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
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丙型肝炎病毒(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的HCV不同基因型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作为丙型肝炎感染者临床诊疗的辅助指标之一。
HCV目前至少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多个亚型,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其次为2型和3型,4型和5型仅见于输入型患者,6型相对较少,还有少数混合型的患者。不同HCV基因型患者,采用的治疗方案以及疗程不同。所以,我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明确指出,对于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的患者,在抗病毒治疗前,应进行HCV基因分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方法的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其他方法学的定性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基因型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尚无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则应详细对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进行论述,说明理论依据。
申报试剂检测原理如基于5’-UTR区段设计且检测基因型中包括1型与6型或不同亚型,申请人需提供能有效区分上述不同基因型或不同亚型的研究资料,如:引物探针设计研究资料及临床研究中对该部分基因型进行单独统计分析的资料。
提交的资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若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RT-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验证资料。
2.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HPLC分析图谱。
2.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HPLC纯,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
2.4PCR反应所需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逆转录酶,具逆转录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实验等的验证资料。
3.企业内部参考品及试剂内对照(质控品)
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设置必须客观合理,能够充分评价产品的质量。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对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中物质成分进行确认。参考品及质控品与被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
3.1阳性参考品及阳性质控品
阳性参考品应包含试剂盒所能检测的所有基因类型,每个基因型应设置不同浓度水平,应能满足验证产品性能的需要,至少设置两个浓度水平(弱阳性、中或强阳性);常见基因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血清/血浆。其他基因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可采用模拟临床样本,如假病毒。对于阳性参考品的获取方式建议使用金标准的方法或同类方法或者其他能证明的方法进行确认。
阳性质控品应包含目标靶基因,用于监控整个检测过程,包括:核糖核酸提取,基因扩增和检测。阳性质控品作为单独检测过程,用于模拟患者样本,用于与患者样本进行同时检测。
3.2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
可采用经确认无目标靶基因的序列样本。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可反映非特异扩增或检测过程,当不存在目标序列时不会得到相关信号。阴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的血清/血浆。阴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对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3检测限参考品
检测限参考品是评价产品检测能力的重要工具,对于定性产品来说,其设计的合理性显得非常重要。在基因型设置方面,应包括试剂盒所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在浓度设置方面,应采用核酸定量的方法对该参考品进行定量检测,明确被测物的具体量值,设置浓度应接近产品最低检出限。
3.4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反映产品检测的重复性以及重复检测的稳定性,该部分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作为精密度参考品,需包括弱阳性、中等强度阳性两个浓度水平的精密度验证。如有必要,建议同时设置阴性参考品对精密度进行验证。
3.5内对照(内标)
与目标靶基因平行提取和扩增,用于对检测管内抑制物造成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不建议使用裸露RNA片段。内对照(内标)可采用竞争性或非竞争性的引物设置。
4.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DNase和RNase污染。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位点选择、RT-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确定最佳RT-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等。
5.确定RT-PCR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6.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7.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所有性能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有相应的国家参考品,应在分析性能评估阶段采用国家参考品对产品性能进行验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HCV核酸分离纯化
病毒R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保证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决定PCR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申请人应对核酸提取的环节做详细的验证。
申请人应结合申报产品的特性,合理选择优化RNA分离/纯化试剂,建议包含纯化步骤且内标、校准品、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并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所有基因型的阳性参考品均应按要求检出阳性且基因型别一致,考虑到浓度梯度的不同,应对各水平阳性参考品设置相应Ct值的限制;阴性参考品应按要求检出为阴性。
3.最低检测限
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应明确各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核酸浓度对说明书描述的所有基因型进行验证。需对申报产品所声称的所有基因亚型进行验证。罕见亚型可采用模拟样本验证。
4.分析特异性
4.1交叉反应
用于HCV RNA分型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可能性:
4.1.1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
4.1.2申报产品中不同基因型以及HCV其他基因型对被检测基因型的影响。对于难以获得的基因型,可采用针对该基因型构建的质粒或其他基因工程产品进行交叉验证。
4.1.3建议用医学相关水平的病原体对HCV核酸阴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
4.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干扰物质和外源性干扰物质。
4.2.1内源性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
4.2.2外源性干扰物质:常用抗凝剂,临床常用抗病毒药物如:干扰素、利巴韦林、常见直接抗病毒药物(DAAs)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4.2.3建议在病毒的检测临界值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检测。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应注明不同干扰物质对被检测物质无干扰的最高限值。对于不易收集的干扰物质浓度样本可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调节。
5.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国外或国内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申请人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5.1用于精密度评价的样本浓度水平应至少包括弱阳性、中等强度阳性两个浓度水平。如有必要,建议同时设置阴性参考品对精密度进行验证。
5.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6.不同基因型的混合研究
申请人应设置不同混合比例的基因型进行验证。因理想的不同浓度比例在临床机构中不易收集,申请人可以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验证。该部分样本建议用核酸测序等方法明确样本中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序列,同时应使用核酸定量等方法确定丙型肝炎总病毒浓度和不同基因型浓度。
如申报产品的结果判读无法有效区分不同基因型混合样本,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明。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指对核酸检测的Ct值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阳性判断值研究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如存在判定值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存储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机构,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1.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该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机构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方案中临床样本信息应明确以下信息:采集时间要求、标本类型、采样质量的要求,该类要求应与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一致,如产品说明书中未列明,应在临床方案中列明。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完全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临床方案中还应明确复核试剂及方法。另外,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适用的样本类型、可检测的基因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的相应检测范围,若超出对比试剂的检测范围,则应选择其他合理对比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和基因类型进行验证。
2.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3.对比方法学选择
3.1如选择已有同类上市产品,其临床研究可以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且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应充分了解产品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阳性判断值、基因型选择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采用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充分考虑已上市同类试剂与考核试剂应具有相同基因型,且对比试剂检测结果可以区分不同基因型等特性,确保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具有明确可比性。
3.2如选择核酸序列测定(测序)方法作为此类试剂临床试验的对比方法,验证考核试剂检测结果与测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情况,临床研究报告中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作详细介绍。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
3.2.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3.2.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能区分所有基因型但需避开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
3.2.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考核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3.2.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2.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4.临床试验对象选择
4.1基因型方面的考虑
HCV病毒为RNA病毒,其基因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不同的地区和民族,HCV流行的基因型不同。因此,在选择HCV感染者病例时,首先应根据HCV流行的情况,选择能代表我国不同地区流行基因型的HCV感染者病例,以对试剂检测我国流行的HCV病毒的能力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4.2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应涵盖考核试剂所声称的所有基因型,应选择部分干扰样本(交叉反应样本),分析干扰组和病例组结果,以便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做出科学的分析。临床试验所需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每种常见基因型或亚型阳性病例数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每种罕见基因型或亚型阳性病例数可酌情减少。临床样本应来源于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患者。
因HCV病毒核酸4型和5型基因型感染病例多见于输入性病例,考核试剂中如包含HCV核酸4型和/或5型,也应进行适当验证,考虑到此类样本的不易获得性,样本可来源于HCV核酸阳性患者,也可来源于经过科学验证的血清盘。血清盘检测结果的评价,应参考国内、国际相关规定或文献,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血清盘临床验证信息进行说明。
在样本选择时,应注重患者来源的不同地域性,疾病进展不同阶段,不同药物治疗方案等。对于干扰组样本的选择,应考虑到检测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干扰,可能造成假阳性/假阴性的情况,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5.统计学分析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明确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一致性的接受标准(如设置目标值或估计精度等)。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不同基因型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试验一致性研究,常选择配对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检测结果有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建议在分析中给出各基因型阳性符合率95%置信区间的结果。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有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或参考方法对结果进行确认,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2014年第4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并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某些样本在进行HCV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实验过程不规范、有些核酸含量低导致的检测结果不稳定等,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第三类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附录中应将待测基因型的基因位点、引物/探针设计及来源、参考品设置及验证资料、各种酶的来源及特性验证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覆盖范围内不同基因型的检测符合性,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应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已明确为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患者的血清、血浆等样本中的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辅助医疗专业人员了解患者的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以确定适宜的治疗方法。
1.2简要介绍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的特征,包括不同基因型的特征、不同基因型常见亚型、不同基因型在地域及人群中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感染的临床特点。
1.3强调该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唯一依据,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因素对患者治疗进行综合判断。
2.【检验原理】
2.1对试剂盒检测能够覆盖的所有基因型进行详细描述(靶序列长度及来源区段、基因型及相关特征等),对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逐项介绍。
2.2核酸提取纯化的方法、原理等。
2.3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阴性/阳性对照品(或质控品)可能含有生物源性物质的组分,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试剂盒中如不包含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3.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4.【适用仪器】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6.【样本要求】
6.1样本收集要求:结合临床需要并参照丙型肝炎防治指南(现行版)相关要求。
6.2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明确样本类型、采血管和抗凝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6.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对血液样本离心条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1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详述待测样本、质控品核酸提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7.3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详细介绍。
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7.7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8.【阳性判断值】
该类产品用于定性检测,Cut-off值是检测试剂有效区分检测结果阳性和阴性的标准,如产品检测原理为荧光PCR法。Cut-off的描述包括基线的确定方法和循环阈值(Ct值)的要求。除Ct值要求外,对于接近Cut-off值的弱阳性结果或者接近Cut-off值的阴性结果建议结合扩增结果的S形曲线对结果进行判断。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及反应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如存在检测灰区,应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一并详述。建议将不同结果的典型性图谱纳入说明书中,便于用户对结果的读取。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该产品仅用于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患者的临床样本检测。
10.2该产品仅用于不同基因型的定性检测,不适用定量检测。
10.3如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浓度过低,可能导致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型无法有效检出。
10.4该产品仅用于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所包含的已知基因型的检测,不适用其他基因型的检测。当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为阴性时,并不能排除被检测者带有丙型肝炎病毒的其他基因型。
10.5如申报产品因产品原理导致无法对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混合样本进行区别,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释,帮助医疗专业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认识。
10.6模板RNA质量将影响该产品检测结果。模板RNA的质量可能受样本来源、采集过程、运输条件、样本处理等因素影响,同时也受RNA提取方法、PCR仪类型、操作环境以及当前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局限性等的限制,可能导致出现假阳性和假阴性的检测结果。使用者须了解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10.7该产品以丙型肝炎病毒基因上的特定RNA片段为检测靶标,如试剂盒引物与探针结合区出现基因突变或基因型变异体等,导致检测结果异常,建议复核检测。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最低检出限:说明试剂不同样本类型及不同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应包括产品声称的全部基因型/亚型,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如不同基因型之间最低检出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11.2精密度/重复性: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11.3特异性
11.3.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以及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11.3.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及常用抗病毒药物、干扰素等药物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11.4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1.5不同基因型混合性能研究(如有):简要介绍不同基因型混合检出研究结论;如未进行该部分研究,应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进行注明。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三、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4年7月30日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11日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年9月11日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2014年9月5日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等4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3年第3号),2013年5月17日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等4个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5年第93号),2015年11月26日
7.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5年更新版).临床肝胆病杂志第31卷第12期2015年12月:1961—197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7年版).临床肝胆病杂志第33卷第8期2017年8月:1419—1431.
9.WHO.Guidelines for the screening,care and treatment of persons with hepatitis C infection[EB/OL].2014-04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 注册技术审
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是指使用凝胶、玻璃微珠等材料进行填充微柱,以免疫血液学、颗粒过筛和离心技术结合原理,进行人ABO血型的正定型鉴定及RhD抗原的检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以及包含ABO、RhD血型抗原检测用途的柱凝集法的血型检测卡,但不适用于血源筛查用血型正定型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抗体生物学来源、抗体效价、特异性、灵敏度、有效期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应包括主要组成成分(抗体、凝胶或其他填充物、缓冲液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1.抗体的选择及质量标准。应明确写明抗体的供应来源、生物学来源或克隆号,抗D抗体应明确抗体属性,是IgM型或IgG型或两者均含有。
1.1抗体效价
将抗A、抗B抗体进行倍比稀释,应用试管法分别与A1型、A2型红细胞试剂和B型红细胞试剂反应,考察抗体效价。境内产品应与国家标准品比对,抗体效价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品。进口产品依据原产国适用标准或标准品提交效价研究资料。
将抗D抗体进行倍比稀释,应用试管法与RhD阳性红细胞试剂反应,考察抗体效价。
1.2特异性
抗A抗体应与A1型、A2型试剂红细胞和A1B、A2B型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B型、O型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抗B抗体应与B型试剂红细胞及A1B、A2B型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A1型、A2型、O型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抗D抗体应与RhD阳性试剂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RhD阴性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所有阳性反应不应有双群现象等混合反应,所有阴性反应不应有凝集、溶血等不易分辨现象。
1.3抗体亲和力
抗A、抗B抗体亲和力应该满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将抗A、抗B血型试剂分别与10%红细胞悬液于瓷板或玻片上混匀,抗A血型试剂与A1、A2、A2B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分别不长于15秒、30秒、45秒;抗B血型试剂与B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不长于15秒,且在3分钟内凝集块应达到1mm2以上。
抗D亲和力可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将约50μL抗体置洁净瓷板或玻片上,加等体积10%RhD阳性O型红细胞悬液(3人份混合),立即混匀,凝集时间应不大于15s,3min内凝集块应不小于1mm2。
1.4应提供不同批次抗体的验证资料。
1.5如为两株抗体混合,应提交验证资料说明混合比例。
2.填充物的选择
说明填充物如凝胶、玻璃珠的特性,如组成、粒径及其质量控制要求。应提交选择比较过程,提交验证试验资料。
3.填充缓冲液
应说明组成成分,并对外观、性状、pH值等物理指标及功能性进行研究验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如抗体浓度的选择确定过程、凝胶溶胀条件(如介质、时间、温度等)的确定、填充量及填充过程的研究资料,填充应确保均匀无气泡,以及质量控制的要求。
4.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反应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公认标准操作规范、指南或标准的要求。如红细胞悬液制备要求及红细胞浓度的确定、用量的要求、温度、时间等;应提交离心条件的研究资料,建议以离心力或固定离心机型号固定转数和时间的方式设置离心条件。反应体系设置与《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要求不一致的产品应提供充分的验证资料证明反应体系的有效性。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产品性能研究所采用的仪器、试剂或其他物品如可能均应采用境内或境外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如红细胞试剂、抗人球蛋白试剂、离心机等。
分析性能评估试验中应明确所有试验每种试剂的用量、试剂红细胞的浓度、采用的试验方法。所有试验方法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具体操作要求。
分析性能研究应采用至少三批产品进行。如检测卡同时适用于手工法及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应分别进行性能验证并对两者性能进行比较。
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外观
检测卡应标识清晰,不同抗体对应不同颜色,封口应严密且能够整条撕脱,检测卡内填充物均匀,无干枯现象,液面高度一致,无明显倾斜,离心后应无气泡。
2.特异性
抗A柱应与A1型、A2型试剂红细胞和A1B、A2B型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B型、O型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抗B柱应与B型试剂红细胞和A1B、A2B型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A1型、A2型、O型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抗D柱应与RhD阳性试剂红细胞发生阳性反应,与RhD阴性试剂红细胞为阴性反应。
质控柱(Ctl柱)(如有)均呈阴性反应。
所有阳性反应不应有双群现象等混合反应,所有阴性反应不应有凝集、溶血等不易分辨现象。
3.灵敏度
3.1凝集强度要求
抗A柱与A1型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为4+,与A2型及A2B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不小于2+;与A1B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不小于3+;
抗B柱与B型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为4+,与AB型(A1B或A2B)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不小于3+;
抗D柱与RhD阳性试剂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时,反应强度应为4+。
3.2与试管法的比对试验
采用同样的A1型、A2型、AB型、B型、RhD阳性试剂红细胞,将试剂卡检测结果与试剂卡使用的抗体采用试管法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依据各自的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凝集强度的判读,试剂卡凝集强度不得低于试管法。
所有阳性反应不应有双群现象等混合反应,所有阴性反应不应有凝集、溶血等不易分辨现象。
4.重复性
采用A1型、A2型、B型、AB型、O型试剂红细胞分别对抗A柱和抗B柱进行重复性试验,采用RhD阳性和阴性试剂红细胞对抗D柱进行重复性试验,使用上述所有试剂红细胞对Ctl柱(如有)进行重复性试验。
批内重复性采用同一批次检测卡重复检测上述试剂红细胞,重复次数不少于10次,比较同一批次检测卡不同次检测之间的检测结果。
日间重复性采用同一批次检测卡每日重复检测上述试剂红细胞,重复天数不少于10天,比较同一批次检测卡不同天检测之间的检测结果。
批间重复性采用至少三批检测卡对上述试剂红细胞进行重复检测,比较不同批次间的检测结果。
批内、日间、批间重复性检测结果应分别对应一致,对同一试剂红细胞的检测结果凝集强度差异不超过1+。阴性结果不应有凝集、溶血等不易分辨现象。
手工法检测还应考察不同操作人员之间的重复性。建议由至少3名不同操作人员,采用同一批次检测卡重复检测上述试剂红细胞,重复次数不少于10次,比较不同操作人员检测之间的检测结果的重复性。
5.临床样本验证
收集各ABO血型临床样本,包括RhD阴性样本,采用试剂卡进行检测,将血型鉴定和凝集强度结果与已上市试剂结果进行比较。临床样本的收集应考虑涵盖肿瘤、血液病、自身免疫病和贫血患者、老人及儿童等来源。
6.收集临床弱凝集红细胞样本,验证抗A、抗B和抗D阳性小于3+及各种凝集强度的情况,并提供各种凝集强度的图片。
7.收集各种血型的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阳性红细胞进行检测验证,并提供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试剂及检测结果信息。
8.收集弱D、部分D红细胞,考察验证抗D柱能否检出,并明确上述RhD血型的具体确定方法。
9.溶血、脂血、黄疸等样本的干扰评价。
10.抗凝剂的适用性研究验证。
(五)阳性判断值的确定资料
提供充分的验证试验,体现不同凝集强度的结果,并明确不同凝集强度代表的具体意义,并应包含溶血、混合视野双群等情况,明确具体的试验方法、实验步骤,提供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相片。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检测卡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实验项目应至少包括外观、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办法》、2014年第44号公告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以下仅结合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的具体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或试管法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考核试剂与已上市产品或试管法等效。
2.临床试验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符合法规要求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不得选择血站进行临床试验。
3.病例选择
临床总病例数应不少于3000例。应采用临床患者进行临床研究,供血者样本不得作为临床病例纳入。应包括血型鉴定易产生干扰的病例,尽量选择多种疾病患者(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老人、儿童(不同年龄段)等。血型分布尽量均衡,ABO血型每种均应有统计学意义,RhD阴性样本建议不少于50例。
4.实验过程
分别采用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依据各自的说明书对入组临床样本进行血型检测,记录结果应具体到凝集强度。
5.统计学分析
应分别进行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对不同ABO血型、RhD血型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的计算,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包括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定型结果不一致、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凝集强度差异较大,如≥2+)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确认试验,同时应结合样本的复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应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样本血型的最终确认。
如临床样本中包含凝集强度小于3+的样本,应进行进一步确认,明确出现弱凝集的原因。
7.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提交。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列明所有病例的具体临床诊断信息、凝集强度和血型定型结果,如有不符样本应列明第三方确认的结果。
8.临床试验中应注意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应严格遵守说明书操作要求,如红细胞悬液浓度、离心条件等,应与说明书一致。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2014年第4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并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某些样本(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在进行血型定型检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抗体效价随放置时间延长的减弱对结果的影响、样本放置的影响等,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稳定性。
产品技术要求的附录应包括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要求。主要原材料应明确抗体来源、克隆号、效价、特异性以及功能性验证要求,应明确填充物来源及主要特征、质量控制要求,缓冲液应明确组成、pH值等特性及质控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应以流程图形式描述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并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的具体条件和质量控制点;半成品检定应明确半成品的检验要求及方法。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ABO、RhD血型抗原检测卡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预期用途】
1.1写明本试剂用于人ABO血型的正定型检测及RhD血型抗原的检测,同时明确不用于血源筛查,仅用于临床检验。
1.2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3.【样本要求】
明确红细胞制备和浓度要求,明确配套红细胞稀释液,建议优先使用生理盐水,如使用配套稀释液,应明确说明使用稀释液替代生理盐水的理由,详细说明稀释液成分并提供充分验证资料。说明溶血、脂血、黄疸样本是否可以使用,或提供使用此类样本的最低要求。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写明样本稳定性要求,明确抗凝剂要求。
4.【适用仪器】写明适用的离心机及自动化仪器(如适用)。
5.【阳性判断值】
明确结果判断方法及标准,并通过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照片进行详细解释。
6.【检验方法】
写明具体方法及操作步骤。
明确质控要求: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日质控试验。
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7.1未完全去除纤维蛋白原的标本,可能因纤维蛋白阻碍红细胞沉降而影响检测结果,造成假阳性,建议洗涤后重新检测。
7.2被检标本染菌可能造成假阳性结果。
7.3实验室温度低可能导致凝胶颗粒活动性减少,单个红细胞穿过困难,从而导致假阳性结果。
7.4使用陈旧样本可能因细胞破碎,细胞膜浮于胶中或胶面呈弱阳性反应。
7.5对弱D等检测情况进行说明。
7.6对检测结果凝集强度小于3+的情况应如何进行后续处理进行详细说明。
8.【注意事项】
8.1检测卡在使用前应离心,并小心解开封口膜,避免迸溅。
8.2强调红细胞悬液浓度范围,不得过高或过低。
8.3微柱中出现溶血情况的处理。
8.4样本离心时间和离心力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
8.5其他。
三、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该类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详细阐明理由,并对其科学合理性进行验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Fetal Chromosome Aneuploidies)中的21三体、18三体、13三体(Trisomies 21、Trisomies 18、Trisomies13,即T21、T18、T13)是临床上最常见的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其对应的分别为21-三体综合征(又称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或Down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又称Edwards综合征)和13-三体综合征(又称Patau综合征),发病率分别约为1/700、1/6000、1/10000,患儿绝大多数存在严重智力障碍及器官畸形。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是为避免产生遗传缺陷患儿提供的手段。常规的产前筛查方法包括:早孕期的超声与血清学联合筛查和中孕期母体血清学筛查。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经建议经产前诊断进行最终确认,由孕妇知情选择。胎儿染色体异常的产前诊断金标准为介入前产前诊断手术,是指通过绒毛取材术/羊膜腔穿刺术/经皮脐血管穿刺术,取相应细胞采用细胞生物学方法对胎儿染色体进行核型分析。
高通量测序方法检测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的原理是:孕妇母体血浆中存在胎儿游离DNA(cell-free DNA,cfDNA),长度约为75bp—250bp,几乎全部来源于胎盘的滋养层细胞,其浓度和孕周密切相关并以一定比例(5%—30%)稳定存在于母体外周血浆中。高通量测序方法通过取母体血浆提取包含正常母体和胎儿的血浆游离DNA,经文库构建,片段扩增等,最后进行上机测序,通过软件分析数据获得染色体数目评价结果。以检测21三体综合征为例,当对怀有T21胎儿的母体血浆游离DNA数据进行分析时,其21号染色体游离DNA总数会有小比例的升高,通过统计学算法区分这一微小差异来实现利用cfDNA进行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的产前筛查。但高通量测序法不能对染色体结构异常进行检测,不能代替传统筛查中的开放式神经管缺陷筛查等。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是指通过高通量测序法检测孕妇外周血血浆中胎儿游离脱氧核糖核酸(DNA),通过分析样本中的胎儿游离DNA的21号、18号及13号染色体数量的差异,预期用于对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13-三体综合征进行产前筛查的检测试剂盒。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高通量测序法,是指通过文库构建、片段扩增进而进行上机测序的第二代测序方法,不需要进行片段扩增的第三代、第四代单分子测序方法在文中并未涉及。但高通量测序技术发展迅速,第三代、第四代单分子测序方法在企业内部参考品设置、性能评估或临床评价等处如有适用的方面,可以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所述检测试剂盒的适用人群为:对孕周为12+0周及以上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其结果不能代表对孕妇怀有三体胎儿的确认,产前筛查的结果必须要经过产前诊断进行确认。
伦理学原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内容。其中,其他内容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方法学及检出限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
综述资料应详细阐明检测原理,可配合图示并写明一个完整检测配合使用的全部试剂及耗材名称、生产厂家、货号或注册证书号以及详细的组成成分。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参考品和完成检测所需试剂组成两部分。
1.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至少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嵌合体参考品,具体要求如下:
1.1阳性参考品:应采用T21、T18、T13胎儿DNA片段按一定比例与正常女性血浆混合的模拟样本。
1.2阴性参考品:应包括采用染色体数目正常胎儿DNA片段按一定比例与正常女性血浆混合的模拟样本,以及采用其他染色体异常胎儿DNA片段按一定比例与正常女性血浆混合的模拟样本。其他染色体异常的阴性参考品由申请人依据常见染色体异常项目并根据对产品的质控要求自行选择。
1.3检测限参考品:应采用T21、T18、T13胎儿DNA片段按不同比例梯度与正常女性血浆混合的模拟样本,如5%、3.5%、2.5%等,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
1.4嵌合体参考品:由申请人按照对产品的质控要求自行设定模拟T21、T18和T13嵌合体的组成比例,如70%异常,30%正常;30%异常,70%正常等。
T21、T18、T13及其他染色体异常胎儿DNA片段可由流产组织或羊水细胞、细胞系等来源制备。
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企业内部参考品的组成、详细说明制备及检定方法、胎儿DNA片段浓度确认方式和所占比例的选择依据。组成各项企业内部参考品的样本应为不同来源。
2.完成全部检测流程所需试剂一般应至少包括:血浆游离DNA提取纯化试剂、文库构建试剂、文库定量试剂、测序试剂、阴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以及与之配合使用的测序芯片和数据分析软件。具体要求如下:
2.1血浆游离DNA提取纯化试剂:无论申报产品中是否包含,申请人均应提交配合使用的提取纯化试剂的原理、详细组成成分、生产厂家、货号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相关资料。性能方面需对该试剂提取的DNA片段长度范围准确性及纯度要求,提取效率、重复性及抗干扰能力进行评估。
2.2文库构建试剂、文库定量试剂、测序试剂:文库构建试剂对片段化的DNA进行缺口补平及相应部分5’端磷酸化(如需)和3’端去磷酸化(如需),之后使用连接酶加上用于测序和分析的标签和接头,构建成可以用来测序上机的标准文库;文库定量试剂通过PCR扩增及与标准品曲线的比对,用于定量测定文库浓度,为后续均一化文库进行上机测序做准备,同时能够评估文库构建的质量。文库定量时应明确对文库质量、片段大小及浓度要求,应提供分析图谱,对其中参数进行解释说明(如是否有杂峰,产生的原因,是否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等)。文库定量不限于上述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如荧光染料法、Qubit定量等;测序试剂用于对均一化的文库进行片段扩增,通过基因测序仪捕捉扩增过程中碱基的变化引起的信号变化来达到读取序列的目的。
以上三种试剂一般由:相应功能的酶(末端修复酶、DNA连接酶、缺口修复酶DNA聚合酶等)、核苷酸序列(引物、接头序列、标签序列、文库定量标准品)、缓冲液及dNTP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2.2.1酶:应提交纯度、活性及功能性试验资料。例如:文库构建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末端修复酶、DNA连接酶、缺口修复聚合酶等,所选择的酶应当具有末端突出削平、缺口补平、标签或接头连接、DNA聚合酶活性。
2.2.2核苷酸序列:应提交相应的序列组成和纯度信息,序列准确度;引物设计应提交引物设计原则及选择对比依据。
2.2.3缓冲液:应明确详细的组成及各盐浓度选择对比的依据。
2.2.4 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应提交对纯度、浓度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2.3阴、阳性质控品:须能够监控DNA片段提取到最终测序结果全过程,因此应当由阴、阳性(T21、T18和T13)胎儿DNA片段按已知比例与正常女性血浆基质混合组成。
2.4测序芯片:应详细阐明芯片进行片段扩增的原理及结构,明确使用芯片型号,并对同一次测序芯片上样的样本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2.5数据分析软件:举例介绍原始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处理和筛选的方法,明确数据筛选依据以及使用的算法。
2.6提交不同原材料对于最终测序数据质量影响的评估材料。由于各测序平台的技术侧重点不同,数据质量评估的项目可能存在差异,需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文库浓度、文库片段大小、单样本总序列数(数据量)、唯一比对率、单次检测的GC gap(最高GC值与最低GC值的差值)等。
2.7除上述资料,申请人还应提交主要原材料的筛选依据及试验资料。如为自制,则应提交:制备方法、质量要求、质量检测方法、对比筛选的试验资料等;如为外购,则应提交:外购证书、质量要求、质量检测方法、对比筛选的试验资料等。其中,对比筛选的试验资料应包括筛选过程中的数据、图谱、对比图表等信息。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所提交申报资料中应包括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后者需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
2.反应体系研究指完成检测所涉及到的最佳反应条件的选择确定过程,包括对提取纯化步骤、游离DNA片段的末端修复、接头及标签连接、文库定量、片段扩增、测序反应的反应条件及反应体系的选择确定,涉及到对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缓冲体系的选择、反应温度和时间条件及检测过程中质控方法确定的依据。重点关注:酶浓度、引物浓度、dNTP浓度、离子浓度、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片段扩增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测序数据质量的评估指标等,其中加样量和反应体积应参考相应行业标准,经研究验证后确定。
此外,还应对数据量及胎儿游离DNA浓度和比例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研究。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全部性能的评估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人员及数量、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如涉及)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最低检出限:建议使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并多次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胎儿游离DNA浓度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企业参考品应使用公认的准确定量方法进行,最低检出限应描述为XX DNA浓度下可检出胎儿DNA的最小百分比。
2.企业内部参考品符合率:对试剂检测企业内部参考品的符合情况进行评估。
3.精密度: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3.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应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操作者、地点、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例如:为期至少XX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申请人还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3.2用于精密度评价的模拟样品和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4.干扰试验:包括内源性干扰物质和外源性干扰物质。应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即“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内源性干扰物质的评价至少应包括胆红素、游离血红蛋白、甘油三酯。
5.特异性:对以下是否干扰T21、T18、T13阴阳性的检出能力进行评价:
5.1微缺失、微重复评价:申请人应采用一定比例的微缺失、微重复胎儿DNA与正常女性血浆混合制备微缺失、微重复模拟样本进行评价。
5.2嵌合体评价:申请人应采用不同嵌合比例的模拟T21、T18和T13嵌合体样本对试剂检测嵌合体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不能检测到的模拟嵌合体的嵌合比例进行确认。
5.3对其他常见染色体样本的干扰进行评价。
微缺失微重复模拟样本、嵌合体模拟样本及其他常见染色体样本的类型和数量由申请人选择确定,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
(五)阳性判断值的确定资料
由于目前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13、T18、T21的阳性判断值存在多种计算方式,且更好的算法和数据处理方式仍在不断开发中。因此,如申请人选择了某一算法作为阳性判断值的计算方式,则应详细阐述选择该算法作为阳性判断值依据的原因(如权威文献、行业共识等),并详细阐述计算公式和各参数代表的意义。
以大样本量常用的Z-值(Z-score)算法来举例说明:
1.Z-值这个统计量反应的是当前数值距离平均数的相对标准距离,Z-值的应用条件为大样本量以及数据符合正态分布,计算公式如下:
1.1chrN z-score for test sample:所检测样本的Z-值;
1.2 N:指定的第N染色体;
1.3%chrNsample:待测样品第N条染色体唯一比对序列数占常染色体的百分比,通过高通量测序后软件分析获得;
1.4 Mean%chrNreference:参照样品第N条染色体比例平均值;
1.5S.D.%chrNreference:参照样品第N 条染色体比例的标准偏差。
该公式中,影响唯一比对序列的因素包括GC含量、检验覆盖度等,申请人应计算并统计检验覆盖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参照样品的数量、来源等均对其数据产生影响,进而影响Mean%chrNreference和S.D.%chrNreference。因此,申请人需对参照样品的数据计算进行详述,并提供计算值。
2.被筛查孕妇所怀胎儿的染色体数量状况符合正态分布,即大概率为正常染色体数量,小概率事件为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如图1所示:
图1 正态分布图
如图1可以看出,出现在Z-值为正负3以外的数值,则有99.9%的可能为阳性,因此,通常将Z-值=3定为阳性判断值分界点,Z-值>3或Z-值<-3判断为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阳性。 申请人应当根据试验对Z-值>3及Z-值<-3的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鉴于并无100%阴阳性分界点,一般来说,申请人应设定阳性判断值灰区范围,灰区的设定应提交理论和实际试验结果的依据,并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和【检验结果的解释】项进行解释说明,如:是否需要用产前诊断的方式进行最终确认,可能的原因,是否需要孕龄再大时进行再次抽血复测等等。如无灰区设置,也应提交理论和大样本量试验结果的依据。
在阳性判断值设定后,申请人应当选取一定数量阴、阳性真实临床样本进行试验验证,如与该公式不符,则应说明出现的问题及详细的数据校正方式。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产品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1.申报产品的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2.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对含有游离DNA的孕妇血浆的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以及血浆游离DNA提取后储存条件的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检测,从而确认样本的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应注意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实际上均指经运输或开瓶后对产品效期及检测性能是否有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在试验设计中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此外,产品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公告”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八)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总局第5号令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该产品已有国家参考品发布,在注册检验时应使用“高通量测序用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国家参考品”进行。
(九)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建议按照如下方式命名: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方法学)或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方法学)。
举例: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试剂盒(可逆末端终止测序法)。
2.【预期用途】
2.1第一自然段:预期用途描述,包括被测孕妇孕周特征,样本类型等。
举例: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孕周为12+0周及以上的孕妇外周血血浆中胎儿游离脱氧核糖核酸(DNA),通过分析样本中的胎儿游离DNA的21号、18号及13号染色体数量的差异,对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13-三体综合征进行产前筛查。如试剂盒仅是测序步骤中的建库步骤,则预期用途应描述为“构建测序文库”。
2.2第二自然段: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介绍临床适应症及背景,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应介绍产前诊断金标准。
2.3第三自然段:明确该产品仅作为21号、18号及13号染色体的产前筛查用途,其结果要由产前诊断金标准进行确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3.【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该产品检测母体胎儿游离DNA判断染色体数量的检测原理及方法学原理(必要时可用图示进行)。
4.【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生产企业、货号、注册证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测序芯片应明确型号。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1按照稳定性研究资料,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5.2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号)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样本要求】
6.1样本采集要求。
6.2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
6.3样本保存、运输及处理:孕妇外周血样本的保存条件(温度、保质期限)、运输条件、处理条件(如:多长时间内必须分离血浆);已分离的血浆样本的保存条件(温度、保质期限)、运输条件、处理条件(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
上述内容均需在稳定性研究资料中详述并用产品进行性能评估验证。
7.【适用机型】
适用的测序仪器具体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8.【检验方法】
无论是否包含提取试剂或测序试剂,申请人应从头详细描述完成完整检测所需的全部步骤以指导用户正确操作,包括血浆游离DNA的提取、文库构建、文库定量、片段扩增及上机测序。该类产品操作程序较多,作为产品使用说明书该项内容应当尽量详细,以能够指导用户进行操作,其中应当包括各步骤的注意事项及配合使用物品的技术参数、仪器厂家和型号(如PCR仪,生物分析仪等)和反应条件,以半导体测序为例:
8.1 DNA提取:DNA提取方式、提取试剂盒货号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DNA提取液的短期和长期保存方式、冻融次数等。
8.2文库构建:末端修复、接头连接、缺口修复、PCR扩增;所构建的文库短期和长期保存方式,冻融次数等。
8.3文库定量;描述对于定量后文库浓度和质量的要求,以及何种情况进行文库的重新构建。
8.4测序模板的制备:混合文库、PCR、模板富集。
8.5上机测序:仪器准备、设置及仪器使用相关参数。
9.【阳性判断值】
明确设定阳性判断值所使用的算法及验证参考值所使用的样本例数及类型。如使用软件,则应明确软件名称、唯一标识号、生产厂家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如暂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应空出相应内容,在软件名称后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 本试剂盒作为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筛查检测,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诊断应采用金标准方法(染色体核型分析)并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及其他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进行。本试剂盒不能对胎儿染色体结构异常进行检测。
10.2 本试剂盒适用于孕妇外周血血浆样本检测,不适用于其它样本检测。
10.3 胎儿游离DNA浓度在孕妇外周血中存在较大个体差异,变化范围从2%到30%不等且和孕周密切相关,因此若因胎儿游离DNA浓度较低造成检验失败时,可待孕周较大时再次抽血检测。
10.4以下几种情况的孕妇样品可能会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需要结合其他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10.4.1孕妇本人为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患者、其他染色体疾病患者或携带者;
10.4.2胎儿染色体异常中的平衡易位、嵌合型三体异常;
10.4.3怀有双胎或者多胎(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孕妇;
10.4.4近期接受过移植手术、干细胞治疗;近期接受过免疫治疗或输注过异体血制品;
10.4.5孕妇本人为肿瘤患者;
10.4.6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
10.4.7体重严重超重的孕妇。
10.5样本采集、运输及处理不当、未按说明书操作均有可能导致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描述在样本采集,保存、运输中需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例如:
10.5.1描述适用的抗凝采血管;
10.5.2颠倒混匀时动作应轻柔,防止溶血;
10.5.3全血离体后须进行血浆分离的时间;
10.5.4血浆分离过程中注意不要吸到中间层的白细胞;
10.5.5血浆样本是否能够进行反复冻融;
10.5.6禁止将XX抗凝样本和血浆样本在室温状态下放置;
10.5.7血浆样本寄送采用的运输保存方式。
10.6 其他局限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按照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内容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最低检出限、企业内部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干扰试验、特异性。各项评估应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和结果。应将临床评价的试验结果纳入,包括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样本例数、试验结果等内容。
(十)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对照方法:依据卫生部(现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WS322.2-2010胎儿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2部分: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以介入性产前诊断手术结果(包括绒毛取材术、羊膜腔穿刺术和经皮脐血管穿刺术)和出生随访结果作为确诊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的对照金标准。对于出生随访,应在方案中明确随访由新生儿医师进行,各机构在制定方案中对医师进行统一的培训,采用科学的、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项目(应当提供依据)对出生后婴儿表观进行是否是三体患儿的诊断,也可采用出生后采血进行核型分析的方式进行诊断。
研究方法为前瞻性研究,是指对临床需要正常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采集样本与金标准检测进行对比分析。
统计学分析一般选用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本试剂盒测序结果和金标准检测结果并进行卡方或kappa检验,与金标准比对进行敏感性、特异性分析,计算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对于以上统计值,均应做统计假设,并报告95%置信区间。
2.临床研究机构及人员
临床研究机构应为已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员应为经过专门培训的取得资质的人员。机构和人员应遵循《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适用人群及样本量
适用人群为孕周为12+0周及以上的孕妇。不同年龄段孕妇应按自然比例分布,35岁及以上孕妇占比应控制在10%—15%。样本量依据统计学及胎儿染色体三体发病率计算,根据其临床预期用于产前筛查的用途,按照发病率计算建议总例数不少于10000例。
试验要求能够筛选出一定数量的T21阳性、至少1例的T18阳性和至少1例的T13阳性。如未筛查出符合要求的阳性病例数量,则应继续增加样本例数进行筛查,所有样本均应可以溯源。
4.其他要求
4.1对于临床试验中可能会出现用于核型分析的细胞培养不出导致数据缺失的情况:密切关注该病例并建议孕妇做二次穿刺,最终确定结果可纳入统计分析;
4.2关于失访率的要求:核型分析属于有创检测,如孕妇拒绝二次穿刺将导致数据失访;出生随访可能有部分数据失访。因此,可接受的失访率应控制在高危孕妇≤2%,低危孕妇≤10%,且失访数据应说明原因。
4.3临床试验结果的客观内容(包括失访率等)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5.临床试验方案
5.1申请人按照上述1—4要求并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相关法规制定临床试验方案。需遵循如下要点:
5.1.1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过程和版本要记录在案,且每次改动应记录原因。
5.1.2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5.2临床试验方案还应详细阐述如下内容:
5.2.1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对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的规定。
5.2.2临床背景、病例纳入/排除标准、样本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其中须注意,病例纳入/排除标准应严格制定并实施,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对于编盲的方式应有详细描述。
5.2.3如采用出生随访方式,则应对出生随访的依据、项目及判定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随访操作及记录人员、复核人员、随访方式、随访项目、判定依据、随访时间周期及间隔、随访终点等。
5.2.4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2.5数据预处理、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实验报告包括各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以及临床总结报告。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与方案呼应并相一致,对方案执行情况及试验结果进行详述:
6.1样本例数(总结报告应为各机构的样本例数、阳性检出例数等)、孕妇年龄分布情况、建议以列表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6.2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6.3具体试验过程及试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4申报试剂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配合使用的试剂、耗材及仪器的厂商信息、货号及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需要强调的是:临床试验研究应使用与说明书描述一致的配套使用试剂及仪器。
6.5统计学分析:样本的纳入与排除情况;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与否以及最终是否纳入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另外考虑到对不同年龄段孕妇样本的阳性检出率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故建议对不同年龄段孕妇样本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6.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6.7病例报告表应包括如下信息:孕妇代码、年龄、金标准分析具体结果、该试剂检测结果。其中金标准分析如为核型分析,应明确具体结果;如为出生随访,则应明确胎儿出生时间、随访时间、随访方式、随访结果。病例报告表的全部数据应可溯源。
7.上市后需完成的工作
上市后需继续搜集至少10家临床机构、总数不少于10万例临床使用数据作为临床补充资料在产品下一次延续注册时提交,并使用该试剂检测的全部结果(包括阴性、阳性)与卫生主管部门关于胎儿染色体产前诊断技术标准以羊水穿刺核型分析或出生随访结果作为金标准进行对照。对于出现在灰区(如适用)的样本(Z值临界值区域)应进行分析总结。该项临床资料应当由出具数据各临床机构主管部门签章。此外,注册人还应总结上市期间假阳性和假阴性的例数并详细分析产生原因。
在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依据上市后的临床使用数据进一步修订说明书临床性能相关内容。
三、名词解释
1.高危孕妇
本指导原则中是指建议实行产前诊断的人群: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产前筛查出来的胎儿染色体异常高风险的孕妇;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产前B超检查怀疑胎儿可能有染色体异常的孕妇;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形。
2.低危孕妇
本指导原则中是指除去定义为高危孕妇以外的孕妇人群。
四、参考文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2.《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2016年11月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322.1-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1部分: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322.2-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2部分:胎儿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
5.Cell-free DNA Screening for Fetal Aneuploidy,ACOG, 2015.
6.Noninvasive prenatal screening for fetal aneuploidy, 2016 update, ACMG, 2016.
7.Position Statement from the Chromosome Abnormality Screening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Board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renatal Diagnosis, ISPD, 2015.
8.Guidelines for diagnostic 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 guidelines for the evaluation and validation, EuroGentest and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Human Genetics, 2016.
9.Use of Standards in FDA Regulatory Oversight of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Based In Vitro Diagnostics (IVDs) Used for Diagnosing Germline Diseases, Draft Guidance for Stakeholders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FDA, 2016.
10.《出生缺陷防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具体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也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详细阐明理由,并对其科学合理性进行验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对结核病患者的临床样本或培养物样本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针对该定义,需要强调如下几点。
1.适用人群为:结核病患者。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同时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以及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双功能试剂,尽管其核酸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疑似结核病患者,但只有核酸阳性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耐药基因突变检测,因此其耐药基因突变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结核病患者。
2.适用样本可为:
2.1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或其他体液等临床样本或培养物样本;
2.2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上述样本应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样本。即: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或其他体液等临床样本或培养物样本。
3.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确认方法可为:已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检测试剂或临床普遍认可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鉴定方法(如: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或传统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培养鉴定方法)。
4.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同时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以及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双功能试剂,其耐药基因突变检测部分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产品的预期用途可表述为以下三种类型:
1.申报产品可区分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具体突变类型(a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基因突变,可检测的突变类型包括zz,本产品可区分具体突变类型。
2.已知申报产品可检测的具体突变类型(如:针对具体突变类型设计特异突变探针,从检验原理上已知可检测哪些突变类型),但结果不区分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为耐药/敏感等(b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基因突变,可检测的突变类型包括zz,本产品不区分具体突变类型。
3.某段核酸区域的突变可导致对某种药物耐药,申报产品从检验原理上没有必要明确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为耐药/敏感(c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本产品无法明确具体突变类型。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确立的,对于线性杂交或基因芯片等其他核酸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指导原则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其科学合理性,同时确认性能评价的充分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检测靶标、方法学及不同基因突变类型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尚无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则应提交详实充分的科学证据,包括:突变区域、突变类型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表型耐药的相关性以及突变检测的临床意义,证明申报产品的检测靶标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货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PCR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应提交对纯度、浓度以及保存稳定性等的验证资料。
2.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对分子量、纯度、稳定性以及功能性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如为外购,还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2.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HPLC纯。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分子量、纯度及标记的荧光素进行核实,并进行功能性试验验证。
2.4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键的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进行合理验证。
3.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脱氧核糖核酸酶(DNase)污染。
4.企业参考品:详细说明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和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
4.1阳性参考品
应包括申报产品声称的全部突变类型。阳性参考品的突变类型需经过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分型试剂的确认。常见突变类型的阳性参考品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其他突变类型的阳性参考品可以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如:结核分枝杆菌基因组DNA或质粒),不建议采用临床样本(如痰液)作为阳性参考品。注册申请人可根据权威机构的最新文件或文献等确定常见突变类型,并提交相应的支持资料。
4.2阴性参考品
可采用经确认靶序列未发生突变的结核分枝杆菌菌株、申报产品声称的其他无关突变类型的核酸等。
4.3最低检测限参考品
最低检测限参考品须含有声称的所有突变类型。常见突变类型的最低检测限参考品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4.4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至少应包括弱阳性(低浓度突变型)水平,须含有申报产品声称的所有突变类型。常见突变类型的精密度参考品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对于c类预期用途的产品,申请人应尽可能对国内已报告的耐药核酸区域内的常见突变类型设置上述各种类型的企业参考品。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对于利福平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以及精密度参考品至少应包括4—5种常见突变类型,并且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对于其他药物的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以及精密度参考品至少应包括耐药相关的常见突变类型,并且至少应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突变类型的数量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5.试剂盒内的对照
申报产品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对照来实现,以对样本核酸分离纯化、配液及加样、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和靶核酸降解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进行合理质控。申报资料应详细说明各种对照的原料选择、制备和定值过程等。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采用该方法学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建议至少设置阳性对照、内对照和阴性对照。
5.1阳性对照
阳性对照可对实验过程进行质控。阳性对照可采用菌株、质粒或基因组提取物等。企业应对阳性对照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要求。
5.2内对照
内对照可对实验过程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内对照可采用质粒或线性DNA等。申请人应对内对照的引物、探针和模板浓度做精确的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又要尽量降低对靶核酸序列检测造成的抑制而导致假阴性。企业应对内对照或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要求。
5.3阴性对照
阴性对照可采用含有野生型靶序列的核酸或空白对照,以对交叉污染造成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控。阴性对照需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
由于申报产品所适用的临床样本比较复杂,其中可能含有各种影响PCR反应的抑制物,造成假阴性。因此,申报产品应充分考虑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环节的质量控制,通过设置各种对照进行质控。比如,采用克隆菌株作为内对照或阳性对照并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或者设置专门的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菌株)等,以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的质量及效率进行评估。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临床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和质控体系设置等,提供确切的依据,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离子浓度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以及阳离子浓度等。
3.PCR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4.对于基线阈值和阈值循环数等确定的研究资料。
5.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提取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对申报产品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试验方法、内控标准、实验数据和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该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各突变类型的阳性参考品均应检出阳性/耐药,阴性参考品应检测为阴性/敏感。其中,常见突变类型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耐药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样本。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2.最低检测限
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扩增反应终体系中的突变序列百分率和总核酸浓度两个因素对最低检测限的影响较大,终体系中突变序列的百分率越高、所含的DNA量越多,则越容易检出。而终体系中的这两个因素是由临床样本中的结核分枝杆菌耐药菌与野生菌的含量和相对比例决定的。因此,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申报产品的最低检测限。
2.1 100%耐药比例下,耐药菌株/突变核酸的最低检测浓度
将结核分枝杆菌耐药菌株/突变核酸进行系列稀释,制备不同浓度的耐药菌株/突变核酸样本。其中,常见突变类型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耐药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相应突变的核酸样本(如:质粒或基因组DNA)。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分别对各浓度样本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确定95%阳性检出率水平,作为可检测的最低耐药菌株/突变核酸浓度。
2.2不同菌株/核酸浓度、各种耐药比例的最低检测限。
配制不同菌株/核酸浓度、各种耐药比例的混合液:将不同浓度的结核分枝杆菌野生菌株和耐药菌株进行混合,调整野生和耐药菌株的比例,得到含不同菌株浓度和各种耐药比例的菌株混合液。或者,将不同浓度的野生质粒和突变质粒进行混合,调整野生质粒和突变质粒的比例,得到含不同核酸浓度和各种耐药比例的核酸混合液。其中,常见突变类型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耐药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样本(如:质粒或基因组DNA)。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对各份混合液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确定95%阳性检出率水平,作为不同菌株/核酸浓度、各种耐药比例的最低检测限。
为确定痰样本的最低检测限,建议将至少1株结核分枝杆菌耐药/敏感菌株、结核分枝杆菌阴性的痰样本进行混合,完全按照申报产品的操作步骤对此“制备痰液”进行样本前处理、核酸提取纯化和扩增等。对结核分枝杆菌阴性痰样本的确认,应采用涂片、培养鉴定、临床诊断和其他已上市的核酸检测试剂盒进行联合确认。
应明确每种菌株/核酸的来源、突变类型、浓度和制备方法等信息。
企业可采用适宜方法进行菌株浓度的确认,可采用铺板计数细菌集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CFU)的方法进行菌株浓度的确认,以CFU/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也可采用国家参考品对菌株浓度进行标定,以“个菌/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
3.分析特异性
3.1野生型验证:采用不同浓度的野生型结核分枝杆菌进行验证,结果应为敏感或阴性。
3.2申报产品声称的全部突变类型间的交叉反应验证。
3.3对于痰等复杂的临床样本类型,鉴于可检测样本中可能同时含有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和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为了验证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等其他病原体对申报产品的检测结果是否造成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需对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分枝杆菌具体包括:堪萨斯分枝杆菌、海分枝杆菌、土地分枝杆菌、次要分枝杆菌、溃疡分枝杆菌、戈登分枝杆菌、蟾蜍分枝杆菌、鸟分枝杆菌、瘰疬分枝杆菌、苏加分枝杆菌、龟分枝杆菌、脓肿分枝杆菌、耻垢分枝杆菌、偶然分枝杆菌、胃分枝杆菌、胞内分枝杆菌、草分枝杆菌。上述细菌均应进行验证。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病原体具体包括: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大肠杆菌、表皮葡萄球菌、隐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诺卡氏菌、绿脓杆菌、白色念珠菌。上述病原体均应进行验证。
对于培养物样本类型,3.3项不适用。
4.干扰物质
4.1潜在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物质(不含待检野生/突变靶标的相应临床样本)和外源性药物。建议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添加相应药物进行干扰验证。具体目录参见表3。
用于干扰研究的外源性药物具体包括:异烟肼、利福平、抗生素(如: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如:肾上腺素、羟甲唑啉、含防腐剂的氯化钠溶液)、鼻用软膏类(如:莫匹罗星)、乙胺丁醇、吡嗪酰胺、抗病毒药(如:扎那米韦)、鼻腔糖皮质激素(如:倍氯米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西龙、布地奈德、莫美他松、氟替卡松)。上述外源性药物均应进行验证,括号内至少选做一种。
对于培养物样本类型,4.1项不适用。
4.2对于培养物样本,干扰物质主要为适用培养基和相关药物的干扰,应在最低检测限浓度/阴性条件下验证相关药物和培养基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明确不产生干扰的最大培养基和药物浓度。
5.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外的相关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针对申报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产品(包括提取纯化组分和PCR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不同的适用机型(如PCR分析仪)、操作者和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5.2 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12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3 建议在以下3个浓度进行验证:
5.3.1阴性样本:靶序列未发生突变的结核分枝杆菌野生型菌株,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5.3.2弱阳性样本:耐药菌株/突变核酸浓度略高于申报产品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高于95%(n≥20)。(弱阳性样本应包括申报产品声称的所有突变类型。常见突变类型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耐药菌株,其他突变类型可采用含有突变的核酸样本。)
5.3.3中等阳性样本:耐药菌株/突变核酸浓度约为最低检测限的2倍或3倍,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可选择申报产品声称的部分突变类型进行验证,但至少应包括1株结核分枝杆菌耐药菌株。)
6.不同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分析性能资料要求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可采用几种方法进行样本前处理(如:痰/痰沉淀物),申请人应提交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前处理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影响检测结果。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可采用几种方法进行核酸提取纯化,申请人应提供适用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影响检测结果。
对于c类预期用途的产品,申请人应对国内已报告的耐药核酸区域内的常见突变类型进行上述分析性能项目的验证。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对于利福平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以及精密度试验至少应包括4—5种常见突变类型,并且至少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对于其他药物的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以及精密度试验至少应包括耐药相关的常见突变类型,并且至少应有1—2种突变类型采用菌株,突变类型的数量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至少三批全性能评估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是指Ct值/Ct值的差值/荧光信号差值等的确认资料,建议申请人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有关ROC曲线分析的细节,请参考国内外相关的文件。如存在灰区,应提交灰区上下限确定的详细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产品的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另外,还应提供样本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方面的详细研究资料。样本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核酸分离纯化前样本稳定性和分离纯化后核酸在储备液中的稳定性两方面。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多个温度点(应至少包括范围的上限和下限温度),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七)临床试验研究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和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
2.临床试验人群:对于仅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单功能试剂,选择结核病患者进行临床试验;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同时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以及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双功能试剂,尽管其核酸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疑似结核病患者,但只有核酸阳性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耐药基因突变检测,因此其耐药基因突变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结核病患者。
3.临床样本的要求: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临床样本应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样本。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确认方法同本指导原则“二范围”第3条。
4.临床试验样本量
鉴于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以及培养物等样本之间差异较大,如果申报产品同时适用于上述几种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的例数不少于500例。
如果申报产品适用于某种样本类型的液体培养物和固体培养物,应进行不少于150例液体和固体培养物的同源比对试验(应包括一定数量的阳性和阴性样本),证明不同的培养物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几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样本的同源比对试验(应包括一定数量的阳性和阴性样本),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几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样本的同源比对试验(应包括一定数量的阳性和阴性样本),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临床试验应尽量采用新鲜样本,如采用冻存样本应另行说明。
5.对比试剂
5.1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如果选择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基因测序作为对比试剂,还需选择至少200例样本(敏感和耐药分别至少100例)进行传统药敏试验(金标准)的验证。
对于c类产品,除了还需选择至少200例样本(敏感和耐药分别至少100例)进行传统药敏试验(金标准)的验证外,还需对所有耐药/阳性样本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进行验证,以明确引起耐药/阳性的具体突变类型。
如果选择传统药敏试验(金标准)作为对比方法,还需对所有耐药/阳性样本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进行验证,以明确引起耐药的具体突变类型。
5.2 对于新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
对于新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选择传统药敏试验方法(金标准)和基因测序作为对比试剂。
5.3 阳性样本例数的要求
对于a类和b类产品,产品预期用途中声称的每种突变类型均应具有一定的阳性例数,每种突变类型均应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对于c类产品,应尽量对检测靶核酸区域内的常见突变类型进行验证。
有关测序方法的相关要求,请参考《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以及现行法规要求。
6.临床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
6.1应在临床试验方案或者临床试验报告中详细描述申报产品和对比试剂的具体操作步骤。
6.2临床试验原始数据应以列表的方式表示,包括样本的申报产品的结果、对比试剂的结果、药敏结果以及耐药比例和临床诊断(如:何种结核病)等。
6.3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
6.4对于申报产品与对比试剂(对比方法)的等效性评价,常选择交叉四格表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申报产品与对比试剂(对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
6.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测序或药敏试验)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样本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申报产品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要求。
8.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8.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8.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8.1.2病例的纳入/排除标准。
8.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培养、鉴定、药敏方法等。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确认方法,如采用已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作为确认方法,应明确生产厂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相关信息;如采用传统的培养鉴定方法作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确认方法,应详细说明培养方法和鉴定方法。
8.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8.2具体临床试验情况
8.2.1申报产品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8.2.2对各试验机构的病例数等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8.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8.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的保存条件、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8.3统计学分析
8.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的复核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8.3.2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
8.3.3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8.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自参考文献,则应采用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合理编制说明书。
1.【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根据【检验结果的解释】的结果报告形式,【预期用途】第一段可表述为以下几种情况:
1.1.1申报产品可区分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具体突变类型(a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基因突变,可检测的突变类型包括zz,本产品可区分具体突变类型。本产品用于对某种(类)药物耐药的耐药结核病的辅助诊断。
1.1.2已知申报产品可检测的具体突变类型(如:针对具体突变类型设计特异突变探针,从检验原理上已知可检测哪些突变类型),但结果不区分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为耐药/敏感等(b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基因突变,可检测的突变类型包括zz,本产品不区分具体突变类型。本产品用于对某种(类)药物耐药的耐药结核病的辅助诊断。
1.1.3某段核酸区域的突变可导致对某种药物耐药,申报产品从检验原理上没有必要明确具体突变类型,结果报告为耐药/敏感(c类)。建议表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来自结核病患者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xx样本中的yy耐药,本产品无法明确具体突变类型。本产品用于对某种(类)药物耐药的耐药结核病的辅助诊断。
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1.b类预期用途的试剂所包括的突变类型对同一种(类)药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指导用药的临床意义。
2.对于c类预期用途的试剂,申请人必须有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某段核酸区域与某种(类)药物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申请人必须提供科学权威的支持资料,证明:耐药基因区域的突变可引起耐药;耐药基因区域的突变对同一种(类)药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指导用药的临床意义。申请人还应提交耐药基因区域内所有碱基在国内外的突变频率。
1.2介绍与耐药相关的检测靶标、检测靶标的突变位点和突变类型(如适用);明确申报产品可检测的突变类型或耐药核酸区域导致的表型耐药占临床所有表型耐药的比例。
1.3适用人群:结核病患者。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同时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以及耐药基因突变检测的双功能试剂,尽管其核酸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疑似结核病患者,但只有核酸阳性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耐药基因突变检测,因此其耐药基因突变检测部分的适用人群为结核病患者。
1.4明确临床试验验证过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阳性的确认方法的相关信息。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提取纯化的试剂组份,则应在此注明经过验证后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和医疗器械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
3.【检验原理】
3.1对试剂盒检测靶标以及突变类型(如适用)进行详细描述(基因名称和基因位置、靶序列长度、突变类型(如适用)及相关特征等),对试剂盒所用探针、引物、突变或耐药的判定终点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介绍。
3.2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进行适当介绍。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和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临床样本的收集:建议参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采样要求或国外的同类文件,并详细描述采样步骤和注意事项。
5.2临床样本的前处理:建议参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前处理方法或国外的同类文件,详细描述具体的前处理方法。
5.3培养物样本:详细描述培养鉴定方法,包括:从患者采集的临床样本类型、样本采集后处理、所用培养基、相关药物和具体操作步骤等、申报产品从培养物中取样进行检测的时间点、取样方法和对培养物样本的处理等。
5.4样本的其他处理、运送和保存:明确核酸提取纯化前的其他处理(如离心和洗涤等)、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和长期)以及运送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限制等。
6.【适用仪器】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实验条件:实验室分区、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和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
7.2试剂配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7.3详述待测样本及相关对照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如适用)。
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7.6仪器设置(如适用):特殊参数、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突变及内标和其他对照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适用)、样本管检测结果以及已验证的突变类型与耐药之间的关系,以列表的形式详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相应的解释。如存在检测灰区(如:耐药不确定等),应详述对于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9.1申报产品仅对下述突变类型xx进行了验证。对于c类产品,在此处明确境内临床试验做过验证的突变类型。
9.2 申报产品的检测结果仅作为初筛结果,仅供临床参考,用于辅助诊断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耐药性,不应作为患者耐药的确诊依据。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药物适应症、疗效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因素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9.3本产品仅检测靶标区域内突变引起的耐药。由其他基因或基因区域的突变、以及其他耐药机制引起的耐药本产品不能检出。
9.4本产品不能用于监测患者对于抗生素的治疗进展以及成功与否,因为经过抗菌治疗后,细菌DNA可能仍旧存在。
9.5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5.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样本中细菌含量过低、核酸过度降解或扩增反应体系中靶标浓度低于检测限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9.5.2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10.【产品性能指标】简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对国家参考品检测的符合情况,简要描述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测的结果(如适用)。
10.2最低检测限: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并明确最低检测限结果。重点考虑原始模板中突变序列的百分率和扩增终体系中核酸浓度两个因素对最低检测限的影响。
10.3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10.4精密度:简单介绍精密度的确定方法,并明确精密度结果。
10.5分析特异性
10.5.1野生型验证:应采用不同浓度的野生型样本进行验证,结果应均为阴性。
10.5.2可检测突变之间的交叉反应:如申报产品可检测多种突变,还需验证申报产品声称的所有突变类型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反应。
10.5.3干扰物质验证: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0.6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以附录的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要求。
该类试剂的注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和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申报产品覆盖范围内不同突变类型的检测符合性,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产品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产品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十)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检验,并符合相关要求。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项目,申请人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对于c类预期用途的产品,如果没有国家参考品,注册检验可采用企业参考品对国内已报告的常见突变类型进行验证。常见突变类型的确定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4.1阳性参考品”。
三、名词解释
1.聚合酶链式反应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聚合酶链式反应或多聚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对特定的DNA或RNA片段在体外进行快速扩增的方法。由变性—退火—延伸三个基本反应步骤构成。
2.荧光探针PCR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染料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3.分析特异性 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4.精密度 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5.最低检测限 detection limit, limit of detection
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
6.阈值循环数 cycle threshold, Ct
实时监测扩增过程中,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到达指数扩增时经历的循环周期数。主要的计算方式是以扩增过程前3到15个循环的荧光值的10倍标准差为阈值,当荧光值超过阈值时的循环数则为阈值循环数(Ct)。
7.内标 internal control在同一反应管中与靶序列共同扩增的一段非靶序列分子,其目的是鉴别仪器故障、试剂因素、聚合酶活性因素或样本中存在抑制物等造成的结果不理想的原因。
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用于人ABO血型的反定型,测定被检者血清中有无相应的抗A或抗B抗体,辅助正定型结果判断ABO血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但不适用于血源筛查用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人反定型红细胞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抗原性、特异性、亲和力、溶血率、有效期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应包括主要组成成分(红细胞及细胞保存液成分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1.红细胞的选择及质量标准。需详细描述红细胞的来源。红细胞来源应稳定、可靠,采集时间期限明确。红细胞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红细胞Rh表型为阳性(D+、C+、E+),则应在A1、B红细胞外增加Rh阳性的O型红细胞。
(2)如只包含A1、B红细胞,则两支红细胞均应为Rh表型阴性(D-、E-、C- )的混合细胞悬液。
应对试剂红细胞进行以下基本特性的研究:
红细胞献血员应进行血型正反定型检测,只有在正反定型结果一致的情况下,其红细胞才能用于生产。
①红细胞的抗原性:反定型红细胞至少要包括A1和B细胞,使用A2和O细胞测定可解决部分血型测定中的异常情况,A2细胞可测定A亚型,O细胞可在测定中作为抗原阴性对照。
②红细胞的抗原强度:通过考察不同凝集强度时抗体试剂(抗-A、抗-B、抗-H)的稀释度,说明试剂红细胞的抗原强度。
③亲和力:通过与相应抗体(抗-A、抗-B、抗-H)反应在多少秒(如15秒)内出现凝集,3分钟内凝集块达到1mm2以上(或凝集强度≥3+)等指标体现细胞亲和力,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及结果判断。抗体效价应符合国家规定。
④红细胞的特异性:使用抗-A、抗-A1抗-B、抗-H抗体进行特异性验证。不与ABO血型系统非对应抗体发生阳性反应。
⑤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使用抗-IgG和抗-补体或使用多特异性抗人球蛋白试剂对试剂红细胞进行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时,结果应为阴性。
⑥溶血率(性):明确溶血率的试验方法、实验所需物品及溶血率的要求。可采用溶血率或游离血红蛋白浓度的作为评价指标。
⑦红细胞浓度的确定:说明红细胞悬浮液的浓度和限度(如3%±0.2%)。
2.红细胞保存液的选择:说明红细胞保存液的选择过程,提交试验数据说明最终确定的保存液在保证细胞的抗原性(抗原减弱)、减少溶血等方面的性能。需明确保存液中各组分的基本作用,如何防止溶血、抗原减弱、补体激活等。另外应对红细胞保存液的以下性能进行研究:
(1)PH值。
(2)在选定的保存液环境中进行试剂红细胞稳定性的研究,进行详细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的研究。
3.生物安全性。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4.主要反应体系(不同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反应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公认标准操作规范、指南或标准的要求。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产品性能研究所采用的各种仪器、试剂或其他物品如可能均应采用境内或境外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如抗A、抗B 、抗H、抗人球蛋白试剂等。
分析性能评估试验中应明确所有试验每种试剂的用量、试剂红细胞的浓度、采用的试验方法(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所有试验方法应符合配合使用的血型试剂的具体操作要求。
应对申报的反定型红细胞试剂声称适用的所有试验方法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不同试验方法的性能研究均应采用至少三批产品进行。对于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红细胞的抗原性:以表1的反应格局说明红细胞的抗原性。
表1 红细胞的抗原性
抗体 |
A1型试剂 红细胞 |
A2型试剂 红细胞 |
B型试剂 红细胞 |
O型试剂 红细胞 |
抗A |
4+ |
4+ |
— |
— |
抗A1 |
4+ |
— |
— |
— |
抗B |
— |
— |
4+ |
— |
抗H |
-/+ |
弱阳 |
-/+ |
较强 |
抗Rh(D、E、C) |
-/+ |
-/+ |
-/+ |
4+ |
2.红细胞的抗原强度:红细胞的抗原强度应不低于表2要求。
表2 红细胞的抗原强度(效价)
抗体 |
试剂红细胞 |
凝集强度≥3+抗血清最高稀释度 |
凝集强度≥1+抗血清最高稀释度 |
抗A(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A1 |
≥1:8 |
≥1:64 |
抗A(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A2 |
≥1:8 |
≥1:32 |
抗B(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B |
≥1:8 |
≥1:32 |
抗H(效价在1:16~1:32之间) |
O |
≥1 |
≥1:2 |
3.亲和力
抗-A、抗-B、抗-H与试剂红细胞A1、A2、B、O混合后,应在多少秒内(如15秒内)出现肉眼可见的凝集,3分钟内凝集块达到1mm2以上(或凝集强度≥3+)。
4.红细胞的特异性:以表3的反应格局说明红细胞的特异性。表3红细胞的特异性
抗体 |
A1型试剂 红细胞 |
A2型试剂 红细胞 |
B型试剂 红细胞 |
O型试剂 红细胞 |
抗A |
4+ |
4+ |
— |
— |
抗A1 |
4+ |
— |
— |
— |
抗B |
— |
— |
4+ |
— |
抗AB |
4+ |
4+ |
4+ |
— |
抗H |
-/+ |
弱阳 |
-/+ |
较强 |
AB型人血清 |
— |
— |
— |
— |
5.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使用抗-IgG和抗-补体或多特异性抗人球蛋白试剂进行试剂红细胞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时,结果应为阴性。
6.溶血率(性)
明确每种试剂红细胞溶血率的试验方法、使用物品、测量方法、结果计算方法等内容。
可采用百分比进行结果报告,也可采用浓度单位报告结果。
7.样本抗凝剂的选择。
8.溶血、脂血、黄疸等样本的干扰评价。
9.无菌试验。
(五)阳性判断值
给出不同凝集强度的研究方法,并明确不同凝集强度代表的具体意义,并应包含溶血、混合视野双群等情况,明确具体的试验方法、实验步骤,提供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相片。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红细胞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实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红细胞抗原性、凝集强度、特异性、溶血率、无菌试验。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办法》、“44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仅结合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的具体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不得选择血站或采供血机构进行临床试验。
3.病例选择
临床总病例数应不少于3000例。应采用临床患者进行临床研究,应包括对反定型检测易产生干扰的病例,如选择各种疾病患者(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老人、儿童(不同年龄段)、正反定型不一致的病例等。
4.试验过程
在进行反定型红细胞试剂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除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外,应同时给出该样本的正定型试验结果,以进一步判断反定型结果的准确性。
产品如适用于不同的试验方法(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每种试验方法均应分别进行至少3000例的临床试验,并明确配合使用的试剂产品,配合使用的产品均应是境内已上市产品。
5.统计学分析
应分别进行正反定型结果、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的计算,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并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包括正反定型结果不一致、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结果不一致、与对比试剂凝集强度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确认试验,同时应结合样本的正定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应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样本血型的最终确认。
7.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提交。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列明所有病例的具体临床诊断信息、凝集强度和血型正反定型结果,如有不符样本应列明第三方确认的结果。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4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并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某些样本(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在进行血型反定型检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影响试剂红细胞稳定性的诸多因素可能导致的细胞抗原性减弱、新生儿或老年人可能因为抗体较弱影响检测结果等,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4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红细胞的抗原性、红细胞的抗原强度、红细胞的特异性、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溶血率(性)、亲和力。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预期用途】
(1)写明本试剂用于人血型的反定型检测,同时明确不用于血源筛查,仅用于临床检验。
(2)明确产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结合正定型的检测结果才能进行ABO血型的准确定型。
(3)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
3.【样本要求】
明确溶血、脂血、黄疸样本是否可以使用,或提供使用此类样本的最低要求。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写明样本稳定性。
明确适用的抗凝剂的要求。
明确具体的样本采集、处理方法及过程。
4.【阳性判断值】
明确各种试验方法的结果判断方法及标准,并通过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照片进行详细解释。
5.【检验方法】
如适用于不同的试验方法请分别写明具体方法及操作步骤。如配合其他试剂进行试验,需注明试验方法应完全符合配合试剂的试验操作要求。
质控要求:为确保试剂测定的准确性,每天要使用已知弱反应性抗血清测定试剂细胞的反应性。每次测定时用自身细胞进行同步对照是有意义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日质控试验。
6.【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老年人及儿童ABO 抗体弱,某些疾病患者如肿瘤、多发性骨髓瘤、消化道疾病等反定型会出现弱反应,甚至阴性反应,结果应慎重解释。
(2)必须与正定型血型检测同时进行,正反定型结果一致才能确定ABO血型。正反定型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检测,单独的反定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ABO血型的依据。
(3)绝大多数A、B和O型血的ABO抗体凝集强度均较强,如凝集强度为2+以下,应对弱阳性反应进行确认,以排除干扰或亚型,确保正确的ABO定型。

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
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唾液酸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目前唾液酸(SA)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比色法和酶法两种方法。比色法是一种直接测定方法,如间苯二酚法、Ehrlich法、色氨酸、过氧化氢法、氢氯酸和硫乙酸法等;酶法是一种间接测定方法,国内常规检测为酶偶联速率法,一种是利用丙酮酸氧化酶的比色法,另一种是利用乳酸脱氢酶的紫外分光光度法。
详情如下:
1.丙酮酸氧化酶法
原理:血清中的SA受神经氨酸苷酶的作用,形成N-乙酰神经氨酸,进而在N-乙酰神经氨酸醛缩酶(NANA-醛缩酶)的作用下生成丙酮酸和N-乙酰甘露糖胺;其中丙酮酸在丙酮酸氧化酶作用下生成H2O2,借助于Trinder反应,在POD作用下生成有色醌,引起540nm波长下吸光度的上升。通过测定其540nm波长下的吸光度变化,与经过同样处理的校准品比较,即可计算出样品中SA的含量。
2.乳酸脱氢酶比色法
原理:血清中的SA受神经氨酸苷酶的作用,形成N-乙酰神经氨酸,进而在N-乙酰神经氨酸醛缩酶(NANA-醛缩酶)的作用下生成丙酮酸和N-乙酰甘露糖胺;其中丙酮酸与NADH在乳酸脱氢酶(LDH)作用下生成乳酸和NAD+,引起340nm波长下吸光度的下降。通过测定340nm波长下的吸光度变化,与经过同样处理的校准品比较,即可计算出样品中SA的含量。该方法具有快速准确、操作简便、微量、灵敏、线性范围宽和结果稳定等优点,适用于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更适用于中小型医院,具有较大的推广使用价值。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是通过测定中间产物丙酮酸在酶作用下的氧化、还原反应,基于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底物消耗或产物生成速率来反应样品中SA的含量。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唾液酸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研究资料、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参考物(和/或国际参考物)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与国家(国际)参考物值的比对研究
如果研究项目有相应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则使用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进行验证,计算检测结果与靶值的相对偏差。
(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患者样品,至少40例样本,40例样本为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3)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或纯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和实验方法进行测试和计算。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4.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试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待评价的唾液酸样本浓度至少应为生理、病理2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5.其他需注意问题
(1)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原则上,不同的试剂比例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所用仪器设备型号、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或注册证等信息。
(2)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2。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稳定性(有效期)、加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应提供保存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加速稳定性研究资料,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各3个生产批次)。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的所有主要性能指标,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性能检测报告资料。
对待检测试剂做常规贮存稳定性研究以及冻干品复溶后的稳定性试验。测定其在常规贮存条件下,按时间间隔进行检测。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临床评价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充分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保养,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建议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如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不少于100例同一受试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待测物浓度和量值范围要求同上。
血清/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6.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6.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6.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6.3统计学分析
6.3.1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3.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
建议给出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并作出95%置信区间分析。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相对偏倚/偏差应不大于10%。
6.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九)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以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828.1—2012 |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LQ)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GB/T 2829—2002 |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
GB/T 21415—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GB/T 26124—2011 |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
YY/T 0316—2008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638—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例如:37℃,340nm,1cm试剂空白吸光度≥0.800A)。
2.4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例如:37℃,340nm,1cm,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0.010A/min)。
2.5分析灵敏度
用医学决定水平浓度或活性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反应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率,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2.6线性范围
配置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且接近线性范围上限和下限的样本,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1—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线性范围应至少达到但不限于10 mg/dL—180 mg/dL(下限不得高于10 mg/dL,上限不得低于180 mg/dL)。
2.6.1相关系数(r)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线性范围下限应不低于产品的最低检测限,不高于参考范围下限)
2.6.2在10 mg/dL—180mg/dL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或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企业规定值。
2.7测量精密度
2.7.1重复性
分别用试剂(盒)测试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例如:(50±5)mg/dL和(100±10) mg/d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2.7.2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对相同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



当s1<s2时,令CV=0
每个浓度下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2.7.3批间差
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分别测试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式中:




试剂(盒)批间差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2.8准确度
2.8.1相对偏差
用试剂盒测定用评价常规方法的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或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中、低三个浓度的人源样品,测定值与标示值偏差应≤10%。
2.8.2比对试验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的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偏倚的百分比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
2.8.3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或纯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和实验方法进行测试和计算。
2.8.4用质控品/校准品做相对偏差
所用质控品、校准品品牌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或企业声明。
2.8.5用校准品做回收试验
所用校准品品牌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或企业声明。
2.9稳定性
检测已到期试剂盒时,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时,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2.10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性、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2.10.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10.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10.3准确性
比对试验:
用试剂盒与待测校准品建立的分析系统与申请人选定的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相对偏差≤10%。
2.10.4均一性
采用试剂(盒)测试待检测的校准品或质控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对于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需要对其“批内瓶间差”及“批间差”进行测定:
2.10.4.1批内瓶间差
用检测试剂(盒)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2.10.4.2批间差
用检测试剂(盒)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待检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2.10.5稳定性
检测已到期的校准品或质控品时,产品性能应符合准确性、均一性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时,产品性能应符合准确性、均一性要求。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唾液酸检测试剂盒( 酶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试剂(盒)名称
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
(2)英文名称
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包装规格应明确装量(如:××mL;××人份);
(3)带有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标识;
(4)不得多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5)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唾液酸的含量,同时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2)唾液酸含量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例如:血清中的SA受神经氨酸苷酶的作用,形成N-乙酰神经氨酸,进而在NANA-醛缩酶的作用下生成丙酮酸和N-乙酰甘露糖胺;其中丙酮酸与NADH在乳酸脱氢酶(LDH)作用下生成乳酸和NAD+,引起340nm波长下吸光度的下降。通过测定340nm波长下的吸光度变化,与经过同样处理的校准品比较,即可计算出样品中SA的含量。
5.【主要组成成分】
5.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
5.1.1说明名称、数量及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
5.1.2对于多组分试剂盒,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5.1.3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
5.2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5.3对于校准品和质控品(若配有):
5.3.1说明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
5.3.2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溯源性资料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如有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应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
5.3.3注明质控品的靶值范围。如靶值范围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单。质控品应明确靶值和可接受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仪器型号。
8.【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适用的样本类型。
(2)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
(4)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和运输条件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如草酸盐既可与丙酮酸或乳酸发生竞争性抑制,又能与LDH及NADH或NAD+形成复合物。从而抑制催化的还原或氧化反应。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时,因红细胞内的LDH浓度为血浆中的数百倍,避免使用此类样本。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比色杯光径、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应进行稀释。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正常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值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2)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产品技术要求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试剂空白吸光度及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范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及应急处理措施。
(3)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中注明所用试剂特征(如参考值范围或方法学)。
(4)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5)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6)其他有关唾液酸含量测定的注意事项。
15.【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6.【基本信息】
16.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6.1.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6.1.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6.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7.【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8.【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范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参考范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冻干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
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三)线性(Linearity)
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四)精密度(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范》(第四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三)《临床化学常用项目自动分析法》(第三版),辽宁科技出版社
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注册技术
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诊断方法或原理、主要组分、主要性能指示、临床用途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唾液酸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GB/T 26124—2011)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八)《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部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编写考虑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
(三)本指导原则不涉及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主要描述相应的诊断方法和原理。
(四)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五)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六)产品的临床要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编写。
(七)依据新颁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新发布实施的相关适用标准编写了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要求。
(八)依据唾液酸检测试剂盒(酶法)相关信息调研表确定指导原则中“拟定产品技术要求”项下主要性能指标各项参数。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共同编写。

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 注册技术审查
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从方法学考虑,在本文中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是指以多步酶耦联法为基本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全血样本中糖化血红蛋白占总血红蛋白比例间接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一)单独申请注册的糖化血红蛋白校准品和质控品。
(二)酶法原理之外的其他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
糖化血红蛋白(Haemoglobin A1c,HbA1c)测定试剂盒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糖化血红蛋白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糖尿病(Diabetes)的辅助诊断和血糖水平的监控。糖化血红蛋白的浓度主要反映被检者过去8—12周体内血糖的平均水平,不受抽血时间、是否空腹、是否使用胰岛素以及其他能使血糖水平短暂波动的因素影响。糖化血红蛋白检测特异性强、重复性好、灵敏度高, 被明确规定为国际公认的糖尿病监控“金标准”。
HbA1c的检测方法,常见的有色谱法、酶法和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等。其中酶法试剂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次样本与试剂的反应中通过吸光度变化值直接测得糖化血红蛋白占总血红蛋白(Haemoglobin,Hb)百分比例的试剂(以下简称一步法试剂),另一种是分别测定糖化血红蛋白与总血红蛋白的绝对浓度,进而通过公式计算得出糖化血红蛋白占总血红蛋白比例的试剂(以下简称两步法试剂)。以上两种试剂均基于酶法的基本原理,但在工作模式、试剂组成、性能指标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应注意区分。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检测方法的介绍:含样本采集、标准品和质控品、测试步骤、结果计算等;
4.反应体系研究:含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抗凝剂的选择)、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波长、温度、时间等)、校准方法(如有) 、质控方法等的研究资料;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对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精密度
1.1批内重复性
测量批内重复性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值(范围)附近和异常值样本。样本浓度不宜过小,否则易导致CV假性偏大。
测量批内重复性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文件或《中国糖化血红蛋白实验室检测指南》进行。建议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对批内重复性进行评价。
1.1.1日间重复性:选择两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建议其浓度在医学决定水平的两侧),进行多日测定,计算所有测定结果变异系数CV,以百分数表示。
1.1.2日内重复性:选择两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建议其浓度在医学决定水平的两侧),在单日(或单次检测)内进行重复测定,计算相应次数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CV,以百分数表示。
1.2批间差
用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样本分别重复测定至少3次,计算每个浓度样本每批号测量结果的平均值(Xi,i=1、2、3)及每个浓度样本三个批号测量结果的总平均值(XT),得出批间相对极差(R),以百分数表示。
2.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企业参考品的偏差分析等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
目前糖化血红蛋白有已知的国家标准品及国际标准品,以其作为样本,合理设置至少2个浓度,进行测试,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与既定靶值的相对偏差。
(2)企业参考物质的偏差分析
由申请人提供企业参考物质,测试方法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相同。如适用此做法,则企业需提供企业参考物质的溯源性资料。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在浓度梯度的选择上,应使用具有溯源性的具有浓度差的样本,或经上一级方法或临床已注册上市的试剂盒验证其测值真实性的样本,样本浓度应适当覆盖其线性范围。线性范围不得窄于(4%—12%)。一般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5—7个浓度水平进行测试。以预期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做线性回归,得出相关系数R。将预期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得到xi的估计值,计算测定结果均值(yi)与相应估计值的偏差。不强制要求企业对线性范围内的偏差进行分段评估,如不分段,各浓度的相对偏差应≤10%。如分段,则分界点设置不宜过高,高于分界点的浓度相对偏差应≤10%,低于分界点的浓度绝对偏差应不高于分界点浓度的10%。
对于两步法试剂,不强制要求企业分别对血红蛋白(Hb)试剂与糖化血红蛋白(HbA1c)试剂的线性进行评价,如企业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建立评价方式及线性范围。无论是否分别对两种试剂进行评价,都应评价糖化血红蛋白占比(HbA1c%)的线性范围。
4.分析灵敏度
(1)一步法试剂:测定一份已知浓度(建议在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的样本,计算该样本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并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某一指定浓度的HbA1c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
(2)两步法试剂:测定一份已知浓度(建议在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的样本,分别计算该样本与血红蛋白试剂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1)及样本与糖化血红蛋白试剂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2)。对于血红蛋白试剂,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浓度为某一指定浓度的Hb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1);对于糖化血红蛋白试剂,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浓度为某一指定浓度的HbA1c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2)。
5.特异性
(1)溶血(血红蛋白)、高脂、高胆红素等干扰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样本中其他可能干扰试剂反应的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资料中所提到的干扰物质,其干扰程度均不应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而应细化到干扰量,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予以支持。
6.校准品及质控品
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相关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同时,应对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结果的瓶内均匀性、瓶间均匀性,以及其赋值结果的准确度进行评价。如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基体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校准物质互换性的相关研究资料。
7.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适用机型的性能评估资料。
(2)不对试剂空白吸光度的评价作出要求,如企业认为有必要对试剂空白吸光度进行评价,应自行建立评价方式,并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要求中作出相应的描述与说明。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验证参考值(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
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
参考值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注册单元中所有组成部分的效期稳定性及开瓶(复溶)稳定性等,如有需要可增加运输稳定性、机载稳定性研究等。如试剂需要配制,还应对配制后试剂的稳定性进行研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常用的稳定性研究方案为证实试剂在经过被作用于指定条件后仍能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或与未被作用于指定条件的试剂性能一致。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试剂(盒)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执行。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充分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保养,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的选择
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糖化血红蛋白检测样本通常为全血,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不少于30%。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全血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配对t检验等。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7.2.1基本内容
引言。
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7.2.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7.2.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7.2.4试验设计。
7.2.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对比试剂的确立。
(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①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8)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7.2.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7.2.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7.3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7.4附件
7.4.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7.4.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7.4.3主要参考文献。
7.4.4主要研究者简历。
7.4.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技术要求的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作为定量检测试剂,糖化血红蛋白检测产品的注册检测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物理特性、线性范围、准确度、分析灵敏度、批内重复性、批间重复性等。各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清晰明了且具可操作性。
下面就技术要求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试剂组成及规格
明确试剂的组成及规格。
(2)试剂盒组成成分
明确试剂盒中每个组分的主要组成成分。
2.性能指标:
2.1外观
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2.2装量
液体试剂的装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2.3精密度
2.3.1日间重复性
测试两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变异系数CV结果均应≤3%。
2.3.2日内重复性:
测试两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变异系数CV结果均应≤3%。
2.4批间差
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测试相同样本,相对极差R应≤10%。
2.5分析灵敏度
2.5.1对于一步法试剂,测试浓度为6%的样本时,吸光度差值△A应≥0.020。
2.5.2对于两步法试剂,用血红蛋白试剂测试浓度为120μmol/L的血红蛋白样本时,吸光度差值△A应符合企业要求;用糖化血红蛋白试剂测试浓度为5.0μmol/L的糖化血红蛋白样本时,吸光度差值△A应符合企业要求。
2.6线性范围
在[4%—12%]的区间内,线性相关系数r应≥0.990;不强制要求企业对线性范围内的偏差进行分段评估,如不分段,各浓度的相对偏差应≤10%。如分段,则分界点设置不宜过高,高于分界点的浓度相对偏差应≤10%,低于分界点的浓度绝对偏差应不高于分界点浓度的10%。
2.7准确度
2.7.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相对偏差
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2.7.2企业参考物质的相对偏差
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2.8均匀性(适用于校准品或质控品)
2.8.1瓶内均匀性
赋值结果的瓶内均匀性(瓶内重复性变异系数)应符合企业要求。
2.8.2瓶间均匀性
赋值结果的瓶间均匀性(瓶间重复性变异系数)应符合企业要求。
2.9赋值准确度(适用于校准品或质控品)
选用适当的参考物质(有证参考物质、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制造者溯源文件声称的参考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赋值血清均可)对校准品进行试验,其量值传递的准确度应满足企业要求。
3.检验方法
3.1外观
正常视力目测检查,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3.2装量
通用量具测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3精密度
3.3.1日间重复性:选择两个不同浓度的样本(建议其浓度在医学决定水平的两侧),每天测2次,其中时间间隔不少于2小时,每次测试重复2次,连续测定20天,计算80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M)和标准差(S),根据公式(1)、(2)计算变异系数CV。
式中:
X——系列测定值;
――测定均值;
n――测定次数;
S――标准差。
3.3.2日内重复性:对两个不同浓度的样本(建议其浓度在医学决定水平的两侧)使用同一批号试剂在1日内分别重复测定至少10次,计算相应次数测定结果的平均值(M)和标准差(S),根据公式(1)、(2)计算变异系数CV。
3.4批间差
用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样本分别重复测定至少3次,计算每个浓度样本每批号测量结果的平均值(Xi,i=1、2、3)及每个浓度样本三个批号测量结果的总平均值(XT),根据公式得出批间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3批试剂检测均值。
3.5分析灵敏度
一步法试剂:测定一份指定浓度的样本,重复测定3次,计算该样本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取3次结果的均值,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浓度为6%的HbA1c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0)。
△A0=△A样本×C0/C样本…………………………(5)
式中:
△A样本――测试得出的吸光度变化值均值
C0――要求规定的浓度(即6%)
C样本――已知的样本浓度
两步法试剂:测定一份指定浓度的样本,重复测定3次,分别计算该样本与血红蛋白试剂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1)及样本与糖化血红蛋白试剂产生的吸光度变化值(△A2),取3次结果的均值。对于血红蛋白试剂,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浓度为120μmol/L的Hb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1);对于糖化血红蛋白试剂,按照试验的标准曲线等比换算出浓度为5.0μmol/L的HbA1c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2)。
3.6线性范围
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5—7个浓度水平进行测试。以预期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做线性回归,得出相关系数r。将预期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得到xi的估计值,计算测定结果均值(yi)与相应估计值的偏差。
式中:
xi――测定管溶液的理论浓度;
yi――与测定管溶液浓度相对应的实际测量值;
i――1,2,3,……,n;
3.7准确度
3.7.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
合理设置至少2个浓度,进行测试,每个样本重复3次,根据公式计算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与既定靶值的相对偏差。
3.7.2企业参考物质的偏差分析
检验方法同3.7.1。
4.如注册单元中包含校准品或质控品,其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应在技术要求中予以描述。应当包括准确度、均匀性、开瓶/复溶稳定性的检验方法的详细描述。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承接注册检测的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应出具相应的检测预评价表,预评价表在提交注册资料时应随注册检测资料时一并提交。
(十一)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产品名称】
(1)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
(2)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包装规格一致;
(2)应能清晰地描述出试剂盒的构成,不得出现试剂盒的组成成分与包装规格中描述不一致的情况。
(3)应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mL。
(4)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则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直接或间接定量检测人体全血样本中糖化血红蛋白占总血红蛋白的比例;
(2)应强调(可使用不同的描述方式):临床意义是反映被检者过去8—12周体内血糖的平均水平,而非样本采集时的瞬间血糖水平;是血糖控制水平监控的金标准,但不是确诊糖尿病的金标准。
4.【检验原理】
应详细阐明试剂的工作原理,至少应包括用以区分一步法试剂及两步法试剂的描述,明确是否需要测试总血红蛋白(Hb);是否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如一步法试剂:全血经溶血处理后,用特异蛋白内切酶将Hb酶解消化成果糖氨基酸,再经果糖氨基酸氧化酶作用下产生过氧化氢(Hydrogenperoxide,H2O2),H2O2的浓度与血液中HbA1c的含量成正比,H2O2在过氧化物酶的作用下与相应的色原耦联,从而得知样本中HbA1c的含量。
5.【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或使用者理解其用途很重要,应详细说明。
(2)应说明工作液的主要组成成分。如注册单元含校准品或质控品也应进行相应说明,并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
如:校准品:为糖化血红蛋白冻干品,校准品具有批特异性,每批定值,定值见瓶签标示,量值可溯源至GBW09181—09183或国际参考物质BCR405。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如注册单元含校准品或质控品且其形态为干粉,则应对复溶后的储存条件、稳定性做详细介绍。如试剂需要配制,则应对配制后的试剂的储存条件、稳定性做详细介绍。
(2)保存温度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应直接以℃为单位。小于3个月的稳定期限应以日或小时为单位,大于或等于3个月的稳定期限应以月为单位。
7.【适用机型】
注明所适用的仪器类型,应细化到型号。如需要可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方式、保存期限、保存条件(短期、长期)等。应描述样本的采集条件、添加物等可能对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全血样本应明确描述使用何种抗凝剂。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如有)、注意事项。
(2)详细描述样本的检测前处理方法。
(3)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如有校准品,应说明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推荐的校准周期,以及何种情况须重新校准。
(5)如有质控品,应说明质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10.【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本试剂盒可达到的线性范围。如对线性范围内的偏差进行分段评估,说明线性分界点及分界点两侧象限各自的偏差评价方式及偏差允许范围。
(2)批内精密度以变异系数(CV)的形式表示;批间精密度以相对极差(R)的形式表示。
(3)试剂分析灵敏度:检测某一浓度(尽量靠近医学决定水平)样本时吸光度差值的范围。
(4)准确度以预期值的百分率(或与预期值的相对偏差)表示。
11.【参考区间】
根据检测系统的报值方式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值(范围),可根据参考范围的确定方法对不同性别、年龄等分别描述,如作出此种描述,应简单说明参考范围的确定方法。提供NGSP测定结果与IFCC测定结果的换算公式。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12.【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根据其临床意义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说明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考虑。
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应对样本进行重复测试,以及在重复测试时需要采取的样本处理方式。强调当检测结果超过线性范围时是否适用稀释检测的处理方式。如不适用,应说明。如适用,说明最大稀释倍数。
13.【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明确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特殊干扰物进行说明,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不应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不建议使用存在明显干扰物如乳糜、黄疸等样本。
14.【注意事项】
不一定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说明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不同分析系统间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的差异。
(2)说明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3)说明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提供的操作步骤及相关实验室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
(4)说明样本处理后放置时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说明质控检测结果对临床检测结果的重要性。
(6)其他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7.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7.1.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1.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范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评价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范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二)由于基于酶法原理的试剂分为一步法试剂和两步法试剂,试剂组成、性能指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审查时予以关注。
(三)关注临床试验所采用的样本类型、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四)由于糖化血红蛋白试剂盒(酶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指导原则未对其空白吸光度作出评价要求,对于两步法试剂,也不分别对其两种试剂作要求。如注册人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描述或给出了指标,则应关注其设置该指标合理性。
四、名词解释
(一)糖化血红蛋白(Haemoglobin A1c,HbA1c):人体血液中红细胞内的血红蛋白与血糖不可逆结合的产物。
(二)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三)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
(四)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五)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六)参考物质(Reference Material):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特性,用于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对于该项目,指国家标准物质、可溯源至IFCC糖化血红蛋白参考方法或标准品的标准物质、可溯源至NGSP参考方法或标准品的标准物质。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6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
(四)Corinne E. Joshu, Anna E. Prizment, Paul J. Dluzniewski, et al. Glycated hemoglobin and cancer incidence and mortality in the Atherosclerosis in Communities (ARIC) Study, 1990 —2006 [J]. Int. J. Cancer, 2012, 131(7): 1667—1677
(五)Selvin Elizabeth, Steffes Michael W, Zhu Hong, et al. Glycated hemoglobin, diabetes, and cardiovascular risk in nondiabetic adults [J].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10, 362(9): 800—811
(六)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 叶应妩,王毓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712.
(七)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酶法)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提供指导。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糖化血红蛋白实验室检测指南》
(六)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目前,临床实验室普遍采用的HbA1c 测定方法有多种,按原理可分为离子交换层析法、电泳法、免疫法、亲和层析法及酶法等,不同方法采用的原理不同,所测组分不同。因糖化血红蛋白诊断试剂盒(酶法)是我国主要上市产品,故纳入本指导原则的范围。其他原理的产品不适用本指导原则,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进行技术审查。
(二)关于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
目前本产品尚无已发布的国/行标,本指导原则中的性能指标依据课题组进行的验证试验的结果,也重点参考了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胶乳免疫比浊法)的工作组讨论稿、《中国糖化血红蛋白实验室检测指南》、YY/T 1246—2014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
(三)关于溯源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到的溯源性,均指可溯源至IFCC糖化血红蛋白参考方法或标准品,即溯源链的源头。如企业通过NGSP认证,可视为与IFCC溯源性具有同等效力。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湖南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行政审批人员等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 审查指导原则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乳酸脱氢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乳酸脱氢酶活性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有乳酸→丙酮酸乳酸底物法(L→P)和丙酮酸 →乳酸丙酮酸底物法(P→L)
1.乳酸→丙酮酸乳酸底物法(L→P)
在碱性条件下,乳酸脱氢酶催化L-乳酸生成丙酮酸,同时将NAD+(氧化型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还原成NADH(还原型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H生成的速率与血清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成正比,340nm波长处监测NADH吸光度上升时变化速率,计算乳酸脱氢酶的活性。(国际临床化学联合会IFCC参考方法)
2.丙酮酸→乳酸丙酮酸底物法(P→L)
中性条件下,乳酸脱氢酶催化丙酮酸生成L-乳酸,同时将NADH(还原型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氧化成NAD+(氧化型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H消耗的速率与血清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成正比,340nm波长处监测NADH吸光度下降时变化速率,计算乳酸脱氢酶的活性。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主要指乳酸脱氢酶催化丙酮酸和乳酸之间的氧化或还原反应的相互转化的同时,NADH量的下降或上升速率,通过在340nm处吸光度的变化,计算乳酸脱氢酶活性。不包括干化学、酶联免疫类检测试剂及电泳等检测方法。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乳酸脱氢酶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校准品(如产品包含)、质控品(如产品包含)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验证有关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材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艺包括:配制、分装等描述及确定依据,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等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提供多个批次样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分析灵敏度、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比对研究
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优先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1.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建议参考CLSI EP15-A。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4.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明确干扰物质影响的最大浓度。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5.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ΔA/min)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6.其他需注意问题
6.1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评估,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所用仪器设备型号、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册证等信息。
6.2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研究资料。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 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2。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各3个批次)。申请人应至少提供保存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中受稳定性影响的性能指标(如准确度、线性范围等)。
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研究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中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临床实验中的基本要求: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60例。
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参考区间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7.2.1基本内容
引言: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7.2.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7.2.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7.2.4试验设计。
7.2.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7.2.4.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2.4.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2.4.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2.4.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7.2.4.2.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7.2.4.2.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7.2.4.2.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7.2.4.2.4对比试剂的确立;
7.2.4.2.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7.2.4.2.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2.4.2.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4.2.7.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2.4.2.7.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7.2.4.2.8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2.4.2.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7.2.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7.2.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7.3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7.4附件
7.4.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7.4.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7.4.3主要参考文献。
7.4.4主要研究者简历。
7.4.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八)产品风险分析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该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
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1)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2)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4)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5)YY/T 0638—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6)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7)YY/T 1241—2014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应当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3试剂空白
2.3.1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0.50。
2.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用生理盐水作为样品加入试剂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002。
用生理盐水测试试剂(盒),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和约5min(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试值,计算出吸光度变化值(|A2-A1|/t)(t为测量时间间隔)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
2.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样本测试试剂(盒),记录在试剂(盒)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2.5线性区间
测试血清样本,试剂线性在25U/L—750U/L(37℃)区间内;
2.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2.5.2 25U/L—100U/L区间内,线性绝对偏差应不超过±10U/L;101U/L—750U/L区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活性样品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活性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2.6精密度
2.6.1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200±20)U/L的血清样本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2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2.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200±20) U/L的血清样本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同一批号的1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D1)。
用(200±20) U/L的血清样本或质控样品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D2)。按式(2)、式(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当s1<s2时,令CV=0
2.6.3批间差
用(200±20) U/L的血清样本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盒)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2.7准确度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2.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用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对试剂(盒)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或用由IFCC乳酸脱氢酶参考测量程序定值的参考范围上限和上限2—5倍浓度水平各一个人源样品(可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品)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品重复检测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2.7.2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2≥0.95,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
2.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线性区间、准确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2.8.2热稳定性试验:检测线性区间、准确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a)、b)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的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线性区间、准确度的技术要求。
2.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试剂(盒)名称: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乳酸底物法)或(丙酮酸底物法)
(2)英文名称:例如:L-Lactate dehydrogenase test reagent(kit)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不得多于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3)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血浆和/或其他体液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
(2)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乳酸脱氢酶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如:在碱性条件下,乳酸脱氢酶催化L-乳酸生成丙酮酸,同时将NAD+
还原为NADH,因此在37℃、340nm波长下监测吸光度上升速率,可得出乳酸脱氢酶的活性。
反应式如下:
L-乳酸+NAD+丙酮酸+NADH+H+
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
如检测中需使用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说明,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等。
例如:
本试剂盒由试剂1、试剂2和校准品(选配)组成:
试剂1:Tris缓冲液,80mmol/L(pH9.0±0.1);L-乳酸,70mmol/L。
试剂2: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5.0mmol/L。
试剂盒如果配备校准品,需注明校准品定值信息及溯源性(量值最终溯源至国际参考物质ERM-AD453/IFCC)。试剂盒如果配备质控品,需注明质控品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2)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避免/禁止冷冻或-18℃以下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3)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
7.【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已知的干扰物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如草酸盐既可与丙酮酸或乳酸发生竞争性抑制,又能与LDH及NADH或NAD+形成复合物。从而抑制催化的还原或氧化反应。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时,因红细胞内的乳酸脱氢酶浓度很高(约为血浆中360倍),避免使用此类样本。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如果超出线性范围,样本需要稀释测定时,应根据试剂特性说明稀释液的种类及最大稀释倍数。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标准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试剂空白吸光度及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区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6)特异性。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2)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
(3)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4)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5)其他有关乳酸脱氢酶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7.【基本信息】
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对基本信息的要求。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不低于YY/T 1241—2014《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样本类型)、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三)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四)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范》(第三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五)《临床化学常用项目自动分析法》(第三版),辽宁科技出版社
(六)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七)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八)YY/T 0638—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九)YY/T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十)YY/T 1241—2014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
(十一)YY/T 1227—2014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诊断方法或原理、主要组分、主要性能指标、临床用途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乳酸脱氢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七)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八)YY/T 1241—2014 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
(九)YY/T 1227—2014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
(三)本指导原则不涉及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主要描述相应的诊断方法和原理。
(四)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以及相应的国际标准。
(五)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商技术能力予以确定。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研究院、临床专家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是指利用酶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甘油三酯含量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脂肪酶分解血清中甘油三酯为甘油和脂肪酸。在ATP存在下,甘油激酶将甘油磷酸化成3-磷酸甘油。后者被磷酸甘油氧化酶氧化生成磷酸二羟丙酮和过氧化氢。过氧化氢与过氧化物酶、4-氨基比林进行显色反应,生成有色苯醌亚胺,在500nm(480nm—550nm)处吸光度值与甘油三酯含量成正比。本文不适用于干化学类测定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甘油三酯检测试剂属于酯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是3分子长链脂肪酸和甘油形成的脂肪分子。甘油三酯是人体内含量最多的脂类,大部分组织均可以利用甘油三酯分解产物供给能量,同时肝脏、脂肪等组织还可以进行甘油三酯的合成,在脂肪组织中贮存。人血清中甘油三酯水平呈明显正偏态分布。病理性升高:原发性见于家族性高甘油三酯血症与家族性混合型高脂(蛋白)血症等。继发性见于糖尿病、糖尿累积病,甲状腺功能衰退、肾病综合征、妊娠、口服避孕药、酗酒等。病理性降低:原发性见于无β-脂蛋白血症和低β-脂蛋白血症。继发性见于继发性脂质代谢异常,如消化道疾病(肝疾患、吸收不良综合征)、内分泌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肾上腺皮质不全)及肝素等药物的应用。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确定的方法及研究资料;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和分装,显色系统的描述和确定依据等。
2.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的研究项目、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方法依次包括:相对偏差、回收试验、比对试验等方法,甘油三酯项目目前有国家标准品和国际参考物质,建议申请人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1相对偏差
使用国家标准品或国际参考物质作为样本进行测试,重复测定3次,计算平均值与标示值的相对偏差。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血清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品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计算相对偏差。
1.2回收试验
在人血清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或校准品溶液或纯品,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计算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1.2.1加入的标准液体积与血清体积比应不大于1:20或其体积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
1.2.2加入标准或校准品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应在试剂盒测定线性范围内;
1.2.3标准品或校准品应有溯源性;
1.3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临界值附近样本和异常高值样本。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做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4.最低检测限
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样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平均值加2倍SD(≥95%置信区间)即试剂的最低检测限。
5.分析灵敏度
试剂盒测试给定浓度的被测物时,吸光度差值(ΔA)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6.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待评价的甘油三酯样本浓度至少应为高、中、低三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7.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产品中包含)
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8.其他需注意问题
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区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对至少120例的健康个体进行验证。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待机)稳定性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3个生产批次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结论等。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例如:校准品稳定性应选取最易受影响的最小装量)。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建议临床前开展预试验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不超越参比试剂的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应明确样本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待评试剂同时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本类型,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异常值样本不少于40例进行临床研究,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也可以分别对同时适用的多个样本类型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中试验样本量一般要求规定的200例进行试验,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试验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对试验,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总样本数不少于1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40例。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6.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6.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6.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6.3统计学分析
6.3.1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3.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待评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
6.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风险分析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预期用途错误包括:设计开始时未设定预期分析物、未作适用机型验证、未针对特定的样本类型验证。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准确度失效、非特异性、稳定性失效、测量范围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准失效。不正确的结果包括:配方错误、采购的原料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储存条件不正确、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反应体系不正确、试剂与包装材料不相容。可能的使用错误包括: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流程操作,检验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装配过程组份、标签、说明书等漏装或误装,成品储存或运输不当,客户未参照产品说明书设置参数或使用。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学试剂的化学污染、样本的潜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装或塑料的环境污染。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进口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应当由申请人签章,中文版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下面就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2)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3)YY/T 1199—2013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酶法)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
应与申请人声称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
2.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A(申请人指定的波长,37℃,1.0 cm)≤0.2。
2.4分析灵敏度
试剂盒测试给定浓度的被测物时,吸光度差值(ΔA)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2.5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应至少达到1.13 mmol/L—9.04 mmol/L。
2.5.1相关系数(r)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线性范围下限应不低于产品的最低检测线,不高于参考区间下限)。
2.5.2线性偏差
线性偏差应不超过申请人给定值。线性偏差可分段描述或连续描述,若分段描述,应注意分段点的确定。
2.6精密度
2.6.1重复性
用同一样本或质控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所得结果的精密度(变异系数CV)应≤5.0%。
测定样本应至少包含两个浓度点,一般应按医学决定水平取甘油三酯临界值和异常高值浓度点。
2.6.2批间差
试剂(盒)批间相对极差应≤10.0%。样本选取同前。
2.7准确度
2.7.1相对偏差 提供参考物质或用参考方法定值的血清测定,实测值与标示值偏差应在±15.0%范围内。
2.7.2回收试验 在临床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临床样本体积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必须在试剂(盒)测定线性范围内)或纯品,回收试验一般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浓度进行,回收率应在90%—110%之间。
2.7.3比对试验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0.990以及每个浓度点的偏差,偏差应不超过申请人给定值。偏差可分段描述或连续描述,若分段描述,应注意分段点的确定。
建议按上述优先顺序,采用上述方法之一测试试剂盒的准确度。
2.8稳定性
检测申请人声称已到期试剂,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要求。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测量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2.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干粉试剂可不做)、准确性、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甘油三酯项目目前有国家标准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相关要求。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对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命名原则,产品名称通常由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三部分组成,方法或原理部分应能体现具体反应原理,建议参考分类目录或行业标准。
2.【包装规格】
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或其他多试剂类型;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则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如:试剂1:1×40 mL,试剂2: 1×20 mL 日立7170生化分析仪
3.【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甘油三酯的含量。
3.2明确与甘油三酯检测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如:病理性升高:原发性见于家族性高甘油三酯血症与家族性混合型高脂(蛋白)血症等。继发性见于糖尿病、糖尿累积病,甲状腺功能衰退、肾病综合征、妊娠、口服避孕药、酗酒等。病理性降低:原发性见于无β-脂蛋白血症和低β-脂蛋白血症。继发性见于继发性脂质代谢异常,如消化道疾病(肝疾患、吸收不良综合征)、内分泌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肾上腺皮质不全)及肝素等药物的应用。
4.【检验原理】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检验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
如:用脂蛋白酯酶(LPL)使血清中的甘油三酯(TG)水解成甘油与脂肪酸,将生成的甘油用甘油激酶(GK)及三磷酸腺苷(ATP)磷酸化。以磷酸甘油氧化酶(GPO)氧化3-磷酸甘油(G-3-P),然后以过氧化物酶(POD),4-氨基安替比林(4-AAP)与4-氯酚(三者合称PAP)反应显色,在特定波长处监测吸光度值,可计算甘油三酯含量。
反应式如下:
5.【主要组成成分】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比例或浓度,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如含有校准品或质控品,除明确组成成份及生物学来源外,还应明确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
例如:
本试剂盒由试剂1、2和校准品组成:
试剂1: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100 mmol/L、三磷酸腺苷(ATP)0.20 mmol/L、甘油激酶(GK)1200 U/L、甘油磷酸氧化酶4000 U/L、氯化镁23 mmol/L、过氧化物酶5 KU/L;
试剂2: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100 mmol/L、4-氨基安替比林1.0 mmol/L、脂蛋白脂酶2500 U/L、三磷酸腺苷0.20 mmol/L、3,5-二氯-2-羟基苯磺酸钠2.0 mmol/L;
校准品:为甘油三酯溶液,校准品具有批特异性,每批定值,定值见瓶签标示,量值可溯源至GBW09148或国际参考物质SRM1595。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封后在生化分析仪上待机稳定期。干粉校准品(如适用)应明确复溶稳定性。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常温”。
7.【适用仪器】应明确可适用的具体品牌、型号的仪器。
8.【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如果草酸盐、柠檬酸盐、EDTA钠盐等对甘油三酯浓度造成干扰,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要求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应对已知的干扰物进行说明,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药物等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9.【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9.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9.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9.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9.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样: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提示检测结果不可靠,不应出具检测报告。
9.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进行稀释,应结合可检测范围研究结果明确稀释液类型和最大可稀释比例。
10.【参考区间】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其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关技术指标保持一致。
13.1试剂空白吸光度;
13.2分析灵敏度;
13.3准确度;
13.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13.5线性范围;
13.6特异性。
14.【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4.2本试剂盒仅供体外诊断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接触人体后是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14.3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
14.4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份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4.5样本:(1)采集时间要求、与用药的先后顺序或用药后时间间隔等;(2)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6其他有关甘油三酯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7.【基本信息】
17.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7.1.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1.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那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六)《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七)《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十)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十一)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十二)YY/T 1199—2013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酶法)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 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编制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注册申请人对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工作,同时帮助审查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组成、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由于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产品仍在不断发展,审查人员仍需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认真确定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风险管理是否相当;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标准及最新进展,关注审评产品实际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等方面的个性特征,以保证产品审评符合现行法规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指导原则部分内容说明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产品应适用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三)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商技术能力予以确定。
(四)关于线性偏差以及准确度偏差说明:考虑到,如技术要求中线性偏差以及准确度(比对试验)偏差均采用相对偏差进行表述,当对线性范围中某一极低值样本进行线性范围以及准确度(比对试验)试验时,其试验结果采用绝对偏差符合申请人的规定更为合理。因此,本指导原则建议企业可对产品线性偏差以及准确度(比对试验)偏差进行分段要求,分别采用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进行表述。
(五)关于产品技术要求中分析灵敏度描述的说明:行业标准YY/T 1199—2013中分析灵敏度指的是产品功能灵敏度,而国家标准GB/T 26124—2011中分析灵敏度,指的是产品校准曲线斜率。鉴于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功能灵敏度指标目前并没有实际临床意义,本指导原则中分析灵敏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GB/T 26124—2011中校准曲线斜率的描述。
(六)关于参考区间的验证资料中对健康个体至少120例的说明:此例数的规定,结合已发布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并参考《WS/T 402—2012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以及《C28-A2 如何确定临床检验的参考区间:批准指南(2000)》。
(七)关于临床试验“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的说明:参照国家局已发布实施的缺血修饰白蛋白、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八)关于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与甘油三酯检测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说明:临床意义的描述参考自《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4版)》。
三、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由浙江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检验和临床专家、产品专业厂家代表等共同组成。

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促甲状腺素(Thyrotropin,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TSH)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为捕获抗体,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包被抗体,定量检测TSH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胶体金标记的TSH试纸条、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检测试剂、新生儿血斑TSH检测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TSH是腺垂体分泌的调节甲状腺功能的激素。人类的TSH为一种糖蛋白,是由垂体前叶分泌的一种糖蛋白激素,含211个氨基酸,糖类约占整个分子的15%。整个分子由两条肽链——α链和β链组成。分子量为28000D。TSH 受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刺激,在24小时均呈脉冲式分泌。正常人TSH的分泌有节律性,清晨2—4时最高,以后渐降,至下午6—8时最低。失眠可增加其峰值,而睡眠则降低其脉冲。不仅如此,TSH 的分泌尚有季节性变化。
TSH使细胞呈高柱状增生,从而使腺体增大。TSH的分泌一方面受下丘脑分泌的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TRH)的促进性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甲状腺激素的负反馈性调节,二者互相拮抗,它们组成下丘脑-腺垂体-甲状腺轴。正常情况下,下丘脑分泌的TRH量,决定腺垂体甲状腺轴反馈调节的水平。TRH分泌多,则血中甲状腺激素水平的调定点高,当血中甲状腺激素超过此调定水平时,则反馈性抑制腺垂体分泌TSH,并降低腺垂体对TRH的敏感性,从而使血中甲状腺激素水平保持相对恒定。骤冷等外界刺激经中枢神经系统促进下丘脑释放TRH,再经腺垂体甲状腺轴,提高血中甲状腺激素水平。
甲状腺功能改变时TSH 的波动较甲状腺激素更迅速且显著,是反映下丘脑-腺垂体-甲状腺轴功能的敏感指标。临床测定TSH主要用于:①诊断临床或亚临床的甲亢和甲减;②监测原发性甲减L-T4替代治疗;③诊断甲状腺功能正常的病态综合征(Euthyroid Sick Syndrome,ESS);④诊断中枢性甲减(垂体性、下丘脑性);⑤诊断不适当TSH分泌综合征(甲状腺激素抵抗综合征)。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申报注册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方面进行介绍。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要提供)
1.检测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且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对其工艺有相关的验证。同时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和质量标准;如为申请人外购,则应详述其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包被板、反应缓冲液等,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确定质量标准。若为外购,应提供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报告。
3.校准品、质控品(如有)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4.申请人应根据GB/T 21415—2008/ISO 17511:200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提供所用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和相应指标、以及不确定度等内容。明确校准品的质量标准并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校准品应溯源至现行的国家参考品或国际标准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要提供)
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各组分制备工艺的研究,包括试剂的配方及工艺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等。反应体系主要包括:反应条件、样本用量、试剂用量等确定的依据。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缓冲液及添加量、浓度、时间、温度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模式、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次数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样本及试剂的加样方式及添加量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本加样方式、加样量以及试剂添加顺序、添加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样本及试剂的添加方式和添加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基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试验确定样本稀释基质或处理方法。确定反应所需其他试剂用量(标准品、标记物、底物等)的研究资料。固相载体、信号放大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及研究资料。
6.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建议选择多批产品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空白限、准确性、特异性、线性、精密度(分析内、分析间、批间)等指标,具体研究方法建议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主要性能)。如产品涉及不同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在不同型号仪器上的评估资料;如已验证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上的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说明。
1.准确性
对准确性的评价通常采用与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的比对分析。用试剂盒缓冲体系将TSH国家标准品配制成与试剂盒内校准品相应的(一般不少于5个)浓度点,试剂盒内校准品与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同时进行分析测定,每点平行测定不少于2次,用双对数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计算两条剂量-反应曲线的斜率和效价比。要求两条剂量-反应曲线不显著偏离平行;以国家标准品为对照品,试剂盒内校准品的实测值与标示值的效价比应在0.900—1.100之间。
2.空白限
空白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校准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以空白信号值均值加两倍标准差(+2SD)计算浓度值报告空白限。空白限应不高于0.10mIU/L。
注:空白限即行业标准YY/T 1218—2013中的最低检出限。
3.线性范围及线性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一种定量测定方法的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范围。
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可使用试剂盒校准品进行验证,用双对数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对于未配备校准品的试剂盒,取TSH国家标准品(或其他高浓度样品),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声称的线性范围,配制适当的(一般不少于5个)浓度点,建立相应的剂量-反应曲线,其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估应使用2—3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进行测定,质控品浓度包括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值和中高浓度值。
一般包括分析内、分析间、批间精密度的评价。
(1)分析内精密度: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对线性范围内的2—3个浓度的质控品进行重复检测10次,计算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手工操作试剂盒质控品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5.0%,全自动免疫分析系统试剂盒质控品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8.0%。
(2)分析间精密度: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不少于3次的独立分析,每次重复检测线性范围内的2—3个浓度的质控品10次,计算3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20.0%。
(3)批间精密度:用不少于3个批次的检测试剂对线性范围内的2—3个浓度的质控品各重复检测10次,计算3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20.0%。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5.分析特异性
(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抗原、抗体等的验证情况,应至少验证与促卵泡生成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的交叉反应情况,其中FSH浓度不低于200 mIU/ml,LH浓度不低于200 mIU/ml,HCG浓度不低于1000mIU/ml。
(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高脂、黄疸、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等干扰因子的研究(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的模糊表述);
6.钩状(Hook)效应(如有):说明不会产生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如需稀释,应注明对稀释液的要求、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每个浓度重复3份,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钩状效应的研究结果。
7.抗凝剂的影响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采用各种适用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分别与血清样本进行对比实验研究。方法为对比线性范围内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浆样本(不同抗凝剂至少20例),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以及低值浓度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试剂对于血清和血浆样本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8.方法学比对(如有)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外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生活习惯、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建议参考CLSI/NCCLS EP28-A3C。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后者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1.临床试验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预实验选择两种对比试剂同时进行验证,考察其误差范围,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正式试验的对比试剂,另一种可作为第三方试剂。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1)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机构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试验所需的各类样本,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及样本随机分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每种样本类型例数的选择应符合基本的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对比试剂的适用机型应评估一致性后选用,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研究对象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和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对于非同源性的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对于同源的不同样本类型,其中一种样本类型临床试验的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其他样本类型再做不少于100例的可比性验证,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
4.2样本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检测范围,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使不少于30%样本的测定值处于参考区间以外,但在测量范围内。
4.3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包括高脂、溶血、黄疸的样本、类风湿因子阳性样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高浓度激素样本等,以从临床角度验证试剂的特异性。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7.2.1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7.2.2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汇总,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复核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试验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定量值相关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附录H的要求。
风险分析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概述:简要介绍风险分析资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描述、风险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2.风险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明确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图,明确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要求等;
3.风险可接受准则:明确风险可接受的准则;
4.预期用途和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08附录H为基础,判定产品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对患者风险的评估,并形成问题清单;
5.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每一判定为危害的不正确结果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
6.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对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情况,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7.风险控制措施验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分析;
8.生产和生产后监测:对产品生产和生产后的性能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测。内部监测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外部监测包括用户投诉、不良事件、第三方性能评价等。本项内容由产品上市后补充,产品注册时提供监测信息表格的设计内容;
9.风险管理评审结论:风险管理小组下达风险评审结论。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作为定量检测试剂,TSH产品的注册检测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物理检查、准确性、线性、空白限、精密度、特异性等。技术要求应不低于YY/T 1218—2013《促甲状腺素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的要求。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应提供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验方法、检测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并结合TSH本身的特点,对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应描述为:本产品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TSH浓度。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若用于特殊受试人群的检测,如孕妇、新生儿等,应明确说明。
简要介绍促甲状腺素及其对甲状腺功能状况评价的临床意义。应当说明该试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产品包含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及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等信息,涉及到的英文缩写应全部以中文表述。
(2)对于多组分试剂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如试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4)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5)试剂盒中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应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质控品的靶值范围。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根据产品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稳定性研究结果,对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做以下说明:
(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如:2—8℃、-18℃以下保存的有效期限,避免/禁止冷冻等。如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2)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储存条件也必须注明。
5.【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指导用户正确选择使用。
6.【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本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2)样本采集: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
(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明确样本处理方法、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样本的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等要求。
(2)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待测样本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明确样本检测的操作步骤。
(5)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对需专用仪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
(6)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样: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提示检测结果不可靠,不应出具检测报告。如质控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7)结果计算:说明校准曲线拟合方式及结果计算方法。
8.【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健康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1)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分析异常值出现的可能因素,明确说明对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以及在重复检测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进行详述。
(3)超出检测范围的样本怎样报告结果,如要得到准确的结果需怎样处理;
(4)由于方法学或抗体特异性等原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检测结果,因此,在监测过程中,用不同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系列监测中如果改变试剂类型,则应进行额外的连续性检测并与原有试剂结果进行平行比较以重新确定基线值。
10.【检验方法局限性】
(1)内源性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嗜异性抗体或类风湿因子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有关假性升高或降低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4)抗凝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对性能指标进行描述。
12.【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内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2)建议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电磁环境等。
(3)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4)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5)仅用于体外诊断,一次性使用的提示语。
13.【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如没有,本项可以缺省。
14.【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并在说明书相应内容处标注参考文献编号。参考文献的格式参考论文规范要求。
15.【基本信息】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
16.【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
17.【说明书核准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不低于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分析性能评估的要求。
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产品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产品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性(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空白限(Limit of Blank,LoB):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本指导原则中的空白限为区别于零的不低于95%可信区间的最低浓度。
(三)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
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四)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五)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冯仁丰,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
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促甲状腺素定量检测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所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化学发光法、酶联免疫法、时间分辨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促甲状腺素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六)《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内容编写考虑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与行业标准YY/T 1218—2013《促甲状腺素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一致。由于新生儿血斑TSH检测试剂,与本指导原则所述检测试剂的适用人群及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未包含在本指导原则中。
(三)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产品应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08)为依据。
(五)因本产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中,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编写了对临床试验的要求,未编写对临床评价的要求。
(六)依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了说明书的要求,标签样稿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执行,本指导原则未再重述。
(七)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对产品名称的要求及调研过程中的修改意见,本指导原则的名称由“促甲状腺素定量检测试剂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修改为“促甲状腺素检测试剂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编写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写小组成员: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行政审批人员、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器械检验人员、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白蛋白检测试剂(盒),产品类别为:Ⅱ-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适用于使用溴甲酚绿法(BCG)、溴甲酚紫法(BCP)对血清、血浆中白蛋白进行定量检测的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包括手工试剂和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干化学方法测定白蛋白试剂(盒)。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白蛋白是属于球蛋白的一种蛋白质。广泛分布在各种动植物中,在人体血液,组织液中含有白蛋白,它最重要的作用是维持胶体渗透压。白蛋白的分子结构含585个氨基酸残基的单链多肽,分子量为66458,分子中含17个二硫键,不含有糖的组分。在体液pH7.4的环境中,白蛋白为负离子,每分子可以带有200个以上负电荷。它是血浆中很重要的载体,许多水溶性差的物质可以通过与白蛋白的结合而被运输。白蛋白(又称清蛋白,albumin,Alb)是由肝实质细胞合成,在血浆中的半寿期约为15—19天,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质,占血浆总蛋白的40%—60%。其合成率虽然受食物中蛋白质含量的影响,但主要受血浆中白蛋白水平调节,在肝细胞中没有储存,在所有细胞外液中都含有微量的白蛋白。白蛋白是血浆中含量最多、分子最小、溶解度大、功能较多的一种蛋白质。白蛋白增高主要见于血液浓缩而致相对性增高,如严重脱水和休克、严重烧伤、急性出血、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症。白蛋白降低常见于肝硬化合并腹水及其他肝功能严重损害(如急性肝坏死、中毒性肝炎等)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糖尿病、严重出血肾病综合征等。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性能指标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试剂盒所用与白蛋白结合的染料(如溴甲酚绿或溴甲酚紫)详细试验资料。如外观、纯度或试剂等级,供应商信息和资质,采购合同、原辅料性能指标及合格证(检验证书)等。
2.企业内部参考品(白蛋白标准液)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白蛋白标准液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白蛋白已具备有证参考物质(如CRM470、ERM/IFCC),生产企业内部白蛋白标准品(液)应通过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溯源。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
3.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实验参数、仪器型号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4.检测体系中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品加样方式、加样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试验确定最终选择的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制造商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实验数据、质控标准、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建议选择多批产品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及其实验参数。
性能评估应采用临床样本,并尽量采用异常人群(低蛋白血症、肝硬化患者)样本,如果线性范围低端样本不足,可以考虑补充低风险患者样本或健康人群。
1.分析灵敏度:分析灵敏度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已知浓度样品(或有证参考物质)在试剂盒规定参数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值(A)或差值(ΔA),换算成40.0g/L的吸光度或吸光度差值。
2.线性范围: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3.精密度: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医学决定水平),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区间附近和异常高值样本。两个浓度都选用高值样品,可能致CV偏小,也不能选用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样品,可能致CV偏大。
4.准确度
(1)与企业内部白蛋白校准品(液)的比对研究
使用已溯源的企业内部定值参考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临床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5.干扰物质及交叉反应研究。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申报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包括效期稳定性(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热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试剂(盒)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进行临床试验。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1)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机构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考核试剂进行临床试验,以便对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
(4)对比试剂统一。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及样本随机分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对于新方法测定白蛋白试剂建议明确测定原理或方法学定义的研究,应在方案中明确前后两次浓度变化有临床意义的标准。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每种样本类型例数的选择应符合基本的统计学要求。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与其适用机型匹配。
4.研究对象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样本量的选择应符合统计学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4.1.3样本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检测范围,尽可能均匀分布。不少于30%样本的测定值处于参考区间以外,但在测量范围内。
4.2如果考核试剂同时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本类型,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
4.3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进行对比研究,包括高脂、溶血、黄疸的样本。血清中多种蛋白成分如a1-球蛋白、转铁蛋白、触珠蛋白也会和BCG或BCP反应,以从临床角度验证对试剂的影响。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受试者工作特征(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ROC)曲线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验证试验,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7.2.1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7.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室内质控(质控品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另外考虑到在不同的样本浓度区间试剂的性能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建议对总体浓度范围进行区间分层统计,对不同浓度区间内的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更好的验证两种试剂的相关性。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8.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
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1.产品主要风险: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H。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的初始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使用环节。如产品设计开发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关键原材料选择、配方各组分适宜的浓度等;生产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水质的控制、准确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交叉污染)等;使用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未限制非预期使用,未限制使用环境及人员,未告知正确使用,与生化分析仪检测系统匹配使用参数不当等。可能的风险及其控制清单详见表1。
表1 可能的风险及其控制清单
风险识别 |
可能的危害 |
风险控制 |
剩余风险评价 |
产品设计开发验证不充分 |
某项性能达不到要求 |
充分验证与评价 |
可接受程度 |
关键原材料的选择或供应商变更 |
参与反应的原料不纯或含有干扰反应的杂质导致测定结果不可靠 |
制定关键原材料验收准则 |
可接受程度 |
不正确配制与pH控制 |
称量不准确产品某项性能达不到要求;BCG和BCP对pH值的差异性导致的结果不可靠 |
依据SOP配制并做好记录,控制pH值 |
可接受程度 |
与生化分析仪配套使用 |
与检测系统匹配不当导致测定结果的差异 |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 |
可接受程度 |
保存条件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
试剂保存温度不符合要求导致试剂变质 |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 |
可接受程度 |
参数设置不当 |
在生化分析仪上参数设置不当(如测定时间、试剂样本比)导致的结果不可靠 |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手工测定时反应与测定时间必须严格控制 |
可接受程度 |
超过效期使用或试剂污染变质 |
结果不可靠 |
注意试剂有效期限,过效期、变质的试剂不可使用 |
可接受程度 |
生物学危害:如防腐剂、生物源性血清等 |
环境污染,接触感染 |
有关人源组分应满足生物安全性要求;避免裸手操作 |
可接受程度 |
不正确的标识 |
错用或误用 |
产品在线与终检把关 |
可接受程度 |
不正确的使用或由不熟练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结果不可靠 |
进行专业培训及正确使用 |
可接受程度 |
产品包装和剩余试剂的处理不当 |
环境污染,接触感染 |
按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处理 |
可接受程度 |
2.产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当产品成分中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材料时适用,应将此部分内容体现在注册的技术资料中,如综述资料和/或原材料研究。生物安全性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要求,如包括但不限于HBs抗原、HIV-1/2抗体、HCV抗体及梅毒抗体检测为阴性。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3)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4)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5)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至少应符合如下要求:
2.1.1试剂(盒)各组分应齐全、完整、液体无渗漏、无破损;
2.2.2中英文包装标签、标识字迹应清晰。
2.2装量:应不少于标识量。
2.3试剂空白吸光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宣称的要求。
2.4分析灵敏度:用已知浓度或活性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ΔA/min)。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2.5线性范围:
用达到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稀释达到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用试剂(盒)分别测试以上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检测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检测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y=a+bx。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试剂(盒)线性在[10.0,60.0]g/L区间内:
2.5.1相关系数r值≥0.990。
2.5.2[10.0,20.0]g/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4.0g/L;[20.1,60.0]g/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10%。
2.6精密度
2.6.1重复性:在重复性实验条件下,同一批次试剂对检测范围内某个浓度的白蛋白样本进行重复检测10次,变异系数CV(%)≤2.0%。
2.6.2批间差:三个批次的检测试剂对检测范围内某个浓度的白蛋白样本进行重复性检测,其变异系数CV(%)值应≤5.0%。检测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1)
……………………………………(2)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2.7准确度:用可用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对试剂(盒)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公式(3)计算相对偏差(B%)。相对偏差应不大于±6.0%。
B%=(M-T)/T×100% ………………………………(3)
式中:M为测试结果均值;
T为标准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血清定值。
2.8稳定性
2.8.1开瓶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规定的时间,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2.8.2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
2.8.3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重复性和准确度的要求。
2.9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文件及质控品定值说明。溯源性文件中应有赋值程序、溯源链和不确定度及其评定要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提供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下面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和/或血浆中白蛋白浓度,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临床上主要用于肝脏功能及营养状况等疾病的辅助评价等。
2.【检测原理】
白蛋白在一定pH值缓冲液中(pH4.2—5.2)带正电荷,在有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存在时,可与带负电荷的染料(溴甲酚绿或溴甲酚紫)结合产生有色(蓝绿色或绿色)复合物,在一定波长(600—630nm)处比色,颜色的深度与白蛋白浓度成正比。与同样处理的白蛋白标准比较,可求得白蛋白含量。
3.【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包含主要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
(2)试剂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试剂盒中不包含质控品或其他耗材,应说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耗材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等详细信息;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的开封稳定性、效期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并对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度、湿度及有效期等条件予以明确。
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具体采集部位及类型,详述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列出相关操作指南文件以指导使用者(最好能够给出具体图示),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
(2)若待测样本为血浆应说明所采用的抗凝剂类型。
(3)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限制。
6.【适用仪器】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等要求。
(2)试剂使用方法(手工/半自动/全自动)、注意事项。
(3)详述待测样品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明确样本检测加样量及反应时间。
(5)详述配套仪器设置过程。
(6)质量控制过程以及注意事项。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质控品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明确有可能存在的数值升高因素及数值降低因素,说明对何种条件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以及在重复检测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进行详述。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明确干扰物质及浓度范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才能得到正确结果,对操作程序作任何修改都可能影响结果。
(3)检测结果超出试剂盒线性范围的处理方法。
(4)不同方法pH值要求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方法 |
变色区域 |
pH升高时 |
pH降低时 |
BCG |
最适pH值4.20,pH3.8(黄色)—5.4(蓝绿色) |
pH升高可使染料空白增高,与白蛋白结合率下降 |
说明变化趋势 |
BCP |
最适pH值5.20,黄色→绿色 |
说明变化趋势 |
说明变化趋势 |
10.【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和稳定性等。产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YY/T 1228—2014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标准要求。
11.【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内校准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生物传染性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2)建议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如环境温度、湿度等。
(3)对采集样本的要求,建议使用新鲜血清或血浆,勿使用溶血样本,明确样本的处理办法。
(4)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5)不同方法应说明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因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6)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2.【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13.【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试剂(盒)的命名应参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一般为“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溴甲酚绿法)、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溴甲酚紫法)”。
(二)试剂(盒)组成(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三)反应机理或工作原理(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四)试剂主要性能指标及其计算方法(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2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1—2009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9969—2008 |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
YY/T 0316—2008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6124—2011 |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
YY/T 1228—2014 |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制。
(六)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应符合YY/T 0466.1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15223-1)。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灵敏度(Analytical Sensitivity):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本指导原则中的分析灵敏度是指测定规定浓度样本,在试剂盒规定参数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值(A)或差值(ΔA)为检测系统的分析灵敏度。
(三)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44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冯仁丰,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
(六)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
(七)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物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ISO 17511:2003,IDT)
(八)WS/T 404.2—2012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 第2部分:血清总蛋白、白蛋白
(九)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2版)
(十)YY/T 1228—2014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白蛋白检测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所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本指导原则编写主要依据如下: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44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YY/T 1228—2014《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六)《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制定主要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YY/T 1228—2014《白蛋白测定试剂(盒)》、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二)为了提高本指导原则的通用性,编写中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BCG和BCP法。由于其他样本类型测定方法(比浊法、酶标法和其他染料和化学试剂等),如胸腹水、脑脊液、尿液样本中白蛋白测定方法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上不一致,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专用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应方法学的通用标准要求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专家共同组成。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 比浊法)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β2-微球蛋白(β2-Microglobulin,β2-MG)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是指基于免疫比浊反应的原理,利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特定蛋白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β2-微球蛋白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目前β2-微球蛋白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是基于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方法,从检测范围、检测成本、便利性等方面考虑,目前临床采用最多的方法是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其次是化学发光法,还有酶联免疫吸附法、磁微粒酶联免疫吸附法、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法和放射免疫法等。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
原理:样本中的β2-微球蛋白与胶乳颗粒上偶联的β2-微球蛋白抗体特异性结合,形成免疫复合物,引起吸光度的上升,吸光度的变化程度与样本中β2-微球蛋白的浓度成正比。通过与同样处理的校准品比较,可计算出样本中β2-微球蛋白的含量。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β2-微球蛋白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研究资料、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参考物(和/或国际参考物)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与国家(国际)参考物值的比对研究
如果研究项目有相应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则使用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进行验证,计算检测结果与靶值的相对偏差。
(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患者样品,至少40例样本,40例样本为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3)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或纯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和实验方法进行测试和计算。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4.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试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待评价的β2-微球蛋白样本浓度至少应为生理、病理2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5.其他需注意问题
(1)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原则上,不同的试剂比例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所用仪器设备型号、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或注册证等信息。
(2)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2。
(六)稳定性研究研究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稳定性(有效期)、加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应提供保存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加速稳定性研究资料,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各3个生产批次)。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性能检测报告资料。
对待检测试剂做常规贮存稳定性研究以及冻干品复溶后的稳定性试验。测定其在常规贮存条件下,按时间间隔(例如:有效期为1年的产品,稳定性考察时间设置为:0,1、3、5、7、9、10、11、12、13、14个月的最后一天)进行检测。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研究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临床研究资料
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建议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血清/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如果待评试剂同时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本类型,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6.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6.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6.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6.3统计学分析
6.3.1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3.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待评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
建议给出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并作出95%置信区间分析。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相对偏倚/偏差应不大于10%。
6.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以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828.1—2012 |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LQ)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GB/T 2829—2002 |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
GB/T 21415—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GB/T 26124—2011 |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
YY/T 0316—2008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638—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如:37℃,600nm,1cm)≤1.200A)。
2.4分析灵敏度
用医学决定水平浓度或某一特定范围浓度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mg/L)反应吸光度差值(ΔA),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2.5线性范围
配置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且接近线性范围上限和下限的样本,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1—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线性范围应至少达到但不限于(0.4—18.0)mg/L(下限不得高于0.4mg/L,上限不得低于18.0mg/L)
2.5.1相关系数(r)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线性范围下限应不低于产品的最低检测限,不高于参考范围下限)
2.5.2(0.4—18.0)mg/L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或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企业规定值。
2.6测量精密度
2.6.1重复性
分别用试剂(盒)测试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例如:(2.5±0.5)mg/L和(10.0±2.0)mg/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2.6.2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对相同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



当s1<s2时,令CV=0
每个浓度下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2.6.3批间差
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分别测试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式中:




试剂(盒)批间差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2.7准确度
2.7.1相对偏差
用试剂盒测定用评价常规方法的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或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中、低三个浓度的人源样品,测定值与标示值偏差应≤10%。
2.7.2比对试验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的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 偏倚的百分比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
2.7.3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或纯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和实验方法进行测试和计算。
2.7.4用质控品/校准品做相对偏差
所用质控品、校准品品牌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或企业声明。
2.7.5用校准品做回收试验
所用校准品品牌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或企业声明。
2.8稳定性
冻干品应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
2.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性、均一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2.9.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9.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9.3准确性
比对试验
用试剂盒与待测校准品建立的分析系统与申请人选定的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相对偏差≤10%。
2.9.4均一性
采用试剂(盒)测试待检测的校准品或质控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对于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需要对其“批内瓶间差”及“批间差”进行测定:
2.9.4.1批内瓶间差
用检测试剂(盒)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2.9.4.2批间差
用检测试剂(盒)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待检冻干型校准品或质控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2.9.5稳定性
冻干品应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试剂(盒)名称
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
2.【包装规格】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包装规格应明确装量(如××mL;××人份);
(3)带有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标识;
(4)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5)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β2-微球蛋白的含量,同时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2)β2-微球蛋白含量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例如:样本中的β2-微球蛋白与胶乳颗粒偶联的β2-微球蛋白抗体特异性结合,形成免疫复合物,引起吸光度的上升,吸光度的变化程度与样本中β2-微球蛋白的浓度成正比。通过与同样处理的校准品比较,可计算出样本中β2-微球蛋白的含量。
5.【主要组成成分】
5.1 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
5.1.1说明名称、数量及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
5.1.2对于多组分试剂盒,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5.1.3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
5.2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5.3对于校准品和质控品(若配有):
5.3.1说明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
5.3.2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溯源性资料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如有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应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
5.3.3注明质控品的靶值范围。如靶值范围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单。质控品应明确靶值和可接受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仪器型号。
8.【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适用的样本类型。
(2)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
(4)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和运输条件等。可否采用肝素抗凝血浆、柠檬酸钠抗凝血浆、EDTA抗凝血浆。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规范、容器、保存条件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比如尿液样本不能为晨尿,pH低于6的尿液样本如需长期保存,则应该加NaOH溶液调整至近中性(pH7.5±0.5)等。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比色杯光径、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应进行稀释。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正常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值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2)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产品技术要求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试剂空白吸光度;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范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及应急处理措施。
(3)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中注明所用试剂特征(如参考值范围或方法学)。
(4)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5)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6)其他有关β2-微球蛋白含量测定的注意事项。
15.【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6.【基本信息】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编写。
17.【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范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冻干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
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三)线性(Linearity)
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四)精密度(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范》(第四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三)《临床化学常用项目自动分析法》(第三版),辽宁科技出版社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
(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诊断方法或原理、主要组分、主要性能指示、临床用途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β2-微球蛋白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八)《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部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编写考虑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
(三)本指导原则不涉及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主要描述相应的诊断方法和原理。
(四)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五)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六)产品的临床要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编写。
(七)依据新颁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新发布实施的相关适用标准编写了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要求。
(八)依据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相关信息调研表确定指导原则中“拟定产品技术要求”项下主要性能指标各项参数。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共同编写。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用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时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技术审评的参考。适用于运用双抗体夹心免疫胶体金层析技术实现对人尿液中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不可用于滋养细胞肿瘤的检测。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编码代号为6840,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为捕获抗体,以胶乳颗粒、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包被抗体,定量测定HCG的免疫分析试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是由胎盘的滋养层细胞分泌的一种糖蛋白,它是由α和β二聚体的糖蛋白组成。其中α-亚单位为垂体前叶激素所共有;β-亚单位是HCG所特异的。HCG的主要功能就是刺激黄体,有利于雌激素和黄体酮持续分泌以促进子宫蜕膜的形成,使胎盘生长成熟。现代认为HCG是由滋养层过渡型细胞和合体细胞产生的。在妊娠的前8周增殖很快,以维持妊娠。在大约孕8周以后,HCG逐渐下降,直到大约20周达到相对稳定。利用HCG双抗体检测妊龄女性尿液中的HCG含量,在妊娠早期可快速得知结果,是辅助诊断的有效手段。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应明确产品主要所用材料:
样品垫:可选用玻璃纤维膜、无纺布、试剂专用纸质垫片。
胶体金结合垫:可选用无纺布、玻璃纤维纸片,上铺标记抗体的胶体金溶液干燥制得。
层析膜:可选用硝酸纤维膜(NC膜)/醋酸纤维膜,将质控线包被液(可选用羊抗鼠IgG)和检测线包被液(与标记抗体配对的HCG抗体)同时固相于硝酸纤维素膜(NC膜)/醋酸纤维膜上,干燥后制得。
吸收垫:可选用吸水纸。
底板:可选用PVC板。
干燥剂:可选用干燥硅胶。
笔型/卡型外壳、盖帽:可选用聚乙烯(PE)、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聚丙烯(PP)树脂或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
注:
1.1企业也可根据自身产品的需要,选择其他宿主类型的包
被抗体、标记抗体及质控线用抗体。
1.2上述各组分类型及材质不做强制规定,企业也可选用经
过安全、有效性验证的其他材质。
2.本研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2.1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注册申请人自制,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注册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注册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注册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硝酸纤维素膜/醋酸纤维膜、胶体金、反应缓冲液、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蛋白保护剂用途的一类生物原料(如:牛血清白蛋白等),注册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若为外购,应详述每一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每一原辅料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应参照《金标类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原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进行相关研究。
2.3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上述生产工艺只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生产制造过程,对其各组件的生产工艺不做强制要求,企业也可采用经过验证,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方法的生产工艺。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工艺研究,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液量、浓度、时间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实验体系反应条件确定: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膜孔径大小(或移行速度)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反应时间的确定:注册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加样端浸入样本液时间、样本加样后观察时间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时间、观察时间。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原厂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最低检测限
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用HCG标准品进行检测,应不高于25mIU/mL。
2.分析特异性
2.1 交叉反应
用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定性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激素种类及浓度主要考虑为:500 mIU/mL人促黄体生成素(hLH)、1000 mIU/mL人卵泡刺激素(hFSH)和1000μIU/mL人促甲状腺素(hTSH)。
2.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乳糜尿、血尿、胆红素阳性、浑浊的尿液以及相关药物。
3.阳性/阴性参考品
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应参考国家参考品的项目设置。在不低于国家参考品要求的前提下,注册申请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
4.钩状(HOOK)效应
目前,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大多采用夹心法的原理检测样本,考虑到方法学的缺陷,有必要对钩状(HOOK)效应进行考虑。
图2 免疫复合物(IC)沉淀量与抗原抗体量的关系
建议采用高浓度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原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的抗原稀释液重复3—5份,将显色深度随浓度升高反而变浅时的浓度作为出现钩状效应时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原的最低浓度,建议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出现钩状效应时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原的最低浓度。
5.重复性
检测重复性指标时建议采用临界值附近的样品进行多次检测,然后计算同一份样品多次检测的结果或其精确性。在分析试剂重复性时,不应使用强阳性样品或明显阴性的样品,否则无法客观地评价其检测效果。
6.批间差
取三个批号的HCG检测试剂,每个批号抽取相同数量,按照说明书步骤操作,对重复性进行检测,三个批号的检测结果应一致,显色度均一。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应当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说明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并提供参考区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瓶稳定性(如涉及)等研究,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成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临床试验。
企业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研究方法
一般选择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临床研究。对比产品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对比试剂确定为阳性的异常组,另一组是用对比试剂确定为阴性的对照组。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2.1第二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2.2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3不同的临床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同一批试剂进行临床试验,以便对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
2.4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对比试剂、确认试验方法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同时按照试剂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试验所涉及的仪器进行校准,以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2.5临床单位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方案应符合伦理学的相关要求。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应完全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对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验证。
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时,应当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4.研究对象的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样本量的选择应符合统计学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4.1.3入选样本应包含阳性、阴性样本,样本数目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收集/获取临界值的样本,并考虑弱阳性样本,阳性样本不少于总样本的30%
4.2应明确临床样本的采集要求。
4.2.1尽可能釆用新鲜样品,避免贮存。
4.2.2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干扰作用的样本,如乳糜尿、血尿、胆红素阳性或浑浊的尿液样本尽量避免使用。
4.3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或样本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或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
4.4如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不少于100例同一受试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待测物浓度和量值范围要求同上。
5.统计学分析
应分析考核试剂的建议删除阳性预期值、阴性预期值、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一致性(如kappa值)。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7.2.1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7.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质控品检测情况,对检测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定性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主要参考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生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要体现注册申请人风险管理活动计划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风险分析与评价过程。对于上市前风险管理中尚未认知的风险,应在上市后开展信息收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风险分析应参考YY/T0316-2008行业标准相关要求,逐一进行回答,也可以用列表的方式列示。剩余风险分析时,一定要逐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是否会引入或造成更大的风险,只有新引入风险能转化为可接受风险,方能认为风险受控。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必须进行风险与收益分析,收益大于风险时方可接受。
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上市前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
—风险管理计划已被正确地实施。
—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
—已有恰当方法获得与注册申请人申报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相关和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
应随风险管理报告一并附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概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
—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产品可预见危害及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报表。
对于风险分析和管理概述,应包括一份风险总结,以及如何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的内容。从生物学危害、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和功能失效危害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分析并阐述相应的防范措施。
1.风险分析方法
1.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1.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1.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2.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8 附录C);
2.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附录H);
2.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附录H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对以下主要危害的风险分析,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1 产品的主要危害(举例)
危害类型 |
可预见的事件及 事件序列 |
危害处境 |
产生的后果或损坏 |
采取的措施 |
生物学危害 |
生物污染 |
产品中污染有病原微生物 |
微生物污染可引起产品的严重检测错误 |
对生产过程中的过滤、分装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各工序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
不正确的废物处理 |
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不能保持卫生安全性 |
不正当的操作 |
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 |
严格按照各工序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
化学危害 |
毒性 |
皮肤直接接触产品 |
导致操作人员中毒 |
严格按照各工序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降解 |
不正当的操作 |
降解可导致产品检测灵敏度降低 |
严格按照各工序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
操作危害 |
不适当的标记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
说明书的不精确描述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
说明书的不精确描述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完善说明书中使用说明 |
|
错误或判断错误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信息危害 |
失误和认知检索错误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疏忽和出错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对医疗器械寿命中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
说明书的不精确描述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完善说明书中使用说明 |
|
功能性失效的危害 |
不适当的包装 |
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造成产品降解、污染,使产品性能降低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
说明书的不精确的描述 |
可引起检测错误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
由重复使用造成的功能恶化 |
保存条件的不当或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 |
使产品性能降低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
由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08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九)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公告 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目前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相关的常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做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表2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T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828.1-2012 |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YY/T0316-2008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1164-2009 |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注:以上标准使用最新版本。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制造商应关注上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性。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2.主要技术指标
本章列举的基本技术指标为典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物理性状
2.1.1外观
检测HCG试纸应整洁完整、无毛刺、无破损、无污染;材料附着牢固。
2.1.2宽度
检测HCG试纸的宽度应≥2.5mm。
2.1.3移行速度
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2.2最低检测限
用HCG标准品进行检测,应不高于25 mIU/mL。
2.3特异性
2.3.1阴性特异性:分别用含500 mIU/mL人促黄体生成素(hLH),1000 mIU1mL人卵泡刺激素(hFSH)和1000μIU/mL人促甲状腺素(hTSH)的0mIU/mL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液进行检测,结果应均为阴性。
2.3.2阳性特异性:分别用含500 mIU/mL hLH、1000mIU/mL hFSH和1000μIU/mL hTSH的25mIU/mL HCG液中进行检测,结果应均为阳性。
2.4重复性
取同一批号的HCG试纸10支,以浓度为25 mIU/mL的HCG液测定,反应结果应一致,显色度均一。
2.5稳定性
将HCG试纸在37℃放置21天后,分别检测2.1-2.4项,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的要求。
注:如能提供到效期产品,宜对到效期产品检测2.1-2.4项,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的要求。
2.6批间差
取三个批号的HCG试纸,对重复性进行检测,三个批号测试条的结果都应符合2.4的要求。
(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注册检验报告及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应由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在注册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注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产品名称】
1.1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者原理。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1.2英文名称。
2.【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2.1运用双抗体夹心免疫胶体金层析技术实现对人尿液中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体外定性检测,不可用于滋养细胞肿瘤的检测。
2.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3.【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举例如下: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采用免疫胶体金层析检测技术(胶体金是利用氯金酸还原法制备出来的微颗粒,在一定条件下将抗体偶联在金颗粒上。检测时通过粒子上的抗原-抗体反应进行特异性识别)检测人尿液中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含量。产品检测线包被HCG单抗/多抗,质控线包被羊抗鼠抗体(不限于此宿主类型),胶体金结合垫中含有配对的HCG抗体标记的胶体金颗粒。
检测时当样本中存在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时,先与金标抗体反应,形成抗原-金标抗体复合物,依靠层析作用在纤维膜上移动,运行至检测线时,遇到包被抗体形成抗体-抗原-金标抗体复合物,并在检测线上出现一条红色色带。
图3 检测原理图
4.【主要组成成分】
4.1 说明试剂包含组成、数量等信息。
4.2 建议对所包被抗体的相关信息进行简单介绍。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并对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度、湿度及期限等条件予以明确。
6.【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6.1样本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6.2建议采用新鲜晨尿。
6.3如不能采用新鲜样本应注明样本保存条件及期限。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1实验环境:温、湿度条件要求。
7.2试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试剂条/卡/笔开封后注意事项等。
7.3明确样本加样时间、观察时间及加样方法。
8.【检验结果的解释】
可结合图示方法说明阴性、阳性及无效结果的判读示例。
9.【检验方法局限性】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9.1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9.2受检测试剂方法学的限制,实验人员应对阴性结果给予更多的关注,需结合其他检测结果综合判断,建议对有疑问的阴性结果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复核。
9.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4对检测结果为弱阳性的情况进行提示,建议采用其他方法学对血液样本进行检测。
10.【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对相应国家参考品检测的符合情况。
10.2最低检测限:说明试剂的最低检出浓度并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
10.3重复性:对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进行重复检测的检测结果。
10.4批间差:对三个批次的检测试剂进行重复检测的检测结果。
10.5分析特异性
10.5.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物质的情况。
10.5.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乳糜尿、血尿、胆红素阳性、浑浊的尿液。
10.5.3药物影响:使用相关药物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10.6钩状(HOOK)效应:出现钩状效应时的抗原最低浓度或经验证的未出现钩状效应的最高浓度值。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妊娠性滋养细胞疾病因尿中HCG含量较高,可能会出现假阴性结果。
11.2更年期病人尿液中存在HCG交叉反应物质,可引起假阳性结果。
11.3如使用冰箱中冷藏保存的检测试剂建议检测前应从冰箱内取出,放置到室温再打开使用,否则会影响检测结果。
11.4应明确试纸条/卡/笔插入尿液中的深度不可超过标志线,并明确浸入时间, 说明取出试纸条后应平放,以避免吸入过量的尿液,造成HCG 抗原过剩, 引起假阴性结果。
11.5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11.6对所有样本和使用后产品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三、审查关注点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根据其产品特点和生产过程,应在审评时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原材料
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原材料的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产品安全、有效,故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其原材料性能的要求,应重点审查其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金标抗体、包被检测线的抗体类型(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是否规定抗体纯度与分子量、蛋白浓度、效价等原料要求,是否对生物原辅料、化学原料、硝酸纤维素膜/醋酸纤维膜、玻璃纤维膜、吸水纸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等。
2.生产过程
应审查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工艺流程,应重点关注该产品膜包被过程与金标过程是否严格分开,铺金后的干燥工序、划膜后的干燥工序、铺样品垫、组装、切条、内包工序是否进行湿度控制。
3.说明书
应重点审查说明书中以下内容:
3.1注意事项中关于警示及提示性内容。
3.2产品性能指标是否明确最低检测线。
3.3是否对高值样本的HOOK效应予以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
4.根据此产品的特点,如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注意在临床试验时,应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并应对由此引发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以验证产品说明书的编写适用于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
5.临床评价资料
建议结合产品预期用途,反应原理,检验方法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等综合审评该项内容。
四、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YY/T 1164-2009,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五)传染病学[M],彭文伟,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
(六)临床病毒学检验[M],刘艳芳,张勇建,苏明,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2009.
(七)诊断病毒学[M],陈敬贤,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
(八)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M],冯仁丰,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7.
(九)中国生物制品规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0.
(十)Establishing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for the Detection or Detect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Influenza Viruses, CDRH, FDA, USA, February 15, 2008
(十一)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to Detect Influenza A Viruses: Labeling and Regulatory Path, CDRH FDA, USA May 1, 2007.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下发,原来制定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已不再符合当前法规的要求,本次依照新法规对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法规要求。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七)《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重点内容说明
(一)在产品名称要求中参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及相关要求,规范了产品命名原则。
(二)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中,简要介绍了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主要组件的材质。
(三)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文件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四)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一些内容,有些需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些则需要依据企业的技术能力进行研究。
(五)针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特点,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产品的审查重点进行了说明,如:样本要求、检验方法的局限性、注意事项等。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天津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临床专家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