结果不能排除呼吸道病毒感染,不能用作诊断、治疗或其他管理决策的唯一依据。
1.4阳性结果不能排除检测指标外细菌感染或其他病毒混合感染情况。
1.5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呼吸道病毒感染症状的患者、相关的密切接触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待测人群应与申报产品临床试验中入组人群一致。
1.6应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合理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及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阴性/阳性对照品(或质控品)可能含有人源组分,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确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
3.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仪器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6.1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6.2对采样拭子、容器及保存液的要求:对采样拭子的材质要求(包括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要求)、保存容器、转运保存液的要求、转运条件等。
6.3样本采集:具体采集部位及类型,详述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列出相关操作指南文件以指导使用者(最好能够给出具体图示),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6.4样本处理及保存: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限制。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要求等。应对核酸浓度、纯度等指标提出质量要求。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逆转录过程的温度和时间设置、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质控品如不与申报产品一同提供,应说明质控品规格,包括病毒水平、病毒来源、灭活方法和生物安全性测定方法。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或筛查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0.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10.2检验的病毒核酸出现序列变异时会存在假阴性风险。
10.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0.4申报产品应明确不同病程不同阶段样本的阳性率不一致。
10.5取标本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患者可能会导致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10.6阳性和阴性预测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行率。该检验性能是在流行季节期间(如2018/2019)确立。对某些病毒的检验性能可能随检测流行率和检测人群变化。
10.7待检核酸序列可能长时间出现在体内,而与病毒活性无关。核酸检测阳性并一定不意味着目前感染了相应病毒或其为临床症状的致病因子。
11.【产品性能指标】
依据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对相应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
11.2最低检测限
11.3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11.4精密度:精密度评价结果可采用列表形式描述。
11.5分析特异性:建议以列表方式说明验证的其他呼吸道病毒亚型、相关病原体等的交叉反应性及其验证浓度水平。总结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价浓度水平及干扰情况。
11.6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12.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三、名词解释
PCR-荧光探针法: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试剂指导原则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基于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来自人泌尿生殖道(如女性的宫颈或阴道拭子、男性的尿道拭子、男性或女性的尿液等)中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本类产品可用于泌尿生殖道相关病原体感染的鉴别诊断。
衣原体是一种革兰阴性微生物,具有特殊发育周期,镜检可观察到原体(EB)和始体(RB)两种形态结构。根据主要外膜蛋白抗原表位的差异,已发现多种引起人类疾病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包括沙眼血清型(A、B、Ba、C)、生殖血清型(D、Da、E、F、G、H、I、Ia、J、Ja、K)以及罕见变异型(L1、L2、L2a、L3)等。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沙眼衣原体引起的疾病范围广泛,可累及眼、生殖道、直肠等多个脏器,也可发生母婴传播。根据临床表现分为具有泌尿生殖道症状体征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新生儿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附睾炎,女性则为宫颈炎、尿道炎、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
1.显微镜检查:适用于新生儿眼结膜刮片的检查;
2.培养法:沙眼衣原体细胞培养阳性;
3.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法或免疫层析试验检测沙眼衣原体抗原阳性;
4.抗体检测:新生儿衣原体肺炎中沙眼衣原体IgM抗体滴度升高;
5.核酸检测: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阳性。
淋病奈瑟菌是一种革兰阴性的专性需氧双球菌,细胞色素氧化酶阳性,部分菌株具有质粒介导的耐药性。
淋病是我国性传播疾病的主要病种之一,由淋病奈瑟菌感染所致,特点为潜伏期短、传染性强,如不及时治愈可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根据临床表现分为有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常见表现为化脓性炎症),无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眼、咽、皮肤、直肠、盆腔等部位的感染,以及血行播散式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并发症有附睾炎、前列腺炎、精囊炎等;女性常见的表现是宫颈炎、尿道炎、前庭大腺炎、肛周炎,并发症有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
1.显微镜检查:取男性尿道分泌物涂片做革兰染色,革兰阴性双球菌为阳性;
2.淋病奈瑟菌分离培养:为淋病的确诊试验,通过菌落特征、氧化酶试验、Superoxol试验和革兰染色初步鉴定,也可结合糖发酵试验或荧光抗体试验进一步确认;
3.抗原检测:淋病奈瑟菌抗原阳性;
4.核酸检测: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阳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CR(Real-tim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等核酸检测方法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对于其他方法,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性能的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说明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型别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对于本类申报产品,应着重从样本类型、样本采集与制备方式、目标基因片段的选择、可检出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方法学特征等方面描述。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交申报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及其质量标准的制订资料、评价结果和质量分析证书,并详细描述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1.企业内部参考品和质控品:
企业内部参考品建议采用标准/参考菌株或者临床分离培养物,基质与临床样本收集/保存介质一致;例如沙眼衣原体血清型D型、E型、F型或G型、淋病奈瑟菌CMCC参考菌株、ATCC参考菌株或WHO标准菌株等。
参考品和质控品与待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包括同步参与核酸提取、基因扩增和检测过程等。应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如已上市同类产品)对企业参考品和质控品进行阴阳性确认。
1.1阳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的设置应考虑检出能力的验证。建议采用多个菌株或者临床分离培养物添加至阴性样本进行制备。
1.2阴性参考品
阴性参考品的设置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可采用经确认无目标靶基因序列或者易产生交叉反应的样本,适当纳入其他病原体样本。
1.3灵敏度参考品
可采用系列梯度浓度样本,基质应与适用的样本一致。应至少包含接近产品最低检出限的水平,并明确被测物的具体量值。其中沙眼衣原体的量值建议以EB/ml或者IFU/ml表示,淋病奈瑟菌的量值建议以个/ml(Cells/ml)或者CFU/ml表示。如涉及,还应明确与拷贝数的换算关系。
如沙眼衣原体的不同血清型或者淋病奈瑟菌的不同菌株的最低检出限存在差异,应分别设置灵敏度参考品。
1.4精密度参考品
至少包括弱阳性、中等阳性两个浓度水平。
1.5质控品
阳性质控品应包含目标基因,用于模拟临床阳性样本。阴性质控品可为样本收集/保存介质,用于对污染造成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2.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
2.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2 PCR反应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2.1引物和探针
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包括对包容性和特异性的考虑情况。可设计两套或以上的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可检出的菌株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的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供引物、探针的靶位点以及核酸序列。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至少包括纯度、浓度、标记的荧光素及功能性实验等,提供验证资料或合成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等。
2.2.2酶
DNA聚合酶,质量标准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尿嘧啶糖基化酶(UNG),质量标准应包括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如使用其他工具酶,应提供相应的质检证明或验证资料。
2.2.3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提供纯度、浓度、稳定性等的质检证明或验证资料。
2.2.4内对照(内标)
与目的核酸共同参与提取和扩增的非目标核酸序列(如人的管家基因、外源加入的质粒),作用为对试剂和反应体系的有效性、设备功能的完整性以及样本中可能存在的抑制剂进行质量控制。应对内对照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进行验证,并明确其检测结果(如Ct值)的上下限范围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应提交申报产品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如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等。检验方法(包括反应体系)确认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的制备方式(包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结果判读方式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以及关键质量控制环节的描述: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的描述(如试剂盒中包含核酸提取组分,应涉及)。
3.适用的样本类型
3.1应描述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并提交研究资料。包括对样本的收集、制备或处理、运输(如涉及)和储存的方式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选择和确认并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不同类型的样本应分别进行研究。
3.2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并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收集/保存介质),应针对不同的样本采集方法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
4.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研究资料:无论申报产品是否含有DNA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对检验方法中核酸提取的环节做充分的验证,包括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后DNA的浓度、纯度和靶核酸序列的完整性。建议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优化,尽可能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不建议采用煮沸法进行DNA提取。内对照、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
5.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6.确定PCR各阶段反应条件的研究资料,包括温度、时间及循环数。
7.如涉及不同的适用机型,应列表对比检验方法,如有差异应分别评价。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在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制订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明确验收标准,并对产品的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试验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检测系统的操作程序、样本制备方式和试验方案,严格执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方法,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用多批产品,采用科学合理的试验方法进行性能评估,在对结果进行数据检查后,选择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检验或分析,并形成报告。样本数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如宫颈拭子或尿道拭子)、取样部位(如宫颈或阴道),可能有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样本收集/保存介质。对于不同类型的样本、不同的收集/保存介质,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评价等。
各项性能评估应符合下述要求:
1.准确度
应使用企业内部参考品或者临床样本进行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或者方法学比对研究。
2.分析灵敏度(最低检测限)
应覆盖中国人群中常见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和/或淋病奈瑟菌菌株,并明确代表性标准/参考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的最低检出限。然后,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浓度对说明书声称可检出的所有菌株/血清型进行验证。申请人需充分考虑基质效应的影响,保证人工制备样本与预期适用样本的检测结果无显著偏差。应与预期适用的临床样本使用相同的基质。
另外,应提供上述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的来源、血清型确认及量值确认等试验信息。
方法可为选取至少两种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分别配制系列稀释的样本建立最低检测限,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3-5份,每份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出限确定的标准。建议在不同的日期、不同的运行进行上述试验,以充分模拟实际使用时的变异来源。
另外,应在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滴度对至少五种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进行验证。其中沙眼衣原体旨在验证试剂盒声称覆盖的所有血清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可靠的检测到。淋病奈瑟菌旨在验证不同变异来源的菌株(如耐青霉素、四环素、喹诺酮等)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可靠的检测到。
3.分析特异性
3.1交叉反应
建议使用略高于最低检测限的弱阳性样本(如2至3倍最低检出限水平),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和浓度/滴度确认等资料。
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下述的可能性(具体项目见表1):
3.1.1对靶位点与人基因组及可能存在于人类泌尿、生殖道的微生物基因组进行基因序列比对,如存在同源性序列则应进行相应验证。
3.1.2人类泌尿、生殖道寄生的微生物,可经性传播的其他病原体,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其他常见病原体等。
3.1.3 临床需进行鉴别诊断的其他情形。
表1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病原体
常见高危型人乳头瘤病毒(16、18等) |
单纯疱疹病毒Ⅱ型 |
梅毒螺旋体 |
解脲脲原体、人型支原体、生殖支原体 |
表皮葡萄球菌/腐生葡萄球菌 |
大肠埃希菌 |
阴道加德纳菌 |
白念珠菌 |
阴道毛滴虫 |
卷曲乳杆菌/惰性乳杆菌/克氏动弯杆菌/阴道陌生菌/ 普雷沃菌属/纤毛菌属 |
腺病毒 |
巨细胞病毒 |
乙型链球菌 |
HIV病毒 |
干酪乳杆菌 |
注:“/”表示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研究。
另外,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淋病奈瑟菌还应验证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避免混合感染产生的干扰。
3.2干扰物质
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评价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建议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进行评价,并在待测物的医学决定水平进行检测。潜在的干扰物质包括内源性、外源性和其他已报道的干扰物质。
拭子样本应至少选取全血(或血红蛋白和白细胞)、宫颈粘液、粘蛋白、阴道常用药物(如避孕、抗真菌药物)、女性卫生用品、阴道栓剂、阴道润滑剂等进行验证,尿液样本应至少选取血液、粘蛋白、胆红素、抗生素等进行验证,并注明对被测物不产生干扰的最高限值。
4.精密度
应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评估重复性和重现性,包括运行内的变异和运行间、日内、日间、批次间、操作者间、仪器间和地点间的变异。
建议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12天的检测,每天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注意应包括核酸分离/纯化步骤。可采用标准菌株、临床分离培养物、临床样本或质控物质进行试验,至少包含3个浓度水平:阴性样本、略高于最低检测限的弱阳性样本、中等阳性样本。建议对不同水平的沙眼衣原体和淋病奈瑟菌样本排列组合进行研究。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不同地理区域流行病学背景以及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性别、地域、种族等因素)的差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建立阳性判断值,注意应纳入一定数量的弱阳性样本。建议申请人从临床意义的角度出发,合理设定灰区范围并详细说明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灰区的确定资料。如采用其他研究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对于荧光实时PCR方法即为用于结果判读的Ct值的确定资料,包括确定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的研究资料等。
另外,建议申请人考虑建立阳性判断值时使用的受试者样本对于目标人群的代表性,通过临床评价进一步验证和确认阳性判断值的准确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申报产品的稳定性以及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产品的稳定性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以及试剂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应针对不同的样本收集/保存介质(样本保存液及保存容器)、不同的样本运输和保存条件(如涉及),对不同类型的样本分别进行研究。如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每间隔一定的时间对储存的样本进行性能评估(包括略高于最低检测限的弱阳性样本),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评价冻融次数。
上述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载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试验方法
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而言,临床试验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从而间接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能够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对于样本类型包含尿液的情况,除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外,还应与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如尿道拭子、宫颈拭子)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已建立的参考方法(如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如第三方试剂、临床普遍认为灵敏度和特异性较好的核酸序列测定方法)进行复核。
2.试验机构
应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结合流行病学背景,选择具有一定地域代表性的试验机构和受试者。原则上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以及相关学科(如妇科、产科、生殖、皮肤性病)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3.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
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预期适用人群。体外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中应对受试者样本设盲,并使检测顺序随机,以避免因操作者和检测结果的评价者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信息而引入偏倚。
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由于样本类型不同或者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方式的差异而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此时可针对每位受试者分别采集样本并进行试验用试剂或对比试剂的检测,采集样本的顺序应遵循固定原则。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应与对比试剂的检测同步进行,以避免因疾病进程不同或样本采集时间不同而造成临床试验结论偏离真值。不同临床试验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统一试验操作和判读标准等。
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如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并提出适合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建议根据预实验的结果,对检测样本的类型和数量提出要求。
4.受试者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应与临床症状、体征及其他诊断方法相结合,用于相关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临床试验受试者应包括各种可能接受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感染检查的人群,例如具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和/或淋病症状的患者、性伴淋病感染史、性伴沙眼衣原体感染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与患者密切接触史以及无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人群、有眼部感染症状的新生儿患者(如涉及)。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应尽量均匀分布。
另外,建议根据流行病学证据纳入不同地区的患者/人群,以验证本产品的临床检出能力。
5.样本类型及数量
对于男性,样本类型通常为尿道拭子,可能涉及尿液(如尿沉渣、晨尿等)或其他泌尿道样本类型。对于女性,样本类型通常为宫颈拭子或阴道拭子,可能涉及尿液或其他生殖道样本类型。如为新生儿,样本类型可为眼结膜刮片或眼部分泌物。
对于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如尿道拭子和宫颈拭子),建议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15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75例,或者满足阳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95%置信区间的下限均高于90%。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种适用的样本类型,应在一种常用的样本类型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其他样本类型(如阴道拭子)。建议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6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30例,或者满足阳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95%置信区间的下限均高于90%。其中对于样本类型包含尿液的情况,建议与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进行同源比较研究的总例数不少于500例。
用于上述试验的来源于男性和女性的样本比例应相近,其中阳性样本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弱阳性样本或灰区样本,并在检测范围内的不同水平均有分布。在病例选择时可考虑具有不同临床症状、体征的患者,是否曾经或近期接受药物(如抗生素)治疗的患者等。阴性样本主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以及临床需要鉴别诊断的情况:如生殖道支原体感染,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滴虫感染、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梅毒感染、真菌感染等其他病原体引起的阴道炎、子宫颈炎、尿道炎等。
6.统计学分析
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于此类定性检测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配对四格(2×2)表或列联表的形式总结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以及95%置信区间。并对定性结果进行配对χ2检验或kappa检验。注意结果不符样本的复核结果不应纳入上述统计。
另外,应对不同性别的受试者、不同的样本类型进行分层,并针对不同亚组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对于样本类型包含尿液的情况,建议同源样本比较研究试验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95%置信区间的下限均高于85%。
7.结果不符的样本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进行第三方复核,并结合受试者的临床诊断信息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覆盖范围内不同血清型或菌株类型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验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主要原材料部分建议包括目标物的基因位点区域,引物/探针的设计及来源(包括目标物和内对照),各种酶的来源、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企业参考品的来源、组成、阴阳性或量值的确认,内对照和质控品的设置和验证情况等内容。
(九)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的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下面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宫颈拭子、阴道拭子、尿道拭子、尿液或其他类型样本中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的确认情况进行描述。
1.2目标物的特征:简要描述病原体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的划分依据,感染后临床表现,相关的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1.3目标人群:例如具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和/或淋病症状的患者、性伴淋病感染史、性伴沙眼衣原体感染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与患者密切接触史以及无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人群。
1.4产品功能:结合目标人群的临床表现和其他诊断指标,可用于泌尿生殖道相关病原体感染的鉴别诊断。
2.【检验原理】
2.1 描述试剂盒检测能够覆盖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目标基因序列特征,引物及探针的设计,反应体系(管)组合形式,内对照和质控品的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
2.2 描述核酸提取纯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描述试剂盒的技术原理,可结合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止扩增产物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也应介绍其作用机理。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 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应在此明确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合使用的仪器等信息。
3.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备案凭证号或注册证号(如有)等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实时稳定性、开瓶或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
5.【适用机型】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6.1样本采集要求:包括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等;
6.2样本采集方法:根据不同的样本类型,分别详细说明采集方法和设备的要求,包括对采样拭子、样本保存容器和保存液的要求等。
6.3样本处理、运输及保存条件:样本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输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适用,应说明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是否可以进行稀释,并明确稀释方法和最高稀释倍数。
上述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相关要求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描述自动分析的工作流程或者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例如:
7.1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详细描述待测样本、质控品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包括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4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设置目标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
7.6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7.7质量控制方法:试剂盒内阴/阳性质控品、内标的Ct值范围要求。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内标)以及目标基因的检测结果,以列表形式详细描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可用Ct值表示。如存在灰区,应同时说明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重复检测的方法,对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如采集要求或采集方法)等。如适用,也可结合扩增结果的S形曲线对灰区结果进行判定。
9.【检验方法局限性】
9.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诊断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及解释,不得作为患者临床诊治或管理的唯一依据。
9.2导致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2.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条件,样本中目标物滴度过低;
9.2.2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目标基因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
9.2.3同一患者不同时间、不同部位或者多次采集样本会降低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
9.2.4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如内源性或外源引入样本的物质。
9.3导致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3.1样本间的交叉污染;
9.3.2未经验证的其他交叉反应物质。
10.【产品性能指标】
描述产品性能,包括以下内容:
10.1分析灵敏度: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最低检测限,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以及验证最低检出限所采用的血清型/菌株类型。如不同血清型/菌株类型之间最低检测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10.2精密度: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重复性和重现性评价结果。
10.3分析特异性:包括交叉反应和干扰物质
10.3.1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描述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10.3.2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10.4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
11.【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如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提供具有潜在传染性的警示性信息。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
三、参考文献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 性传播疾病临床诊疗指南,国际流行病学传染病学杂志,2008年8月第35卷第4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淋病诊断标准(WS 268-2007),2007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WS/T 513-2016) ,2016年11月
4.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性病学组等. 梅毒、淋病、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疗指南(2014),中华皮肤科杂志,2014年5月第47卷第5期
5. 美国FDA. Establishing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for Chlamydia trachomatis and/or Neisseria gonorrhoea: Screening and Diagnostic Testing, DRAFT GUIDANCE, 2014年5月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基于核酸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
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一)临床背景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SA)为革兰阳性球菌,是葡萄球菌属的一种,分布广泛,多种动物和人均有易感性,是临床上常见的致病菌。随着抗菌药物的使用,逐渐出现耐药型金黄色葡萄球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MRSA)。MRSA具有多重耐药性,不仅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耐药,也对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和喹诺酮类药物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耐药,其对不同抗菌药物的耐药率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并有不同的变化趋势。
MRSA分为医疗机构相关性MRSA(healthcare-associated MRSA,HA-MRSA)、社区相关性MRSA ( community-associated MRSA,CA-MRSA )和家畜相关性(Livestock- associated MRSA,LA-MRSA)。CA-MRSA 和HA-MRSA 、LA-MRSA在微生物学、细菌耐药(如HA-MRSA相较于CA-MRSA表现出更多多重耐药)及临床特点方面(如感染部位)有较大差异,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将两者进行区分。但由于人员在医院和社区间不断流动,CA-MRSA 和HA-MRSA 的差异日渐缩小。MRSA的分型有多种方式,如SCCmec、spa基因分型、多位点序列分型(MLST)、基于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的分型等。
MRSA的耐药机制可能是由于MRSA受到外界刺激后本身固有耐药基因被激活或是引入了外来的耐药基因并激活。目前临床分离的MRSA菌株对大多数β-内酰胺抗菌药物耐药(新型头孢菌素类除外),大部分耐药是由mecA、mecC基因介导,但是小部分MRSA不携带mecA基因,存在其它耐药机制。
目前SA的临床检测方法包括:分离培养后,经染色观察、血浆凝固酶试验、生化鉴定,质谱鉴定及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耐热核酸酶(nuc)基因、SA保守基因16S rRNA和SA多种毒素基因。
MRSA的检测方法包括头孢西丁纸片扩散法、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苯唑西林琼脂筛选法、青霉素结合蛋白(PBP2a)乳胶凝集法、显色培养基法、自动化药敏检测以及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mecA等基因方法。
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协会(CLSI)推荐用于MRSA的检测方法有:纸片扩散法、2%NaCl肉汤/琼脂稀释法和苯唑西林琼脂筛选法,这些检测方法均需要在33-35℃条件下孵育24小时。
目前临床推荐选择头孢西丁筛查试验进行MRSA的检测,还可以选择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
MRSA/SA的临床检测样本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鼻拭子、痰液、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样本、血培养阳性并革兰染色法阳性球菌的样品等人体样本和培养物。不同样本类型可能适用于不同的临床预期用途:如用于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的监测,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感染,用于临床需进行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等。
(二)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常见方法包括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基因芯片法等。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基于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对产品相关申报资料提出要求,其他方法的相关产品可依据方法学的具体特点参照执行。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申报产品所检测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基因的选择依据、耐药突变位点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相关性、基因选择的依据及覆盖的耐药菌的情况、产品验证覆盖的耐药菌株及其在我国的流行特征;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耐药基因型(可包含不同分型方式下的分型,如SCCmec型、spa型以及PFGE分型)、尚未验证的耐药菌株型别;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所检菌株覆盖情况、检测的最低检出限及不同菌株和型别间的交叉反应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主要为PCR方法,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DNA聚合酶、dNTP、尿嘧啶糖基化酶(如有)、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试剂盒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质控品的确认试验资料;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原材料选择、来源、质量指标、参考品的制备及阴阳性的确认过程等。
1.引物和探针:包括申报产品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以及内对照的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针对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预期适用的型别进行检出准确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可采用扩增靶序列与SA和MRSA基因组比对研究的方法,最终确认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检查、浓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2.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其质量标准如下:
2.1DNA聚合酶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如适用)、热稳定性等。
2.2如申报产品中包含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应对其酶活性及热稳定性等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规定。
3.dNTP: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原理介绍、主要组成、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资料。
5.试剂盒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质控品来实现,针对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申请人应明确质控品的来源、质量标准、质控品阴阳性的确认方法及相关验证资料。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申报产品的质控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5.1阳性质控品中应含有包含试剂盒所检靶序列的DNA,优先使用MRSA/SA分离灭活菌株,也可以采用工程菌株、克隆菌株等。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如Ct值)。
5.2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靶序列的基因,阴性质控的基质应与实际样本基质一致或接近,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3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如Ct值)。
6.企业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过程、提供阴阳性确认等试验资料。
企业参考品应充分考虑产品检测靶物质的各种基因型别和耐药菌株,考虑产品验证的性能需求进行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6.1阳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采用经鉴定确认的多个临床流行分离菌株、含有菌株纯化的基因组DNA等,包含申报产品声称的应检出的MRSA/SA基因型。应覆盖我国主要的流行耐药菌株,可包含不同分型方式下的分型,如SCCmec型、spa型以及PFGE分型等。
6.2阴性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
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MRSA和SA的特异性分别进行评价的要求,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其他葡萄球菌、革兰阳性菌菌株和其他病原体样品,特别是可能存在潜在竞争抑制的甲氧西林敏感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
6.3检测限参考品
检测限参考品应分别针对MRSA和SA每个分析物靶基因和不同样本类型设定检测限附近连续稀释的参考品,应使用处于对数增长期的菌进行制备,明确每个参考品的活菌数,以CFU/mL表示。应明确CFU的确定方法。
6.4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使用菌株针对每个检测目标物设定一组参考品,包括阴性、弱阳性(略高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95%阳性)、中等阳性(高于临界值,预期检测结果100%阳性)三个水平。
如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建议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设定不同的参考品基质,应与实际样本类型基质一致或相似,模拟基质应经证实与天然基质无显著差异。
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主要原材料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则需针对供应商的选择提供评价数据,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该原材料进行的质量检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选择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和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如鼻拭子、痰液、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拭子样本、血培养分离样本等,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评价、干扰验证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外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如适用)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针对声称样本类型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最低检测限
申报产品最低检出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出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应使用临床分离获得的特征良好的MRSA/SA分离菌株进行最低检测限研究。所选菌株建议包含来自不同地区的MRSA/SA,以涵盖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遗传多样性,应覆盖不同分型方式下的不同分型,如SCCmec型、spa型、PFGE分型,涵盖我国不同地区临床常见型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研究试验应使用上述选定的多种有代表性的MRSA/SA分离菌株进行连续稀释,以CFU/mL为检测单位,如引入DNA拷贝数作为单位,应确定两者之间的换算关系。稀释基质应根据产品声称的样本类型分别配合相应的基质。如样本类型为鼻拭子、痰液或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建议使用阴性鼻拭子或阴性皮肤及软组织拭子洗液或模拟基质进行稀释,如可使用含生理盐水、粘蛋白及人类基因组DNA的基质作为鼻拭子、痰液样本替代基质,使用含白细胞、红细胞、血浆的基质作为皮肤及软组织拭子样本的替代基质;如样本类型为经血培养并确定含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本,应使用含人血液和适配的血液培养基作为模拟基质,并应添加高浓度的常见感染菌。可将模拟样本稀释液培养一段时间。无论使用何种模拟或替代基质,应进行基质比对性试验证明替代基质与临床实际样本的等效性。
将各稀释液重复检测3-5次,预估检测限范围后制备至少20份检测限浓度样本,证实MRSA/SA检出率达到95%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针对不同的血培养瓶或血培养系统,应分别验证检测限是否一致。
3.包容性
应通过实验证实产品能够检出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中存在的基因多态性的MRSA/SA。在实验验证菌株纳入时考虑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进化结构,常见克隆系和型别,并纳入不同SCCmec型、spa型、PFGE类型的菌株。建议检索近年国内相关文献报道并收集各地区、不同菌株(社区和医院内感染,鼻腔、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等)进行菌株验证。被验证细菌的浓度应接近检测限水平,所有菌株应进行鉴定和浓度测定。并应在预期可能存在高浓度(高于106CFU/mL)的其他感染菌如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MSSA)和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情况下进行试验。
4.申请人应对申报产品精密度指标做出合理要求。精密度评价使用菌株配制的企业参考品或相应临床样本进行,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4.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检测批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4.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4.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参考品或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弱阳性(略高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95%阳性)、中等阳性(高于临界值,预期检测结果100%阳性),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5.分析特异性
5.1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的验证应结合样本来源进行,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考虑可能共生的潜在的交叉反应病原体。应使用高浓度交叉反应病原体(如高于106CFU/mL的细菌和酵母,高于105PFU/mL的病毒)进行交叉反应验证,以明确是否存在交叉反应所致的假阳性。
针对鼻拭子、痰液样本,应考虑在鼻中及呼吸道的致病菌和共生菌,如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MSSA)、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耐甲氧西林表皮葡萄球菌(MRSE),以及革兰阴性杆菌、革兰阴性球菌、奈瑟菌、莫拉菌、酵母菌、革兰阳性杆菌、革兰阳性球菌等临床常见菌种,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代表菌株。
针对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样本或检测来自血培养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经革兰染色证实为革兰阳性球菌的样本,应纳入更多微生物,包括皮肤菌群。对于血培瓶来源的样本无必要进行病毒交叉反应验证。
5.2微生物干扰
同样采用上述潜在交叉反应微生物,评价潜在微生物干扰,即是否对MRSA/SA临界水平样本检测产生干扰。建议采用存在于各标本类型的(鼻拭子、痰液、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样本)和代表不同MRSA基因型的至少两个MRSA菌株在临界水平进行微生物干扰试验。
5.3干扰物质
评价各样本类型中可能存在的干扰物质是否对检测造成干扰。建议采用存在于各标本类型的(鼻拭子、痰液、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样本)和代表不同MRSA基因型的至少两个MRSA菌株的临界浓度对干扰物质(潜在最高浓度)进行验证。鼻拭子样本的干扰物质应考虑血液、鼻腔分泌物或黏液、鼻腔用药。痰液样本的干扰物应考虑如血液、粘液、人细胞等。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样本的潜在干扰物应考虑血液、脓液、血浆、常用外用抗菌药、抗生素等皮肤用药。血培养样本的潜在干扰物质应考虑血培养基、树脂及活性炭等,具体结合培养瓶类型确定。
6.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MRSA/SA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7.方法学比对研究
为验证拟申报产品靶核酸检测的准确性,应选择部分临床样本将拟申报产品与已上市核酸检测试剂进行比较研究。所选对比试剂检测靶基因应与拟申报试剂一致,方法性能可比,且临床公认质量较好;对于无已上市核酸检测试剂的目的基因,可与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进行比对。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方法学比对研究的具体方式可参考相关的国外或国内有关的指导文件进行,临床样本数量及其特性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验证拟申报产品靶核酸检测的准确性。
8.其他性能研究(如涉及)
如携带污染的验证,使用高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交叉检测多次运行,考察设备多样本检验是否存在携带污染。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针对每个目标物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申请人应选取适当的足够数量的临床样本进行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内容,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判定(可重点参考YY/T 0316的附录H),对每一危害处境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试剂的主要危害大致可包括三个方面,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
1.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生物学:如细菌、病毒引起的交叉感染、检测完成后剩余样本、试剂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引起的交叉感染。
化学:如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残留引发的危害。
2.操作危害
不正确的测量:
如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测量,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使用未经验证的不同厂家的分析仪或使用未经正确保养或校准的仪器,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外使用产品,可能造成测量误差过大。
3.信息危害
如说明书或标签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清楚易认。
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书中未对限制充分告知,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储存条件、消毒方法、维护信息,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八)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研究方法
建议采用前瞻性临床试验对拟申报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以SA和MRSA鉴定和药敏检测临床参考方法作为对照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应结合形态学、凝固酶试验和生化鉴定、质谱方法等方法,药敏方法建议使用头孢西丁纸片法或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也可以应用相应的全自动鉴定药敏方法,证明拟上市产品的临床性能和预期用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对应的不同预期用途,分别设计临床试验进行研究。
2.临床试验病例数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本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拟申报产品相对于临床参考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临床总体样本量应分别考虑SA和MRSA阳性和阴性样本量的统计需求,综合估算。SA和MRSA的临床试验阳性样本例数的估算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考核试剂的SA鉴定和MRSA药敏检测灵敏度目标值建议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设置,建议鼻拭子、痰液、皮肤软组织拭子等直接样本的目标值不低于90%,血培养样本目标值不低于95%。通过参数估计(含相应可信区间估计)的方法证明产品针对SA鉴定和MRSA药敏检测的灵敏度不低于目标值,可参考如下样本量公式计算。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目标值,PT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SA和MRSA的阴性样本量的估算可不采用目标值法,建议根据预实验获得的特异度的预期值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评价指标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一般取P的95%可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值为0.05-0.1。
同时总体样本确定时应考虑到培养鉴定的成功率、其他可能造成样本脱落的情况以及可能需要纳入的干扰等适当增加样本量。如不同样本类型适用不同预期用途,针对每一种预期用途临床试验总病例数均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
3.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鉴于不同地区及医疗机构中SA/MRSA流行情况的差异,应选择不同地区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不得选择同一地区地域相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病例选择应根据产品声称预期用途中使用的样本类型及适用人群进行选择,如临床背景内容中所述,该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时对应不同的临床预期用途,采用鼻拭子样本的试剂用于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时,应采用医疗机构中的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病例进行临床研究;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时,应采用临床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病例进行临床研究;血培养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阳性球菌(GPC)的样本用于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时,应采用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且血培养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的患者作为病例进行临床研究。同时适用于上述不同样本类型时,应分别进行相关病例的临床研究。
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到试剂所适用的各类人群的潜在差异,如年龄、性别、病情等。
同时应关注样本中其他病原体的存在情况、内源和外源干扰因素。
5.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6.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7.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临床灵敏度、特异度等。常选择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的定性检测结果。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灵敏度结果的95%置信区间下限应高于目标值。特异性结果与预期值差异应有明确可接受标准,如差异较大,应有合理的解释或继续扩大样本量。应分别对SA和MRSA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统计和分析。
对于不一致样本,应在方案中明确是否需进一步复测或确认,并对不一致原因进行分析。
8.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精密度精密度。
9.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9.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9.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9.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盲态检测要求等。
9.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9.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9.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9.2.1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9.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的样本例数。
9.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9.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收集、样本保存、样本检测、结果处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等。
9.3统计学分析
9.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9.3.2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如四格表卡方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9.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9.5其他
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9.5.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9.5.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9.5.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9.5.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9.5.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该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性能指标应依据分析性能评估试验结果确定,检验方法应明确具体操作方法和使用的样本及参考品情况。
该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十)产品检验报告
应提供该产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提供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和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1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人鼻拭子、痰液、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血培养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的样品等样本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1.2明确试剂不同样本类型的临床意义,如鼻拭子样本用于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的样本用于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等。
1.3SA和MRSA流行特征介绍。
1.4简单介绍待测目标的特征,如待测靶基因特征及与SA和MRSA的关系等。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即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当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时,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并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及预处理要求、运输要求、保存条件及期限等。特别是样本采集所需设备及保存液,需特别明确供应商、货号及注册证号(如有)。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的要求等。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明确说明样本的阳性判断值。
9.【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对照品、内标的正确结果要求,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0.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10.2基因检测结果仅能覆盖耐药机制为相应基因(如mecA基因和或mecC)的耐药结果,但是小部分MRSA不携带mecA和/或mecC基因,存在其它耐药机制,可能出现漏检。
10.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结果并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12.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12.4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合理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
四、编写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指导原则
附件5
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该类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提及的氨基酸、肉碱(包括游离肉碱和酰基肉碱)和琥珀酰丙酮分别是指针对遗传代谢病的疾病标记物。相关的遗传代谢病主要包括氨基酸代谢障碍(Disorders of amino acid metabolism)、脂肪酸氧化障碍(Fatty Acid Oxidation disorders)和有机酸代谢障碍(Organic academia disorders)等。一般来说,氨基酸是氨基酸代谢障碍的疾病标记物,游离肉碱与酰基肉碱是脂肪酸氧化障碍和有机酸代谢障碍的标记物,琥珀酰丙酮是酪氨酸血症I型的主要标记物。
遗传代谢病的发病机理为维持机体正常代谢所必需的酶类、受体和载体等蛋白质缺陷,导致机体的生化反应和代谢异常,从而引起一系列临床表现。其临床表现主要包括神经系统损害、代谢紊乱、相关器官功能异常、生长迟缓、皮肤及毛发异常、特殊气味等。我国相对常见的遗传代谢病如下表所示:
表1我国相对常见的遗传代谢病
序号 | 疾病名称 |
1 | 高苯丙氨酸血症(HPA) |
2 | 甲基丙二酸血症(MMA) |
3 | 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 |
4 | 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MCAD) |
5 | 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VLCAD) |
6 | 异戊酸血症(IVA) |
7 | 戊二酸血症I型(GAI) |
8 | 枫糖尿病(MSUD) |
9 | 瓜氨酸血症II型(希特林蛋白缺乏症)(CIT-II) |
10 | 瓜氨酸血症I型(CIT-Ⅰ) |
11 | 丙酸血症(PA) |
12 | 同型半胱氨酸血症I型(HCY) |
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的预期用途为利用串联质谱分析方法,对全血干血斑样本中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的含量进行测量,相关待测分析物浓度及分析物之间相互比例的异常,可能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原理是使用含有内标准品的溶液对干血斑进行萃取并采用串联质谱分析,每种待测分析物对于内标准品的响应程度与它的浓度成比例,根据内标准品的浓度即可计算分析物的浓度。
该类试剂使用的串联质谱主要为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和四极杆离子阱串联质谱(Q-trap)。扫描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前体离子(precursor ion, PI)扫描、中性丢失(NL)扫描、多反应监测(MRM)扫描和产物离子(product ion,PI)扫描。前体离子扫描通常用于酰基肉碱的分析检测,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产物离子,测定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所有能产生该碎片的前体离子。中性丢失扫描通常用于氨基酸的分析检测,以恒定的质量差异,在一定质量范围内同时测定第一级、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所有的前体离子和产物离子,检测能产生特定中性碎片丢失的前体离子。多反应监测扫描是将第一级质谱设定为用于筛选特定的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谱中指定所需的产物离子,同时监测前体离子-产物离子。产物离子扫描是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前体离子,测定该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的所产生的特定产物离子。四种扫描模式各有优缺点,在实际中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扫描模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利用串联质谱法,对干血斑样本中相关物质进行检测的试剂,包括采用衍生法处理后对氨基酸和肉碱进行检测的试剂和采用非衍生法对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遗传代谢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析物或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如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方法)、其他样本类型进行的检测,有利之处可参照执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相关疾病的确证和产前筛查项目。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其他内容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检验方法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
另外,建议申请人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着重介绍:
1.相关遗传代谢病的发病机理、临床症状、临床发病率、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等。
2.待测分析物的名称、种类、相应的内标准品和质控品、经临床验证的遗传代谢病与分析物间的对应关系等。
3.串联质谱法的检测原理、样品前处理方法、扫描模式及选择依据、数据采集及处理方法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
1.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内标准品:一般为经过同位素标记的待测分析物。每种待测分析物应对应其标记后的内标准品,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对应其自身标记的内标准品,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使用替代内标准品是否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评价资料。应提交内标准品的化学式、对应的待测分析物、赋值资料以及质量控制资料(一般包括分子量、化学纯度、同位素纯度等)。
2.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标准品:应提供标准品的来源、选择依据、性能指标和溯源资料。
3.质控品:质控品为包含所有待测分析物的干血斑。质控品使用的滤纸应明确型号。应至少设置高、低两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质控品中的质控物质应与待测分析物相同,如使用与待测分析物特性相似的其他物质作为其质控物,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使用替代质控物是否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评价资料。应提供质控品的选择、制备和赋值资料。
4.企业参考品:应提供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统计学分析及相关的实验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应尽量使用实际待测样本即全血干血斑,如需采用向全血基质中模拟添加被测物的形式制备干血斑(即模拟干血斑),则应说明理由。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建立稳定的参考品体系,至少应包括:
4.1检测限参考品
应建立能够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的检测限参考品。参考品中的待测分析物浓度应为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检测限参考品应尽量使用全血干血斑,考虑到检测限浓度的样本难以获得的情况,可采用内标准品替代待测分析物的方式,来模拟制备检测限参考品,例如将检测限水平的内标准品加入人全血基质中制备模拟干血斑等。
如需使用待测分析物/内标准品的替代物质制备参考品,应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4.2精密度参考品
应选择能够代表所有待测分析物结构及性能评估要求的分析物建立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设置多个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浓度水平,一般包括正常内源性水平、医学决定水平、异常值(异常高值/异常低值)水平等,各待测分析物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指标设置的临床意义,选择不同的浓度水平设定参考品,并提交选择设定的依据。
4.3线性参考品
应建立能够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的线性参考品。线性参考品应选择多个梯度浓度水平进行设置并覆盖整个线性范围。如需使用待测分析物的替代物质制备参考品,应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包装等,反应体系研究指完成检测所涉及到的最佳反应条件的选择确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应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
2.样本采集、处理的要求和质控品、企业参考品的干血斑制备的要求,具体可参照相关管理规范的内容。
3.各试剂(包括各级工作液、萃取试剂、衍生化试剂、流动相等)的选择、配比、用量的确定和验证过程。
4.分析条件,如萃取方法、衍生条件、进样条件、质谱条件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对试剂盒的全部性能进行评估的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人员及数量、适用仪器、仪器扫描模式、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如涉及)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检测限
检测限确定过程的研究方法有很多,因通常情况下不易获得低于内源水平的样本,申请人可自行设计合理的模拟方法进行研究。例如,将不同浓度的内标准品添加至人全血中制备成一系列干血斑,用空白萃取液萃取后进行检测;或者用含不同浓度内标准品的萃取液对干血斑萃取后进行检测,等等。其目的是使基质中分析物浓度不变,内标准品的浓度递减,最终通过检测内标准品的浓度来模拟研究检测限。测量的结果符合试剂偏差及精密度等要求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检测限。
研究过程中应对各物质浓度进行精确的确认,每一浓度样本应平行检测多次。根据该类试剂的预期用途,每个待测分析物的检测限应等于或低于预期使用人群的内源性水平。应详细说明检测限的建立过程,明确使用的样本类型、试验方法、接受标准和研究结论等。
2.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的确定研究可使用含有梯度浓度待测分析物的模拟干血斑,分析至少9-11个浓度水平,每个水平重复多次,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准确度等建立所有待测分析物的线性范围。分析物浓度水平覆盖范围应具临床意义,至少包含典型的内源水平、医学决定水平等。应结合性能指标和临床意义,设定合理的线性范围。
3.准确度
准确度包括正确度和精密度,受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共同影响,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偏倚和不精密度的影响,对产品的准确度进行研究。
3.1正确度
建议采用回收实验方法进行正确度的评价,同时可结合其他合理方法(如方法学比对等)进行研究。回收实验方法一般为:向全血中添加不同浓度待测分析物,制备成干血斑,检测后计算回收率,回收率的计算方法为在含有已知“理论”分析物含量的干血斑提取物中实际测得的该分析物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回收率的结果应在可接受范围内。干血斑中分析物各浓度水平应具临床意义并尽量覆盖检测范围。详细描述评价方法中样本制备过程、评价方案、试验过程、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内容。
3.2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指南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3.2.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本身的影响外,应对不同仪器、操作者、地点、精密度评价周期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例如:为期至少XX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X人完成不少于X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申请人还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3.2.2精密度的评价应选择多个浓度水平进行,一般来说应包含正常内源性水平、医学决定水平、异常值(异常高值/异常低值)水平等,各待测分析物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指标设置的临床意义,选择不同的浓度水平进行研究,并提交浓度选择的依据。
4.特异性
应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和可能引起交叉反应的物质进行研究。特异性研究的样本可为全血干血斑或模拟添加被研究物的模拟干血斑。
4.1干扰物质
干扰物质应至少包括血红蛋白、脂类、胆红素等。其他还可能包括潜在患者(如母亲)引入的化合物、样本采集过程中加入的化合物、血液中存在的其他化合物等,例如常用药物、麻醉剂、消毒剂、服用的营养物质、机体其他代谢产物等。
建议申请人在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即“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建议至少在内源性水平附近浓度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评价。
4.2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物质一般是指在血液中存在的,在待测分析物扫描模式下,与待测分析物有相同质荷比的其他化合物。应研究血液中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物质对待测分析物造成的干扰,对每一对交叉反应物质/分析物进行统计学和临床意义上的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常见的交叉反应物质有天冬酰胺、羟脯氨酸、甲硫氨酸砜、甲硫氨酸硫氧化物、谷氨酸盐和不完全丁基化的酰基肉碱等。应至少对上述几种交叉反应物质进行研究,并结合申报试剂的临床适应症对其他可能存在交叉反应的物质进行评估。
5.残留
对于该类试剂来说,还应考虑进样器等分析系统的残留对结果产生的影响。例如,设计高低两个浓度样本交叉连续进样,并重复多次,较低浓度样本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其准确性的要求。
6.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6.1应明确性能研究使用的仪器扫描模式,不同的扫描模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模式下的性能指标。若不同的机型会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也应分别进行详述。
6.2进行性能研究所使用的样本形式应为干血斑,且应从萃取溶解开始进行分析性能的评价。
6.3 以上性能研究原则上应包括所有的待测分析物,并应尽可能使用全血干血斑进行评估。由于某些待测分析物的特殊性质,可能无法采用上述常规方法进行实验研究,需使用其他方法或替代物质进行研究的,应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应对每种待测分析物设定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应尽量获取足够大的样本量,设定合理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度预期值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研究。根据该类试剂的临床用途,应尽量降低产品的假阴性率,并将假阳性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相关研究,并明确方法的选择依据。
应明确样本入组标准(例如体重、年龄等),并说明试验方案及其合理性。
另外,如存在灰区,应提交灰区设定的依据,并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和【检验结果的解释】项进行解释说明。如无灰区设置,也应提交相关的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产品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1.申报产品的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2.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本类试剂的适用样本类型为干血斑,可参考相关管理规范等文件对样本的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储存条件研究、有效期验证、运输稳定性验证以及干血斑萃取后储存条件的验证等。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检测,从而确认样本的稳定性。由于某些化合物在干血斑中不稳定,应对这些分析物的情况进行研究,提供其在干血斑中的储存有效期数据。样本保存时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建议以前瞻性的临床试验方式为主,以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临床诊断结果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考核试剂的临床诊断性能相关指标,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临床诊断结果中阳性病例的确认应有充分的依据,包括采用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等。
申请人还应同时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与考核试剂进行一定例数的比较研究试验,以评价考核试剂的临床准确性。
2.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
应选择至少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建议选择不同地区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关检测的优势。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实验。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试验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适用人群及样本量
临床试验应选择预期适用人群作为研究对象,样本的采集、处理和保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指导文件的要求。所有样本均应可以溯源。若适用人群包含新生儿,应设定合理、明确的样本入组标准(例如体重、年龄等)。
应根据疾病发病率和性能要求等估算合理的样本量,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确定的依据。在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时,试验样本应尽量覆盖各分析物的线性范围,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根据临床发病率、临床诊治情况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对于我国相对常见的遗传代谢病如高苯丙氨酸血症(HPA)、甲基丙二酸血症(MMA)、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等,应通过前瞻性临床试验检出真阳性病例;其他发病率相对更低的疾病也应尽可能在前瞻性临床试验中检出所声称疾病病例。建议声称的遗传代谢病种类应尽量覆盖我国常见的病种,可参考表1中所列的疾病。同时,临床试验检测结果应尽量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指标异常情况。
若临床试验中使用部分已确诊(回顾性)的阳性病例进行研究,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在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对病例选择的方式和原因进行明确的说明。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根据临床结果对检出的遗传代谢病和分析物指标异常情况进行描述,其中采用回顾性病例进行的研究应另行说明。
4.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验证,以确保临床试验操作在各个临床试验机构之间的一致性。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均应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
临床试验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合理、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方案中应明确样本入组的要求,以及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要求等。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
方案中应明确,当对比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给出解释,必要时进行第三方复核。
5.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5.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5.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5.1.2 病例纳入/排除的情况、盲法操作流程等。
5.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5.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5.2.1 临床试验所用各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5.2.2 各试验机构的病例数、阴性/阳性检出例数、检出的遗传代谢病情况等。
5.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5.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阳性病例后续操作方法、病例脱落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等。
5.2.5 具体试验过程及试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等。
5.3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应对考核试剂与临床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建议分别对每种待测分析物和每种疾病的临床性能相关指标(例如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度、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阴性似然比和阳性似然比、阴性预测值和阳性预测值等)进行统计。同时,应根据临床诊断结果,统计并明确每种疾病与待测分析物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试验结果,应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分析其定量结果的相关性,同时也可选用特定的数据分析模型(如Bland-Altman 模型)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分析。亦可同时对二者的阴/阳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进行分析,对结果进行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检验其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应针对每一种待测分析物(或相关分析物间的比值)和每种疾病的对比试验结果进行单独统计分析,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总结。
应明确样本的纳入与排除情况。说明其他情况,如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以及最终是否纳入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等。
5.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6.批准上市条件
由于该类产品的特殊性,技术审评中可根据产品风险受益、产品预期临床应用情况、上市前研究等因素,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具体情况可参见《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
第三类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中应将内标准品、标准品、质控品的设计及来源,参考品设置,生产工艺流程及质控关键点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九)产品检验报告
应提供该产品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提供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若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
1.1第一自然段:描述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样本类型,被测物等。
举例:该产品用于定量检测XXX(适用人群)全血干血斑中的氨基酸、游离肉碱和酰基肉碱、琥珀酰丙酮的浓度。
1.2介绍临床适应症及背景,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另外,需明确所有待测分析物名称、对应的内标准品和质控品、经临床验证的遗传代谢病与分析物之间的关系。建议声称的遗传代谢病应尽量覆盖我国相对常见的病种,可参考表1中所列的疾病。
1.3明确检测结果仅能初步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最终结果要由相应方法进行确认。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该产品检测各类分析物的前处理方式(衍生/非衍生)、检测原理及扫描模式(必要时可用图示说明)。
3.【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生产企业、货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编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质控品的滤纸应明确型号。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按照稳定性研究资料,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其他稳定性也应视情况明确,如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适用仪器】
明确所有适用仪器的具体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样本的收集、处理和保存:应参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详细描述采样步骤和注意事项。明确采样前处理、消毒、采样量、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送条件、冻融次数的限制等。另外应说明采样过程中使用的滤纸型号应与质控品的滤纸型号一致。
上述内容均需在稳定性研究资料中详述并进行性能评估验证。
7.【检验方法】
应详细描述完成完整检测所需的全部步骤以指导用户正确操作,包括:
7.1 干血斑的前处理、萃取、衍生化(如有)、复溶及上机检测等。
7.2 内标准品溶液、各级工作液的配制方式。内标准品溶液和工作液的短期和长期保存方式、冻融次数等。
7.3 上机检测:仪器准备、设置、仪器使用相关参数及结果处理。
7.4 质量控制:质控品的设置及检测时的质量控制方法、要求等。
7.5 说明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对精密度的控制措施、溶液的保存条件、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8.【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
明确设定及验证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所使用的样本例数及类型、试验方法、统计方法及计算结果。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对不同的检验结果进行解释,并明确后续处理方法。如存在灰区,应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一并详述。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 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能初步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对患者的临床诊断应采用相应方法并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等情况综合进行。
10.2 本试剂盒适用于全血干血斑样本检测,不适用于其它样本检测。
10.3 异常的红细胞比容、年龄、早产、疾病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
10.4样本采集、运输及处理不当、未按说明书操作等均有可能导致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例如:血液未均匀浸透血斑区域、滤纸干血片打孔时打得太靠近血斑的边缘、样品收集或样品干燥有问题、由于样品受热受潮,不能洗脱血斑、血斑滤纸受排泄物污染等等。应描述在样本采集,保存、运输中需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0.5 说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干扰因素。
10.6 单一代谢产物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遗传代谢病信息,应建立代谢物模型来研究相关疾病。
10.7其他局限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按照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内容描述以下性能指标:检测限、企业内部参考品符合率(如适用)、准确性、线性、特异性等。各项评估应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和结果。应描述临床评价的试验结果,包括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样本情况、试验结果等内容。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2.2 检验过程有关的有机溶剂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操作和废弃的注意事项。
12.3 相关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方法来进行试验。
三、名词解释
1.全血干血斑
本指导原则中指临床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实际待测样本,即将人全血滴加至滤纸上,再经过打孔处理的样本。
2.模拟干血斑
本指导原则中指在研究过程中,将添加了其他物质(例如待测物、干扰物质等)的人全血(或模拟血液基质)滴加至滤纸上,再经过打孔处理的样本。
3.同位素纯度
被同位素标记的分子的相对含量。
四、参考文献
1. 顾学范.《临床遗传代谢病》,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2.《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3.《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妇社发〔2010〕96号),2010年12月1日.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3月5日.
5. Newborn Screening Test Systems for Amino Acids, Free Carnitine, and Acylcarnitines Using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FDA,2004.
6.CLSI.Newborn Screening by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Approved Guideline. CLSI document I/LA32-A.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0.
五、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等5项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等5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80号) |
2019-11-15 10:00 |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3.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4.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5.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