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范围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基于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来自人泌尿生殖道(如女性的宫颈或阴道拭子、男性的尿道拭子、男性或女性的尿液等)中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本类产品可用于泌尿生殖道相关病原体感染的筛查或鉴别诊断。
衣原体是一种革兰阴性微生物,具有特殊发育周期,镜检可观察到原体(EB)和始体(RB)两种形态结构。根据主要外膜蛋白抗原表位的差异,已发现多种引起人类疾病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包括沙眼血清型(A、B、Ba、C)、生殖血清型(D、Da、E、F、G、H、I、Ia、J、Ja、K)以及罕见变异型(L1、L2、L2a、L3)等。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沙眼衣原体引起的疾病范围广泛,可累及眼、生殖道、直肠等多个脏器,也可发生母婴传播。根据临床表现分为具有泌尿生殖道症状体征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新生儿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附睾炎,女性则为宫颈炎、尿道炎、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①显微镜检查:适用于新生儿眼结膜刮片的检查;②培养法:沙眼衣原体细胞培养阳性;③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法或免疫层析试验检测沙眼衣原体抗原阳性;④抗体检测:新生儿衣原体肺炎中沙眼衣原体IgM抗体滴度升高;⑤核酸检测: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阳性。
淋病奈瑟菌是一种革兰阴性的专性需氧双球菌,细胞色素氧化酶阳性,部分菌株具有质粒介导的耐药性。
淋病是我国性传播疾病的主要病种之一,由淋病奈瑟菌感染所致,特点为潜伏期短、传染性强,如不及时治愈可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根据临床表现分为有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常见表现为化脓性炎症),无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眼、咽、皮肤、直肠、盆腔等部位的感染,以及血行播散式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并发症有附睾炎、前列腺炎、精囊炎等;女性常见的表现是宫颈炎、尿道炎、前庭大腺炎、肛周炎,并发症有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①显微镜检查:取男性尿道分泌物涂片做革兰染色,革兰阴性双球菌为阳性;②淋病奈瑟菌分离培养:为淋病的确诊试验,通过菌落特征、氧化酶试验、Superoxol试验和革兰染色初步鉴定,也可结合糖发酵试验或荧光抗体试验进一步确认;④抗原检测:淋病奈瑟菌抗原阳性;③核酸检测: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阳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定量PCR(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方法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的方法,如PCR-反向斑点杂交法(reverse dot blot,RDB)、实时荧光核酸恒温扩增检测(Simultaneous Amplification and Testing,SAT)、转录介导的扩增技术(transcription mediated amplification,TMA)、链置换扩增技术(strand displacement amplification,SDA)等,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性能的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说明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型别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对于本类申报产品,应着重从样本类型、样本采集与制备方式、目标基因片段的选择、可检出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方法学特征等方面描述。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交申报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及其质量标准的制订资料、评价结果和质量分析证书,并详细描述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1.企业内部参考品和质控品:
企业内部参考品建议采用标准菌株或者临床分离培养物,基质与临床样本收集/保存介质一致。应覆盖中国人群中常见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和/或淋病奈瑟菌菌株,例如沙眼衣原体血清型D型、E型、F型和G型、淋病奈瑟菌标准菌株(WHO-A、B、C、D、E)等。
参考品和质控品与待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包括同步参与核酸提取、基因扩增和检测过程等。应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如已上市同类产品)对企业参考品和质控品进行阴阳性确认。
1.1阳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的设置应考虑检出能力的验证。可采用多个代表性菌株或者临床分离培养物。每个参考品至少设置两个;浓度水平(弱阳性、中或强阳性)。
其中沙眼衣原体阳性参考品的设置旨在验证试剂盒声称覆盖的所有血清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淋病奈瑟菌旨在验证不同变异来源的菌株(如耐青霉素、四环素、喹诺酮)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
1.2阴性参考品
阴性参考品的设置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可采用经确认无目标靶基因序列或者易产生交叉反应的样本,适当纳入其他病原体样本。
1.3灵敏度参考品
可采用标准菌株或者临床分离培养物的系列梯度浓度样本,基质应与适用样本一致。应至少包含接近产品最低检出限的水平,并明确被测物的具体量值,可采用核酸定量的方法对该参考品进行滴度确认。其中沙眼衣原体的量值建议以EB/ml或者IFU/ml 表示,淋病奈瑟菌的量值建议以Cells/ml或者CFU/ml表示。
如沙眼衣原体的不同血清型或者淋病奈瑟菌的不同菌株的最低检出限存在差异,应分别设置灵敏度参考品。
1.4精密度参考品
可采用标准菌株、临床分离培养物、临床样本或质控物质,至少包括阴性、弱阳性、中等阳性三个浓度水平。
1.5质控品
阳性质控品应包含目标基因,用于模拟临床阳性样本。阴性质控品可为样本收集/保存介质,用于对污染造成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2.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
2.1 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2 PCR反应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2.1 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包括对包容性和特异性的考虑情况。可设计两套或以上的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可检出的菌株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的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供引物、探针的靶位点以及核酸序列。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至少包括纯度、浓度、分子量、标记的荧光素及功能性实验等,提供验证资料或合成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2.2.2酶:DNA聚合酶,质量标准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尿嘧啶糖基化酶(UNG),质量标准应包括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如使用其他工具酶,应提供相应的质检证明或验证资料。
2.2.3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提供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质检证明或验证资料。
2.2.4内对照(内标):是与目的核酸共同参与提取和扩增的非目标核酸序列(如人的管家基因、外源加入的质粒),作用为对试剂和反应体系的有效性、设备功能的完整性以及样本中可能存在的抑制剂进行质量控制。应对内对照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进行验证,并明确其检测结果(如Ct值)的上下限范围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应提交申报产品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如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等。检验方法(包括反应体系)确认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的制备方式(包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结果判读方式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以及关键质量控制环节的描述: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确定依据。
2. 反应原理的描述(如试剂盒中包含核酸提取组分,应涉及)。
3. 适用的样本类型:
3.1应描述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并提交研究资料。包括对样本的收集、制备或处理、运输(如涉及)和储存的方式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选择和确认并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不同类型的样本应分别进行研究。
3.2如涉及,提供使用不同方法采集的样本(如拭子或其他手段)之间关系的信息。
4. 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研究资料:无论申报产品是否含有DNA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对检验方法中核酸提取的环节做充分的验证,包括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后DNA的浓度、纯度和靶核酸序列的完整性。建议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尽可能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不建议采用煮沸法进行DNA提取。内对照、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
5. 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6. 确定PCR各阶段反应条件的研究资料,包括温度、时间及循环数。
7. 确定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的研究资料。
8. 如涉及不同的适用机型,应列表对比检验方法,如有差异应分别评价。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在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制订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明确验收标准,并对产品的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试验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检测系统的操作程序、样本制备方式和试验方案,严格执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方法,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用多批产品,采用科学合理的试验方法进行性能评估,在对结果进行数据检查后,选择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检验或分析,并形成报告。样本数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如宫颈拭子或尿道拭子)、取样部位(如宫颈或阴道),可能有不同的样本收集/保存介质。对于不同类型的样本、不同的收集/保存介质,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评价等。
各项性能评估应符合下述要求:
- 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2. 分析灵敏度(最低检测限)
应明确代表性参考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的最低检出限,并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浓度对说明书声称的所有菌株/血清型进行验证。并提供上述参考菌株或临床分离物的来源、血清型确认及滴度确认等试验信息。
方法可为选取至少两种参考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分别配制系列稀释的样本建立最低检测限,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3-5份,每份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出限确定的标准。建议在不同的日期、不同的运行进行上述试验,以充分模拟实际使用时的变异来源。
另外,应在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滴度对至少五种参考菌株或临床分离培养物进行验证。
可供选取的代表性菌株举例:
沙眼衣原体血清型B、Ba、D、E、F、G、H、I、J、K,
淋病奈瑟菌标准菌株WHO-A、B、C、D、E、G、J、P。
如申请人未能验证部分菌株,应说明理由。
3.分析特异性
3.1交叉反应
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和浓度/滴度确认等资料。
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下述的可能性(具体项目见表1):
3.1.1对靶位点与人基因组及可能存在于人类泌尿、生殖道的微生物基因组进行基因序列比对,如存在同源性序列则应进行相应验证。
3.1.2人类泌尿、生殖道寄生的微生物,可经性传播的其他病原体,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其他常见病原体等。
3.1.3 临床需进行鉴别诊断的其他情形。
表1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病原体
人乳头瘤病毒16型、18型、45型和31型 |
单纯疱疹病毒Ⅱ型 |
梅毒螺旋体 |
解脲脲原体、人型支原体、生殖支原体 |
表皮葡萄球菌/腐生葡萄球菌/无乳链球菌 |
大肠埃希菌 |
阴道加德纳菌 |
白念珠菌 |
阴道毛滴虫 |
卷曲乳杆菌/惰性乳杆菌/克氏动弯杆菌/阴道陌生菌/ 普雷沃菌属/纤毛菌属 |
腺病毒 |
巨细胞病毒 |
甲型链球菌 |
HIV病毒 |
另外,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淋病奈瑟菌还应验证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避免混合感染产生的干扰。
3.2干扰物质
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评价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建议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进行评价,并在待测物的医学决定水平进行检测。潜在的干扰物质包括内源性、外源性和其他已报道的干扰物质。
应至少选取全血(或血红蛋白和白细胞)、宫颈粘液、阴道常用药物(如避孕、抗真菌药物)、女性卫生用品、阴道栓剂、阴道润滑剂、尿液常见干扰物(如抗生素、非甾体类抗炎药物)等进行验证,并注明对被测物不产生干扰的最高限值。
4. 精密度
应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评估重复性和重现性,包括运行内的变异和运行间、日内、日间、批次间、操作者间、仪器间和地点间的变异。
建议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注意应包括核酸分离/纯化步骤。可采用标准菌株、临床分离培养物、临床样本或质控物质进行试验,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略高于最低检测限的弱阳性样本(如2至3倍最低检出限水平)、中等阳性样本。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不同地理区域流行病学背景以及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性别、地域、种族等因素)的差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建立阳性判断值(包括灰区)。对于荧光实时定量PCR方法即为用于结果判读的Ct值的确定资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灰区的确定资料,建议从临床意义的角度出发,合理设定灰区范围并详细说明确定的依据。如采用其他研究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另外,建议申请人考虑建立阳性判断值时使用的受试者样本对于目标人群的代表性,通过临床评价进一步验证和确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准确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申报产品的稳定性以及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产品的稳定性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以及试剂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应针对不同的采集方法(如采样拭子)、不同的样本收集/保存介质(样本保存液及保存容器)、不同的样本运输和保存条件,对不同类型的样本分别进行研究。如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每间隔一定的时间对储存的样本进行性能评估(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评价冻融次数。
上述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载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试验方法
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而言,临床试验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从而间接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能够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另外,申请人还应选取一定数量的新鲜采集样本与临床检验实验室已建立的参考方法-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进行比较研究试验,以进一步确认核酸检测的准确性。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已建立的参考方法(如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如第三方试剂、临床普遍认为灵敏度和特异性较好的核酸序列测定方法)进行复核。
2.试验机构
应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结合流行病学背景,选择具有一定地域代表性的试验机构和受试者。原则上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以及相关学科(如妇科、产科、生殖、皮肤性病)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3.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
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预期适用人群。体外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中应对受试者样本设盲,并使检测顺序随机,以避免因操作者和检测结果的评价者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信息而引入偏倚。
对于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而言,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由于样本采集、处理、保存等差异导致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例如:适用样本为拭子样本,但两种方法适用的拭子材质和保存液不同的情况),此时可针对每位受试者分别采集样本并进行试验用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两次采集样本的顺序应遵循随机原则。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应与临床参考方法的诊断或对比试剂的检测同步进行,以避免因疾病进程不同或样本采集时间不同而造成临床试验结论偏离真值。不同临床试验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统一试验操作和判读标准等。
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如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并提出适合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建议根据预实验的结果,对检测样本的类型和数量提出要求。
4.受试者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应与临床症状、体征及其他诊断方法相结合,用于相关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临床试验受试者应包括各种可能接受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感染检查的人群,例如具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和/或淋病症状的患者、性伴淋病感染史、性伴沙眼衣原体感染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与患者密切接触史以及无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人群、有眼部感染症状的新生儿患者(如涉及)。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应尽量均匀分布。
另外,建议根据流行病学证据纳入不同地区的患者/人群,以验证本产品的临床检出能力。
5.样本类型及数量
对于男性,样本类型通常为尿道拭子或尿液(首选尿沉渣、晨尿),可能涉及前列腺液或其他泌尿道样本类型。对于女性,样本类型通常为宫颈拭子或阴道拭子,可能涉及尿道拭子、尿液或其他生殖道样本类型。如涉及新生儿,样本类型可为眼结膜刮片或眼部分泌物。
对于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临床试验总样本数应不少于500例,其中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20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100例。对于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进行比较研究试验的情况,经培养鉴定结果为阳性的样本中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5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25例。
对于增加与常用(或已有)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的情况,应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试验。在满足一种样本类型不少于500例的前提下,增加临床试验样本不少于200例,其中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8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40例。对于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进行比较研究试验的情况,经培养鉴定结果为阳性的样本中沙眼衣原体阳性例数不少于20例,淋病奈瑟菌阳性例数不少于10例。
对于样本类型包含尿液的情况,除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外,还应与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如尿道拭子、宫颈拭子)进行同源样本比较研究试验。同源样本比较研究试验总样本数应不少于500例。
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并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使用的采集设备和样本收集/保存介质),应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试验。针对不同的样本采集方法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采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样本例数不少于100例。
用于上述试验的来源于男性和女性的样本比例应相近,其中阳性样本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医学决定水平附近样本或灰区样本,并在检测范围内的不同水平均有分布。在病例选择时可考虑具有不同临床症状、体征的患者,不同药物治疗的患者等。阴性样本主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以及临床需要鉴别诊断的情况:如生殖道支原体感染,其他病原体引起的阴道炎、子宫颈炎、尿道炎等。
6.统计学分析
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于此类定性检测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配对四格(2×2)表或列联表的形式总结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以及95%置信区间。并对定性结果进行配对χ2检验或kappa检验。注意结果不符样本的复核结果不应纳入上述统计。
另外,应对不同性别的受试者、不同的样本类型、不同的样本采集方法(如涉及)进行分层,并针对不同亚组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对于样本类型包含尿液的情况,建议同源样本比较研究试验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95%置信区间的下限均应高于85%。
7.结果不符的样本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进行第三方复核,并结合受试者的临床诊断信息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试剂盒内阴/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符合性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覆盖范围内不同血清型或菌株类型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验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主要原材料部分建议包括目标物的基因位点区域,引物/探针的设计及来源(包括目标物和内对照),各种酶的来源、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企业参考品的来源、组成、阴阳性或量值的确认,内对照和质控品的设置和验证情况等内容。
(九)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的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检测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下面对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宫颈拭子、阴道拭子、尿道拭子、尿液或其他类型样本中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的确认情况进行描述。
1.2目标物的特征:简要描述病原体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的划分,感染后临床表现,相关的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1.3目标人群:例如具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和/或淋病症状的患者、性伴淋病感染史、性伴沙眼衣原体感染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与患者密切接触史以及无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人群。
1.4产品功能:结合目标人群的临床表现和其他诊断指标,可用于泌尿生殖道相关病原体感染的筛查或鉴别诊断。
2.【检验原理】
2.1 描述试剂盒检测能够覆盖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淋病奈瑟菌菌株类型,目标基因序列特征,引物及探针的设计,反应体系(管)组合形式,内对照和质控品的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
2.2 描述核酸提取纯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描述试剂盒的技术原理,可结合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止扩增产物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也应介绍其作用机理。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 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应在此明确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合使用的仪器等信息。
3.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注册证号(如有)等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实时稳定性、开瓶或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
5.【适用机型】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6.1样本采集要求:包括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等;
6.2样本采集方法:根据不同的样本类型,分别详细说明采集方法和设备的要求,包括对采样拭子、样本保存容器和保存液的要求等。
6.3样本处理、运输及保存条件:样本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输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适用,应说明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是否可以进行稀释,并明确稀释方法和最高稀释倍数。
上述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相关要求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详细描述待测样本、质控品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包括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4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设置目标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
7.6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7.7质量控制方法:试剂盒内阴/阳性质控品、内标的Ct值范围要求。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内标)以及目标基因的检测结果,以列表形式详细描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可用Ct值表示。如存在灰区,应同时说明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重复检测的方法,对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如采集要求或采集方法)等。如适用,也可结合扩增结果的S形曲线对灰区结果进行判定。
9.【检验方法局限性】
9.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诊断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及解释,不得作为患者临床诊治或管理的唯一依据。
9.2导致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①不合理的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条件,样本中目标物滴度过低;
②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目标基因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
③同一患者不同时间、不同部位或者多次采集样本会降低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
④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如内源性或外源引入样本的物质。
9.3导致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①样本间的交叉污染;
②未经验证的其他交叉反应物质。
10.【产品性能指标】
描述产品性能,包括以下内容:
10.1分析灵敏度: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最低检出限,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以及验证最低检出限所采用的血清型/菌株类型。如不同血清型/菌株类型之间最低检出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10.2精密度: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重复性和重现性评价结果。
10.3分析特异性:包括交叉反应和干扰物质
10.3.1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描述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10.3.2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10.4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
11.【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如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提供具有潜在传染性的警示性信息。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

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 指导原则
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也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范围
药物代谢酶在药物体内代谢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活性强弱是药物代谢速率的重要影响因素,直接决定了药物作用的强度和持久性。人体内的药物代谢酶主要有细胞色素P450(CYP450)同工酶和N-乙酰转移酶(NAT)等。CYP2C19酶是一种重要的CYP450同工酶,临床以CYP2C19酶为主要代谢酶的药物包括抗血小板药物(如:氯吡格雷)和质子泵抑制剂等。氯吡格雷是一种抗血小板药物,广泛用于:1、急性冠脉综合征(ACS)患者,包括非ST段抬高性ACS(不稳定性心绞痛UA或非Q波心肌梗死)和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NSTEMI)患者,其中,非ST段抬高性ACS包括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后置入支架的患者;2、外周动脉性疾病患者;3、近期心肌梗死或近期缺血性卒中患者。氯吡格雷作为一种前体药物,本身并无药理活性,主要经CYP2C19酶代谢活化,产生活性代谢产物,后者与血小板表面的P2Y12受体不可逆结合,抑制血小板聚集,干扰ADP介导的血小板活化,发挥抗血小板效应。
CYP2C19酶的编码基因为CYP2C19基因,位于人类10号染色体上。CYP2C19基因含有42个等位基因,CYP2C19*1为野生型等位基因,其编码的酶具有正常活性。CYP2C19*2(rs4244285,c.681G>A)和CYP2C19*3(rs4986893,c.636G>A)编码的CYP2C19酶活性降低,是中国人群中存在的2种主要的等位基因,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分别为23.1~35%和2~7%。CYP2C19*17(rs12248560,c.-806C>T)编码的CYP2C19酶活性增强,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约为0.5-4%。除CYP2C19*2/*3/*17之外,可能影响CYP2C19酶活性的CYP2C19等位基因还包括CYP2C19*4~CYP2C19*8等,但这些等位基因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低,有待进一步研究。
CYP2C19基因的遗传变异导致CYP2C19酶活性的个体差异,使人群出现超快代谢者(UM)、快代谢者(EM)、中间代谢者(IM)和慢代谢者(PM)4种表型。CYP2C19 UM患者应用常规剂量的氯吡格雷后体内生成的活性代谢产物增多,对血小板的抑制作用升高,抗血小板功能增强,出血风险增大。而CYP2C19 PM患者应用常规剂量的氯吡格雷后体内生成的活性代谢产物减少,对血小板的抑制作用下降,抗血小板功能减弱,血栓风险增大。U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7/*17纯合型或CYP2C19*1/*17杂合型;E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1纯合型;I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2、CYP2C19*1/*3、CYP2C19*2/*17或CYP2C19*3/*17杂合型;P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2/*3、CYP2C19*2/*2和CYP2C19*3/*3杂合型或纯合型.
通过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可将服药人群分为上述4类氯吡格雷代谢患者,从而用于氯吡格雷的用药指导。美国FDA在氯吡格雷药物说明书中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可考虑使用其他血小板P2Y12抑制剂。遗传药理学知识库以及临床遗传药理学实施联盟(CPIC)发布的CYP2C19基因型和氯吡格雷用药指导文件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和IM患者,可选用其它抗血小板药物(如普拉格雷或替格瑞洛)进行治疗。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技术指南(试行)》也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的抗血小板治疗,可增加氯吡格雷的剂量或选用其他不经CYP2C1代谢的抗血小板药物(如替格瑞洛)等。
然而,对于哪些氯吡格雷服药人群需进行CYP2C19基因型检测,国内外相尚无统一意见。2013年发布的《抗血小板治疗中国专家共识》建议:CYP2C19基因型检测临床应用价值有限,不推荐常规进行。CPIC在随后发布的CYP2C19基因型和氯吡格雷用药指导文件中建议:基于CYP2C19基因型的氯吡格雷抗血小板治疗主要用于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的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简称为ACS/PCI患者),尚无证据表明CYP2C19基因型可用于指导氯吡格雷在其他患者中的抗血小板治疗。2014年发布的《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反应多样性临床检测和处理的中国专家建议》建议:不推荐常规进行CYP2C19基因型检测,仅对PCI术后血栓高危、且计划调整P2Y12抑制剂治疗方案的患者,推荐进行血小板功能检测和CYP2C19基因型检测。2017年发布的《基因多态性与抗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建议》建议:CYP2C19基因型检测主要对缺血高风险/出血高风险患者选用P2Y12抑制剂有参考价值。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议将本指导原则的预期适用人群限定为:
正在服用或将要服用氯吡格雷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的冠心病和缺血性卒中患者,主要为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且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的患者(ACS/PCI患者)、PCI术后血栓高危且计划调整P2Y12抑制剂治疗方案的患者、缺血高风险或出血高风险患者、氯吡格雷常规剂量治疗后发生不良心脑血管事件的患者、以及轻微缺血性中风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等。其中,PCI术后血栓高危患者以及缺血高风险/出血高风险患者的人群限定可参考相关指南。
本指导原则所述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等,以CYP2C19基因特定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接受氯吡格雷治疗患者的外周静脉全血等基因组DNA中的CYP2C19基因多态性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氯吡格雷的用药指导。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仅对用于氯吡格雷用药指导的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对用于其他药物用药指导的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最低检测限及被测靶标(基因多态性位点)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除此之外,还应说明被测靶标纯合型和杂合型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
若被测靶标为新的多态性位点,申请人还应提交支持资料,以证明:1、携带新位点等位基因所编码的CYP2C19酶对氯吡格雷具有预期的代谢活性;2、接受氯吡格雷治疗且携带新位点等位基因的患者表现出预期的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3、根据基因型调整抗血小板治疗方案后,携带新位点等位基因的患者预后获得改善。上述资料应为体内临床试验数据,如:在预期适用人群体内进行的酶速率研究试验,基因型与预期适用人群的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关联试验,基因型导向的抗血小板治疗试验等。上述资料必须包括基于中国人群的国内研究资料,且基于上述支持资料获得的新位点可用于氯吡格雷用药指导的结论应获得行业认可。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
1. 此类产品的主要反应成分一般包括人基因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检测所需引物、探针、酶、dNTP、反应缓冲液等。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和质量标准研究资料。如为申请人自制,应提交详细的工艺稳定性研究资料;如为外购,还应提交供应商筛选资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检定报告。
1.1 引物、探针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一般针对三个等位基因CYP2C19*2、CYP2C19*3、CYP2C19*17的多态性位点设计引物和探针。申请人应详述引物、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待测位点的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等进行评价,选择最佳设计,并提交详细的筛选研究数据。同时应针对引物、探针核酸序列进行同源性比对,分析可能的非特异性检测,如有同源序列应着重评价是否会有交叉反应。
申请人应针对选定的引物、探针原材料进行质量评价,一般包括:分子量、纯度(HPLC等)、浓度、探针荧光标记基团的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以及功能性试验等,并依据评价结果建立合理的质量标准。
1.2 核酸提取/纯化试剂
无论核酸提取/纯化试剂是否包含在申报产品中,申请人均应提供该试剂提取纯化原理、主要组成成分、生产厂家及货号或一类备案凭证号等信息。申请人应针对该试剂的性能进行验证,主要包括提取核酸片段长度范围、提取纯度、提取效率、重复性及抗干扰能力等,同时确认各项性能是否满足本产品检测要求。
1.3酶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可能涉及到的酶包括DNA聚合酶和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申请人应针对各种酶的活性进行验证,提交功能性试验资料,并确定酶的质量标准。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UDG/UNG应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键的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
1.4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包括dATP、dTTP、dCTP、dGTP和dUTP;应提交对其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验证资料,以及功能性试验资料,并确定质量标准。
1.5缓冲液
应明确反应缓冲液的组成成分,并针对各种盐浓度的选择提交研究资料。
2. 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质控品来实现。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质控品应包含各个多态性位点的野生型和纯合型基因DNA,可分别设置在阴性质控品和阳性质控品中,亦可直接采用杂合子样品进行质量控制。
同时,应设置不含待测靶序列的空白质控品用于交叉污染的质控。
鉴于此类产品检测目标为人基因组序列,任何临床样本均应有阳性反应,因此试剂盒中可不另外设置内标对照。
质控体系应能够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包括试剂及仪器性能、可能的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等因素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质控品可采用质粒或临床样本的核酸提取液等。空白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申请人应针对质控品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提供详细的研究数据,并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3. 企业参考品
企业参考品主要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精密度参考品等。申请人应提交有关企业参考品原料选择、制备方法、基因序列确认及检验标准的研究资料,包括所用到的参考方法等。
3.1 阳性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可采用含人类基因组的临床样本或其核酸提取液,样本类型与待测样本一致。应包含所有多态性位点的野生型、纯合和杂合型,其中纯合型如发生率极低亦可采用细胞系或质粒样品。检测限参考品可选择最低检测限浓度(95%检出率)或接近最低检测限浓度(例如100%检出率)的样本;精密度参考品应至少包括低浓度(人类基因组DNA)样本。
3.2 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纳入同源序列交叉反应样本、干扰样本等。
如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已有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参考品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配制(引物、探针浓度、酶浓度、dNTP浓度、缓冲液离子浓度等)、分装和冻干(如有)、荧光标记等工艺过程的描述及确定依据。生产过程应对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可采用流程图方式描述生产工艺,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
反应体系研究指最佳反应条件的选择确定过程,包括样本采集预处理、样本保存、样本用量、试剂用量、核酸提取纯化步骤(如有)、PCR反应条件、阈值循环数(Ct值)等的确定。
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针对下述各项分析性能提交详细的评估资料,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样本(类型、来源、数量、处理方法、基因型和浓度确认)、试验可接受标准、统计方法、试验数据及结论等。有关背景信息也应在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每项性能评估应尽量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临床样本,对于某些稀有基因型样本也可采用细胞系等。
如产品适用样本类型不止一种,申请人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完成性能评估。
1. 核酸提取/纯化性能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提取/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并评价该方法能否满足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要求,提供详细的评价资料。
2. 检测准确性
建议采用若干份临床样本验证CYP2C19基因多态性试剂的检测准确性,样本类型与产品适用范围一致;涵盖所有多态性位点的野生型、杂合型和纯合型情况,并包含不同基因组DNA浓度。如某些纯合型样本较为稀有,亦可采用细胞系或质粒代替。
3. 检测限和可报告范围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最低检测限可定义为:在满足一定的检测准确性和精密度的条件下,能够检出目标基因的最低人基因组DNA浓度。检测限评价建议采用临床样本或细胞系,并包含所有多态性位点野生型、杂合型和纯合型。
可采用梯度浓度的人基因组DNA样本多次重复检测的方法进行最低检测限评价。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5%(n≥20)或10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
同时,申请人亦应评价CYP2C19基因多态性试剂可准确检出的人基因组DNA浓度上限。
4. 分析特异性
4.1 应针对同源性序列以及样本中可能存在的病原体基因组DNA进行交叉反应验证。说明交叉反应样本的制备方法、核酸序列确认方法,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
4.2 应针对可能的内源和外源性干扰物进行干扰试验研究。干扰物的选择与所用样本类型有关,例如:全血样本,内源干扰物主要涉及血脂和胆红素、白蛋白等,外源干扰物主要包括血液样本采集可能用到的抗凝剂、常用药物等;对于口腔拭子样本,干扰物需考虑全血、口腔定植菌以及口腔可能接触到的抗菌漱口液、牙膏、食物、药物、烟草等。
干扰试验可通过人工添加干扰物质的方式,评价干扰物质对目标基因(所有待测多态性位点野生型和杂合型)检测的影响,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如有干扰,应确定不产生干扰的最高浓度。
5. 精密度
精密度评价应采用临床样本进行试验,试验操作完全按照说明书执行,包含核酸提取/纯化等样本处理步骤。样本应涵盖所有多态性位点的野生型、纯合型和杂合型。
精密度评价需满足如下要求:
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提取/纯化组分)本身外,还包括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时间、检测轮次、试剂批次等。
5.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5.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应根据可报告范围的基因组DNA浓度至少设置低、中、高三个水平。
5.4精密度指标可设置为检测成功率等,申请人应对精密度指标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
精密度评价资料应详述试验设计、实验数据、统计分析(针对不同变量分别分析)及试验结果,列出有关试剂、仪器、实验室、人员、样本的相关信息。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检测准确性的临界值(Cutoff)。建议纳入一定数量的临床样本,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研究。相关资料中应详述试验方案、样本来源、样本量、样本入组标准及试验结果等。
应针对不同多态性位点、不同样本类型(如有)分别进行阳性判断值研究,明确是否有差异。
如果试剂判读存在灰区,应解释说明灰区范围的确定方法。
对于某些检测方法学,阳性判断值研究可能不适用,申请人应说明理由。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包括申报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申报产品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的研究等;后者则是指适用样本的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方面的研究,如果包括多种样本类型,则需分别完成相关研究。
申报产品实时稳定性研究中,应采用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选取多个时间点进行产品性能评价,从而确定产品保存条件和有效期。
样本稳定性研究中,如核酸提取液不一定立即进行检测,则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
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稳定性研究方案的确定依据、具体的试验方法及详细的研究数据、结论。
(七)临床试验
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仅说明本类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临床试验机构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和流行病学背景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
2.临床试验人群
正在服用或将要服用氯吡格雷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的冠心病和缺血性卒中患者,主要为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且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的患者(ACS/PCI患者)、PCI术后血栓高危且计划调整P2Y12抑制剂治疗方案的患者、缺血高风险或出血高风险患者、氯吡格雷常规剂量治疗后发生不良心脑血管事件的患者、以及轻微缺血性中风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等。其中,PCI术后血栓高危患者以及缺血高风险/出血高风险患者的人群限定可参考相关指南。
3.临床样本
应为临床原始样本,如静脉抗凝全血等,不应直接采用提取的基因组DNA进行试验。临床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和提取等应同时满足申报产品说明书以及对比试剂说明书(如适用)的相关要求。
4.临床试验样本量
如申报产品同时适用于静脉全血或口腔拭子等不同基质的样本类型,则每种样本类型的例数应至少1000例。
临床试验应尽量采用新鲜样本,如采用冻存样本应另行说明。
5.临床检测准确性验证
5.1 对比试剂
5.1.1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对于已批准的CYP2C19*2(rs4244285,c.681G>A)、CYP2C19*3(rs4986893,c.636G>A)以及CYP2C19*17(rs12248560,c.-806C>T)多态性位点,可选择已上市同类试剂或基因测序作为对比试剂。
5.1.2 无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对于新的多态性位点,可选择基因测序作为对比方法。
5.2 基因测序
应提交临床试验机构和测序机构签章的委托测序协议。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的详细试验资料,该部分资料需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
5.2.1测序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5.2.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信息,如核酸序列、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涵盖申报产品扩增的被测靶标。
5.2.3 测序方法的性能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产品的性能进行比对分析。
5.2.4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和阴性质控,以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2.5 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6. 氯吡格雷指导用药临床有效性的验证
6.1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已批准的CYP2C19*2(rs4244285,c.681G>A)、CYP2C19*3(rs4986893,c.636G>A)以及CYP2C19*17(rs12248560,c.-806C>T)多态性位点,无需进行该部分验证。
6.2 无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6.2.1如新多态性位点用于氯吡格雷用药指导已获行业认可(包括:CPIC、国内相关指南或专家共识、相关药物说明书、临床应用等的认可),无需进行该部分验证。
6.2.2如新多态性位点用于氯吡格雷用药指导未获行业认可,应提交体内临床试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新的多态性位点等位基因编码的CYP2C19酶对氯吡格雷的代谢动力学验证资料。
(2)血小板功能检测。比较不同基因型患者血小板功能的差异。
(3)基因型与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关联性的体内临床试验。
(4)基因型可指导氯吡格雷用药的有效性试验。
7.临床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
7.1应在临床试验方案或报告中描述申报产品和对比试剂/方法的试验方法。
7.2临床试验原始数据应以列表方式表示,包括申报产品的结果、对比试剂/方法的结果、临床诊断、年龄、性别以及是否进行PCI等。
7.3应总结各多态性位点野生型、杂合型和纯合型的例数,以交叉四格表分别总结两种试剂对各多态性位点的定性检测结果,并分别计算各多态性位点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对定性结果分别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7.4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并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说明理由。
8.临床试验方案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
试验方案应确定严格的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入选的样本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和结果判定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申报产品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要求。
9.临床试验报告
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该类产品作为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将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
如果申报产品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九)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要求,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验项目,在产品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下面对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阐述。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xx患者yy样本中的zz基因多态性,可检测的多态性类型包括aa,本产品用于氯吡格雷的用药指导。本产品不能预测患者对氯吡格雷的应答情况,仅能辅助医生确定氯吡格雷治疗策略。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患者是否用药的唯一依据,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疗效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对本产品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1.2介绍被测靶标(基因多态性位点),明确各多态性杂合型和纯合型的临床发生频率。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提取纯化的试剂组份,则应在此注明经过验证后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和医疗器械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
3.【检验原理】
3.1对试剂盒的被测靶标进行详细描述(基因位置、多态性位点及相关特征等),对试剂盒所用探针、引物、多态性的判定终点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介绍。
3.2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进行适当介绍。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样本要求】
样本的采集、处理、运送和保存:明确样本采集、核酸提取纯化前的处理(如离心和洗涤等)、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和长期)以及运送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限制等。
6.【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实验条件:实验室分区、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和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
7.2试剂配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7.3详述待测样本及相关对照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如适用)。
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7.6仪器设置(如适用):特殊参数、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多态性及其他对照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质控品、阴性质控品、样本管检测结果以及多态性类型与氯吡格雷表型之间的关系,以列表的形式详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相应的解释。如存在检测灰区,应详述对于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9.1申报产品仅对下述多态性类型xx进行了验证。
9.2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2.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或核酸过度降解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9.2.2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10.【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最低检测限: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并明确最低检测限结果。
10.2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10.3精密度:简单介绍精密度的确定方法,并明确精密度结果。
10.4分析特异性
10.4.1野生型验证:应采用不同浓度的野生型样本进行验证,结果应均为阴性。
10.4.2可检测多态性之间的交叉反应:如申报产品可检测多种多态性,还需验证申报产品声称的所有多态性类型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反应。
10.4.3干扰物质验证: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0.5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导原则第1部分:总则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导原则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进行合理充分的生物学评价,以确定人体与器械部件材料接触是否会产生毒性。
本指导原则主要依据GB/T 16886系列标准,参考美国FDA的指南文件,结合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进行编写。
GB/T 16886系列标准是等同转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ISO 10993)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为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提供了一个框架,也可用于指导生物学试验的选择。
现行的GB/T 16886.1-2011标准,已将重点从如何执行生物学试验转变为通过现有信息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
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应着眼于优先通过化学成分的分析和采用体外模型的方法,使试验动物的数量和接触情况最小化。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应提供最终使用状态器械的生物相容性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风险管理过程或生物相容性测试(使用体外和体内模型)和/或充足的化学表征结合补充的生物相容性信息获得,信息应能充分揭示器械生物相容性的风险。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与使用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相关的更多信息,以支持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本指导原则将由正文和8个附件组成:
附件1:生物学评价终点
附件2:生物学评价流程图
附件3:术语
附件4:用于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器械主文件
附件5:组件和器械文件示例
附件6:文献检索和筛选
附件7:生物学试验报告
附件8:生物学评价总结表
本指导原则及其附件仅适用于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或未灭菌医疗器械进行生物学评价。
对于特定类型器械应遵循更具有器械针对性的标准,如牙科器械应考虑YY/T 0127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反之,一些针对特定器械的指导原则包含了与生物相容性评价相关的建议,应结合GB/T 16886.1进行考虑,例如血液透析器。
对于药械组合器械,除了遵循本指导原则的一般原则,可能还需要进行附加或改进试验。例如,生物制剂的样品制备和测试可能取决于生物制剂类型和评估的终点,而针对生物制品或药物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具体内容不在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之内。
由于GB/T 16886系列标准包括可用于多种用途的通用方法,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不包含可接受准则或不对结果进行评价,因此,建议提供完整的生物学试验的测试报告。GB/T 16886系列标准或其他生物相容性标准发生修订且造成本指导原则中的建议出现重大变更时,应酌情对本指导原则进行更新。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评机构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二、生物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在对新器械进行评价时,如果器械不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申请人应明确声明,且无需提供进一步的生物相容性信息。
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进行生物学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器械制造材料的选择及其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首先考虑直接或间接组织接触的可能性以及任何关于器械制造的有用信息(例如,每项组件材料的化学配方,包括粘合剂、已知和疑似杂质、以及与加工相关的成分)。对于由纳米材料组成、包含纳米材料或会生成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由于纳米材料潜在的特有性质,可能需要对其生物学评价进行特殊考虑。
另外,直接或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材料可能将化学物转移到医疗器械上,然后间接转移给患者或者临床医生。因此,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还应关注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可能引起的风险。
应考虑制造材料、成品、可能沥滤的化学物质或降解产物与器械总体毒理学评价的相关性。如有证据显示,特定的物理特性对生物相容性有影响,还应关注产品的物理特性。应关注的物理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孔隙率、粒径、形状和表面形态。
与生物相容性评价相关的终点应考虑医疗器械与人体接触的性质、程度、频次、时间和条件。可利用该原则对器械进行分类,以便于在总体生物相容性评价中选择合理的终点。
境内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境外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且此数据可用于独立做出结论。
申请人应在医疗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评估其生物安全性。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应对其最大验证处理周期数的生物安全性进行评估。
如果器械的化学成分、制造工艺、物理结构(如大小、几何构型、表面特性)、预期用途或初级包装发生任何变更,应针对生物相容性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生物相容性试验的情况进行评价。
在评价器械改良情况时,如果改良不会变更任何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申请人应明确声明,且无需提供进一步的生物相容性信息。但是,如果变更会对其他未经变更的、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部件造成影响,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定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如果新增不与组织接触的内部组件,但是,需要通过加热使其与其它患者接触的组件相连,那么在加热时,可能影响与患者接触的组件,从而生物相容性也会受到影响,应进行评价。
8.在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应联合考虑其他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和上市后经验信息,以整合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生物学评价的风险管理
根据GB/T 16886.1标准所述,应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医疗器械(或该医疗器械的材料组成)进行生物学评价。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对器械进行评价,包括材料组成、制造工艺、器械的临床使用(包括预期解剖位置)和接触频次和时间,以识别生物相容性方面的潜在风险。此类风险可能包括化学毒性、针对器械的物理特性产生无法接受的生物学反应、改变器械物理化学性能并可能造成生物相容性反应发生变化的制造和工艺方面。一旦识别出风险,申请人应评价针对这些风险可使用哪些信息,并识别出存在的知识缺口。考虑到潜在的生物学影响,应制定一项计划,通过生物相容性试验或可合理解决风险的其它评价来应对知识缺口问题。应在合理的受益-风险背景下考虑对总体生物相容性评价做出解释。
潜在风险的识别
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的评价将不仅包括化学毒性,也包括可能造成不良组织反应的物理特性。这些物理特性包括表面性能、周围组织受力(如机械力、热力、电磁力)、几何构造和颗粒物等。此外,制造和工艺参数的改变可能对生物相容性造成影响。
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之前使用相同材料的经验,最好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剖位置;由其他制造商在相同或相似解剖位置使用相同材料的已报道的经验;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最终成品器械的化学分析或表面分析以及公开发表的文献。在特定情况下,如上市后监管信息等临床经验可用于提供信息。
当利用特定器械的经验数据用于新器械申报时,了解如何将供试器械与经验证的器械进行比较至关重要。通常,供试器械与经验证的器械越相似(包括其预期用途),风险信息可能越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能计划使用已知存在毒性但是可用于最终用途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定应考虑预期使用本产品的人群(例如,用于临床医生的防护面罩)或预期利用本产品进行治疗的人群,并且,包括使用选定材料的潜在优势的讨论和已考虑的潜在风险消减措施(例如,气密封)等。
对器械最终产品中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化学分析能够提供大量信息。进行化学分析可能特别有助于证明之前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的化学毒性与正接受审评的器械之间存在的相关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利用化学分析能够证明生物相容性浸提物中的浸提物和可溶出物未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利用该类溶剂额外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此外,可利用化学分析来评价从器械中洗脱出的化学制品的毒理学风险。
最后,可能存在利用现有信息无法解决的潜在危害。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标准配方中增加新化学制品,由于材料和新增化学制品之间可能发生相互作用,因此,新增化学制品和原始材料单独的毒性信息可能是不充分的。因此,风险评定应考虑关于新增材料、基础材料以及两者之间的化学相互作用所了解的信息。
生物相容性评价是成品医疗器械的一项评价,在适当情况下,对于灭菌产品,应考虑将灭菌后的产品作为最终成品;对于器械组件组合可能掩盖或使生物相容性评价之间的相互作用变得复杂化时,应考虑器械组件和组件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生物相容性方面的相互作用。
风险评定
风险评定应对器械的最终产品进行评价。因此,风险评定不仅应评价器械中所使用的材料,也应评价材料的工艺、制造方法(包括灭菌工艺)以及在过程中所使用的制造辅助工具的任何残留物。
风险评定应考虑器械申报的临床使用情况,包括解剖定位、接触时间和预期使用人群。在评价潜在接触时间的过程中,也应考虑器械的哪种材料组件可能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并且,是否为一次性接触或持久接触或存在累积效应的间歇性接触。
对医疗器械进行生物学评价,以确定因器械组件材料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任何潜在不良生物学反应的可接受性。器械材料不应直接(例如通过表面结合化学物质或物理特性)或通过释放其材料成分:(1)产生不良局部或全身反应;(2)存在致癌性;或(3)产生不良生殖和/或发育毒性,除非,经确定,使用该材料的优势大于不良生物学反应相关的风险。因此,要求利用全身分析的信息对任何预期用于人体的新器械进行评价,以确保最终成品器械所提供的收益超过在预期持续时间内使用器械材料和在暴露组织内或组织上使用器械所引起的任何潜在风险。。
在为医疗器械的评价选择合理的生物学终点时,应考虑如附件1中所述的器械材料化学表征和性质,与人体接触的程度、频次和时间(即,预期使用)。总之,应考虑的生物学终点包括:体外细胞毒性;急性、亚急性、亚慢性和慢性全身毒性;刺激性;致敏;血液相容性;植入后局部组织反应;遗传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包括:发育影响。但是,根据器械的物理性质(例如,表面形貌学、器械几何构造)、器械的预期用途、目标人群、和/或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并非需要对所有生物相容性终点进行试验。相反,在附件1中识别出的生物相容性终点可能不足以证明特定器械的生物相容性(例如,包含亚微米级或纳米级组件的器械)。此外,应考虑器械生物相容性终点(如神经毒性和免疫毒性),在传统生物相容性研究中未对与植入位置或毒性问题相关的局部毒性或末梢器官毒性进行评价。新器械的特殊临床使用和在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将指导选择合理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在可能的情况下,针对器械的指导性文件将包括需要在生物相容性评价背景下进行考虑的其它安全性评价。
一些器械由在公开发表文献中对物理化学性能进行充分描述和/或在国内合法销售的医疗器械中具有较长的安全应用史的材料制成。对于本指导原则附件1中的评价终点,或许无需对全部或部分推荐的生物相容性终点进行试验。申请人也应利用现有市场应用中的信息来支持确立器械生物相容性的原理。参考本指导原则第四部分中现有数据和信息的评价部分,以获取如何使用先前信息来替代新试验的额外信息。同时,参见附件5,组件和器械文件示例,以获取与合法销售器械进行比较的额外信息。
四、生物学评价过程
(一) 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描述
申请人应对申报器械在临床使用中与人体的接触情况进行清晰的描述,包括预期的解剖位置、接触时间和频次以及预期使用人群等。如附件1中所述,器械与人体的接触情况对于生物学评价终点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器械与人体的接触情况的指南可参考GB/T 16886.1中第5章的内容。
(二) 化学评价和物理评价
如前所述,医疗器械潜在的生物学风险不仅包括化学毒性,也包括可能造成不良组织反应的物理特性。因此,根据器械与人体的接触时间和接触性质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进行评价时,应了解人体与医疗器械的全部接触情况,包括器械中所含的所有化学实体和器械的表面和几何特性。
器械所需的物理或化学表征程度取决于对材料配方的了解程度、存在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和毒理学数据以及医疗器械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和持续时间。针对植入的医疗器械或与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可能需要一些物理表征信息。如果进行材料物理表征,则应根据GB/T 16886.19进行。
对于与患者接触部分可能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器械,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化学风险(即毒理学关注点的水平)和接触类型和时间。
1.在下述情况下,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化学信息:
1) 对于由之前从未在中国合法销售的医疗器械中使用的新材料制成的器械,可能必须提供毒理学信息(即,文献数据、最终器械的额外生物相容性试验或关注化学物质的毒性试验),因此,可对新材料进行完整毒性评价。或许不必将毒性评价局限于由GB/T 16886.1为特定接触类型和时间而识别出的终点。为更充分地评价可能引起罕见毒理学问题的新材料,建议获取额外毒物学信息来补充根据GB/T 16886.1提供的信息,从而更充分了解新材料的毒理学风险,以确保这些材料在医疗器械中使用的安全性。
2) 对于利用新的化学物质来修改材料配方或器械制造工艺(例如,表面活性剂、抗氧化剂、可塑剂)的产品而可能必须提供毒理学信息(即纯度和杂质信息、文献数据或针对所关注的化学物质进行的额外毒性试验)来解决GB/T 16886.1为相关接触类型和时间所识别出的生物学评价终点。
3) 对于含已知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器械(例如,在药械组合产品中使用的药物或生物制剂),采取传统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可能无法消减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的毒理学风险。例如,通过化学表征和文献回顾可能更好地对遗传毒性、致癌性和发育毒性终点进行评价。因此,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必须使用化学表征数据和文献中的毒理学信息来支持风险评定。
4) 对于由随时间变化的材料制成的器械(例如,药械组合产品、可原位吸收或降解的材料),仅利用所制造器械的生物相容性信息来预测器械在植入寿命中的毒性可能是不合适的。因此,可能必须使用化学表征数据和文献中的毒理学信息来支持风险评定。
5) 对于某些在生物相容性研究中观察到非预期结果的器械,可能必须使用额外化学表征数据和文献中的毒理学信息来确定毒性原因以及是否需要通过采取额外消减措施来降低风险。
6) 对于某些器械,如果提供的具有“长期安全应用史”的制造材料的证据不足以解释配方添加剂以及制造方法和条件对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生物相容性的影响,可能必须使用化学表征数据和文献中的毒理学信息来支持风险评定。
2.器械或器械组件的化学信息应包含下述描述性信息:
1) 通过通用名、化学名称、化学摘要注册(CAS)号和商标名对化学品进行识别。
2) 如已知的化学品的成分、配方和分子量、结构信息以及制造和纯度信息,如制造工艺的详细描述(包括所使用的物质、合成使用量、以及反应条件)、化学品标准、多批化学品的分析、以及主要杂质的鉴别。
3) 以器械成分占器械总量(例如,µg)的重量百分数形式表示的每种化学品在配方中的具体量。如果无法获取该信息(例如,通过材料供应商),利用最差的估计方法进行风险评定是可接受的。例如,一种可能的假设是在最终器械配方中使用100%的材料(例如,树脂球)为关注的化学品(即,所提供材料中的任何化学成分)。
4) 通过器械名称、制造商和注册证号来识别的任何在中国销售的其他器械的等同性,包括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之前使用的化学物以及使用的成分和数量的比较性信息。该信息通常仅适用于由相同制造商所制造的成分。
如果无法获取关于成分化学物质的等同性和数量的信息(例如,通过材料供应商),使用极性溶剂(例如,水、0.9%生理盐水)、半极性溶剂(例如,异丙醇、乙醇、酒精/水)和非极性溶剂(例如,己烷)生成的器械浸提液的化学表征可能足以支持器械的生物相容性评价。溶剂的选择取决于器械材料并应进行论证。另外,浸提条件(即溶剂、温度和时间)不应破坏器械完整性。
此外,评价患者与器械或器械组件的接触情况应提供下述接触信息:
5)针对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每种化学物质(包括任何相关杂质)的暴露评价。如果可能存在重复剂量,应纳入患者接触量计算的考虑范围。这包括能够在器械表面或内部移动的化学物质。如果需要通过试验来评价化学物质是否在器械中发生迁移,可利用前述用于洗脱的化学表征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针对此试验来提供试验报告(包括试验条件的详细信息)以确认化学物质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是稳定的。如在风险评定中所讨论的,描述性信息或许足以替代任何新试验。
不管是因为器械组件中的化学物质与身体隔绝而与组织无直接或间接接触,还是基于上述试验结果,如果这些信息证实器械或器械组件中的化学物质不存在毒性问题,则无需提供进一步信息。
如果上述信息暗示患者与器械或器械组件中的化学物质接触,应提供下述毒理学信息:
6)利用文献中的毒性信息和申请人根据所有已知的毒性反应生成的任何可获得的、未发表的数据,对每个化学实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在无法通过文献、供应商和/或之前申请的医疗器械获取用于化学实体的全部毒理学特征的情况下,除非提供科学原理来解释为何无需进行额外试验,否则,可能需要对化学实体进行整套毒性试验(即在附件1中概述的试验以外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和致癌性)。
毒理学关注水平应依据患者与化学实体的接触情况和可用的毒理学数据。一种评价方法是考虑患者与器械或器械组件的全部接触情况与已知毒量或可能存在毒量的关系。
如果可用的毒性信息表明即使释放出所有化学物质也不会引起毒性问题(即接触量低于存在产生毒性问题的接触量),那么无需获取进一步信息。
但是,如果在释放所有化学物质后产生潜在毒性问题,将需要获取进一步信息来确定释放了多少化学物质以及体内化学物质的归属。具体来说,应提供下述信息:
7) 用于证明患者在30天内(或在临床使用和安全界限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最差情况下)可能接触(例如,释放量)的化学物质量的数据。
8) 如果数据指示患者将与化学物质(例如,通过洗脱)接触,可能必须在临床相关动物模型中对器械上的化学物质的归属进行评价,以评价排泄时间,并进行药代动力学分析(例如,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DME))。
(三) 现有数据和信息的评价
为减少不必要的试验(包括动物研究),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时考虑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所考虑的信息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1. 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材料的经验(例如,前代器械、经批准第三类器械、等同器械),同样可作为在风险评定中进行考虑的问题。当申请人能够拥有其本身的经验而不是由其它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经验(可能不清楚器械的制造和加工过程),这些信息可能更有意义。申请人应在其风险评定中明确如何利用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来识别潜在风险和/或消减所识别出的风险。当参考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时,包括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以及所提交的特定检测报告或数据的参考文献时(如适用),申请人应进行明确说明。申请人也应将申报器械材料与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材料进行明确比较。利用附件5中所提供的文件示例来提供这种比较可能是有用的。
2. 医疗器械标准:针对特定医疗器械类型或材料的标准在指示风险评定方面是有用的;但是,利用标准的程度可能取决于标准的特异性和/或特定材料。在理想情况下,标准应具有足够特异性,能够提供与材料风险相关的有用信息。确定基体材料成分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将材料特征整合到风险评定的起点来提供信息。鉴于制造和加工过程可能对整合到最终医疗器械中的聚合物所产生的影响,使用材料标准可能不足以识别出由聚合物制成器械的生物相容性风险。
3. 文献和其它公开信息:申请人应审核所有有用的毒性方面的文献和其它公共信息,以决定其医疗器械制造所用材料的毒性风险。如果无法获取用于对复合物安全性进行评价的数据,那么,可利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 来评价部分生物相容性终点。
申请人应评审有用文献和其他公共信息,以识别出与使用其器械相关的特殊风险和可能的风险消减措施。申请人应选择通过哪些文献和其他公共信息来提示其进行风险评定;应在评价信息与特定医疗器械相关程度的前提下,对所有有用信息进行考虑。此外,当对与特殊器械材料相关的有用文献进行考虑时,申请人也应评价该信息是否与医疗器械的制造和加工相关。同样,当材料或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如临床资料等文献或其它公共信息的相关程度会降低。这些变更可能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并在提交的任何风险评定中进行适当考虑。
如果目前已有发表的文献可用于支持省略某项生物相容性试验,应递交与申报器械使用相比的文献中报告的暴露剂量、途径和频次的适用性。此外,尽管文献可能适用于对某个生物相容性终点进行评价,该文献可能不适用于豁免进行所有生物相容性试验。
4. 临床经验:应在器械的总体受益-风险预测条件下考虑临床经验,通过器械数据的总体可用情况可推测更需要进行哪项试验,或者,是否需要进行全部试验。
通常,临床研究在识别生物相容性关注问题方面并不敏感。可能无法识别出由非生物相容性材料引起的临床症状或亚临床症状,或者,这些症状可能无法与疾病状态进行区分,因此,无法通过临床资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临床研究经验同样可能指示为下一代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是,也存在无法找到可用于提供相关生物相容性信息的临床经验的情况。
5. 动物研究经验: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的体内动物研究数据可用于替代一些生物相容性试验。如果研究旨在包括对生物相容性终点进行评价,可使用相关动物模型中所进行的试验。这些研究应评价植入到临床相关植入部位中的供试品所引起的生物学反应。
如果动物研究数据(例如,组织学、尸体剖检)识别出了不良生物学反应,或许会批准进行一些额外的生物相容性试验。
动物研究经验可能预示需要对新一代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是,同样在某些情况下,未发现有用的动物研究数据,因此,无法提供相关的生物相容性信息。
(四) 生物学评价终点
与GB/T 16886.1-2011相似,本指导原则也采用表格(矩阵)的形式概括为生物学反应评价提出的建议。本指导原则认同GB/T 16886.1中已确立的用于识别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的框架(例如,重复使用的累积效应)。但是,对于GB/T 16886.1标准中识别出的评价终点进行了几项修改,其原因如附件1所示。
本表格中的一些终点(慢性毒性、致癌性、生殖/发育毒性和降解性)并未作为单独一列引入到GB/T 16886.1-2011的附件A中,而是纳入到上一版GB/T 16886.1中。此外,为由材料介导的热原增加一列,该列作为GB/T 16886.1-2011中急性全身毒性的子集合。附件2是生物相容性评价流程图,该流程图解释了何时需要进行额外生物相容性评价。如果使用新型材料或新的制造工艺(即之前尚未在具有相同接触类型和接触时间、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的医疗器械中使用的材料或工艺),超出GB/T 16886.1中推荐评价范围的其它评价可能需要对生物相容性特征进行完整描述。
如果器械具有多种接触类型,申请人应该纳入信息以解决为器械识别出的每种接触类型,即使在整个生物相容性评价中可能不必为每种接触类型进行试验。
如附件1和附件5中所述,申请人应对每项生物相容性终点进行评价,并评价是否需要进行额外试验。矩阵中包含的所有生物学反应不可能与所有器械相关。因此,修改后的矩阵仅是为选择进行考虑的终点的一个框架,并非规定生物相容性试验的清单。应在为附件1中识别出的每项终点进行申报的文件中纳入支持采用之前收集的信息来替代额外生物相容性试验的科学依据。在为所有医疗器械进行申报的过程中,并非始终需要化学配方和加工信息;但是,该信息可能有助于申请人为支持豁免为任何推荐终点进行试验来提供依据。
GB/T 16886.1-2011,4.1节指出评价可能包括相关的临床前和临床经验研究以及实际试验。采用这样的评价,如果材料与设计中器械在规定的使用途径和物理形态具有可证实的安全应用史,即可得出无需进行试验的结论。为决定无需进行额外的生物相容性试验,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每种材料与组织接触的类型和时间、其外形、配方、工艺、成分相互作用和储存条件与竞争器械使用的材料相同,或与申报器械相比,可证明竞争器械是“最差”情况。如有差异,应对差异进行解释,并证明之前的数据如何适用于支持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如果为这些研究收集的数据中不存在特定的生物相容性终点,体内动物研究数据和/或临床资料的使用可能存在局限性。
五、生物学评价数据的提交和解释
建议在申报资料中生物学评价章节的起始部分提供器械的风险评定。根据上述注意事项,申请人应清楚概括其与风险评定相关的结论并解释所识别出的生物相容性风险和用于消减所识别出风险的有用信息之前的相关性,并识别任何仍存在的知识缺口。申请人应识别任何生物相容性试验或其它执行用于消减任何剩余风险的评价。
申请人也应解释在其生物相容性试验或其他评价中识别出的任何毒性和不良反应。作为风险评定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对任何其它可提供额外解释的有用信息进行讨论(如体内动物研究结果)。一般来说,应在考虑器械预期用途的情况下,作为整体受益-风险评定的组成部分,对生物相容性试验确定的潜在毒性进行评价。
在生物相容性评价过程中,如果根据GB/T 16886.18《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 第18部分:材料的化学表征》或GB/T 16886.19《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 第19部分:材料的物理化学、形态学和形貌学表征》进行化学表征试验,了解这些标准仅包含与多种分析技术相关的一般信息而不含有可接受准则至关重要。因此,为支持符合性声明,作为用于支持这些标准使用的补充信息的部分内容,建议在提交的结果中提供用于选定方法和方案的原理,因此,能够评价所获取的信息是否将为申报的器械的生物相容性提供支持。
附件8对生物相容性风险评定总结表进行了举例说明。申请人可能发现在进行器械生物相容性风险评定时,利用这种方法和格式是有用的。审评部门将在总体生物相容性评价中对风险评定进行评审,并决定风险、消减措施和生物相容性试验或其它信息是否适用于支持医疗器械的生物相容性。
附件1 生物学评价终点
下述为用于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的框架而不是试验清单。针对特定医疗器械,要求对不同的生物学终点进行评价,包括附加终点或比适用终点更少的终点。如果不清楚器械的类别,建议查阅特定器械指导原则或联系合适的审核部门以获取更多信息。
表1 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
医疗器械分类 |
生物学影响 |
||||||||||||||
人体接触性质 |
接触时间 |
细胞毒性 |
致敏 |
刺激或皮内反应 |
急性全身毒性 |
材料介导的致热源性 |
亚急性/亚慢性毒性 |
基因毒性 |
植入 |
血液相容性 |
慢性毒性 |
致癌性 |
生殖/发育毒性# |
降解性@ |
|
分类 |
接触 |
A—短期(≤24 h) B—长期 (>24 h~30 d) C—持久(>30 d) |
|||||||||||||
表面器械 |
完整皮肤 |
A |
X |
X |
X |
|
|
|
|
|
|
|
|
|
|
B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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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C |
X |
X |
X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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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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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膜 |
A |
X |
X |
X |
|
|
|
|
|
|
|
|
|
|
|
B |
X |
X |
X |
O |
O |
O |
|
O |
|
|
|
|
|
||
C |
X |
X |
X |
O |
O |
X |
X |
O |
|
O |
|
|
|
||
破损或损伤表面 |
A |
X |
X |
X |
O |
O |
|
|
|
|
|
|
|
|
|
B |
X |
X |
X |
O |
O |
O |
|
O |
|
|
|
|
|
||
C |
X |
X |
X |
O |
O |
X |
X |
O |
|
O |
O |
|
|
||
外部接入器械 |
血路,间接 |
A |
X |
X |
X |
X |
O |
|
|
|
X |
|
|
|
|
B |
X |
X |
X |
X |
O |
O |
|
|
X |
|
|
|
|
||
C |
X |
X |
O |
X |
O |
X |
X |
O |
X |
O |
O |
|
|
||
组织+/骨/牙本质 |
A |
X |
X |
X |
O |
O |
|
|
|
|
|
|
|
|
|
B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
|
|
|
|
||
C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
O |
O |
|
|
||
循环血液 |
A |
X |
X |
X |
X |
O |
|
O^ |
|
X |
|
|
|
|
|
B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X |
|
|
|
|
||
C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X |
O |
O |
|
|
||
医疗器械分类 |
生物学影响 |
||||||||||||||
人体接触性质 |
接触时间 |
细胞毒性 |
致敏 |
刺激或皮内反应 |
急性全身毒性 |
材料介导的致热源性 |
亚急性/亚慢性毒性 |
基因毒性 |
植入 |
血液相容性 |
慢性毒性 |
致癌性 |
生殖/发育毒性# |
降解性@ |
|
分类 |
接触 |
A—短期(≤24 h) B—长期 (>24 h~30 d) C—持久(>30 d) |
|||||||||||||
植入 器械 |
组织+/骨 |
A |
X |
X |
X |
O |
O |
|
|
|
|
|
|
|
|
B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
|
|
|
|
||
C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
O |
O |
|
|
||
血液 |
A |
X |
X |
X |
X |
O |
|
O |
X |
X |
|
|
|
|
|
B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X |
|
|
|
|
||
C |
X |
X |
X |
X |
O |
X |
X |
X |
X |
O |
O |
|
|
X代表GB/T16886.1-2011推荐考虑的终点
O代表额外推荐考虑的终点
备注* 应在生物学安全性评价中,利用现有数据、通过额外特定终点试验或针对为何无需对终点进行额外评价的原理来解决所有X和O。
备注+ 的组织包括组织液和皮下间隙。
备注^ 适用于所有的在体外循环中使用的器械。
备注# 表示对于新材料、已知具有生殖或发育毒性的材料、具有相关目标人群(如孕期妇女)的器械和器械材料在生殖器官中有局部暴露的可能性的器械,应评价生殖和发育毒性。
备注@ 持续与组织接触的预期可降解的任何器械、器械组件或材料应提供降解信息。
如上述表1所述,建议在比GB/T 16886.1-2011概述的范围之外的更大范围中考虑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和植入终点。
建议应考虑在比GB/T 16886.1-2011概述的范围更广的器械/组织接触范围中进行刺激评价。
建议应考虑在比GB/T 16886.1-2011概述的范围更广的器械/组织接触范围中进行遗传毒性评价。
此外,建议申请人考虑通过单独评价来评价可能存在热原的器械材料化学成分。认为这种经材料介导的热原是GB/T 16886.1-2011中急性全身毒性的子集合。但是,如果急性全身毒性或植入研究不包含定期温度测定数据(例如,最初3个小时,每隔30分钟进行一次测定)或未在合理的动物模型中进行该研究(即,家兔),利用该研究数据来替代单独进行的热原评价是不合理的。
附件2 生物学评价流程图
附件3 术语
1. 风险评定(Risk assessment):包括风险分析(系统运用可获得信息来识别危害并估计其风险)和风险评价(将估计的风险和给定的风险准则进行比较,以确定风险可接受性的过程)的全过程。
2. 生物相容性(Biocompatibility):某一医疗器械或材料在特定应用中具有适宜宿主反应的能力。
3. 接触(Contact):
a. 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适用于与人体组织进行物理接触的器械或器械组件的术语。
b. 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适用于在液体或气体与人体组织进行物理接触之前所流经的器械或器械组件(在这种情况下,器械或器械组件本身不与人体组织发生物理接触)的术语。
c. 不接触(Non-contact):适用于不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例如,独立软件或数据库)和适用于除确认不与人体接触外无需生物相容性信息的器械或器械组件的术语。
d. 瞬时接触(Transient contact):适用于与人体组织发生极短暂接触的器械或器械组件的术语(例如,使用不超过一分钟的皮下注射针)。
4. 最终成品(Final finished form):适用于经历所有为“待销售”器械进行的制造工艺的器械或器械组件,包括包装和灭菌(如适用)。
5. 材料(Material):物质或组成或制成物品的物质。
6. 新型材料(Novel material):之前未在任何在中国合法销售的医疗器械中使用的材料。
7. 降解(Degradation):器械分解,可能形成新的化学物质或吸收材料,造成器械(器械功能)的机械特性和/或物理特性随时间丢失。
8. 可浸提物(Extractables):某一医疗器械或材料用浸提溶剂和/或在至少与预期临床使用相同或更严格的条件下浸提时,能释放出的物质。
9. 极限浸提(Exhaustive extraction):随后的浸提至浸提液中的可浸提物质的量小于第一次浸提液中10%检出量的浸提。
10. 可滤沥物(Leachables):医疗器械与水或使用中有关的液体作用时,从该医疗器械释放出的化学物质。
11. 毒理学危害(Toxicological hazard):某一化合物或材料导致不良生物学反应的潜能,考虑该反应的性质和诱发反应所需的剂量。
12. 毒理学风险(Toxicological risk):针对特定的接触水平,发生特定程度不良反应的概率。
13. 中毒(Toxic):造成损伤或死亡(特别是通过化学方法)的后果。
14. 毒性(Toxicity):物质引起中毒的程度。
15. 体内动物研究(In vivo animal study):设计旨在为器械安全性、用于生命系统的潜在性能和/或对器械的生物学反应提供初始信息的非临床动物研究。
16. 申请人(Sponsor):制造商、提交者或申请者。
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制订的目的
1. 本指导原则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满足新法规、新标准的要求,并用于指导和规范审查人员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用来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2. 本指导原则旨在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生物安全性。
二、指导原则编制的依据
(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四)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五)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六)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七) YY/T 15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风险管理过程中生物学评价的实施指南》
(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与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指导原则文本结构说明
本指导原则将由正文和8个附件组成。附件的主要内容为:
附件1: 生物学评价终点,建议纳入的生物学评价终点。
附件2 :生物学评价流程图,阐述生物学评价的一般流程。
附件3: 术语,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专业用词的定义。
附件4: 用于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器械主文件,建议纳入到器械主文件中的信息。
附件5: 组件和器械文件示例,将供试品与医疗器械成品进行比较或将之前在中国合法上市的医疗器械与申报器械进行比较时所使用的文件示例。
附件6 :文献检索和筛选,建议文献检索和筛选的一般流程和文件格式。
附件7 生物学试验报告,建议实验报告应包含的信息。
附件8 :生物学评价总结表,建议用于注册申报时提交的生物相容性信息概述的示例表。
四、指导原则中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及说明
(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的考虑,提出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总则。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重点将从简单选择哪些生物学试验向综合分析已有的信息,从而考虑选择部分或全面豁免生物学试验转移,因此本指导原则供申请人在准备生物学评价注册资料和审评人员对注册资料技术审评时参考。
(二) 本指导原则的内容重点参考美国FDA的指南文件Use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10093-1,"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发布于2016年6月16日),同时结合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和ISO 10993-1 : 2018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中的相关内容,力求使本指导原则的评价理念接近于国际上目前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认识。
(三)有关潜在风险的识别
在正文中删减的一些举例在编制说明中给出,以帮助对正文的理解。
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的评价将不仅包括化学毒性,也包括可能造成不良组织反应的物理特性。这些物理特性包括表面性能、周围组织受力(如机械力、热力、电磁力)、几何构造和颗粒物等。此外,制造和工艺参数的改变可能对生物相容性造成影响。例如,植入器械的初始工艺可能包括将器械置于酸浴中,以便于对植入物表面进行钝化处理。如果改变此钝化工艺,消除酸浴,以便采用其它方法对表面进行钝化处理,那么,消除酸浴可能意外造成热原物质消除程度降低,从而在植入器械后引发热原反应(发热)。其它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的常见改变是变更树脂供应商。例如,如果新的树脂供应商未清除所有加工溶剂(其中一些可能是已知的有毒化合物,如甲醛),跟利用原始树脂制造的器械相比,制造出的最终器械可能产生未知毒性(例如,细胞毒性、刺激、致敏、遗传毒性)。
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之前使用相同材料的经验,最好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剖位置;由其他制造商在相同或相似解剖位置使用相同材料的已报道的经验;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最终成品器械的化学分析或表面分析以及公开发表的文献。在特定情况下,如上市后监管信息等临床经验可用于提供信息。例如,在有限时间内,患者关于与皮肤接触器械的经验(包括关于可能发生刺激或致敏的信息)可能有助于风险评定。
当利用特定器械的经验数据用于新器械申报时,了解如何将供试器械与研究器械进行比较至关重要。通常,供试器械与研究器械越相似(包括其预期用途),风险信息可能越适用。例如,对于由某种聚合物组成的血管导管,引用血液接触器械中相同聚合物的经验将比仅接触粘膜的器械中使用类似聚合物的经验更适用。类似地,使用相同配方和加工制成的器械组件的经验(例如,产品族中的器械)将比不同制造商以未知配方和加工制造的器械组件的经验更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能计划使用已知存在毒性但是可用于最终用途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定应考虑将使用本产品的预期使用人群(例如,用于临床医生的防护面罩)或将利用器械进行治疗的人群,并且,包括使用选定材料的潜在优势的讨论和已考虑的潜在风险消减措施(例如,气密封)。
对器械最终产品中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化学分析能够提供大量信息。进行化学分析可能特别有助于证明之前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的化学毒性试验与正接受审评的器械之间存在相关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利用化学分析能够证明生物相容性浸提物中的浸提物和可溶出物未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利用该类溶剂额外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此外,可利用化学分析来评价从器械中洗脱出的化学制品的毒理学风险。例如,利用极限浸提技术进行的化学分析(依据GB/T 16886.12标准)同样有助于对如潜在致癌性等长期毒性终点进行评价。也可使用浸提技术来识别体内合成(例如,原位聚合材料)或可吸收(例如,降解材料)材料的中间体和最终分解产物。但是,通常利用化学分析不足以对最终成品器械的所有风险进行识别,其原因是,化学分析将不会考虑到成品器械的各个方面,如表面性能(例如,粗糙-抛光表面)或在特定情况下对生物学反应产生影响的器械几何构造(例如,促凝性、植入)。此外,化学分析的结局通常对试验参数较为敏感。应选择浸提剂,从而优化与器械材料之间的相容性,并为可能在临床使用中进行浸提的化学制品类型的信息。应谨慎使用使聚合物发生膨胀、造成聚合物降解或溶解,或干扰化学制品检测的试剂。
最后,可能存在利用现有信息无法解决的潜在危害。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标准配方中增加新化学制品,由于材料和新增化学制品之间可能发生相互作用,因此,新增化学制品和原始材料单独的毒性信息可能是不充分的。因此,风险评定应考虑关于新增材料、基础材料以及两者之间的化学相互作用所了解的信息。
生物相容性评价是成品医疗器械的一项评价,对于灭菌产品,应考虑对灭菌后的产品作为最终成品。但是,申请人应了解每件器械组件和组件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生物相容性方面的相互作用。当器械组件组合可能掩盖或使生物相容性评价之间的相互作用变得复杂化时,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如果金属支架的聚合物涂层逐渐分离,那么,最终器械生物相容性评价结果可能不足以反应器械的长期临床性能,并且,可能需要对带有或不带有涂层的支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同样,对于原位聚合和可吸收密封剂,在材料随时间变化的位置,可能需要分别对预聚合、聚合和降解密封剂进行评价。
(四)有关表1 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历史版本GB/T 16886.1中的表格对何时进行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评价的时间进行了识别。GB/T 16886.1-2011从表格中删除了这些终点所在列和用于降解和生殖发育毒性的列,附件1目前声明称:“除表1所设定的框架外,应根据风险评定对下述情况进行考虑,下述各项考虑了接触的特殊本质和时间:慢性毒性、致癌性、降解、毒代动力学、免疫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或其它器官特异性毒性”。对于归类为与粘膜、破损或损伤表面、血管或组织/骨/牙本质持久接触的器械,由于可能发生在短期评价中无法检出的、与长期接触相关的不良生物学反应,因此,建议考虑慢性毒性。此外,还建议可为下述各类器械提供致癌性评价(通常通过风险评定进行):与破损或损伤表面永久接触的表面接触器械和所有与外部永久联通和植入的器械。
五、编写进度说明
本年度完成了正文和附件1——附件3的编制工作,明年我们见继续完成附件4——附件8的编写。
六、指导原则制订单位
本指导原则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上海生物材料研究测试中心和陕西新药审评中心参与编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三部是本指导原则制定过程中主要的指导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一部、二部、四部和五部、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和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均对本指导原则的制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本指导原则所述同品种比对是指: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非临床试验背景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依据。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同品种比对研究。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该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确定依据。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四、基本原则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之前,申请人应已完成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其他所有性能评估,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依据。
如通过同品种比对无法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实质等同,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
五、同品种比对具体要求
(一)对比试剂的选择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同品种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申请人应首先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比对分析。预期用途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样本类型、被测物和适应症等。适应症是指体外诊断试剂诊断、预防、预测、治疗监测或预后观察的疾病或状态,包括适用人群。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在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范畴内,则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存在功能差异(如:分别用于辅助诊断和治疗监测)、适用人群差异(如:分别用于成人和儿童)等,则认为二者具有不同的预期用途。
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相同的前提下,申请人需继续对二者的基本原理、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以及检验方法等进行比对分析。如存在差异,申请人还需进一步评估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如二者间的差异不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则认为具有可比性。如二者的基本原理(方法学)差异较大(如:化学发光法和免疫比浊法)或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等,则认为不具有可比性。
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作为对比试剂:
1.境内已批准上市;
2.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
3.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差异不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
4.临床应用良好,基于现有技术水平认为产品质量较好;
5.对于定量试剂,对比试剂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还应具有相同的计量单位或二者之间的计量单位可相互转化。
(二)试验地点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完成试验或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实验室完成试验。
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境外申请人应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开展试验。
(三)试验人员
试验操作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试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流程。
(四)试验样本
应采用与预期用途声称样本类型一致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样本背景信息应清晰,样本来源应可溯源。样本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和其他相关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信息。
所用人体样本应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采集。申请人应采用满足样本稳定性声称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应对采用相同方式储存的样本进行检测,避免将储存条件作为变量引入。如新鲜样本确实难以获得,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用冻存样本,但不建议全部采用冻存样本,也不建议采用人工制备样本。
(五)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可参考境内外有关方法学比对的技术指导文件,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定量产品
1.1样本要求
应至少纳入100例样本,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能代表预期适用人群,所检样本浓度应覆盖线性/测量范围,并包括医学决定水平的样本和干扰样本。
试验前应预先设定可接受偏倚的限值,如比对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可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对不同人群表现出不同的性能,则每个人群应分别纳入至少100例样本。
1.2试验时间和顺序
试验应至少持续3~5天,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分别对所有样本随机进行检测,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1.3数据收集期间检查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排除出数据分析。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
1.4统计分析
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定量产品的统计分析通常采用如下顺序进行。
1.4.1数据作图与审查
完成数据收集后,应先绘制散点图和差异图,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查,观察数据是否覆盖了线性/测量范围以及是否存在离群值,并初步了解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之间的潜在变异特征,确定如何更好地表征这些差异。
散点图和差异图可显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比较结果。其中,散点图应显示所有数据,其x轴表示对比试剂的测量结果,y轴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测量结果,x轴和y轴应使用相同的数值范围和间距。差异图的x轴表示测量浓度(如: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测量平均值),y轴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的差值(如:二者的绝对差值或百分比差值)。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特定类型的差异图,具体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指南文件。
1.4.2计算相关系数或决定系数。
1.4.3 回归分析
应根据散点图和差异图判断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的假设前提,并据此确定最佳的回归分析方法。常见的回归分析方法包括Deming回归、Passing-Bablok回归分析和最小二乘回归等。
回归分析一般包括:(1)获得线性回归方程,b是斜率,a是截距,x代表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y代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并计算斜率及截距的95%可信区间;(2)计算医学决定水平的预期偏倚及其95%可信区间。
1.4.4 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
应通过区间估计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一般将医学决定水平处的预期偏倚及其95%可信区间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进行比较。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者由申请人咨询临床机构后根据临床需求设定,或者参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等设定。如果预期偏倚的95%可信区间未超出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说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没有显著的偏倚,二者等效。
除此之外,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偏倚。一般对回归方程中的截距a和斜率b进行假设检验,判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在线性/测量范围内的平均偏倚。
1.4.5定量产品统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出现离群值,应进行两次统计分析(包括/不包括离群值),如两次统计分析的结果不一致,应进行合理分析。
(2)相关系数仅能表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线性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而非一致性,因此,不能仅采用相关系数评价二者的一致性。
(3)应在散点图上显示两条直线,一条为y=x的直线,另一条为拟合回归直线。
2.定性产品
2.1样本要求
应至少纳入100例样本,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能代表预期适用人群。就对比试剂而言,样本量应保证至少50个阳性样本和至少50个阴性样本。就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而言,样本量应保证至少50个阳性样本。应包括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阳性样本包括30~40%的低阳性样本,即C95浓度(在95%情况下产生阳性结果的分析物浓度)附近的样本。阴性样本包括30~40%的高阴性样本,即C5浓度(在5%情况下产生阳性结果的分析物浓度)附近的样本。此外,还应包括部分干扰样本。
2.2试验时间和顺序
试验应至少持续10~20天,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分别对所有样本随机进行检测,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3数据收集期间检查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排除出数据分析。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
2.4统计分析
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定性产品的统计分析通常采用如下顺序进行。
2.4.1列出2×2表并计算一致性百分比
以2×2表的形式总结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二者的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和总体一致性百分比。同时,计算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和总体一致性百分比的双侧95%可信区间。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百分比在数值上不同于对比试剂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致性百分比,应采用表1所示2x2表及下述公式计算一致性百分比。
表1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2×2表
|
对比试剂 阳性 阴性 |
总计 |
试验用体外 阳性 诊断试剂 阴性 |
a b c d |
a+b c+d |
总 计 |
a+c b+d |
a+b+c+d |
阳性一致性百分比=100%× a/(a+c)
阴性一致性百分比=100% ×d/(d+b)
总一致性百分比=100% ×(a+d)/(a+b+c+d)
2.4.2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
应通过区间估计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一般计算二者的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总一致性百分比及其95%可信区间,判断是否满足临床需求。
除此之外,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一致性, 如进行Kappa检验等。
2.5不一致结果的处理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不一致可能源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对比试剂的误差,不一致结果可通过“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确认结果不应纳入统计分析。
3.半定量产品
本指导原则所述半定量产品一般指结果报告为多个等级(如:阴性、+、+2或+3)的试剂。该类产品的样本要求、试验时间和顺序等,可参考定量或定性产品的相关要求,具体视产品特点而定。
半定量产品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也应视情况而定,一般可采用如下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首先,采用R×C表表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在R×C表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等级数为多个等级,且二者的等级数相等,如“阴性,+,++”等。然后,计算二者在各等级的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总一致性百分比及95%可信区间,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如Kappa检验等。
4.不同样本类型
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几种样本类型,对不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如:血液和尿液样本),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分别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对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如:血清和血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选择不低于40例的样本进行样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
5.统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
5.1样本删除应有合理理由,不可随意删除。如确需删除,应说明删除数量及理由。
5.2应参考权威技术指南等,根据产品适用的统计分析模型,计算斜率、截距、医学决定水平的预期偏倚、阳性一致性百分比、阴性一致性百分比、总体一致性百分比及其95%可信区间等。
(六)其他特殊情况
在确定已有对比试剂的情况下,如有参考方法,也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要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参考方法进行比对研究。参考方法指经认可的标准测定方法。
对于变更事项相关的同品种比对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进行比对研究。如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可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其他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研究,具体要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六、同品种比对报告
同品种比对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描述性比对分析以及同品种比对性能数据。同品种比对报告应由研究者签字,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一)描述性比对分析
申请人应提交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详细比对分析资料,应详述二者的异同,并提交异同来源的支持资料。如二者存在差异,申请人还应提交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的评估资料。比对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项目,若存在不适用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如采用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申请人还应详细说明选择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的理由,并提交所选参考方法的详细资料,包括操作方法、判定标准以及方法学研究资料等。
(二)同品种比对性能数据
同品种比对性能数据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统计分析等情况进行清晰的描述,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研究者名称、试验时间及地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名称、对比试剂/参考方法、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和批号等。
2.试验设计。详细说明样本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3.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3.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和样本分布等。
3.2试验过程描述。
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5.统计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合理评价。应详细说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可接受一致性的限值的确定依据,并详细说明统计分析中各计算公式及其来源、以及选择的理由。如涉及统计软件,应明确所采用的统计软件。
6.数据汇总表
应以表格形式对入组样本进行汇总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类型、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的检测结果、样本背景信息或临床诊断信息(如适用)等。数据汇总表应有操作者签字,并可溯源。申请人应保存所有原始试验数据备查。
七、其他资料
除以上同品种比对报告外,有关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对人体样本检测性能评价的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资料提交。
附件1: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分析项目
比对项目 对比试剂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 异同 |
1.预期用途 (1)适用人群 (2)样本类型 (3)被测物 (4)适用的疾病/状态 (5)使用环境 |
2.基本原理 |
3.主要组成成分 |
4.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 |
5.检验方法 |
6.性能要求 (1)最低检测限 (2)线性/测量范围 (3)精密度 (4)干扰和交叉 (5)HOOK效应(如有) |
7.各种对照/内外部质控 |
8.结果报告 |
9.产品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 |
注:比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 2
二、基本原则 …………………………………………………… 2
(一)伦理原则 ………………………………………………… 2
(二)科学原则 ………………………………………………… 3
(三)依法原则 ………………………………………………… 3
三、临床试验设计 ……………………………………………… 5
(一)临床试验方法 …………………………………………… 6
(二)偏倚的控制 ……………………………………………… 9
(三)受试者选择 ………………………………………………10
(四)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和要求 ………………………………13
(五)临床评价指标的选择 ……………………………………14
(六)临床试验的统计学分析 …………………………………14
(七)样本量要求 ………………………………………………18
四、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21
(一)临床试验前管理 …………………………………………21
(二)受试者权益保障………………………………………… 22
(三)临床试验方案 ……………………………………………22
(四)各方职责 …………………………………………………23
(五)记录与报告 ………………………………………………23
(六)临床试验所需试剂和设备管理 …………………………25
(七)文件管理 …………………………………………………26
五、其他 …………………………………………………………26
一、适用范围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目标在于通过考察产品的临床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确认产品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可接受,并确定产品的适用人群及适应症。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旨在明确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对临床试验设计提出原则性建议,明确临床试验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并对临床试验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用于指导申办者的临床试验工作,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办者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本指导原则内容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二、基本原则
(一)伦理原则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应当经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应由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
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二)科学原则
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病学背景和统计学要求等,对临床试验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准确、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三)依法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为基础的法规框架下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应符合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
1. 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
临床试验申办者应选择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同期开展,并确定一家临床试验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以及与所开展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试验条件、设施设备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开展相关检测项目和疾病诊疗项目,具有相关诊断结果解读和疾病处置的能力,具有防范和处理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具有能够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的受试人群;具有必备的实验室检测条件及设施设备,满足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如有)等。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群差异、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具有相关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代表该产品预期使用机构的类型。
临床试验研究者和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具有设计并实施相关临床试验的能力、熟悉相关检测技术、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正确判读。临床试验统计学负责人应为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了解必要的临床试验法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确保相关临床试验严格按照预定方案实施,并能够配合产品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等。
2. 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一起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临床试验全过程中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临床试验方案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1。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临床试验方法、受试者选择、评价指标、预估样本总量、统计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方案中根据各机构情况确定样本量的分配计划。
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分别总结各自的临床试验数据,出具临床试验小结,并附临床试验数据表等资料。临床试验小结及其附件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2。
牵头单位负责对所有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内容要求同“临床试验数据表”),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出具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件3。
三、临床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适用人群、被测物特点和产品使用方法(如:使用者、结果解释、样本类型)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包括选择适当的临床试验方法,确定适合的受试者选择标准和临床评价指标等。临床试验结论应能够证明产品的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并支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相关内容。
同时,临床试验是根据(抽样得到的)有限的受试者样本得出研究结果,对未来具有类似情况的受试者总体做出统计学推断的过程。因此在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要应用统计学原理,对试验相关因素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可考虑设计一个小样本的预试验,特别是对于全新的体外诊断试剂或相比已上市同类产品有重大差异的产品,预试验可用来确定可能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临床评价指标等,还可对可能导致偏倚的因素进行有限的评价,并有助于减少非预期的结果导致临床试验中需要改变关键设计的可能性。一般而言,为了做出科学上有效的确证推理,预实验数据不可与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数据合并。
(一)临床试验方法
一般情形下,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敏感性和临床特异性,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临床参考标准是指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健康状态、疾病状态、疾病进程、指导临床处置的疾病或健康状态等)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包括: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或临床上公认的、合理的参考方法等。临床参考标准可能是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
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亦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证明两者等效,从而间接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临床试验中亦可将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和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研究相结合,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被测物检测准确性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参考标准、亦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况,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目前公认、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检测结果的性质(定性或定量等)以及临床参考标准和对比试剂的可获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临床试验结论应能够支持预期用途描述的内容。对于风险较高的产品,建议优先选择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针对临床参考标准或对比试剂的选择及依据进行详细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变更前后产品性能发生显著变化的或增加临床适应症等情形,亦可采用与临床参考标准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的临床性能。
对于某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可能遇到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形,例如:
1.产品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除需评价检测试剂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评价无医学背景使用者对产品说明书的认知能力,并证明无医学背景使用者与专业检验人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2. 与指导用药相关产品的临床试验中,除需进行被测物检测准确性评价以外,还需评价检测结果对临床用药和患者管理的指导效果,以证明检测试剂可以使患者临床获益。
3.用于疗效监测、预测、预后判断等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对受试者进行多个时间点的重复观测(随访),以证明其预期用途和适用人群等。研究者应根据疾病病程明确受试者随访时间、评价指标等。
4. 疾病筛查类产品(例如:用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产前筛查的检测试剂等)应进行前瞻性的临床试验,针对筛查人群纳入受试者,以相关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包括受试者随访结果)为对照,证明产品的灵敏度、特异度、阳性/阴性预期值、似然比、相对风险值等临床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5.某些情况下,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由于样本采集、处理、保存等差异导致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例如:适用样本为拭子样本,但两种方法适用的拭子材质和保存液不同的情况),此时可针对每位受试者分别采集样本并进行试验用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两次采集样本的顺序应遵循随机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仅在一次样本采集不会影响下一次样本采集时才考虑采用此种试验方法。
(二)偏倚的控制
偏倚是指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实施及结果分析时,有关影响因素所致的系统误差,致使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性的评价偏离真值。在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过程和数据分析过程中均可能会引入偏倚,偏倚干扰临床试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中均需防范其发生。
1. 盲法:体外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中应对受试者样本设盲,并使检测顺序随机,以避免因操作者和检测结果的评价者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等信息而引入偏倚。
2.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应与“临床参考标准”的判断或对比试剂检测同步进行,以避免因疾病进程不同或样本保存时间不同而造成临床试验结论偏离真值。
3. 临床试验中应尽量避免引入过多的干扰因素,如各临床试验机构应尽量选择相同的适用仪器机型等。
4. 在临床试验机构选择、受试者选择、试验过程、统计学分析等各个阶段均需进行偏倚的控制。例如: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预期适用人群;不同临床试验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统一试验操作和判读标准等。
(三)受试者选择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和检测要求等合理确定临床试验受试者选择要求,包括: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受试者纳入方法、样本采集、保存和运输方法以及样本剔除标准等,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严格遵循。非适用范围的人群入组将引入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1. 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
1.1 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
1.2受试者应包括经临床参考标准确定具有某种目标状态的病例组和不具有目标状态的对照组。病例组纳入标准应能够反映目标状态的全部特征,例如:用于疾病辅助诊断的产品,需考虑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疾病的分型、分期、病程的长短、病情的轻重等。对照组需考虑纳入可能对检测产生干扰的受试者、易与目标状态相混淆的疾病病例以及一定数量的表观健康者,以评价产品的检测特异性。此外,受试者纳入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如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影响等。
定量检测试剂,入组样本应尽量覆盖检测范围内的各个浓度水平。
当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时,应考虑受试人群是否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目标人群的全部特征。
2. 受试者纳入方法:
通常,如体外诊断试剂在不同亚组的人群中具有相似的临床性能,则纳入受试者时可仅根据预先设定的纳入/排除标准,而不考虑特定的基线特征或分层。但当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预期在不同亚组的人群中有差异,或在某些重要的亚组中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时,建议采用分层入组的方式。
分层入组是将目标人群划分为预先指定的非重叠的不同亚组,针对每个亚组分别入组受试者,每个亚组的样本量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例如,可以按性别(男性、女性)和年龄组(低于或高于特定年龄)对目标人群进行分层。分层入组方式不仅确保了对重要亚组的充分评价,还有利于获得更准确的性能结果。
3. 样本要求:
3.1 前瞻性样本与回顾性样本
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样本可能于采集后立即检测,也可能于采集后经一段时间保存,再检测。如果受试者纳入及样本采集是按照该临床试验规定的受试者选择要求进行的,则该临床样本为前瞻性样本;如受试者样本的采集是基于其他临床研究的受试者选择要求,或并未依据任何临床研究的规定,则该样本对于本次临床试验为回顾性样本,例如来自某些样本库的样本。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应尽量采用前瞻性样本。当受试人群包括具有罕见状况的受试者,且回顾性样本符合临床性能评价要求时,申办者可适当纳入回顾性样本,样本的储存条件和储存时间应符合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①回顾性样本可能仅包括最为典型或极端的病例,不能全面地代表适用人群,因此入组回顾性样本时,需考虑样本对产品适用人群的代表性,应满足上述对受试者纳入标准的要求;②试验过程中,经过编盲后,对于试验操作者和结果判读、解释者,应不能区分回顾性样本和前瞻性样本;③回顾性样本的储存、处理等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不一定完全适合,可能引入新的变量,因此应确认样本储存、处理等操作是否符合检测要求,是否可能造成被测物降解等。
此外,由于选择性入组回顾性样本,导致具有罕见状况的受试者在临床试验受试人群中的比例显著高于自然状态下的适用人群总体中的比例,这可能使整体性能有偏倚(例如预测值偏倚)。这个潜在偏倚应在统计分析中加以考虑。
3.2样本的剔除
纳入临床试验的样本不应随意剔除,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设定样本剔除标准,不应以试验结果不符合预期为由随意剔除样本。
3.3 受试者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等过程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四)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和要求
按照法规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选择三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需进行变更注册临床试验的,一般可选择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各家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期开展临床试验。
应该注意,尽管使用了统一的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数据进行合并统计时,仍有可能出现中心效应,即各中心试验结果出现显著差异。中心效应可能反映了各中心之间受试者入组、临床试验操作等方面的差异,中心效应的产生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释。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考虑如何排除由于中心效应所带来的潜在的偏倚。申办者需保证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制定后,各机构应按照方案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标准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试验前申办方应组织参与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操作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操作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试验实施过程中要有监查及质控措施;各临床试验机构之间试验样本量应尽量均衡。同时,对于各中心试验结果出现显著差异的情况,应考虑到可能需要特殊的统计方法来合并统计多个中心的研究数据。
(五)临床评价指标的选择
临床评价指标应在临床试验的设计阶段确定,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予以明确。
定性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一般涉及:灵敏度(阳性符合率)、特异度(阴性符合率)、准确度(总符合率)、约登指数、似然比、预测值等。
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一般涉及:相关系数、回归方程、ROC曲线下面积等。
(六)临床试验的统计学分析
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应建立在正确、完整的数据基础上,选择适当的临床评价指标来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并采用适当的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
1. 统计学分析方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统计分析一般包括评价指标的参数估计(含95%可信区间估计)和假设检验。参数估计是在保证评价指标95%可信区间的宽度满足期望值的前提下,证明灵敏度、特异度、相关系数、回归方程等评价指标的水平。假设检验则需对统计学指标提出无效假设及备择假设,通过假设检验确认产品临床性能。统计分析之前需考虑对统计检验中要用到的分布和方差假设进行验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统计检验方法。
对于有确定估计目标的研究,可采用参数估计(含95%可信区间估计)的方法证明临床评价指标不低于目标值。目标值应为行业广泛认可的评价标准,一般依据相关检测试剂的风险判定和临床需求等因素进行设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临床性能评价的可接受标准。
以下举例说明几种常见的统计学分析方法:
1.1 定性检测的统计学分析
定性检测临床试验一般以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分析方法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灵敏度(阳性符合率)、特异度(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等指标及其95%可信区间。
通过假设检验进行一致性评价时,可用采用Kappa检验。计算Kappa值及其95%可信区间,并对Kappa值与“0”之间的差别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进行假设检验。
1.2 半定量检测的统计学分析
半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通常是指:检测结果报告为几个等级值(例如:阴性、+、+2、+3)、或者报告为终点稀释度的试剂等。临床试验可采用R×C表形式总结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各等级的符合率、阴/阳性符合率及其95%可信区间。
1.3 定量检测的统计学分析
1.3.1 采用Bland-Altman法,通过计算一致性限度,评价两种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一致性限度应在临床认可的界值之内。
1.3.2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对两种检测方法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应根据数据分布特点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回归分析方法,如Deming回归、Passing-Bablok回归分析和最小二乘回归估计等。其中最小二乘回归估计对数据的分布、等方差性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可选用的情形较少。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回归方程(斜率和截距)、相关系数(r)或决定系数(R2)等指标,计算斜率和截距的95%可信区间。亦可同时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假设检验。
1.4 ROC分析
对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为定量或半定量数据,临床参考标准判断结果为定性结果的统计学分析,也可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法,以ROC曲线下面积(Az)反映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的诊断价值,或同时比较两种试剂的诊断价值。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采用ROC分析方式进行数据统计时仍应进一步以推荐的阳性判断值进行灵敏度、特异度等指标(及其95%可信区间)的评价。
2. 不一致样本或离群值分析
对于定性检测试剂临床试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选择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确认。研究者应对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说明是否影响对产品临床性能的判定,但确认结果不应纳入原有的统计。
对于定量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按照预设的统计学分析标准,可能出现离群值,应在统计分析时,进行包括和不包括离群值的两种情况的比较分析,研究不同情况下的结果是否不一致及产生不一致的直接原因。
3. 如有必要,应对获得的数据集进行分层统计。
4. 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中,生物统计学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临床诊疗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求,只有当研究结果既具有临床意义,又具有统计学意义时,该产品的临床安全有效性才能得到认可。
(七)样本量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与多种因素相关,如检测的可重复性、干扰因素、亚组间的差异性、以及被测物特点等。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对临床试验需要的最低样本量进行估算,并说明依据。
1. 样本量估算的基本考虑
1.1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
1.2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需结合诊断试剂的具体情况,保证临床性能得以充分验证,如:需要对不同亚组人群分别进行评价的情况、产品检测多种被测物(或多种亚型)的情况等。有必要在估算最低总样本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种组别/类型样本的例数要求。
1.3如临床试验包含不同的临床性能评价目的,需分别进行统计学分析,则针对每种情况均应有足够的样本量。例如:临床试验目的包括:①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同类产品的等效性,②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用于疾病鉴别诊断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则临床试验样本量需满足上述两项临床性能评价的要求。
1.4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在检测范围内的不同水平均应有一定量的样本例数;对于定性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样本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医学决定水平附近样本或灰区样本。
2. 常用的样本量估算方法
采用统计学公式进行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一般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评价指标的期望值、Ⅰ类和Ⅱ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的比例等。
评价指标的期望值根据(基于目标人群样本的)已有临床数据和小样本预试验(如有)的结果来估算,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参数的确定依据。
一般情况下,Ⅰ类错误概率α设定为双侧0.05或单侧0.025,Ⅱ类错误概率β设定为不大于0.2,申办者可根据产品特征和试验设计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取值,需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以下举例说明几种常见的样本量估算方法。
2.1对于临床试验的参数估计中只保证评价指标可信区间的宽度满足期望值,而无目标值的情况,可采用如下公式: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评价指标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一般取P的95%可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值为0.05-0.1。
根据灵敏度或特异度的预期值可分别计算阳性组(病例组)或阴性组(对照组)的样本量。
举例:流感病毒H1N1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根据预实验结果,预期阳性符合率可达到90%,允许误差Δ取值0.05,则阳性组(n1)最低样本量估计为:
临床试验中应前瞻性入组受试者,根据上述阳性样本例数要求和临床试验开展期间H1N1流感发病率,确定入组例数;若由于发病率较低,单纯前瞻性入组受试者难以达到上述阳性病例数要求,可适当纳入回顾性样本,回顾性样本的纳入应符合本文中“三(三)受试者选择”的要求。
同时,如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例如鼻拭子和口咽拭子),则不同的样本类型的样本量应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2.2临床试验的参数估计中,评价指标有确定的估计目标,临床试验目的需通过参数估计(含相应可信区间估计)的方法证明评价指标不低于目标值时,可根据单组目标值法样本量公式计算。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目标值,PT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根据灵敏度或特异度的目标值可分别计算阳性组(病例组)或阴性组(对照组)的样本量。
举例:血型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总符合率目标值为99.7%,根据预试验结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符合率预期可达到99.9%,则估计最低总样本量为:
3. 临床试验样本量估算的方法有很多,申办者应结合产品的具体特点、统计学分析模型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方法。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受试者脱落、样本剔除等情况,合理设定样本量要求。临床试验样本量的估算应以临床性能得到充分评价为目标。
四、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应具有规范的质量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应涵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一)临床试验前管理
1.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名词解释)应完成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分析性能评估、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研究、质量检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2.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3.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
4.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5.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临床试验前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临床试验培训,保存培训计划与培训记录。
(二)受试者权益保障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有关受试者权益保障的其他要求可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计委令第25号)(以下简称“医疗器械GCP”)中的相关条款。
(三)临床试验方案
1. 临床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临床试验中,各临床试验机构应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
2. 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不应随意改动,如遇确需修改的情况,应再次提请伦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方案中应明确说明方案修订、试验中止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和要求。
3.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规定,临床试验操作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4.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临床试验前培训和试验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5. 在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四)各方职责
伦理委员会、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在临床试验中明确并承担起各自的职责。有关临床试验各方应承担的职责分配和要求可参照“医疗器械GCP”中的相关条款。
(五)记录与报告
1.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应当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1所使用的试剂和仪器的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系列号、数量、接收日期、使用情况及剩余试剂的处理等。
1.2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受试者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入组时间等)、临床诊疗信息、样本检验记录以及不良反应记录等。
1.3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等各环节的完整记录。
1.4试验操作者和复核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2. 临床试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3. 样本管理及溯源:临床试验样本应由开展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应具有唯一的可溯源编号,每一份样本应可溯源至唯一受试者(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方案和报告中说明),为满足样本复测、确认的需要,在符合样本保存条件下,样本应至少留存至产品上市。
4. 临床试验数据:
4.1临床试验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如有)、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以及临床试验中的检验报告(如有)等文件中的数据均应一致且可以追溯至原始检验记录。
4.2 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5. 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
5.1 所使用试剂和仪器的运送、接收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以及临床试验后试剂和仪器的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
5.2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监查报告、核查报告、有关不良事件和试验中所发现产品缺陷的记录与报告。
6. 各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形成临床试验小结,按要求签章,并提交临床试验牵头单位。
7. 牵头单位汇总各家机构临床试验数据,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各机构的临床试验小结(原件)作为报告附件。
(六)临床试验所需试剂和设备管理
1.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由申办者免费提供,并确认试剂的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2. 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3. 临床试验中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相关体外诊断试剂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七)文件管理
1.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2. 临床试验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五、其他
1. 对于特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法、统计方法、样本量估算等可能有特定的要求,申办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的选择和设计。如有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应参考其中的相关要求。
2. 部分临床试验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而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
对于此类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但由申办者直接委托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临床试验数据提交。
3. 对于全新的体外诊断试剂,建议申办者在注册申报前与医疗器械审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利于在临床试验资料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达成共识。
附件1:
临床试验方案的内容要求
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办者相关信息等);
2. 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 临床试验目的;
4.临床试验设计(包括临床试验方法、临床参考标准的确定或对比试剂的选择、确认方法的选择(如有)、临床试验机构选择、受试者选择标准、样本量估算、样本量分配、临床评价指标、统计学分析方法等);
5. 临床试验管理:包括临床试验流程、偏倚的控制、临床试验前培训、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数据管理、样本管理、不良事件可能性的分析、以及对不良事件和产品缺陷报告的规定等;
6. 对临床试验方案修订的规定;
7. 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2:
临床试验小结的内容要求
临床试验小结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临床试验概述
2. 临床参考标准/对比试剂及确认方法描述
3.受试者入组、排除、剔除情况
4. 样本量分配
5. 临床评价指标
6. 试验数据的初步统计结果
7. 临床试验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情况
8. 不良事件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9. 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临床试验小结应附如下资料:
1. 临床试验数据表:内容至少包括唯一且可追溯的受试者编号、人口学信息、受试者临床诊断信息、样本类型、检测结果等。其中受试者临床诊断信息应符合受试者入组标准要求,必要时还应体现疾病分型、分期等结果。
2. 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其他试验方法描述及性能数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3. 主要参考文献
4. 主要研究人员简历,包括主要研究者、统计学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等。
附件3:
临床试验报告内容及格式
一、首篇
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统计学负责人及单位、申办者、申办者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包括临床试验机构、入组病例情况、结果分析等。
4.临床试验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主要研究人员包括各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及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
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1.2 研究目的: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1.3 试验管理: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不良事件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1.4 临床试验方法:应清晰、简洁地描述临床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
具体内容应包括:
1.4.1临床参考标准或对比试剂、确认方法(如有)的确立。
1.4.2受试者入选、排除和样本剔除标准及具体情况。
1.4.3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样本量分配情况。
1.4.4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1.4.5临床试验偏倚控制的情况。
1.4.6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例如配套校准品、质控品、核酸提取试剂、仪器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
1.4.7预试验情况(如有)。
1.4.8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及结果。
1.4.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备案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讨论和结论。
2. 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小结。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的技术审查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的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其中动物实验是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初步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必要的动物实验有以下重要意义:
1)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2)为医疗器械能否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提供依据,实现对临床受试者的保护;
3)为医疗器械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或临床试验如何设计提供参考。
尽管动物实验具有上述意义,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研究。为了对开展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判定提供指导,特制订本原则。
本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判定原则。
本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地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决策医疗器械是否需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在体实验研究(不包括在动物尸体、组织、器官上进行的研究)。
以下情况可参考本原则:
(一)医疗器械申请人在设计开发阶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动物实验时;
(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在技术审评环节评价开展动物实验的必要性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时,可参考本原则中适用部分以评估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的必要性。
本原则不适用于GB/T16886系列标准中涉及的生物相容性试验研究。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的动物实验应遵循指导原则有关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动物伦理与保护原则
申请人在决策是否开展动物实验研究前,应特别考虑动物伦理与保护,不宜采用动物实验研究替代台架试验研究。若体外测试(例如经确认的细胞培养实验)、尸体研究、计算机模拟等方法经过确认/验证,则优先采用体外模拟等方法以替代活体动物的使用。
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获取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证据,可包括利用已有的同类产品动物实验数据或通过与同类产品进行性能比对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实现免于或减少动物实验。
申请人在动物实验设计时,需遵循动物实验学的“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原则,即3R原则。
(二)风险管理原则
申请人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活动。风险控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将风险降低并维持在规定水平的过程。每一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应对其有效性予以验证(其中包括确认活动)。台架性能试验研究或动物实验研究等均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手段,申请人应尽可能的通过前期研究(如台架性能试验研究等),对已识别风险所实施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只有在台架性能试验研究不足时,才考虑通过动物实验开展进一步验证。
当需通过动物实验研究进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时,结合动物实验目的一般可从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虑:
1. 安全性
申请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部分产品安全性能可适当采用动物实验研究进行评价,如药械组合器械中药物安全性范围研究,通过组织病理学等方式的毒理学评价、产品对生物体的损伤评价,动物源性材料的抗钙化性能,外科血管闭合设备的血管热损伤研究,防粘连器械与组织粘连相关并发症的评价等。
2. 有效性
动物实验可将有效性评价(包括性能和操作)作为研究目的之一,如可吸收防粘连医疗器械的防粘连性能评价,生物材料引导组织再生的有效性评价,新型涂层关节类产品或3D打印多孔结构产品的骨长入效果评价等。通常动物与人体之间的有效性存在差异。
3. 可行性
合理的可行性动物实验研究是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对产品工作原理、设计等方面进行确认的一种方式,亦可识别新的非预期风险,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平台材料的筛选、药械组合器械中药物剂量筛选,迭代设计更新的验证等。
实验目的有时是不能严格划分界限的,因此同一项动物实验研究可能同时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价。
若产品采用新的作用机理、工作原理、结构设计、主要材料/配方、应用方法(如手术操作)、预期用途、增加新的适用范围、改进某方面性能等,申请人应针对创新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或确认,参照风险管理判定原则确认是否开展动物实验。
申请人可参考附录1“开展动物实验决策流程图”进行是否开展动物实验的决策。
三、是否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决策案例
(一)生物型髋关节假体
带多孔涂层生物型髋关节假体的主要风险之一是产品骨长入效果欠佳造成的假体固定失败,虽然通过动物实验可评价产品涂层的骨长入效果,但通过涂层的成分表征、形貌及体视学数据(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率截距、涂层界面梯度等)、涂层机械性能评价(静态剪切轻度、剪切和弯曲疲劳强度、耐磨耗性能等)、涂层稳定性及耐腐蚀性能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等研究进行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验证,通过与已上市涂层产品进行比对,论证与已上市涂层产品的一致性,可以无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估多孔涂层的骨长入效果。
(二)心电图机
静息型心电图机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作数据的不准确性,包括心电图自动测量的不准确性和心电图自动诊断的不准确性。可通过心电图标准数据库来验证心电图自动测量的准确性,可通过形态诊断用心电图数据库和节律诊断用心电图数据库来确认公开解释诊断准确性和公开节律诊断准确性,无需开展动物实验。
(三)完全可吸收生物补片
完全可吸收生物补片用于修复腹壁疝及腹壁缺损,一般具有类似细胞外基质的微观结构。产品植入人体后,宿主细胞在材料中生长,最终重塑出的再生腹壁组织对缺损进行修补。
该类产品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在于疝或腹壁缺损的复发,应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引导组织再生的有效性,以降低疝复发的风险。对于该类产品,仅仅依靠常规的台架试验研究并不能验证疝复发风险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应考虑使用组织病理学等方面的动物实验数据验证组织再生效果。
申请人在开展动物实验前可收集已有同类产品的动物实验资料或文献数据,并分析这些数据能否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组织再生有效性的评价,如现有资料充分且能够代表申报产品,则无需开展动物实验。
(四)体外除颤产品
体外除颤产品供不同的使用者和操作者在不同的预期使用环境下进行体外异步电复律急救。
对于该类产品,常规的台架试验研究并不能验证体外异步电复律技术风险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因此应使用活体动物开展实验获得除颤研究数据进行验证。
(五)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用于软组织切割和血管闭合产品通过摩擦产生的热量导致组织凝固后被切开、封闭血管。(本例子不包含3mm以上血管的切割和闭合功能的特殊要求)。
该产品主要风险之一为产品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血管切割闭合不充分和组织热损伤。仅依靠台架实验无法充分验证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急性动物实验观察产品的即刻的血管切割闭合情况和组织热损伤情况,需要通过慢性动物实验观察热损伤愈合情况和继发出血情况,进而验证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若申请的产品包含多个类似设计的刀头,可在开展动物试验前通过体外爆破压力实验筛选出性能最差的刀头开展动物实验,以起到减免部分动物实验的目的。对于新增与已有刀头相似(设计类似、性能相近)的刀头,可使用体外爆破压力实验结果证明其与相似刀头的等同性,不再开展动物实验。
(六)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1.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属于高风险植入器械,开展动物实验可以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若同一生产商在前代产品基础上进行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的改进或更新,对于前代产品已验证的内容无需开展动物实验,必要时申请人仅针对改进或更新部分开展相应的动物实验。
2.患者在植入心脏起搏器后一般不能进行MRI检查,如果生产商设计开发了MRI兼容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需要评估MRI环境对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带来的影响,进行MRI兼容性相关研究。MRI兼容性研究通常需要应用动物进行计算机建模验证MRI兼容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当验证过计算机建模的准确性后,对于同一企业其它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产品的MRI兼容性研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动物实验。
3.无导线起搏器与传统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相比,采用了新的结构设计、手术操作方法,不需要植入传统的植入式心脏电极导线,申请人应针对创新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或确认,申请人应对无导线起搏器开展动物试验,验证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可行性。
(七)药物洗脱支架
1.对于涂有可降解涂层的药物洗脱支架产品,其降解性能是载体聚合物材料筛选中一项重要因素。通过动物实验在体研究药物洗脱支架涂层的降解性能十分必要,但如果载体聚合物(例如聚乳酸-羟基乙酸共聚物,PLGA)的降解性能,可通过同类产品信息、文献数据信息、材料数据库信息、监管机构备案信息等获得支持,申请人无需对申报产品重新开展降解性能的动物实验研究。
2.虽然药物洗脱支架产品所含药物如紫杉醇、雷帕霉素已作为药品具有较长的临床应用历史,其作为药品使用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数据充分,但由于药物在器械中应用与其单独作为药品应用时具有较大差异,如药物是在靶血管部位释放、吸收,单纯作为药品使用的药代及毒理学研究资料并不足以支持其安全性,因此建议通过动物实验研究结合已有的文献数据资料来确认药物剂量密度及安全范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药物洗脱支架植入后靶血管壁中的局部组织药物浓度会远远高于系统使用后的血药浓度,因此建议进一步通过动物实验开展靶血管、远端心肌等局部组织的毒理学安全性研究,获取必要的组织病理学数据等。
(八)骨内固定用可降解金属螺钉
骨内固定用可降解金属螺钉,该类产品应在骨愈合初期提供初始的稳定固定,待骨愈合后逐渐降解,避免二次手术取出。
该类产品主要的风险之一是降解周期与骨愈合周期不匹配造成内固定过早失效,以及降解产物对机体组织和器官带来的安全性问题。对于该类产品,仅仅依靠常规的台架试验研究并不能验证失效风险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需要通过山羊等大动物的相应部位制备骨折或骨缺损模型,评价可降解金属产品在大动物体内的降解性能和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具体试验项目可包含X光评价、血液中元素分析、组织病理分析、micro-CT分析、植入生物力学评价、周围骨组织分析等。
(九)腔镜用吻合器
腔镜用吻合器主要风险之一是使用后可能出现吻合口并发症,主要包括吻合口出血、吻合口瘘及吻合口狭窄、吻合口周围瘢痕组织增生情况等。
对于采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仅依靠常规的台架试验研究和现有资料不足以评价其吻合口并发症等产品安全性,应开展动物实验。另外,通过动物实验可确定该产品临床相关参数(如组织厚度),预测产品在人体中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安全性问题。
(十)腹腔、盆腔外科手术用可吸收防粘连产品
对于腹腔、盆腔外科手术用可吸收防粘连产品,应实现产品预期的防粘连功能。该功能宜在适当的活体动物模型上进行研究。动物实验研究中应尽可能的体现手术方法、特定手术部位、粘连的类型、粘连的评价方式,以及拟在人体临床研究中的产品使用方法,并观察产品是否能有效降低粘连的发生率、广泛程度及严重程度等。另外,通过动物实验也可以更好地设计临床研究方案。
四、宜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产品汇总
目前宜开展动物实验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种类:
序号 |
产品类别 |
序号 |
产品类别 |
|
人工耳蜗 |
|
完全可吸收神经修复材料 |
|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类 |
|
完全可吸收组织修复补片 |
|
植入式心脏电极导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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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细胞角膜植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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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神经刺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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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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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心室辅助装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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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BMP等成骨因子的骨填充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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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脉冲光治疗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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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外科锚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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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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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新型涂层的关节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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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极高频电外科血管闭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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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颈椎间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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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心脏瓣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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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骨修复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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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洗脱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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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磷硅类骨填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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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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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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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洗脱球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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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颌面外用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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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栓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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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吻合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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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重建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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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外科止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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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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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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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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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合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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瓣膜成形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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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堵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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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吻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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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结扎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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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吻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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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银敷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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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敷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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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氧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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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壳聚糖敷料 |
|
|
注:申请人可根据实际产品情况参照附录1进一步确认。
附录1
开展动物实验的决策流程图

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为支持和鼓励罕见病防治相关医疗器械的研发,满足临床所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注册申请人及审查人员对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和审评审批,以患者受益为中心,科学解决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难点,合理减免临床,以附带条件批准方式促进该类产品尽快用于临床,使罕见病患者受益。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罕见病防治相关用途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及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本指导原则中所指罕见病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中所包含的疾病。
二、沟通交流
(一)申请人在注册申报前,可向相关产品技术审评部门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以对本指导原则的适用性以及应采取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确认。针对适用于本指导原则的注册申报项目,如需要,申请人可针对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等向技术审评部门进一步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二)在沟通交流申请时,应提交前期研究资料以及需沟通交流的问题,可包含:
1.罕见病的背景研究资料(如发病原因、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研究进展等);
2.拟申报产品的技术原理;
3.前期安全有效性研究总结;
4.现有诊疗方法或同类产品介绍及申报产品优势;
5.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6.需沟通交流的问题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三)技术审评部门必要时参照审评机构与注册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等相关程序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四)申请人与技术审评部门的沟通交流应有相应记录,沟通交流内容应经双方书面确认。申请人在递交注册申报资料时,应将该产品前期沟通交流记录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说明,并作为注册资料申报。
三、临床前研究
(一)针对申报产品所防治的罕见病提供详细的研究背景资料,包括疾病的发病原因、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及该罕见病相关诊断及有效的治疗方法,明确现有方法临床应用的优缺点。该研究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科学研究结果或相关文献资料的总结。
(二)充分阐述申报产品的作用机理,明确申报产品使用时潜在的风险,并进行充分的临床前评估,产品临床前研究应能够确认产品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提供申报产品详细的研究资料,在产品性能研究过程中建议采用模拟试验,以验证产品在模拟条件下使用的性能,同时论证模拟参数的合理性。如有必要应开展相应的细胞试验及动物试验。产品研究资料应能够证明产品的可能有效性。
(四)提供申报产品与现有的诊断及治疗方法(如有)和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充分的比较研究资料,并明确申报产品优势与患者受益情况。
四、免于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针对用于罕见病治疗的医疗器械,其临床前经过充分的研究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确定患者使用该器械受益显著大于风险的,企业在与技术审评部门进行沟通的前提下,根据技术审评部门的意见,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二)针对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可采用同品种比对的方式对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进行评价;针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采用同品种比对方式对其临床样本检测性能进行确认。上述评价过程所选择的同品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验证。
(三)针对境外已上市的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满足《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在注册时作为临床试验资料申报,如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部门认为产品上市前无需再补充境内临床试验的,可免于临床试验。
五、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临床试验范围
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如其临床前研究不能证明该产品临床应用患者受益显著大于风险,应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应重点关注受试者受益情况,同时,对产品临床应用安全性进行评估,所需罕见病病例数量可酌情减少。
用于罕见病诊断的医疗器械其适用人群除罕见病患者还包括疑似罕见病患者、正常人等人群,应考虑此部分人群的风险受益,并进行充分的临床验证。
(二)临床试验机构
申请人应根据疾病流行病学特征、发病原因、发病年龄及相关诊疗手段等选择多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所选临床试验机构应在该疾病诊断或治疗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三)临床试验要求
临床试验应依据产品特性设置临床应用安全有效性评价要求,此外还应关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患者可接受度、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使用差异等。
1.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医疗器械
针对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罕见病,申报产品在临床试验中应明确治疗效果的判定标准及制定依据;针对目前已有有效治疗手段的罕见病,申报产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可采用与已有治疗手段的对比研究,已有治疗手段的有效性和患者风险受益比可汇总自临床历史研究数据。
2.用于诊断罕见病的医疗器械
(1)用于罕见病诊断或辅助诊断的产品,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为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等,临床试验中选择对比方法可为该疾病公认的诊断标准或已上市的同类产品,必要时应对诊断结果进行跟踪随访。
(2)用于罕见病筛查的产品,应依据产品设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指标。临床试验中用于确认筛查结果的方法应为临床公认诊断标准。如有必要,筛查结果应有跟踪随访或其他方法确认。
(四)临床试验病例
1.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医疗器械
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方案应综合考虑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及主要评价要求确定临床试验病例数。病例数可不满足统计学要求,但研究者应明确病例数确定的合理依据。
2.用于诊断罕见病的医疗器械
(1)针对适用范围为罕见病诊断或辅助诊断的产品,临床试验应根据产品临床特异性确定临床试验中需入组的阴性病例数量,阴性病例应重点考虑对该疾病诊断可能存在干扰的病例;同时,临床试验应依据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试验机构条件等因素确定阳性病例数量。阳性病例中可包含部分已确诊的病例,进行回顾性研究。阳性病例数可不满足统计学要求,但研究者应明确阳性病例数量确定的合理依据。
(2)针对适用范围为罕见病筛查的产品,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为该产品目标适用人群,如正常人群或高风险人群,临床试验方案应依据疾病发病率确定受试者数量,应保证临床试验过程中至少有真阳性病例筛出。此外,临床试验可包含部分已确诊的病例,进行回顾性研究,以补充评价产品临床检测性能。
六、批准上市条件
(一)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可根据产品风险受益、产品预期临床应用情况、上市前研究等因素,考虑以下情况,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1.限定可合法使用该产品的医疗机构范围;
2.明确该产品临床应用过程中的风险受益评估需重点关注的内容,以及患者需知情同意的内容;
3.产品上市后需进行的研究,例如:对产品临床试验中入组的病例的后续研究及产品上市后临床使用情况等;
4.设定上市后产品评价时限。
(二)注册人应按照注册证载明内容开展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告相关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管理部门应综合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研究情况减少或取消产品注册时所附带条件。
七、其他要求
(一)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递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进口产品,如其境外临床试验资料不能充分满足评价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要求,应综合考虑产品评价情况及临床应用风险等因素,提供产品境内临床试验或上市后临床使用数据。
(二)临床评价方式为同品种比对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在产品上市后,免于提供临床应用情况或上市后评价资料。
(三)除上述要求外,关于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其他要求应满足现行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四)产品延续注册时,对于未完成上市后产品评价的,在注册人提供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可准予延续,同时修改注册证中附带批准条件,申请人应继续产品评价工作;对于无故未完成上市后评价的或注册人提交的临床使用数据及评价结果显示产品未满足安全有效性要求的,注册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在延续注册申请时不予批准。
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呼吸道病毒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呼吸道感染(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RTI)是人类最常见的一类疾病,可以在任何性别、年龄和地域中发生,是全球范围内引起人群发病和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呼吸道感染引起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都较为相似,其临床表现主要为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等症状,严重的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及肺炎等,但不同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其治疗方法、疗效和病程也不尽相同。目前已证明,大部分呼吸道疾病是由细菌外的病原体引起,其中以呼吸道病毒最常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应为鼻咽拭子、咽拭子、肺泡灌洗液、痰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等。检测对象应可引发相似的临床表现,可包括但不限于:
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副流感病毒、人偏肺病毒、腺病毒、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冠状病毒、博卡病毒。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呼吸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呼吸道病毒型别与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及相关病毒在我国的流行特征;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病毒型别、尚未验证的病毒型别,陈述应科学、客观且有依据;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内容应着重从方法学、病毒种类及基因型检出能力、检出限等方面进行比较。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企业参考品、质控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赋值试验资料等。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病毒种类及基因型别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实验等。
如为外购,引物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包括如上性能的质检证明,如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PAGE)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探针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核酸序列及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进行核实,并作HPLC分析。
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UTP、dGTP、dCTP、dT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转录酶、尿嘧啶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其酶活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逆转录酶,具逆转录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
4.试剂盒内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对照品(质控品)来实现,其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整个PCR反应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质控品浓度及成分的设置应与待测样本相近。申报资料应对试剂盒对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试验资料详细说明。
4.1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测的靶序列,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或扩增反应中背景值进行质量控制。阴性质控品可来自非呼吸道病毒感染的患者样本、假病毒、含非靶向序列的生物样本(如非呼吸道病毒感染的细胞系)。建议采用与实际检测样本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状的基质溶液作为阴性对照(质控)品,不推荐采用水作为阴性对照(质控)品。
4.2阳性质控品
4.2.1全过程阳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全过程阳性质控品可用1~2个病毒株为代表,应含有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包含试剂盒可检测靶序列,可来自灭活病毒、假病毒、疫苗或原型疫苗株、低致病性病毒、病毒株感染的细胞系等。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4.2.2扩增/检测用阳性对照品可为浓度在最低检出限附近的纯化靶核酸,以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3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如Ct值)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内标可设置为与待测病毒共提取的人核酸或人管家基因(如RNaseP、β-肌动蛋白)。
5.企业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确认等试验资料。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建议企业参考品优先采用病毒培养物,如病毒难以培养,RNA病毒可采用假病毒、人工克隆或合成的呼吸道病毒基因组RNA,DNA病毒可采用克隆细菌等。
5.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覆盖申报产品声称可检出的所有呼吸道病毒亚型(详见表1)。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样品。
5.2检测限参考品
申请人应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方法,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依据,检测限参考品中呼吸道病毒核酸浓度应为申报产品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检测限参考品应包含申报产品应检出的呼吸道病毒所有亚型。
5.3精密度参考品
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呼吸道病毒血清型,但应选择多个临床较常见的型别,针对所选型别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水平、临界阳性水平、(中或强)阳性水平。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分析特异性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各呼吸道病毒血清型、亚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3.最低检出限
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3.1应针对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常见呼吸道病毒血清型、基因型分别进行确定,建议采用培养后病毒原液、以混合阴性样本基质作为稀释液进行梯度稀释,难以培养的病毒也可采用假病毒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最低检出限的确定。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评价,每个稀释度上重复制备3~5份样本,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0-95%(n≥2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病毒原液浓度测定建议采用空斑试验,浓度水平采用空斑形成单位(PFU)为计量单位(最低检出限建议病毒见表1)。
3.2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浓度进行验证,总测试数不少于20次。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型别确认及滴度确认试验等信息。
4.准确性验证
建议申请人在病毒LoD水平上或附近对声称样本进行分析,证明试验能够检测代表时间和地理多样性的其他临床相关病毒株(推荐病毒亚型见表1)。
其中,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病毒浓度对每种常见待测流感病毒亚型具有时间和区域多样性的至少3个病毒株进行验证。
表1 推荐用于最低检出限和准确度实验的病毒亚型
病毒名称 | 亚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7N9、H5N1 |
乙型流感病毒 | Yamataga、Victoria |
副流感病毒 | PIV1、PIV2、PIV3、PIV4 |
呼吸道合胞病毒 | A、B |
偏肺病毒 | A1、A2、B1、B2 |
腺病毒 | 1-7、11、14、55 |
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 |
肠道病毒:A、B、C、D 鼻病毒:A、B、C |
冠状病毒 | 229E、OC43、 NL63、HKU1 |
博卡病毒 | HBoV1-4 |
在本项试验中,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整个系统即从核酸提取到扩增的全过程的分析特异性。用于分析特异性的样本应使用声称的样本类型基质,并包括每种样本类型。
5.1内源/外源物质干扰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型,至少在病毒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如血液、鼻腔分泌物或粘膜,及用于缓解淤血、鼻噪、刺激或哮喘和过敏症状的鼻腔和咽喉药物)及在样本采集和制备期间引入的物质(推荐用于干扰性试验的物质见表2)。由于体外试验不一定能完全反映药物影响,在适用情况下可考虑替代性试验如评估临床实验中所纳入患者的用药影响,因此申请人也应评估其他常规或非处方药物及其代谢物。
表2 推荐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
物质 | 活性成分 |
粘蛋白 | 纯化粘蛋白 |
血液(人类) | |
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 | 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 |
鼻用皮肤类固醇 | 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
鼻用凝胶 | 硫磺 |
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 | 金英、盐酸组胺 |
流感疫苗 | 鼻内活流感病毒疫苗 |
润喉片、口服麻醉剂和镇痛剂 | 苯佐卡因、薄荷脑 |
抗病毒药物 | 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 |
抗生素、鼻用软膏 | 莫匹罗星 |
全身性抗菌药 | 妥布霉素 |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常见的呼吸道病毒混合感染情况下(如甲型流感病毒与呼吸道合胞病毒),高浓度分析对低浓度分析物检测的影响。建议申请人使用一种最低检测限浓度的分析物和一种高浓度分析物评估竞争性干扰,竞争性感染的病毒组合建议为同一反应体系内病毒、常见重症感染病毒及常见混合感染病毒(如IFV A和HRV、IFV B和HRV、IFV A和PIV、EV和HRV、PIV和HRV等)。竞争性干扰试验可与最低检测限、重复性或其他干扰试验同时进行。
6.交叉反应
6.1与试剂盒中其他病毒的交叉反应性
建议申请人充分验证试剂盒中可检测病毒及亚型之间的交叉反应性,应使用病毒最高临床水平浓度进行。
6.2与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中的病原体的交叉反应性
申请人应针对可能出现在检测样本中的病原体(如采样部位常见微生物、其他呼吸道感染病原体等)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培养物或临床样本。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试剂盒检测范围以外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人群呼吸道样本中的其他微生物(如EBV和MV)、样本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病原体。
表3 推荐用于交叉反应的病原体
病原体 | 亚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7N9 |
乙型流感病毒 | Yamataga、Victoria |
副流感病毒 | PIV1、PIV2、PIV3、PIV4 |
呼吸道合胞病毒 | A、B |
偏肺病毒 | A1、A2、B1、B2 |
腺病毒 | 1-7、11、14、55 |
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 |
肠道病毒:A、B、C、D 鼻病毒:A、B、C |
冠状病毒 | 229E、OC43、NL63、HKU1 |
博卡病毒 | HBoV1-4 |
巨细胞病毒 | |
单纯疱疹病毒1型 |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 | |
EB病毒 | |
百日咳杆菌* | |
肺炎衣原体 | |
棒状杆菌属* | |
大肠杆菌* | |
流感嗜血杆菌 | |
乳酸杆菌属* | |
嗜肺军团菌 | |
卡他莫拉菌* | |
结核分枝杆菌减毒株 | |
肺炎支原体 | |
脑膜炎奈瑟菌 | |
奈瑟氏菌属 | |
铜绿假单胞菌*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表皮葡萄球菌* | |
肺炎链球菌 | |
化脓性链球菌 | |
唾液链球菌 | |
鲍曼不动杆菌 | |
嗜麦芽窄食单胞菌 | |
洋葱伯克霍尔德菌 | |
纹带棒杆菌 | |
诺卡菌 | |
粘质沙雷菌 | |
柠檬酸杆菌 | |
隐球菌 | |
烟曲霉 | |
黄曲霉 | |
肺孢子菌 | |
白念珠菌 | |
肺炎克雷伯菌 | 根据《卫计委下呼吸道感染细菌培养操作指南》,社区获得性肺炎常见病原菌 |
鹦鹉热衣原体 | 中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
Q 热立克次体 | 文献《儿童呼吸道病原体急性感染流行病学分析》 |
7.精密度
企业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模拟样本并不能体现临床样本可能带来的所有变异因素,因此精密度评价中应同时包含若干临床样本,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检测轮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包括3个以上地点,每个地点使用多名操作员;每天至少检测2次、每次重复2次;检测至少3-5个非连续日,以涵盖待检病毒日间变异,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人工模拟样品和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①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低于最低检测限或为零浓度,阴性检出率应为95%(n≥20)。
②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高于95%(n≥20)。
③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0%(n≥20)。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指对所有声称可检出的病毒亚型核酸检测的Ct值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参考值范围研究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如存在判定值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企业也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应能检出所有声称可检出的呼吸道病毒及亚型,且每种病毒及常见亚型阳性样本量应具有统计学意义。
1.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选择体征/症状符合呼吸道感染的目标人群,执行前瞻性临床试验。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各年龄段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个年龄段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除总体病例数的要求外,建议对各年龄段人群分层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如<5、6-21、22-59和>60岁),总体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与产品预期用途中适用人群一致。临床试验应首选新鲜样本,且每种病毒亚型至少应有前瞻性阳性样本检出。某些呼吸道病毒亚型在人群中具有低流行率,可用已知含特定病毒型或亚型的样本(即留存样本)和模拟样本进行补充。如果选择留存样本,则应证明冻存或其他保存方法的样本稳定性,且应对样本设盲,以免检测偏差。模拟样本应明确病毒及亚型的鉴定方法、鉴定结果。
2.参比方法
申请人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如无已上市产品可选用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或测序方法进行比对,病毒培养应选择新鲜样本。对于难以培养的呼吸道病毒(如人偏肺病毒)也可直接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参比方法。
2.1测序试验中的核酸扩增方法所测靶序列应与申报产品所测测靶序列不同,且申请人应对该靶序列/引物提供文献或实验室数据支持。申请人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2病毒培养时,除细胞病变效应(CPE)外,申请人还应进行病毒鉴定如病毒特异性抗体染色或PCR扩增后测序。单纯的CPE无法提供准确的病毒鉴别。申请人应提供病毒分离培养的详细实验室流程,以及特定细胞系可作为分离某种病毒的文献或数据支持。冻融样本可能导致病毒丧失感染力,因此不推荐使用冻存样本进行病毒培养。
3.另外,申请人还应根据病毒流行情况选择每种病毒亚型核酸检测阳性的新鲜采集样本,使用考核试剂与呼吸道病毒感染检测的“金标准”方法—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或其他证明呼吸道病毒感染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如医院无病毒培养条件,可由该医院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
4.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申请人应分别统计各病毒及其亚型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同时应分别统计混合感染样本使用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如考核试剂存在灰区,申请人还应统计灰区样本使用参比试剂的检测结果。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方法或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5.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5.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5.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5.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5.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5.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5.2.1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5.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病毒及亚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不同病毒及亚型的样本例数。
5.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5.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收集、样本保存、样本检测、结果处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等。
5.3统计学分析
5.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5.3.2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如四格表卡方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5.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适用范围内不同病毒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1首段:试剂盒用于定性/定量检测人鼻咽拭子、咽拭子或其他样本的呼吸道病毒核酸,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应明确所有可检测的病毒种类及亚型。
1.2简单介绍待测目标的特征,如病毒种系渊源、生物学性状、宿主特性、致病性、感染后临床表现、待测靶基因特征等。明确呼吸道病毒核酸试剂的临床意义,通过对有呼吸道感染体征和症状的个体检测和鉴别特异性病毒核酸,联合其他临床和实验室结果以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
1.3阴性结果不能排除呼吸道病毒感染,不能用作诊断、治疗或其他管理决策的唯一基础。
1.4阳性结果不能排除细菌感染或其他病毒混合感染。
1.5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呼吸道病毒感染症状的患者、相关的密切接触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待测人群应与申报产品临床试验中入组人群一致。
1.6应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合理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及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阴性/阳性对照品(或质控品)可能含有人源组分,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
(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与仪器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对采样拭子、容器及保存液的要求:对采样拭子的材质要求(包括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要求)、保存容器、转运保存液的要求、转运条件等。
(3)样本采集:具体采集部位及类型,详述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列出相关操作指南文件以指导使用者(最好能够给出具体图示),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4)样本处理及保存: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限制。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的要求等。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逆转录过程的温度和时间设置、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质控品如不与申报产品一同提供,应说明质控品规格,包括病毒水平、病毒来源、灭活方法和生物安全性测定方法。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或筛查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0.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10.2检验的病毒核酸出现序列变异时会存在假阳性风险。
10.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0.4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检病毒亚型中经过临床验证的型别,明确其余型别未经临床验证。
10.5申报产品应明确不同病程不同阶段样本的阳性率不一致。
10.6取标本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患者可能会导致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10.7阳性和阴性预测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行率。该检验性能是在[如2018/2019]流行季节期间确立。对某些病毒的检验性能可能随检测流行率和检测人群变化。
10.8待检核酸序列可能长时间出现在体内,而与病毒活性无关。核酸检测阳性并一定不意味着目前感染了相应病毒或其为临床症状的致病因子。
10.9未在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上确立产品性能。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对相应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
11.2最低检测限:依据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说明产品最低检限,并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
11.3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阴性参考品的组成、来源、浓度梯度设置以及评价标准等信息。
11.4精密度:建议详细描述针对不同呼吸道病毒基因型,采用不同来源的样本(如人工模拟样本和临床样本)在各个浓度水平进行的精密度评价结果,可采用列表形式描述。
11.5分析特异性:建议以列表方式说明验证的其他呼吸道病毒血清型、相关病原体等的交叉反应性及其验证浓度水平。总结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价浓度水平及干扰情况。
11.6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12.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三、名词解释
1.PCR-荧光探针法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及肉碱检测试剂(串联质谱
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及肉碱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及肉碱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该类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提及的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包括游离肉碱和酰基肉碱)分别是指针对遗传代谢病[主要包括氨基酸代谢障碍(Disorders of amino acid metabolism)、脂肪酸氧化障碍(Fatty Acid Oxidation disorders)和有机酸代谢障碍(Organic academia disorders)等]的疾病标记物。
遗传代谢病的发病机理为维持机体正常代谢所必需的酶类、受体和载体等蛋白质缺陷,导致机体的生化反应和代谢异常,引起一系列临床表现。其临床表现主要包括神经系统损害、代谢紊乱、相关器官功能异常、生长迟缓、皮肤及毛发异常、特殊气味等。常见的相关疾病如下表所示:
表1 我国常见的遗传代谢病
序号 |
疾病名称 |
1 |
高苯丙氨酸血症(HPA) |
2 |
甲基丙二酸血症(MMA) |
3 |
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 |
4 |
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MCAD) |
5 |
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VLCAD) |
6 |
多种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MADD) |
7 |
异戊酸血症(IVA) |
8 |
戊二酸血症I型(GAI) |
9 |
枫糖尿病(MSUD) |
10 |
瓜氨酸血症II型(希特林蛋白缺乏症)(CIT-II) |
11 |
瓜氨酸血症I型(CIT-Ⅰ) |
12 |
丙酸血症(PA) |
13 |
同型半胱氨酸血症I型(HCY) |
遗传代谢病的临床检测方法一般包括实验室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负荷试验、酶学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串联质谱(MS-MS)分析、基因检测等。其中串联质谱法是临床检测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包括:具有高分析效率和高灵敏度,能同时分析多种代谢物,涵盖多种遗传代谢病;可重复性好,不受饮食、补液等因素的干扰;操作相对简单,干血斑采集和保存方便等。
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及肉碱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是利用串联质谱系统,对干血斑样本中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的含量进行测量,相关待测分析物浓度及分析物之间相互比例的异常,可能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原理是使用含有内标准品的溶液对干血斑进行萃取并分析,每种待测分析物对于内标准品的响应程度与它的浓度成比例,根据内标准品的浓度即可计算分析物的浓度。
该类试剂使用的串联质谱主要为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和四极杆离子阱串联质谱(Q-trap)。扫描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前体离子(precursor ion, PI)扫描、中性丢失(NL)扫描、多反应监测(MRM)扫描和产物离子(product ion, PI)扫描。前体离子扫描通常用于酰基肉碱的分析检测,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产物离子,测定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所有能产生该碎片的前体离子。中性丢失扫描通常用于氨基酸的分析检测,以恒定的质量差异,在一定质量范围内同时测定第一级、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所有的前体离子和产物离子,检测能产生特定中性碎片丢失的前体离子。多反应监测扫描是将第一级质谱设定为用于筛选特定的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谱中指定所需的产物离子,同时监测前体离子-产物离子。产物离子扫描是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前体离子,测定该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的所产生的特定产物离子。四种扫描模式各有优缺点,在实际中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扫描模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采用串联质谱法对干血斑样本中的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及肉碱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遗传代谢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析物或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如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方法)、其他样本类型进行的检测,有利之处可参照执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相关疾病的确证和产前筛查项目。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其他内容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检验方法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
另外,建议申请人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着重介绍:
1. 相关类型遗传代谢病的发病机理、临床症状、临床发病率、治疗方法、检测方法等。
2. 待测分析物的名称、种类、相对应的内标准品和质控品、经临床验证的遗传代谢病与分析物间的对应关系等。
3. 串联质谱法的检测原理、样品前处理方法、扫描模式及选择依据、数据采集及处理方法等。
(二)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
1.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内标准品:一般为经过同位素标记的待测分析物。每种待测分析物应对应其标记后的内标准品,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对应其自身标记的内标准品,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使用替代内标准品是否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评价资料。应提交内标准品的化学式、对应的待测分析物、赋值资料以及质量控制资料(一般包括分子量、化学纯度、同位素纯度等)。
2.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标准品:应提供标准品的来源、选择依据、性能指标和溯源资料。
3.质控品:质控品为包含所有待测分析物的全血干血斑。应至少设置高、低两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质控品中的质控物质应与待测分析物相同,如使用与待测分析物特性相似的其他物质作为其质控物,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使用替代质控物是否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评价资料。应提供质控品的选择、制备和赋值的资料。
4.企业参考品:应提供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统计学分析及相关的实验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的形式应为干血斑,且基质应与实际待测样本一致。如存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相同基质,可考虑使用替代基质并说明原因,并考察基质效应。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建立稳定的参考品体系,至少应包括:
4.1 检测限参考品
应建立能够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的检测限参考品。参考品中的待测分析物浓度应为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如需使用待测分析物的替代物质制备参考品,应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4.2 精密度参考品
应选择能够代表所有待测分析物结构及性能评估要求的分析物建立精密度参考品,建议选择多个浓度水平,其中至少包含检测限水平、医学决定水平、异常高值水平。
4.3 线性参考品
应建立能够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的线性参考品。线性参考品应选择多个梯度浓度水平进行设置并覆盖整个线性范围。如需使用待测分析物的替代物质制备参考品,应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包装等,反应体系研究指完成检测所涉及到的最佳反应条件的选择确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应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
2. 反应原理介绍。
3. 样本采集、处理的要求和质控品、企业参考品的干血斑制备的要求,具体可参照相关管理规范的内容。
4. 各试剂(包括各级工作液、萃取试剂、衍生化试剂、流动相等)的选择、配比、用量的详细介绍。
5. 分析条件,如萃取方法、衍生条件、进样条件、质谱条件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全部性能的评估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人员及数量、适用仪器、仪器扫描模式、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如涉及)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 检测限
检测限的研究可使用添加一定浓度内标准品的干血斑,进行梯度稀释,为把基质效应的影响减少到最小,通常使用含相同浓度分析物的人血液样本进行稀释,使分析物浓度始终保持不变,而内标准品的浓度逐级递减。干血斑中的各物质浓度应进行精确的确认,每一浓度样本应平行检测多次,测量的结果符合试剂准确度要求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检测限。根据该类试剂的预期用途,每个待测分析物的检测限应等于或低于预期使用人群的内源性水平。
2. 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的研究可使用含有梯度浓度待测分析物的干血斑,分析至少11个浓度,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准确度确定该产品的线性范围。分析物浓度覆盖范围应具临床意义,至少包含典型的内源水平、医学决定水平等。
3. 准确度
准确度包括正确度和精密度,受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共同影响,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偏倚和不精密度的影响,对产品的准确度进行研究。
3.1 正确度
建议采用回收实验的方法进行正确度的评价,同时可选择结合其他合理方法(如方法学比对等)进行研究。回收实验的方法一般为:向全血中添加不同浓度待测分析物,制备成干血斑,检测后计算回收率,回收率的计算方法为在含有已知“理论”分析物数量的干血斑提取物中实际测得的该分析物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回收率的结果应在可接受范围内。干血斑中分析物各浓度水平应具临床意义并尽量覆盖检测范围。详细描述评价方法中样本制备过程、评价方案、试验过程、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内容。
3.2 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指南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3.2.1 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本身的影响外,应对不同仪器、操作者、地点、精密度评价周期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例如:为期至少XX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X人完成不少于X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申请人还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3.2.2 用于精密度评价的样本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包括检测限水平、医学决定水平、异常高值水平等,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
4. 特异性
应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和可能引起交叉反应的物质进行研究。特异性研究的样本可为干血斑样本或模拟添加被研究物的干血斑样本。
4.1 干扰物质:
内源性干扰物质应至少包括血红蛋白、脂类、胆红素等。
外源性干扰物质应至少包括常用药物、抗凝剂、防腐剂、消毒剂、缓冲液等。常用药物主要有抗生素、丙戊酸、新戊酸等。在样本采集及分析过程中加入的某些化合物,例如抗凝剂(EDTA等)、防腐剂、消毒剂、缓冲液等,会对待测分析物产生潜在干扰,应分析这些潜在干扰物对检测性能的影响。其他干扰物质还包括某些营养物质、奶粉等。
建议申请人在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即“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建议至少在内源性水平附近浓度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评价。
4.2 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物质一般是指在血液中存在的,在待测分析物扫描模式下,与待测分析物有相同质荷比的其他化合物。应研究血液中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物质对待测分析物造成的干扰,对每一对交叉反应物质/分析物进行统计学和临床意义上的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常见的交叉反应物质有天冬酰胺、羟脯氨酸、甲硫氨酸砜、甲硫氨酸硫氧化物、谷氨酸盐和不完全丁基化的酰基肉碱等。应至少对上述几种交叉反应物质进行研究,并结合申报试剂的临床适应症对其他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评估。
5. 残留
对于该类试剂来说,还应考虑进样器等分析系统的残留对结果产生的影响。例如,设计高低两个浓度样本交叉连续进样,并重复多次,较低浓度样本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其准确性的要求。
另外,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应明确性能研究使用的仪器扫描模式,不同的扫描模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模式下的性能指标。若不同的机型会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也应分别进行详述。
2. 进行性能研究所使用的样本形式应为全血干血斑,且应从萃取溶解开始进行分析性能的评价。
3. 以上研究性能研究应包括所有的待测分析物。由于某些待测分析物的特殊性质,可能无法采用上述常规方法进行实验研究,或需使用替代物质进行研究,应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应对每种待测分析物设定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应尽量获取足够大的样本量,设定合理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度预期值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研究,根据该类试剂的临床用途,应尽量降低产品的假阴性率,并将假阳性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可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或其他合理方法(需明确方法的选择依据)进行相关研究。
应明确样本入组标准(例如体重、年龄等),并说明试验方案及其合理性。
另外,如存在灰区,应提交灰区设定的依据,并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和【检验结果的解释】项进行解释说明。如无灰区设置,也应提交相关的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产品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1.申报产品的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2.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本类试剂的适用样本类型为干血斑,可参考相关管理规范等文件对样本的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储存条件研究、有效期验证、运输稳定性验证以及干血斑萃取后储存条件的验证等。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检测,从而确认样本的稳定性。由于某些化合物在干血斑中不稳定,应对这些分析物的情况进行研究,提供其在干血斑中的储存有效期数据。样本保存时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建议采用前瞻性临床试验,以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临床诊断结果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考核试剂的临床诊断性能相关指标,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临床诊断结果中阳性病例的确认应有充分的依据,包括采用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等。
申请人还可同时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与考核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试验,以评价考核试剂的临床准确性。
2.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
应选择至少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建议选择不同地区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关检测的优势。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实验。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试验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适用人群及样本量
临床试验应选择预期适用人群作为研究对象,样本的采集、处理和保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指导文件的要求。所有样本均应可以溯源。若适用人群包含新生儿,应设定合理、明确的样本入组标准(例如体重、年龄等)。
应根据疾病发病率和性能特征等计算合理的样本量,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根据临床发病率、临床诊治情况及其他因素等综合考虑,对于我国较为常见的遗传代谢病如高苯丙氨酸血症(HPA)、甲基丙二酸血症(MMA)、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等,应通过前瞻性临床试验检出真阳性病例;其他发病率相对更低的疾病也应尽可能在前瞻性临床试验中检出所声称疾病病例。同时,临床试验检测结果应尽量覆盖所有待测分析物指标异常情况。若临床试验中使用部分已确诊(回顾性)的阳性病例进行研究,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在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对病例选择的方式和原因进行明确的说明。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根据临床结果对检出的遗传代谢病和分析物指标异常情况进行描述,其中采用回顾性病例进行的研究应另行说明。
4.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验证,以确保临床试验操作在各个临床试验机构之间的一致性。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均应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
临床试验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合理、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方案中应明确样本入组的要求,以及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要求等。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
方案中应明确对比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给出解释,必要时进行第三方复核。
5.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5.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5.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5.1.2 病例纳入/排除的情况、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5.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5.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5.2.1 临床试验所用各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5.2.2 各试验机构的病例数、阴性/阳性检出例数、检出的遗传代谢病情况等。
5.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5.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阳性病例后续操作方法、病例脱落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等。
5.2.5 具体试验过程及试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等。
5.3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应对考核试剂与临床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建议分别对每种待测分析物和每种疾病的临床性能相关指标(例如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度、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阴性似然比和阳性似然比、阴性预测值和阳性预测值等)进行统计。同时,应根据临床诊断结果,统计并明确每种疾病与待测分析物指标之间的关系。
对于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实验结果,可采用回归分析验证其定量结果的一致性,应根据试验设计特点,选择适用的回归分析方法。亦可对二者的阴/阳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进行分析,对结果进行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检验其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应针对每一种待测分析物(或相关分析物间的比值)和每种疾病的对比试验结果进行单独统计分析,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总结。
应明确样本的纳入与排除情况;说明其他情况,如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以及最终是否纳入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等。
5.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
第三类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中应将内标准品、标准品、质控品的设计及来源,参考品设置,生产工艺流程及质控关键点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九)产品检验报告
应提供该产品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提供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
1.1第一自然段:预期用途描述,包括适用人群,样本类型等。
举例:该产品用于定量检测XXX(适用人群)干血斑中的氨基酸、琥珀酰丙酮、游离肉碱和酰基肉碱的浓度。
1.2介绍临床适应症及背景,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另外,需明确所有待测分析物名称、对应的内标准品和质控品、经临床验证的遗传代谢病与分析物之间的关系。建议声称的遗传代谢病应尽量覆盖我国常见的病种,可参考表1中所列的疾病。
1.3明确检测结果仅能初步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最终结果要由相应方法进行下一步确认。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该产品检测各类分析物的前处理方式(衍生/非衍生)、检测原理及扫描模式(必要时可用图示说明)。
3.【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生产企业、货号、注册证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质控品的滤纸应明确型号。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按照稳定性研究资料,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5. 【适用仪器】
明确所有适用仪器的具体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 【样本要求】
样本的收集、处理和保存:应参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详细描述采样步骤和注意事项。明确采样前处理、消毒、采样量、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送条件、冻融次数的限制等。
上述内容均需在稳定性研究资料中详述并进行性能评估验证。
7.【检验方法】
应详细描述完成完整检测所需的全部步骤以指导用户正确操作,包括:
7.1 干血斑的前处理、萃取、衍生化(如有)、复溶及上机检测等。
7.2 内标准品溶液、各级工作液的配制方式。内标准品溶液和工作液的短期和长期保存方式、冻融次数等。
7.3 上机检测:仪器准备、设置、仪器使用相关参数及结果处理。
7.4 质量控制:质控品的设置及检测时的质量控制方法、要求等。
7.5 应说明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对精密度的控制措施、溶液的保存条件、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8.【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
明确设定及验证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所使用的样本例数及类型、试验方法、统计方法及计算结果。
9. 【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对不同的检验结果进行解释,并明确后续处理方法。如存在灰区,应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一并详述。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 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能初步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对患者的临床诊断应采用相应方法并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等情况综合进行。
10.2 本试剂盒适用于干血斑样本检测,不适用于其它样本检测。
10.3 异常的红细胞比容、年龄、早产、疾病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
10.4样本采集、运输及处理不当、未按说明书操作等均有可能导致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例如:血液未均匀浸透血斑区域、滤纸干血片打孔时打得太靠近血斑的边缘、样品收集或样品干燥有问题、由于样品受热受潮,不能洗脱血斑、血斑滤纸受排泄物污染等等。应描述在样本采集,保存、运输中需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0.5 说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干扰因素。
10.6 单一代谢产物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遗传代谢病信息,应建立代谢物模型来研究相关疾病。
10.7其他局限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按照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内容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检测限、企业内部参考品符合率(如适用)、准确性、线性、特异性等。各项评估应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和结果。应将临床评价的试验结果纳入,包括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样本情况、试验结果等内容。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2.2 检验过程有关的有机溶剂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操作和废弃的注意事项。
12.3 相关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方法来进行试验。

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
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染色体异常的类型包括染色体数目异常、结构异常(包括异位,倒位导致的基因断裂和融合)、扩增、缺失等,例如,产前羊水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异常,白血病患者骨髓细胞中的BCR/ABL基因融合等。
检测人类染色体异常的方法有染色体核型分析、原位杂交法、PCR法和高通量测序法等,不同方法在检测染色体异常类型、片段大小、操作要求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进行注册审批方可上市的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原位杂交法是指根据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在与目标DNA配对的核酸片段(探针)上标记染料,该探针与待检样本中相应的核酸片段在一定条件下特异结合(杂交),形成双链核酸,借助于显微镜观察并记录形成杂交双链的类型和数量,从而判断待检样本中目标DNA正常与否的检测方法。本指导原则是基于荧光原位杂交法撰写而成,对于显色原位杂交法和银增强原位杂交法等亮视野原位杂交法不适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样本类型为人类细胞样本,不适用于在石蜡包埋的细胞学和组织学切片上进行检测的试剂和微生物检测试剂。
本文是针对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注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按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包括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一)综述资料
1.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检测的靶序列(TS:Target sequence),包括靶序列的长度,异常类型,保守性信息。说明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该异常在适应症中的发生情况和频率,适应症的发生率、适用人群等。说明具体临床意义,例如:是否用于辅助诊断、分型诊断、治疗方案选择、预后判断、微小残留病灶监测等。介绍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包括杂交反应和信号结果。描述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参考品的制备和确认方法。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对同类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检测位点、样本类型、荧光信号标记及临床应用等进行对比分析,以阐明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优势和局限性。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提供被测物与预期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可控;如主要原材料为购自其他供应商,应详述每一原材料的外购方来源,外购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或性能指标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1. 探针:明确探针类型(序列特异性探针,着丝粒探针等),提供该探针序列的选择依据,明确探针的大小和结合位点的基因组图谱位置,可采用FISH分析结合染色体显带的方法进行定位,使用标准染色体条带/基因定位命名法报告精确位置。如靶序列存在多种异常形式(例如断裂点不同),应合理设计探针避免漏检。探针结合位点的基因组图谱位置应唯一,检索基因组数据库,排除靶序列与基因组其他区域的序列同源性。应对探针的浓度、纯度及标记的荧光信号基团进行核实,并进行功能性试验验证其检测性能。探针如为企业自己生产,应描述克隆培养、鉴定、荧光标记和纯化等过程;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
2. 荧光染料:描述荧光染料的名称和详细特征,例如其最大发射/吸收波长,持续被激发光源照射时的抗淬灭能力等。
3. 杂交缓冲液:描述配方组成和质量标准,确认其可提供合适的离子和杂交环境。
4. 背景信号封闭剂:描述采取的降低背景信号的方法,如果采用背景信号封闭剂(例如:人 Cot-1 DNA),应研究不同浓度的封闭效果,从而确定最终用量。
5. 细胞核复染剂:一般包含二脒基苯基吲哚(DAPI)和抗褪色剂,用于细胞核DNA的染色,同时防止荧光信号淬灭。描述配方组成和质量标准。
6. 质控片(如有):建议试剂盒中包含经验证的质控片,以利于统一结果判读标准,并可辅助改善实验室间精密度和准确度。如试剂盒中包含质控片,应详述制备和确认方法。质控片样本来源可为已知结果的临床样本或细胞系,各质控片的结果要求应经过验证,予以明确。
7. 企业参考品:应包含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详细说明参考品的样本类型、组成、制备和保存情况。参考品应经染色体核型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认其阴阳性。阳性参考品应涵盖主要染色体异常信号类型,阴性参考品主要验证干扰和交叉反应的情况,特异性参考品验证探针杂交位点的特异性,精密度参考品验证产品重复性。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可采用临床样本或细胞系,特异性参考品应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如产品适用多种样本类型,且各样本类型间存在显著性能差异,需分别设置企业参考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应描述主要生产工艺及确定依据,详述探针标记、工作液配制、检验、分装、包装等工序以及各个步骤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可用流程图表示。
申请人应建立适当反应体系,以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如果产品涉及样本处理和检测过程的不同方案,应对各方案的一致性予以验证。应对下述内容进行研究,评价指标包括探针信号强度,杂交效率,交叉杂交,非特异性结合及背景强度。
1. 样本要求
1.1样本采集:研究确定样本采集时间(例如特定孕周范围内),最佳/最小采集体积和检测用样本量。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例如:羊水细胞、绒毛膜细胞、脐血细胞、骨髓细胞、外周血细胞,新鲜样本或培养样本),应分别予以研究。明确检测的细胞阶段,例如:间期和/或中期。
1.2样本固定和制片:应对低渗时间、预固定时间、滴片细胞密度等进行研究。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例如培养和未培养细胞,细胞悬液玻片、细胞涂片和经流式细胞仪分选的细胞玻片,应分别进行研究。
1.3 玻片预处理:对预处理条件进行研究,如需蛋白酶消化,应对消化条件进行重点研究,优化蛋白酶的用量和消化时间,尽量减少消化不充分造成的非特异性结合,同时避免消化过强造成DNA损失。如产品适用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应分别进行研究。
2. 试剂用量:对探针等各试剂成分的用量进行优化。采用不同用量进行试验,通过平衡全部探针杂交信号强度和非特异信号/背景强度,选取最佳使用量。
3. 反应条件:反应条件对于提高杂交效率,减少交叉杂交至关重要。优化变性温度和时间,杂交温度和时间,研究不同杂交仪或替代仪器的适用性,研究杂交后洗涤条件(主要包括洗涤液组分、洗涤温度和洗涤时间)。试剂盒中包含多种探针时,需对每种探针均进行杂交反应条件优化,最终选择试剂的最佳反应条件。
4. 计数细胞量:提供结果判读需要计数的细胞量及确定依据。计数细胞量和适用样本类型、预期用途、试剂的杂交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因素有关。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使用多批产品进行研究,建立稳定可靠的性能指标。需提交在产品研制和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包括方案设计、研究方法、材料和设备、试验数据(包括代表性彩色图片)和结果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指标进行研究:
1. 探针敏感性
试剂中探针结合靶序列的能力,也称为杂交效率。可通过研究靶序列被检测到的概率进行评估,例如:分析n个细胞中的2n条染色体,显示各荧光信号的染色体比例应不低于95%,可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进行评估。
2. 探针特异性
试剂区分样本中靶序列与其他序列的能力。可通过研究因交叉杂交出现假阳性信号的细胞比例进行评估,采用处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养液)淋巴细胞进行检测,结合显带技术,观察杂交信号是否特异结合到靶序列。
如果出现交叉杂交,考虑靶序列与交叉杂交序列的同源性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相似染色体异常类型等问题。确定分析特异性的接受标准,例如:出现交叉杂交的细胞比例≤5%。建议按照下述规则报告中期细胞的结果:
A、在靶序列之外其他位置检测到信号的细胞比例;
B、每个细胞/每份样本中不同交叉杂交染色体/区域的数量。
C、使用标准系统命名,确定所有交叉杂交的染色体位置,并描述这些非靶序列。
3. 阴、阳性符合率
采用多例已知结果的临床样本进行制片检测。阳性样本应包括靶序列的所有染色体异常类型/信号类型。阴性样本应包括野生型和易混淆异常。
4. 精密度
研究试剂在各种条件下,不同染色体异常类型和比例(尤其是医学相关水平附近)的精密度。应对批内和批间差异进行研究,考虑运行内、运行间、日间、人员间、实验室间等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检测结果应一致或者变异系数CV%在合理范围内。
5. 最低检出限:
试剂检测阳性细胞占全部细胞的最小百分比。采用经合理方法确定阳性细胞比例的不同样本,或采用阴、阳性细胞按不同比例混合的方法,设置多个梯度,建议采用 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出限确定的标准。
6. 干扰物质
说明样本中潜在的干扰物质,样本处理和制片过程中的干扰物质,采集过程中可能的其他细胞污染等,研究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7. 如果产品适用多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应尽量采用临床样本,分别提供每种样本类型的性能评估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区分染色体异常与否的阈值。应入组已知靶序列异常状态的临床样本,包括阳性、阴性和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研究预设阳性判断值,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OC)的分析方法。如申报产品检测阳性样本难以获得,可采用其他方式预设阳性判断值且应说明其合理性。申请人应采用一定数量的阳性和阴性样本对预设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如果试剂盒适用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对所有样本类型的阳性判断值进行验证。如果涉及不同染色体异常类型和/或信号类型,可能需要设置两个或多个阳性判断值,此时应分别进行研究和验证。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1. 试剂稳定性: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稳定性、光照稳定性的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数据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2. 样本稳定性: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储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研究确定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包括采集后样本保存和处理后细胞、玻片保存。杂交后玻片的信号会随着温度升高、时间延长而减弱,应研究在何种保存条件和时间内荧光信号强度不受影响。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办法》、2014年第44号公告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机构,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1. 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细胞遗传学检测能力,操作者、阅片者应在荧光原位杂交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不同产品对临床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的要求可能不同,申请人应综合产品预期用途进行考虑,例如:基于产前辅助诊断用途,临床研究机构应为已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机构和人员应遵循《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 临床试验方案
2.1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机构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2.2对于临床样本应在方案中明确采集时间、样本类型和样本质量的要求,该类要求应与产品说明书中相应内容一致。
2.3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在被排除出临床试验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完全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2.4临床试验过程中,各家机构应按照说明书描述,遵循一致的判读标准,包括细胞选择、判读分析和结果解释等。
2.5如需提供随访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随访操作及记录人员、复核人员、随访方式、随访项目、判定依据、随访时间周期及间隔、随访终点等。
3. 试验方法
3.1一般情形下,申请人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反应原理,检测方法等因素,采用临床试验机构已建立的临床参考标准(例如:染色体核型分析,跟踪随访等)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的临床敏感性和临床特异性,从而证明其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应详细描述所采用的临床参考标准,确保其选择的合理性。
3.2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亦可采用考核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以下称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证明两者等效,从而间接证明考核试剂临床性能满足预期用途的要求。对比试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应充分考虑对比试剂的预期用途、适用样本类型、最低检出限等性能,确保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具有明确可比性。
3.3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临床试验,如果申报产品预期用途为指导用药,应提供指导用药相关证据。如申报产品具有治疗监测、预后判断等预期用途,应设计相应试验方案,例如治疗前后的跟踪研究,必要时进行随访研究等。如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参照执行。
4. 受试者选择及阳性例数
临床试验应以申报产品适用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疾病类型应涵盖申报产品声称的疾病种类,例如疾病的不同类型和病程分期等,应纳入一定数量的医学决定水平附近样本。对于阴性病例的选择,应考虑验证干扰和交叉反应的需要,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明确给出样本量的确定依据,建议从统计学原则和阳性样本获得可行性角度综合计算阳性例数,临床试验阳性样本量原则上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如产品检测多个靶序列,每个靶序列应单独估算阴性/阳性例数;如申报产品检测的某一靶序列异常形式存在差异且均具有临床意义(例如主要断裂点和次要断裂点),每种异常形式均应有一定量的阳性例数。如申报产品检测的染色体异常类型较为罕见,可酌情减少阳性例数,但应确保试验结果能对试剂进行安全有效性评价。
若产品适用于多种细胞样本类型,应对所有样本类型均进行临床验证。
5. 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与指标,如灵敏度/阳性符合率,特异度/阴性符合率,准确度/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等。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采用kappa检验验证两种试剂/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给出一致性检验的结果。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注意不一致样本的复核结果不应纳入到上述统计中。必要时需对不同的受试者进行分层统计分析。
6. 不一致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方法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方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状态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在附录中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产品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外观、荧光信号强度、敏感性、特异性、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精密度等。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标准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九)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描述样本类型、靶序列和异常类型。
例如:本产品用于检测羊水细胞中的13、18、21、X和Y染色体的数目。本产品用于定性检测白血病患者骨髓样本中的BCR/ABL融合基因。
1.2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及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应包括对适用人群特征的介绍,例如高危人群,临床疑似或已诊断患有某疾病的人群。
1.3 根据产品预期用途,进行合理限制,例如:本产品仅检测靶向染色体数目异常,不能检测其他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
1.4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不得作为临床诊断或排除的唯一标准。
2.【检测原理】
详细说明产品的检测原理,应包括探针、荧光信号标记和结果观察等信息,建议结合文字和图示对探针类型、长度及位点进行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应包括探针信息和质控片(如有)的样本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和仪器的名称,质控片(如适用)的名称与货号,化学制剂的纯度和浓度(如适用),仪器的配置和功能要求,耗材的规格(材质)要求。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冻融次数限制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应包括避光的要求。如试剂盒包含质控片还应在此处明确质控片的稳定性。应注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适用仪器】
明确配套荧光显微镜的配置要求,应具备合适放大倍数的目镜、物镜和油镜,具备相应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的滤片组/滤块。
6.【样本要求】
6.1样本的类型和采集:明确适用样本类型,采集时间和采集体积,所用抗凝剂(如适用)。应明确说明在取样过程中如何避免被其他细胞或外源DNA污染。如需培养,应说明细胞培养的具体方式。
6.2样本的稳定性:明确样本采集后和处理后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
7.【检验方法】
7.1试剂配制:描述方法步骤,配制后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试剂的反复使用次数,何种情况下即表明试剂变质,DAPI等致癌物的操作注意事项等。
7.2 样本处理及玻片制备:详述低渗、固定、滴片、老化、预处理等步骤,应与前期研究资料一致。不同样本或玻片类型可能操作不同,应分别予以描述。
7.3 变性、杂交、洗涤、复染:详述操作步骤,包括处理时间、温度、注意事项等内容。
7.4 玻片储存:说明在何种保存条件和时间内荧光信号强度不受影响。
7.5观察和结果分析:
描述可读取样本片,例如:探针杂交信号应明亮、清晰、易分辨,背景应为黑色,无点状或朦胧荧光。
描述可读取细胞,例如:细胞分布合理,无重叠,细胞结构完整,边界清晰等。
细胞计数:计数一定数量的细胞核,调焦找到每个核内的所有信号。明确正常信号和异常信号的特点,可能涉及多种异常信号,均应详细说明。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法明确对细胞和信号计数或不计数的规则,用列表的方式列举结果观察中遇到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案。说明当细胞核数量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质量控制:质控片应和样本同时进行检测,以监测实验的完成情况,并判断信号计数的准确性。明确质控片的使用频率,对质控片的判读标准应与样本一致。如试剂盒中包含质控片,应介绍其样本来源和结果信息;如试剂盒中不包含质控片,应明确配套使用的质控片信息。明确各质控片的结果要求和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措施。
8.【阳性判断值】:应明确阳性和/或阴性的全部信号类型及对应的阈值,应与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一致。
9.【检验结果的解释】:按要求计数一定数量的细胞核后,根据阳性判断值,对结果做出正常或异常的解释。可结合图示的方式,对不同信号类型进行解释。明确何种结果需进行扩大计数,或重新杂交,或判断实验无效。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和检测方法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请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条款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阐述。
10.1本产品的检测结果应结合其病史、危险因素及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临床诊断,不可仅凭本产品的检测结果采取任何不可逆的治疗措施。
10.2如果样本污染/细胞数量不足/样本片准备不当,实验结果将无效。
10.3描述本产品不能检测的其他异常信号类型,例如罕见异常,其他染色体结构异常、低水平嵌合等。
10.4描述本产品能够检测但不能区分的信号类型。
10.5指出具体样本类型检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例如:产前染色体数目检测试剂,在检测绒毛膜样本时,可能因嵌合现象影响产品可靠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特征和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外观:描述产品各成分的外观状态。
11.2探针敏感性:说明敏感性研究的细胞类型、试验方法及结果。
11.3探针特异性:说明特异性研究的细胞类型、试验方法及结果。
11.4阴、阳性符合率:说明阴阳性样本信息和符合率结果。
11.5精密度:说明批内、批间精密度及不同时间、地点和人员之间的精密度。
11.6最低检出限:明确产品可以检测的低比例嵌合水平下限。
11.7 干扰物质:明确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8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2.【注意事项】
12.1生物样本的安全性警告。
12.2 试剂的安全性警告。
12.3 使用非说明书描述的配套试剂,可能会影响结果。
12.4 未按照说明书进行标准操作,会对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12.5 所有涉及荧光染料的溶液或玻片储存或操作均应避光或在弱光下进行。
12.6应严格控制反应温度,使用校准过的温度计测定溶液、水浴槽和温箱温度,或者定期校准相关仪器。
三、名词解释
临床参考标准: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健康状态、疾病状态、疾病进程、指导临床处置的疾病或健康状态等)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包括: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的专家共识或临床上公认的、合理的参考方法等。临床参考标准可能是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

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一)临床背景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SA)为革兰阳性球菌,是葡萄球菌属的一种,分布广泛,多种动物和人均有易感性,是临床上常见的致病菌。随着抗菌药物的使用,逐渐出现耐药型金黄色葡萄球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MRSA)。MRSA具有多重耐药性,不仅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耐药,也对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和喹诺酮类药物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耐药,其对不同抗菌药物的耐药率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并有不同的变化趋势[1-4]。
MRSA分为医疗机构相关性MRSA(healthcare-associated MRSA,HA-MRSA)、社区相关性MRSA ( community-associated MRSA,CA-MRSA )和家畜相关性(Livestock- associated MRSA,LA-MRSA)。CA-MRSA 和HA-MRSA 、LA-MRSA在微生物学、细菌耐药(如HA-MRSA相较于CA-MRSA表现出更多多重耐药)及临床特点方面(如感染部位)有较大差异,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将两者进行区分[5]。但由于人员在医院和社区间不断流动,CA-MRSA 和HA-MRSA 的差异日渐缩小。MRSA的分型有多种方式,如SCCmec、spa基因分型、多位点序列分型(MLST)、基于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的分型等。
MRSA的耐药机制可能是由于MRSA受到外界刺激后本身固有耐药基因被激活或是引入了外来的耐药基因并激活[6,7]。目前临床分离的MRSA菌株均对β-内酰胺抗菌药物耐药,大部分耐药是由mecA、mecC基因介导,但是小部分MRSA不携带mecA基因,存在其它耐药机制。
目前SA的临床检测方法包括:分离培养、染色观察、血浆凝固酶试验、生化鉴定、质谱鉴定及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耐热核酸酶(nuc)基因、SA保守基因16S rRNA和SA多种毒素基因。
MRSA的检测方法包括头孢西丁纸片扩散法、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苯唑西林琼脂筛选法、青霉素结合蛋白(PBP2a)乳胶凝集法、显色培养基法、自动化药敏检测以及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mecA基因方法。
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协会(CLSI)推荐用于MRSA的检测方法有:纸片扩散法、2%NaCl肉汤/琼脂稀释法和苯唑西林琼脂筛选法,这些检测方法均需要在33-35℃条件下孵育24小时。
目前临床推荐选择头孢西丁筛查试验进行MRSA的检测,还可以选择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
MRSA/SA的临床检测样本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鼻拭子、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品等人体样本和培养物。不同样本类型可能适用于不同的临床预期用途:如用于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的监测,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感染,用于临床需进行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等。
(二)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常见方法包括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基因芯片法等。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基于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对产品相关申报资料提出要求,其他方法的相关产品可依据方法学的具体特点参照执行。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等内容,其中,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申报产品所检测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基因的选择依据、耐药突变位点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相关性,基因选择的依据及覆盖的耐药菌的情况,产品验证覆盖的耐药菌株及其在我国的流行特征;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耐药基因型(包含不同分型方式下的分型,如SCCmec型、spa型以及PFGE分型)、尚未验证的耐药菌株型别;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所检菌株覆盖情况、检测的最低检出限及不同菌株和型别间的交叉反应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主要为PCR方法,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DNA聚合酶、dNTP、尿嘧啶糖基化酶、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试剂盒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质控品的确认试验资料;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原材料选择、来源、质量指标、参考品的制备及阴阳性的确认过程等。
1.引物和探针:包括申报产品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以及内对照的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针对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预期适用的型别进行检出准确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可采用扩增靶序列与SA和MRSA基因组比对研究的方法,最终确认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检查、浓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2.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其质量标准如下:
2.1 DNA聚合酶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
2.2 如申报产品中包含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应对其酶活性及热稳定性等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规定。
3.dNTP: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原理介绍、主要组成、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资料。
5.试剂盒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质控品来实现,针对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申请人应明确质控品的来源、质量标准、质控品阴阳性的确认方法及相关验证资料。申报产品的质控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5.1阳性质控品中应含有包含试剂盒所检靶序列的DNA,应使用MRSA/SA分离灭活菌株。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如Ct值)。
5.2 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靶序列的基因,阴性质控的基质应与实际样本基质一致或接近,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3 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如Ct值)。
6.企业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确认等试验资料。
企业参考品应充分考虑产品检测靶物质的各种基因型别和耐药菌株,考虑产品验证的性能需求进行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6.1阳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采用多个临床流行分离菌株、含有菌株纯化的基因组DNA等,包含申报产品声称的应检出的MRSA/SA基因型。应覆盖我国主要的流行耐药菌株,包含不同分型方式下的分型,如SCCmec型、spa型以及PFGE分型等。
6.2阴性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MRSA和SA的特异性分别进行评价的要求,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其他葡萄球菌、革兰阳性菌菌株和其他病原体样品,特别是可能存在潜在竞争抑制的甲氧西林敏感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
6.3 检测限参考品
检测限参考品应分别针对MRSA和SA每个分析物靶基因和不同样本类型设定连续稀释的参考品,应使用处于对数增长期的菌进行制备,明确每个参考品的活菌数,以CFU/mL表示。应明确CFU的确定方法。
6.4 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使用菌株针对每个检测目标物设定一组参考品,包括阴性、低阳性高阴性(低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结果为阴性)、弱阳性(略高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95%阳性)、中等阳性(高于临界值,预期检测结果100%阳性)四个水平。
如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建议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设定不同的参考品基质,应与实际样本类型基质一致或相似,模拟基质应经证实与天然基质无显著差异。
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主要原材料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则需针对供应商的选择提供评价数据,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该原材料进行的质量检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和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如鼻拭子、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拭子样本、血培养瓶培养分离样本等,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评价、干扰验证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如适用)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针对声称样本类型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 最低检测限
申报产品最低检出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出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应使用临床分离获得的特征良好的MRSA/SA分离菌株进行最低检测限研究。所选菌株建议包含来自不同地区的MRSA/SA,以涵盖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遗传多样性,应覆盖不同分型方式下的不同分型,如SCCmec型、spa型、PFGE分型,涵盖我国不同地区临床常见型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研究试验应使用上述选定的多种有代表性的MRSA/SA分离菌株进行连续稀释,以CFU/mL为检测单位,如引入DNA拷贝数作为单位,应确定两者之间的换算关系。稀释基质应根据产品声称的样本类型分别配合相应的基质。如样本类型为鼻拭子或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建议使用阴性鼻拭子或阴性皮肤及软组织拭子洗液或模拟基质进行稀释,如可使用含生理盐水、粘蛋白及人类基因组DNA的基质作为鼻拭子样本替代基质,使用含白细胞、红细胞、血浆的基质作为皮肤及软组织拭子样本的替代基质;如样本类型为经血培养瓶培养并确定含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本,应使用含人血液和适配的血液培养基作为模拟基质,并应添加高浓度的常见感染菌。可将模拟样本稀释液培养一段时间。无论使用何种模拟或替代基质,应进行基质比对性试验证明替代基质与临床实际样本的等效性。
将各稀释液重复检测3-5次,预估检测限范围后制备至少20份检测限浓度样本,证实MRSA/SA检出率达到95%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针对不同的血培养瓶或血培养系统,应分别验证检测限是否一致。
3.包容性
应通过实验证实产品能够检出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中存在的基因多态性的MRSA/SA。在实验验证菌株纳入时考虑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进化结构,常见克隆系和型别,并纳入不同SCCmec型、spa型、PFGE类型的菌株。建议检索近年国内相关文献报到并收集各地区、不同菌株(社区和医院内感染,鼻腔、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等)进行菌株验证。被验证细菌的浓度应接近检测限水平,所有菌株应进行鉴定和浓度测定。并应在预期可能存在高浓度(高于106CFU/mL)的其他感染菌如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MSSA)和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情况下进行试验。
4.申请人应对申报产品精密度指标做出合理要求。精密度评价使用菌株配制的企业参考品或相应临床样本进行,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4.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检测批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4.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4.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参考品或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4个水平:阴性、低阳性高阴性(低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结果为阴性)、弱阳性(略高于临界值,预期重复检测95%阳性)、中等阳性(高于临界值,预期检测结果100%阳性),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5.分析特异性
5.1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的验证应结合样本来源进行,针对不同样本类型考虑可能共生的潜在的交叉反应病原体。应使用高浓度交叉反应病原体(如高于106CFU/mL的细菌和酵母,高于105PFU/mL的病毒)进行交叉反应验证,以明确是否存在交叉反应所致的假阳性。
针对鼻拭子样本,应考虑在鼻中的致病菌和共生菌,如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MSSA)、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CNS)、耐甲氧西林表皮葡萄球菌(MRSE)、革兰阴性杆菌(GNR)、革兰阴性球菌(GNC)、奈瑟菌、莫拉菌、酵母菌、革兰阳性杆菌(CPR)、革兰阳性球菌(GPC)等,以及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代表菌株。
针对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样本或检测来自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经革兰染色证实为革兰阳性球菌的样本,应纳入更多微生物,包括皮肤菌群。对于血培瓶来源的样本无必要进行病毒交叉反应验证。
5.2微生物干扰
同样采用上述潜在交叉反应微生物,评价潜在微生物干扰,即是否对MRSA/SA临界水平样本检测产生干扰。建议采用存在于各标本类型的(鼻拭子、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样本)和代表不同MRSA基因型的至少两个MRSA菌株在临界水平进行微生物干扰试验。
5.3干扰物质
评价各样本类型中可能存在的干扰物质是否对检测造成干扰。建议采用存在于各标本类型的(鼻拭子、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样本)和代表不同MRSA基因型的至少两个MRSA菌株的临界浓度对干扰物质(潜在最高浓度)进行验证。鼻拭子样本的干扰物质应考虑血液、鼻腔分泌物或黏液、鼻腔用药。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样本的潜在干扰物应考虑血液、脓液、血浆、常用外用抗菌药、抗生素等皮肤用药。血培养瓶样本的潜在干扰物质应考虑血培养基、树脂及活性炭等,具体结合培养瓶类型确定。
6.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MRSA/SA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7.其他性能研究
如携带污染的验证,使用高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交叉检测多次运行,考察设备多样本检验是是否存在携带污染。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针对每个目标物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申请人应选取适当的足够数量的临床样本进行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内容,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判定(可重点参考YY/T 0316的附录H),对每一危害处境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试剂的主要危害大致可包括三个方面,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
1.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生物学:如细菌、病毒引起的交叉感染、检测完成后剩余样本、试剂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引起的交叉感染。
化学:如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残留引发的危害。
2.操作危害
不正确的测量:
如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测量,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使用未经验证的不同厂家的分析仪或使用未经正确保养或校准的仪器,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外使用产品,可能造成测量误差过大。
3.信息危害
如说明书或标签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清楚易认。
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书中未对限制充分告知,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储存条件、消毒方法、维护信息,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八)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研究方法
1.1建议采用前瞻性临床试验对拟申报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以SA和MRSA鉴定和药敏检测临床参考方法作为对照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应结合形态学、凝固酶试验和生化鉴定等方法,药敏方法建议使用头孢西丁纸片法或苯唑西林微量肉汤/琼脂稀释法(MIC),证明拟上市产品的临床性能和预期用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对应的不同预期用途,分别设计临床试验进行研究。
1.2为验证拟申报产品靶核酸检测的临床准确性,临床研究应选择部分临床样本进行与已上市核酸检测试剂或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参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所选对比试剂检测靶基因应与拟申报试剂一致,方法性能可比,且临床公认质量较好;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
2.临床试验病例数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本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拟申报产品相对于临床参考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临床总体样本量应分别考虑SA和MRSA阳性和阴性样本量的统计需求,综合估算。SA和MRSA的临床试验阳性样本例数的估算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考核试剂的SA鉴定和MRSA药敏检测灵敏度目标值建议均不低于95%。通过参数估计(含相应可信区间估计)的方法证明产品针对SA鉴定和MRSA药敏检测的灵敏度不低于目标值,可参考如下样本量公式计算。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目标值,PT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SA和MRSA的阴性样本量的估算可不采用目标值法,建议根据预实验获得的特异度的预期值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评价指标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一般取P的95%可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值为0.05-0.1。
同时总体样本确定时应考虑到培养鉴定的成功率、其他可能造成样本脱落的情况以及可能需要纳入的干扰等适当增加样本量。针对每一种预期用途临床试验总病例数均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
3.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鉴于不同地区及医疗机构中SA/MRSA流行情况的差异,建议选择不同地区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病例选择应根据产品声称预期用途中使用的样本类型及适用人群进行选择,如临床背景内容中所述,该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时对应不同的临床预期用途,采用鼻拭子样本的试剂用于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时,应采用医疗机构中的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病例进行临床研究;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时,应采用临床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病例进行临床研究;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本用于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时,应采用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且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患者作为病例进行临床研究。同时适用于上述不同样本类型时,应分别进行相关病例的临床研究。
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到试剂所适用的各类人群的潜在差异,如年龄、性别、病情等。
同时应关注样本中其他病原体的存在情况、内源和外源干扰因素。
5.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6.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7.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临床灵敏度、特异度等。常选择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的定性检测结果。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灵敏度结果的95%置信区间下限应高于目标值。应分别对SA和MRSA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统计和分析。
对于不一致样本,应在方案中明确是否需进一步复测或确认,并对不一致原因进行分析。
8.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精密度精密度。
9.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9.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9.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9.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9.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9.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9.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9.2.1 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9.2.2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血清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各种血清型的样本例数。
9.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9.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收集、样本保存、样本检测、结果处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等。
9.3统计学分析
9.3.1 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9.3.2 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如四格表卡方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9.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9.5其他
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该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性能指标应依据分析性能评估试验结果确定,检验方法应明确具体操作方法和使用的样本及参考品情况。
该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十)产品检验报告
应提供该产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提供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和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人鼻拭子、鼻拭子、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品等样本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2)明确试剂不同样本类型的临床意义,如鼻拭子样本用于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包括重症监护病人、手术病人及长期护理病人等MRSA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拭子用于结合其他实验室检测如微生物培养等辅助诊断MRSA/SA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血培养瓶测定为阳性微生物生长并显示包含由革兰染色法产生的革兰阳性球菌(GPC)的样本用于临床需进行血培养检测的患者MRSA/SA感染的辅助诊断等。
(3)SA和MRSA流行特征介绍。
(4)简单介绍待测目标的特征,如待测靶基因特征及与SA和MRSA的关系等。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即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当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时,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并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及预处理要求、运输要求、保存条件及期限等。特别是样本采集所需设备及保存液,需特别明确供应商、货号及注册证号(如有)。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的要求等。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明确说明样本的阳性判断值。
9.【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对照品、内标的正确结果要求,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2)基因检测结果仅能覆盖耐药机制为相应基因(如mecA基因和或mecC)的耐药结果,但是小部分MRSA不携带mecA和/或mecC基因,存在其它耐药机制,可能出现漏检。
(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结果并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4)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合理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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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也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即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s)的主要原理:受到结核分枝杆菌抗原刺激致敏的T淋巴细胞(T细胞)再次遇到相同抗原时可产生γ-干扰素,IGRAs通过检测全血或者分离自全血的外周血单个核细胞(PBMC)在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刺激下产生的γ-干扰素,判断受试者是否存在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目前,国际上较成熟的IGRAs有两种:一是采用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方法检测全血中致敏T细胞再次受到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刺激后释放的γ-干扰素水平;二是采用酶联免疫斑点技术(ELISPOT)方法测定在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刺激下,外周血单个核细胞中能够释放γ-干扰素的效应T细胞数量。
上述两种检测方法的原理类似,检测技术和操作程序略有不同,采用的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主要存在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中,在卡介苗和大多数非结核分枝杆菌中缺失。
目前,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免疫学检测技术,如ELISA或ELISPOT技术等,以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抗原刺激T细胞产生的γ-干扰素为检测靶标,对人静脉全血中的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可用于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检测或用于结核病的辅助诊断。本指导原则所述内容是针对结核病辅助诊断预期用途的,对于预期用途为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的申报试剂,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ELISA和ELISPOT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方法,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预期用途、方法学、检验原理、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刺激抗原以及最低检测限等方面写明申报试剂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如所用刺激抗原为新发现的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则应详细论述其能提高该类试剂灵敏度和特异性的科学依据,并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抗原肽/重组抗原、抗体、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标准品(γ-干扰素)、酶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的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或性能指标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企业参考品:申请人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详细的来源、制备和确定等资料。
对于采用ELISPOT方法的申报试剂,企业参考品至少应包括: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其中,阳性参考品建议采用结核病患者(菌阴和菌阳)的全血,阴性参考品建议采用健康人和其他易混淆疾病患者的全血,精密度参考品建议采用结核病患者的全血。如申请人采用除全血之外的其他样本形式作为企业参考品,请提交申请人所采用的企业参考品的组成、来源、稳定性、延续性、性能可控性等详细的理论和试验数据。
对于采用ELISA方法的申报试剂,企业参考品至少应包括: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线性参考品、准确度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等。其中,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的设置可参考ELISPOT方法申报试剂的相关要求。最低检测限参考品、准确度参考品和线性参考品,主要考察ELISA部分的性能,可采用含有γ-干扰素的溶液(建议采用血浆作为基质溶液)。
对于阴性/阳性对照:申报试剂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阳性、阴性对照来实现,申报资料应详细描述各种对照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ELISA和ELISPOT方法建立的,对于采用上述方法学的结核细胞类检测试剂,建议至少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阳性对照一般采用外周血单个核细胞非特异性刺激物,用于质控外周血单个核细胞功能是否正常,避免产生假阴性。阴性对照用于控制细胞在活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因子的非特异性影响,避免产生假阳性。
标准品(如适用)的选择及质量标准:应详细描述标准品原料的来源、制备、纯度、浓度(或复溶后浓度)、分子量、功能活性等的确定和验证资料。
多肽/重组抗原的选择及质量标准:应详细描述多肽的来源(来自何种抗原)/重组抗原的来源、组成、分子量、纯度、浓度、重组抗原的内毒素含量、刺激活性、特异性等的确定和验证资料。如为冻干抗原,还应设置水分含量的质控标准。
抗体的选择及质量标准:应详细描述抗体的来源、纯度、浓度、分子量、刺激免疫原、效价和功能活性等的确定和验证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制工作液、分装和包装等,可用流程图表示。应提供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方法和数据等。
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应能对产品说明书中检验方法部分涉及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等,提供确定的依据,包括试验方法和数据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对申报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的试验方法、内控标准、实验数据和统计分析等。对于结核分枝杆菌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对于采用ELISA方法的申报试剂
检验方法分为两大部分:(1)将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与全血样本共培养,获得含有γ-干扰素的血浆样本;(2)以γ-干扰素标准品做标准曲线,对第(1)步的血浆样本采用ELISA方法进行定量检测。基于该方法学的分析性能,需要对上述两方面的性能均进行验证。
1.1最低检测限
申请人可采用合理方法确定和验证申报试剂的最低检测限。建议采用含有系列γ-干扰素稀释浓度的样本,对每个浓度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选取测定平均OD值-2SD大于0浓度测定平均OD值+2SD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浓度。
1.2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确定的研究应使用高值样本(采用血浆基质,采用可溯源至国际校准品的方法对血浆样本中的γ-干扰素进行定量)进行梯度稀释,稀释液应使用血浆,应包含接近最低检测限的临界值浓度。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确定申报试剂的线性范围。
1.3准确度
可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评价,如:与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回收试验或者方法学比对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4分析特异性
1.4.1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的验证主要考虑全血自身含有的细胞因子或全血刺激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细胞因子与申报试剂所用γ-干扰素抗体对是否存在交叉反应。需要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细胞因子包括:IL-1α、IL-1β、IL-2、IL-3、IL-4、IL-5、IL-6、IL-10、IL-12、TNFα、IFN-α和IFN-β等。建议在0浓度γ-干扰素水平和中浓度γ-干扰素水平分别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
同时,建议申请人采用一定数量的其他常见分枝杆菌感染患者的全血样本进行试验,评价申报试剂的特异性。
1.4.2干扰物质
应对全血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包括:抗凝剂、甘油三酯、血红蛋白、胆红素、类风湿因子、抗核抗体、抗线粒体抗体和免疫抑制剂等。建议采用含有不同浓度γ-干扰素的血浆样本分别进行干扰物质的验证,给出不会对γ-干扰素检测值产生干扰的最高干扰物浓度。
1.5精密度
1.5.1采用全血样本进行试验的精密度:分别采用阳性全血样本和阴性全血样本,进行不少于10次重复检测,判断检测结果的阴阳性,多次重复检测结果应一致。
1.5.2采用含有γ-干扰素的血浆样本进行试验的精密度:建议在γ-干扰素低浓度和中等浓度2个浓度水平分别进行验证。
1.5.2.1低浓度样本:γ-干扰素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n≥20)。
1.5.2.2中等浓度样本:采用中等浓度的样本进行重复检测,CV≤15%(n≥20)。
1.5.3申请人应设置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以便对批内/批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1.6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建议选择至少15份健康人和其他易混淆疾病患者的全血样本进行试验,上述健康人和患者应包括不同等级的结核菌素(PPD)皮试人群。
1.7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建议选择至少20份结核病患者(至少10例菌阳,至少10例菌阴)全血样本进行试验。
1.8标准品的溯源资料
γ-干扰素具有国际标准品,建议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至国际标准品。申请人应提供从国际标准品到产品标准品的溯源链以及各级赋值资料。
2.对于采用ELISPOT方法的申报试剂
检验方法为:将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与分离的外周血单个核细胞(PBMC)共培养,活化刺激PBMC分泌的γ-干扰素被微孔板上包被的单克隆抗体捕获,再用酶标记的另一个单克隆抗体进行反应显色,一个斑点即代表一个细胞,计数斑点的多少,从而判断是否存在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的细胞免疫反应。基于该方法学的分析性能,需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性能验证。
2.1分析特异性
2.1.1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的验证主要考虑PBMC刺激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细胞因子与申报试剂所用γ-干扰素抗体对是否存在交叉反应。需要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细胞因子包括:IL-1α、IL-1β、IL-2、IL-3、IL-4、IL-5、IL-6、IL-10、IL-12、TNFα、IFN-α和IFN-β等。建议在0浓度γ-干扰素水平和中浓度γ-干扰素水平分别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
同时,建议申请人采用一定数量的其他常见分枝杆菌感染患者的全血样本进行试验,评价申报试剂的特异性。
2.1.2干扰物质
应对全血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包括:抗凝剂、甘油三酯、血红蛋白、胆红素、类风湿因子、抗核抗体、抗线粒体抗体和免疫抑制剂等。建议采用全血样本进行干扰物质的验证,给出不产生干扰的最高干扰物浓度。
2.2精密度
采用全血样本(包括高斑点数样本、中等斑点数和低斑点数样本)分别进行精密度评价,进行不少于10次重复试验,判断检测结果的阴阳性,多次重复检测结果应一致。同时,还应计数检测孔斑点数,计算其CV值,CV值应≤25%。
申请人应设置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以便对批内/批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2.3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建议选择至少15份健康人和其他易混淆疾病患者的全血样本进行试验,上述健康人和患者应包括不同等级的结核菌素(PPD)皮试人群。
2.4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建议选择至少20份结核病患者(至少10例菌阳,至少10例菌阴)全血样本进行试验。
(五)阳性判断值的研究资料
此类试剂的阳性判断值较为复杂,阳性判断值对应产品说明书中“检验结果的解释”部分的内容,申请人应对产品说明书中“检验结果的解释”部分所涉及的各个数值提供详细的确定和验证资料。该部分资料应采用临床样本进行试验,请注意临床样本的选择应与申报产品声称的预期用途相一致。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确定。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包括申报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包括全血样本稳定性和血浆样本稳定性)。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封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如适用)等。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办法》、44号公告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规定,以下仅结合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的具体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法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2.对比试剂的选择
对于预期用于结核病辅助诊断的申报试剂,申请人可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3.临床试验对象的选择
对于预期用于结核病辅助诊断的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对象应满足:(1)临床试验总病例至少1000例;(2)具有结核病相关体征/症状的疑似结核病患者;(3)最终临床诊断为结核病患者的病例中,应包括肺结核患者和肺外结核患者,并且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不应小于50%;单纯肺外结核患者至少30例;(4)非结核的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以及其他易混淆疾病的患者病例(最终临床诊断不是结核病),包括肺炎、肺癌、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非结核分枝杆菌病、慢阻肺等,其中肺癌至少50例;(5)上述人群应包括PPD阴性和阳性人群,不能人为选择PPD阴性人群进行临床试验;(6)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
全血样本不能冻融,临床试验应采用新鲜样本,样本采集和保存等应满足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4.临床试验方法、临床原始数据及统计分析
4.1分别依据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各自的说明书对入组临床样本进行检测,记录结果。
4.2临床报告中应明确:总样本例数;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总例数,说明涂片阴性和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例数;肺外结核患者的例数,说明各类肺外结核患者的例数;非结核的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以及易混淆疾病样本例数,并详细说明各类非结核疾病的患者例数。
4.3临床原始数据应以列表的方式表示,包括每个病例样本的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结果、申报试剂的结果以及对比试剂的结果等。
4.4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常选择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4.5申报试剂对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肺外结核患者均应有一定的检出率。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方试剂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6.临床试验方案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请人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样本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7.其他问题
如果申报试剂的预期用途为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检测,申请人应按照法规要求,设置合理的对比方法,选择合适的预期适用人群,进行临床试验。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在附录中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要求。
对于采用ELISA方法的申报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至少应包括:外观、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线性、准确度、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等。对于采用ELISPOT方法的申报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至少应包括:外观、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和精密度。
(九)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新鲜外周静脉抗凝血中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的T细胞免疫反应,用于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检测或者用于结核病的辅助诊断(根据临床试验等研究资料确认预期用途)。
1.2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1.3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结核病相关体征/症状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2.3申报试剂的注册单元不应包含真空采血管,真空采血管应按相应法规申报注册。
3.【检验原理】
3.1说明试剂盒所用的刺激抗原/抗原肽(名称、是否多肽抗原/重组抗原),以及所用抗原/抗原肽在卡介苗和非结核分枝杆菌中的存在情况。
3.2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融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如适用)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样本的采集:明确所用抗凝剂。
5.2样本的保存:
5.2.1对于采用ELISPOT方法的申报试剂,应明确:全血样本进行外周血单个核细胞分离前的保存温度与时间;分离后外周血单个核细胞在与抗原孵育培养前的保存温度与时间。
5.2.2对于采用ELISA方法的申报试剂,应明确:全血样本在与抗原孵育培养前的保存温度与时间。
6.【检验方法】
该类产品的检测步骤繁多,应详细描述从全血采集开始到结果判读前的每个步骤,并明确注意事项。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对于采用ELISPOT方法的申报试剂,明确培养时所用外周血单个核细胞的数量以及所用培养基类型。
7.【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及样本管检测结果,以列表的形式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明确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
8.【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8.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8.2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如:某些免疫功能受损的患者,可能导致假阴性。
8.3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如:与其他分枝杆菌是否存在交叉反应。
9.【产品性能指标】
9.1最低检测限(如适用):说明试剂的最低检出浓度,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试验方法及结果。
9.2企业阴阳性参考品的检测符合情况:简单介绍阴阳性参考品的组成和符合率结果等信息。
9.3精密度:明确精密度参考品的组成及结果。
9.4分析特异性
9.4.1交叉反应:明确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细胞因子的验证情况。
9.4.2干扰物质:明确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9.5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9.6境外(如适用)和境内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免疫学检测技术,如ELISA或ELISPOT技术等,以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抗原刺激T细胞产生的γ-干扰素为检测靶标,对人静脉全血中的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可用于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检测或用于结核病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所述内容是针对结核病辅助诊断预期用途的,对于预期用途为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的申报试剂,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二、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参考品的组成和样本类型
目前,该类试剂采用全血样本作为检测样本类型,所涉及的方法学包括:ELISPOT和ELISA。针对企业参考品的样本类型,考虑到全血样本的不可冻存性和该类试剂质控的关键点,指导原则建议:如申请人采用除全血之外的其他样本形式作为企业参考品,应提交申请人所采用的企业参考品的组成、来源、稳定性、延续性、性能可控性等详细的理论和试验数据。
针对企业参考品的组成,由于ELISPOT方法是在全血细胞培养后,直接在固体基质表面形成斑点,计数斑点判断结果,理论上可计数一个斑点。但在实践时,很难保证获取的全血样本刚好形成一个斑点,因此,采用该方法学的试剂仅需要设置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而ELISA方法是在全血培养后,吸出血浆上清,检测上清中的干扰素的含量,因此,采用该方法学的此类试剂需要设置培养阶段和干扰素ELISA检测阶段参考品,包括: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线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等。
(二)分析性能评估相关问题
1.最低检测限的要求与方法
采用ELISPOT方法的试剂,理论上可计数到一个斑点,因此理论上其最低检测限为1个斑点,但现实中通过试验证明该类试剂的最低检测限为1个斑点具有很大困难,难以实现。因此,参考美国FDA已批准同类试剂的要求,经讨论后,对ELISPOT方法学的此类试剂,无需进行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采用ELISA方法的试剂,最低检测限检测的是血浆样本中干扰素的最低含量。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研发平台,设置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试验。
2.精密度的要求与方法
采用ELISPOT方法的试剂,精密度必须采用全血进行试验,方可模拟整个检测过程。在讨论日间精密度时,企业和相关专家均提出,因为全血样本无法冻存,无法在不同的自然天内进行日间精密度的研究。同时,现有认知水平下,也无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来进行日间精密度的研究,因此,对此类试剂不做日间精密度的要求。
采用ELISA方法的试剂,精密度不仅需要考察全血培养阶段的精密度,而且需要考察ELISA检测部分对干扰素含量检测的精密度,前者可参考ELISPOT方法的相关要求和方法,后者参考常见ELISA方法检测试剂的要求和方法。
3.交叉反应的要求与方法
采用ELISPOT方法和ELISA方法的试剂,尽管结果的判读方式存在差异,但其检验原理均是采用特异性的γ-干扰素抗体,检测T细胞刺激活化后分泌的γ-干扰素。因此,此类试剂的交叉反应性,主要考虑全血自身含有的细胞因子或全血刺激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细胞因子与申报试剂所用γ-干扰素抗体对是否存在交叉反应。
如果在全血样本的培养过程中加入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细胞因子,势必会影响T细胞在培养过程中的功能和活性,最终影响T细胞分泌γ-干扰素的能力,影响对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的检测。因此,对于该类试剂,不管是采用何种方法,交叉反应的研究都是采用血浆或其他基质检测细胞因子对γ-干扰素抗体对的交叉反应性。
(三)产品预期用途
该类试剂的检测原理可检测结核分枝杆菌的感染,包括活动性结核感染(结核病)和潜伏感染。但是,因为潜伏感染的诊断在全世界均无金标准,而且中国人出生就接种卡介苗,导致对潜伏感染预期用途的临床验证目前缺乏有效的对比方法,因此,目前申请人申报该类试剂的预期用途基本用于结核病的辅助诊断。本指导原则针对结核病辅助诊断预期用途的临床试验要求,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并经专家和企业讨论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同时,指导原则也明确,如果申请人对该类试剂的预期用途设定为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检测,需提供足够的临床证据支持该声称。
(四)临床试验相关问题
1.样本入组相关要求
针对结核病辅助诊断的预期用途,指导原则在临床试验样本入组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申报试剂应选择疑似结核患者进行检测,以模拟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临床使用中,该类试剂不仅用于肺结核的辅助诊断,还可用于肺外结核的辅助诊断,因此,指导原则对单纯肺外结核的样本例数也给出了最低要求。鉴于临床实践和研究证明,肺癌患者是一类与γ-干扰素相关的癌症,因此,规定了肺癌患者的最低样本例数,以考察该类试剂的特异性。
2.临床特异性的相关要求
指导原则初稿时,对申报试剂的临床特异性做出了不低于75%的要求。后经专家和企业反复讨论后删除了这一要求,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该类试剂已有多个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按照法规要求,可选择已上市同类试剂,验证该类试剂的检测准确性;第二,该类试剂的临床特异性受临床试验受试人群的年龄、性别以及区域的影响较大,而且目前并无大量流行病学的调查数据支持75%的声称,因此,临床特异性无法给出具体要求。
三、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
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幽门螺杆菌(Helicobacter pylori,H.pylori)是一种寄生在胃部和十二指肠的革兰氏阴性微量需氧细菌,其感染非常普遍,全球自然人群感染率超过50%。影响幽门螺杆菌感染率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职业及饮水习惯等,普遍来说,发展中国家高于发达国家。目前认为,在自然环境中,人是幽门螺杆菌唯一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推测为经口感染。
几乎所有的幽门螺杆菌感染者在组织学上均存在活动性炎性反应,幽门螺杆菌感染为一种感染(传染)性疾病,可导致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等,常见症状包括胃上部不适感以及疼痛、胀气、厌食、恶心、呕吐以及深色或焦油色粪便等,其中约70%以上感染者无明显症状。幽门螺杆菌是胃炎、消化性溃疡的主要致病因素,并与功能性消化不良、胃黏膜相关性淋巴组织(MALT)淋巴瘤和胃癌的发生密切相关,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其列为Ⅰ类致癌因子。根除幽门螺杆菌可显著减少胃和十二指肠疾病包括胃癌的发病率,并可在未来减少幽门螺杆菌感染的新发病例。
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诊断方法依据取材有无创伤性分为两大类:侵入性检测方法和非侵入性检测方法。前者是指依赖胃镜取材的检测方法,包括组织学检测(如HE染色、Warthin-Starry银染、改良Giemsa染色、甲苯胺蓝染色、丫啶橙染色、免疫组织化学染色等)、细菌培养、快速尿素酶试验(RUT)以及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后者则包括血清学(抗体)检测、粪便幽门螺杆菌抗原检测或基因检测以及尿素呼气试验(UBT)等。不同诊断方法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
有关幽门螺杆菌感染诊断最新的国际、国内专家共识认为:
1.对于幽门螺杆菌现症感染的诊断,临床应用的非侵入性幽门螺杆菌检测试验中,最为推荐的是UBT方法,单克隆抗体粪便抗原检测可作为备选,血清学抗体检测阳性提示曾经感染,对于从未治疗者可视为现症感染;如受试者有内镜检查指征而无活检禁忌,且胃镜检查需要活检时,推荐RUT试验;对于胃炎活检标本,组织学染色阳性即可诊断幽门螺杆菌感染,阴性者可行免疫组化染色;如需进行幽门螺杆菌药物敏感性评价,可采用细菌培养结合药敏试验的方法,或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相关耐药基因。
2.幽门螺杆菌根除治疗后,应常规评估根除效果,若患者根除治疗后不需要复查胃镜,可采用非侵入性方法检测幽门螺杆菌。UBT是最佳评估方法,单克隆抗体粪便抗原检测可作为备选;血清抗体检测不适用于根除治疗后的近期根除效果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述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是指利用胶体金法、酶联免疫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针对人体粪便样本中的幽门螺杆菌抗原,或者血清/血浆、尿液样本中的幽门螺杆菌抗体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用于人群中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
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不正确的检测结果可能导致对患者管理决策失误,假阴性结果可能导致诊断不及时而延误治疗,假阳性结果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干预措施。申请人应建立良好的产品性能,并对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需注意以下内容:
1.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描述幽门螺杆菌的生物学特征、流行病学、潜伏期、易感人群、感染后的临床表现和相关疾病等。说明现有的临床或其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对于尿液抗体检测试剂,还应详述幽门螺杆菌抗体在尿液中的分布情况,并与血液幽门螺杆菌抗体的分布情况进行对比,包括浓度水平、产生和消失的时间等。
2.同类产品上市情况
应着重从技术方法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现行临床诊断方法,以及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异同点。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由于幽门螺杆菌菌株间差异较大,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幽门螺杆菌菌株之间,在基因特征和抗原表型上可能有明显不同,因此在选择抗原、抗体原料时,应注重抗原表位的选择,避免菌株间差异造成的假阴性。抗原、抗体原材料研究资料中应将此方面的考虑进行详述。
1.幽门螺杆菌抗原检测试剂所用病原体特异性抗体
首先应详述抗体所针对的抗原表位、抗体制备所用免疫原以及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此外应提交抗体来源、制备、筛选、鉴定及质量标准(蛋白纯度、浓度、效价、功能性试验等)等详细试验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1企业自制抗体
如使用天然抗原作为免疫原,应提供该天然抗原的来源;如使用重组抗原或其他人工合成抗原作为免疫原,应提供相应的核酸或者蛋白序列信息。针对抗体的制备、鉴定等过程,应提交详细的研究资料和工艺稳定性验证资料。
1.2企业外购抗体
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选择的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报告。
2.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所用病原体抗原
首先应详述确定该抗原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此外应提交抗原来源、制备、筛选、鉴定及质量标准(蛋白纯度、浓度、功能性试验等)等详细试验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1企业自制抗原
如为天然抗原,则应对幽门螺杆菌菌株选择、培养、抗原提取、纯化、鉴定等实验过程予以详述。如为重组抗原,则应提交有关特定基因选择、序列信息,克隆构建及转化,抗原表达及纯化、鉴定等详细资料。
2.2企业外购抗原
应详述抗原的名称,抗原生物学来源,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选择的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出具的抗原性能检验报告。
3.其他主要原辅料
应提交各种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固相载体、硝酸纤维素膜、反应缓冲液等,应详述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说明每一原辅料的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出具的每一原辅料性能指标及检验报告,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要求并提交检验数据。
4.试剂盒质控品(如有)
应包括原料来源、质控品制备、阴阳性确认等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应至少包含阴性和阳性两个水平。抗原检测试剂阳性质控品可选择标准菌株或经鉴定、可溯源的临床分离株(以下有关幽门螺杆菌菌株的要求同)或临床阳性样本。抗体检测试剂阳性质控品可选择临床阳性样本,阴性质控品可选择临床阴性样本或缓冲溶液等。
5.企业参考品
如申报产品有相应的国家参考品,则企业参考品应参考国家参考品的项目设置,应不低于国家参考品要求。若尚无国家参考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企业参考品。
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滴度确认等相关验证资料。说明参考品阴阳性及浓度/滴度确认的方法或试剂(建议采用国内已上市的、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企业参考品的基质应与待测样本相同。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5.1幽门螺杆菌抗原检测试剂
5.1.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考虑幽门螺杆菌抗原检出能力的验证,可选择多个幽门螺杆菌菌株,基质应与检测样本一致,应设置不同浓度水平。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适当纳入其他病原体样本。
5.1.2检测限参考品
可设置幽门螺杆菌菌株的系列梯度浓度样本,样本基质与检测样本一致,其中应包含检测限水平。
5.1.3精密度参考品
应至少设置一个弱阳性水平参考品。
5.2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
5.2.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考虑幽门螺杆菌特异性抗体检出能力的验证,可选择多份确认为阳性的临床样本,并设置不同滴度水平。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适当纳入其他病原体特异性抗体阳性样本。
5.2.2检测限参考品
可设置临床阳性样本的系列稀释样本,其中应包含检测限水平。
5.2.3精密度参考品
应至少设置一个弱阳性水平参考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2.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3.包被/标记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标记液量、浓度、时间、条件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次数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反应体系中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实验确定最终选择的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
6.显色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以及最适条件研究。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和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所用样本类型及数量、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等详细资料。
对于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研究。
1.阳性检出能力
前文提及幽门螺杆菌不同菌株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充分验证申报试剂对不同地域来源菌株的阳性检出能力。
1.1对于抗原检测试剂,应选择中国境内具有区域特征性的多个幽门螺杆菌菌株进行研究,以证明产品对于不同地区流行菌株的检出能力。
1.2对于抗体检测试剂,应选择中国境内来源于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多份临床确诊为幽门螺杆菌抗体阳性的患者样本进行研究。
2.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采用系列稀释的方法进行最低检测限的研究。建议设置多个浓度梯度,每个浓度重复检测不少于3次,以100%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预设检测限。在此浓度附近制备若干浓度梯度样品,每个浓度至少重复检测20次,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
2.1抗原检测试剂:建议使用幽门螺杆菌菌株的梯度稀释液加入到阴性临床样本进行评价。
2.2抗体检测试剂:建议采用幽门螺杆菌特异性抗体阳性临床样本进行评价。
3.分析特异性
3.1交叉反应
用于幽门螺杆菌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抗原结构具有同源性(如幽门螺杆菌在细菌分类学上的近缘菌)、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微生物,对于以尿素酶抗原、抗体为检测靶物质的试剂盒,还应针对消化道常见其他产尿素酶细菌(见表1)进行交叉反应验证。
对于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如果试剂原料采用基因重组抗原,则还需考虑对重组基因导入微生物特异性抗体的交叉反应评价。例如,如果采用大肠埃希菌作为宿主菌,原核载体作为表达载体,建议考虑大肠埃希菌宿主自身蛋白以及载体骨架编码的蛋白与被测物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反应。
试验方法:对于幽门螺杆菌抗原检测试剂,建议针对表1中所列菌种或各菌属的常见菌种,在病原体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CFU/mL或更高。对于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可考虑采用抗体中和抑制试验,针对表1中所列菌种或各菌属的常见菌种进行交叉反应评价,即:选取若干份不同浓度水平的幽门螺杆菌抗体阳性样本,分别加入幽门螺杆菌及其他待验证病原体,将加入病原体后的样本和未处理样本进行比对,计算平均抑制率,以考察是否存在交叉反应,其中各种病原体均应为经鉴定的菌株,浓度水平建议在107CFU/mL或更高。如有其他适合的方法,申请人亦可采用,并详细说明原理和步骤。
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的来源、鉴定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说明交叉反应判定标准。有关交叉反应验证的信息应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性能指标】项中有所体现。
表1 建议进行交叉反应评估的病原体类别(*为必做项目)
病原体 |
粪便抗原检测 |
抗体检测 |
*弯曲菌属 |
√ |
√ |
*芽胞杆菌属 |
√ |
√ |
*埃希菌属 |
√ |
√ |
*肠杆菌属 |
√ |
√ |
*变形杆菌属 |
√ |
√ |
*白色念珠菌 |
√ |
√ |
*肠球菌属 |
√ |
√ |
*克雷伯菌属 |
√ |
√ |
人感染其他螺杆菌(如:海尔曼螺杆菌、鼠螺杆菌、猪螺杆菌等) |
√ |
√ |
假单胞菌属 |
√ |
√ |
梭状芽胞杆菌属 |
√ |
√ |
葡萄球菌属 |
√ |
√ |
链球菌属 |
√ |
√ |
沙门菌属 |
√ |
√ |
不动杆菌属 |
√ |
√ |
梭杆菌属 |
√ |
√ |
拟杆菌属 |
√ |
√ |
3.2干扰实验
3.2.1内源性及外源性干扰
应对样本中可能存在的内源性及外源性干扰物质(见表2、表3及表4)进行研究。方法为: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阴性、弱阳性的临床样本,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质浓度(建议为潜在最大浓度)分别进行添加,评价待测物回收率,确定是否产生干扰。如有干扰,梯度稀释干扰物并进一步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的最高浓度水平,或产生干扰的浓度水平。应使用多份临床样本,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不少于3次。申请人应描述干扰物质的种类,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待测物的水平,以及不产生干扰的验收标准。
表2 用于血液中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干扰研究的物质
干扰物质 |
总IgG |
总IgM |
胆红素 |
血红蛋白 |
甘油三酯 |
总胆固醇 |
自身抗体 |
非甾体类抗炎药物 |
质子泵抑制剂 |
抗生素 |
其他常用的治疗胃肠部不适的药物 |
其他常用药物 |
表3 用于粪便幽门螺杆菌抗原检测干扰研究的物质
干扰物质 |
白细胞 |
血红蛋白 |
脂肪 |
肠道分泌物或粘液 |
缓解腹泻或其他胃肠道症状的药物 |
表4 用于尿液中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干扰研究的物质
干扰物质 |
pH |
白细胞 |
血红蛋白 |
白蛋白 |
γ-球蛋白 |
黏蛋白 |
胆红素 |
葡萄糖 |
尿素 |
肌酐 |
抗生素 |
非甾体类抗炎药物 |
其他常用的治疗胃肠部不适的药物 |
3.2.2抗凝剂的干扰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可采用一定数量血清、血浆同源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或采用回收试验的方法,验证各种抗凝剂的适用性。
4.精密度
申请人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研究资料应包括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检测次数、所用试剂批次、样本浓度、适用仪器(如适用)、研究过程以及结果分析方法等。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本身外,还应对不同日期、地点、操作人员、测试运行间的差异进行相关的验证。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室间精密度的评价。
4.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
4.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参考品可以使用临床混合样本或者商业化质控品(基质相同或相似)。至少包括三个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4.3.1 阴性参考品: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4.3.2弱阳性参考品:参考品浓度略高于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大于95%(n≥20)。
4.3.3中等阳性参考品:建议参考品浓度约为阳性判断值水平的2至3倍,阳性检出率应为100%,CV≤10%(如适用)(n≥20)。
5.钩状(HOOK)效应
建议采用高浓度的幽门螺杆菌抗原阳性参考品,或者高滴度的幽门螺杆菌抗体阳性样本进行梯度稀释后分别检测,每个梯度重复3至5次,将显色深度或检测值随浓度/滴度升高反而变浅或降低时的浓度/滴度作为出现钩状效应时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的最低浓度/滴度。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OC)的分析方式,来确定合理的阳性判断值。若试验结果存在灰区,则应明确灰区建立的基础。试验所用样本来源应考虑到地域、年龄、职业、是否接受抗菌治疗等因素的影响。
申请人应提交具体的试验方案、评价标准、统计学分析、研究数据等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如涉及)及冻融稳定性(如涉及)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样本稳定性一般包括样本各种实际运输及储存(常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保存期限验证,以确认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效期(短期、长期)。需要冷冻保存的样本同时应对冻融次数进行合理验证。某些用于防腐、冷冻用途或起稳定保护作用的添加剂可能会对检测造成影响,如涉及,请对该添加剂的影响进行合理验证。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的开展应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
1.试验方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诊断“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验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或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等效。
对于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而言,鉴于UBT方法是目前最为推荐的非侵入性幽门螺杆菌感染诊断方法和幽门螺杆菌根除效果评价方法,临床试验可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UBT方法进行盲法同步比较;或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尿液抗体检测试剂应选择已上市血清/血浆抗体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进行同源样本比较研究试验),并选取一定数量阳性、阴性病例(阳性、阴性分别不少于100例,并包含弱阳性等不易判读的样本)同时与UBT方法和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盲法同步比较。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UBT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如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方试剂)进行复核,明确临床诊断结果,并对不符原因进行分析。
2.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应对检测样本的类型和数量提出要求。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如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并提出适合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
3.受试人群
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与临床症状、体征及其他临床诊断方法相结合,用于相关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临床试验受试者应包括各种可能接受幽门螺杆菌感染检查的人群,例如有胃炎、消化性溃疡、消化不良等症状的患者以及无相关临床症状的人群,对于抗原检测试剂还应包括进行幽门螺杆菌近期根除治疗效果评价的患者。
受试者建议根据流行病学证据纳入不同地区的患者/人群,以验证本产品的临床检出能力。
为考察产品的临床特异性,阴性样本应根据分析特异性研究中的要求适当纳入干扰样本。
4.样本类型
对于抗原检测试剂,样本类型通常为粪便样本。
对于抗体检测试剂,可能涉及血清/血浆/尿液等不同样本类型。若检测样本为尿液抗体样本,临床试验中应重点论证其阳性检出率与血清/血浆样本检测的一致性,能否满足临床需求。
冻存样本和新鲜样本的检测结果如有差异应分别统计。
5.统计学分析
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于此类定性检测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参比方法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配对四格(2×2)表或列联表的形式总结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参比方法的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以及95%置信区间。并对定性结果进行配对χ2检验证明两种试剂/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或采用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注意不符合样本的复核结果不应纳入到上述统计中。对于不同的受试者应进行分层统计分析。
建议与UBT对比的临床灵敏度和特异性95%置信区间的下限应高于85%。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的阳性检出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验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检测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1幽门螺杆菌粪便抗原检测试剂
1.1.1该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粪便样本中的幽门螺杆菌抗原。
1.1.2结合临床和其他实验室指标,用于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根除治疗效果评价。
1.1.3临床背景描述:简单介绍病原体的生物学特征、流行病学、潜伏期、易感人群、感染后的临床表现及相关疾病等。简要介绍现有的幽门螺杆菌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1.2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
1.2.1该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尿液样本中的幽门螺杆菌抗体/IgG/IgA。
1.2.2对于未经幽门螺杆菌根除治疗的人群,结合临床和其他实验室指标,用于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注明抗体检测产品不能用于幽门螺杆菌根除效果评价的近期判断。
1.2.3临床背景描述同1.1.3。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质控品应明确具体基质成分。对于胶体金试剂应描述试剂条/卡结构组成。
2.2介绍检测中使用的抗原/抗体信息及标记物信息,包括抗原的性质(如纯化的天然抗原、重组抗原等)、抗体的动物源性、抗体的性质(单克隆或多克隆)、标记物种类等。
2.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的名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货号等其他相关信息。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详细介绍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
4.【适用机型】
对于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的检测试剂应明确适用酶标仪的波长要求,其他方法学检测试剂应明确具体的适用机型型号。
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样本采集前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采集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幽门螺杆菌根除效果评价应根据相关临床指南或共识文件提出采样时间要求。
5.2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对于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5.3干扰物的影响:明确常见干扰物对实验结果是否产生影响,明确可接受的最大干扰物浓度。
5.4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如冷藏、冷冻等)及不同保存条件下的保存时限和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室温,冷冻样本的冻融次数限制等。
6.【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6.1实验环境:检测试剂及样本的复温要求等。
6.2试剂配制方法,试剂开封后使用方法等。
6.3高浓度样本稀释的方法。
6.4试验条件:操作步骤、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
6.5质量控制:操作步骤,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
6.6对于胶体金法检测试剂可以图示形式显示正确的检验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等。特别注意应强调操作温度及湿度条件、读取结果的时间。
6.7特别说明检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7.【检验结果的解释】
详细描述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或计算方法,如有灰区判定,应详细说明灰区样本的处理方法。
详细描述抗原/抗体检测结果在临床幽门螺杆菌诊断感染或治疗后根除效果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由于幽门螺杆菌抗菌治疗后特异性抗体仍将存在一定时间,因此抗体检测对于根除效果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结合相应的临床诊疗指南进行描述。
8.【检验方法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
9.【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9.1对相应国家参考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
9.2企业内部阳性和阴性参考品符合率。简单介绍阳性参考品的来源、浓度梯度;阴性参考品的组成、来源以及浓度梯度设置等信息。
9.3阳性检出能力:说明已验证的幽门螺杆菌菌株或样本来源及阳性检出率。
9.4最低检测限:简要介绍评价方法、所用幽门螺杆菌菌株或样本情况以及评价结果。
9.5分析特异性
9.5.1交叉反应:详述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及有/无交叉反应的浓度水平。
9.5.2干扰物质:说明验证的干扰物质种类及有/无干扰反应的浓度水平。
9.6精密度: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
9.7钩状(HOOK)效应:对高浓度抗原/抗体钩状效应的验证情况进行总结。
10.【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0.1有关试剂盒内人源组分(如有)生物安全性的警告。如:试剂盒内对照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2型抗体(HIV1/2-Ab)、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等项目的检测,结果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0.2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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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文忠,吕农华.借鉴国际共识,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幽门螺杆菌感染处理共识.中华消化杂志,2017,37(3):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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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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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Establishing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for the Detection of Helicobacter pylori. DRAFT GUIDANCE. Document issued on:September 23,2010.
14.成虹.幽门螺杆菌感染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华消化杂志,2017,37(3):150-152.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