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可进行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和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主要用于不规则抗体筛查、交叉配血、抗体致敏红细胞的检测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如试管法、柱凝集法等,但不适用于血源筛查用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灵敏度、特异性、效价、重复性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应包括主要组成成分(抗体、凝胶、玻璃珠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1.抗体的选择及质量标准
明确抗体的来源,如为单克隆抗体应明确细胞株、克隆号等内容。提供抗体灵敏度、特异性、效价等基本性能的验证资料。
抗体如为自行生产,提供抗体的详细生产及鉴定过程。
1.1灵敏度:已知抗体效价的临床有意义的血型系统至少7种血型抗体(IgG)的最高稀释倍数的凝集强度不小于1+。
1.2特异性:临床有意义的已知血型系统至少7种,每种选1个抗体(IgG),与对应的抗原阳性细胞均应检测阳性。
与不规则抗体阴性样本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1.3效价:如采用倍比稀释的方法验证抗人球蛋白试剂的效价,分别采用IgG和/或C3d致敏的细胞或根据厂家确立的研究方法进行验证。
2. 填充物的选择:说明填充物如凝胶、玻璃珠的特性,如组成、粒径及其质量控制要求。应提交选择比较过程,提交验证试验资料。
3.填充缓冲液:应说明组成成分,并对外观、性状、pH值等物理指标及功能性进行研究验证。
4.液体试剂稀释液:应说明组成成分,并对外观、性状、pH值等物理指标及功能性进行研究验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如抗体浓度的选择确定过程、凝胶溶胀条件的确定、填充量及填充过程的研究资料,填充应确保均匀无气泡,以及质量控制的要求。
4.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反应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公认标准操作规范、指南或标准的要求。如红细胞悬液制备要求及红细胞浓度的确定、用量的要求、孵育时间等;应提交离心条件的研究资料,建议以离心力或固定离心机型号固定转数和时间的方式设置离心条件。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产品性能研究所采用的各种仪器、试剂或其他物品如可能均应采用境内或境外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如抗体筛查红细胞、血型抗体等。
分析性能评估试验中应明确所有试验每种试剂的用量、试剂红细胞的浓度、采用的试验方法(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所有试验方法应符合配合使用的血型试剂的具体操作要求。
对于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提供临床有意义的血型系统至少7种不规则抗体(IgG)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的验证资料,明确所检出抗体的抗体效价的具体要求,可参照以下要求进行实验。
1.1灵敏度
与已知抗体效价的血型抗体的最高稀释倍数的凝集强度不小于1+,并且抗体效价不低于试管间接抗人球蛋白法测定结果。
C3d凝集强度≥2+。
1.2特异性
与已知抗体类型的血型抗体对应的O型相应抗原阳性红细胞的反应为阳性。
与已知抗体类型的血型抗体对应的O型相应抗原阴性红细胞的反应为阴性。
与C3d阳性或阴性样本反应为阳性或阴性。
1.3重复性
分别采用IgG性质抗D抗体,IgG性质抗Jka/Jkb抗体,IgG性质抗Fya/Fyb抗体进行重复性验证。
批内重复性采用同一批次检测卡重复进行检测,重复次数不少于10次。
日间重复性采用同一批次检测卡每日重复进行检测,重复天数不少于10天。
批间重复性采用至少三批检测卡进行重复检测。
批内、日间、批间重复性检测结果应基本一致,检测结果凝集强度差异不超过1+。
采用阴性结果的血清重复10次检测,均应出现阴性反应。
1.4干扰
提供溶血、脂血、黄疸干扰的评估资料,应至少采用强、中、弱性质的抗体进行评价。
1.5血清、血浆比对的评估资料。
1.6抗凝剂的适用性研究验证。
1.7采用部分临床样本进行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的评价,应考虑涵盖肿瘤、血液病、自身免疫病和贫血患者、老人及儿童等病例来源,应包括阳性和阴性病例。
1.8分别进行每个预期用途的完整的性能评估资料,应至少包括50例阳性病例。
2.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使用被不规则抗体和/或C3d致敏的红细胞进行反应,评价产品性能,适用的性能评价内容可以参照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五)阳性判断值
给出不同凝集强度的研究方法,并明确不同凝集强度代表的具体意义,并应包含溶血、混合视野双群等情况,明确具体的试验方法、实验步骤,提供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相片。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加热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实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等内容。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办法》、“44号公告”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规定,以下仅结合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的具体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不得选择血站进行临床试验。
3.病例选择
临床总病例数应不少于3000例。应采用临床患者样本进行临床研究,供血者样本不得作为临床病例纳入。应包括对检测易产生干扰的病例,尽量选择多种疾病患者样本(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老人、儿童(不同年龄段)等。
4.实验过程
无论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还是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均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适用人群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在进行间接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除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外,阳性结果应给出不规则抗体的具体鉴定结果。
产品如适用于不同的预期用途(如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致敏红细胞检测、交叉配血等),每种预期用途均应分别进行至少3000例的临床试验,如适用于不规则抗体筛查或抗体致敏红细胞检测等,每种预期用途应分别包含不少于100例阳性病例,如适用于交叉配血相关用途,应包含不少于100例交叉配血不合病例。抗体致敏红细胞检测应根据疾病的种类,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交叉配血使用的供血者样本,最多只能使用两次,交叉配血不得使用血型不合的样本进行实验。
同时应明确配合使用的试剂产品。
5.统计学分析
应进行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的计算,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并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与对比试剂凝集强度差异较大(差异2个凝集强度及以上)]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确认试验,同时应给出最终的抗体鉴定结果。
7.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提交。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列明所有病例的具体临床诊断信息、凝集强度和抗体鉴定结果,如有不符样本应列明第三方确认的结果。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4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并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某些样本(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在进行抗人球蛋白检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实验过程不规范、有些抗体较弱导致的检测结果不稳定等,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4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等。
产品技术要求的附录应包括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要求。主要原材料应明确抗体来源、克隆号、纯度、效价、特异性以及功能性验证要求,应明确填充物来源及主要特征、质量控制要求,缓冲液应明确组成、pH值等特性及质控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应以流程图形式描述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并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的具体条件和质量控制点。半成品检定应明确半成品的检验要求及方法。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预期用途】
1.1写明本试剂用于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和/或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主要用于不规则抗体筛查、交叉配血、抗体致敏红细胞的检测(明确疾病类型)等,同时明确不用于血源筛查,仅用于临床检验。
1.2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加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
3.【适用仪器】明确具体的离心机和/或孵育器型号(如适用)。
4.【样本要求】
明确溶血、脂血、黄疸样本是否可以使用,或提供使用此类样本的最低要求。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写明样本稳定性。
明确适用的抗凝剂的要求。
明确具体的样本采集、处理方法及过程。
明确红细胞配制使用的LISS液的生产厂家、规格、货号等内容。
5.【阳性判断值】
明确各种试验方法的结果判断方法及标准,并通过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照片进行详细解释。
6.【检验方法】
明确配合使用的抗体筛查用红细胞的生产厂家、规格、货号等内容。
须明确具体的检验步骤,反应体系的描述应准确且应与研究资料一致,不同的预期用途应分别详细描述实验过程。如配合其他试剂进行试验,需注明试验方法应完全符合配合试剂的试验操作要求。
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未被检出的抗IgG抗体在某些病例中可能有临床意义。
8.【注意事项】
8.1上腔部分或封口处有气泡或液滴的卡,必须在使用前离心。
8.2浓度过高或过低的红细胞悬液会引起异常结果。
8.3在不规则抗体筛查、交叉配血试验中LISS液可以增强抗原抗体的反应,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低离子液。
三、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2014年9月
3.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一)肠道病毒简介
肠道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肠道病毒属,能引起人类致病的肠道病毒有多种,包括人肠道病毒A、B、C、D组,有100多个血清型。人类肠道病毒主要包括: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A组(Coxsackievirus A,CA)、柯萨奇病毒B组(Coxsackievirus B,CB)、人肠道致细胞病变孤儿病毒(简称埃可病毒)(Echovirus ECHO)、新肠道病毒等。新肠道病毒为1969年后陆续分离到的,例如新型肠道病毒71型(EV71)等。近年来,鼻病毒(Rhinovirus)被划入肠道病毒属,鼻病毒包括A、B、C组,已经先后分离得到140多个血清型。
肠道病毒为球形,直径28~30nm,核衣壳二十面体立体对称,无包膜。病毒衣壳由60个相同的壳粒组成,排列为12个五聚体,每个壳粒由VP1、VP2、VP3和VP4四种蛋白组成。
肠道病毒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全长约为7.2~8.4kb,基因组分为三部分,两端为保守的非编码区,在肠道病毒中同源性非常显著,其中5’端非编码区常作为肠道病毒通用检测试剂检测的靶基因。中间为连续开放读码框,包含结构蛋白编码区和非结构蛋白编码区,结构蛋白编码区依次编码VP4、VP2、VP3和VP1共4个衣壳蛋白。衣壳蛋白不仅含有抗原决定位点,而且还有决定病毒组织嗜性的受体识别位点,介导病毒与细胞的吸附和进入。非结构蛋白编码区主要负责编码与病毒基因组复制以及病毒颗粒包装等有关的蛋白及酶,它们在RNA复制、细胞器修饰,细胞裂解及形态形成中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
(二)肠道病毒致病性
肠道病毒在肠道中增殖,但通常不引起肠道疾病。90%以上肠道病毒感染为隐性感染,或仅出现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或流感样症状。不同肠道病毒可以引起相同的临床症状,同一种病毒可引起几种不同的临床疾病。
肠道病毒的传染源为患者和无症状的病毒携带者。传播途径主要是粪-口途径,也可通过呼吸道传播,夏秋季是一年之中的主要流行期。肠道病毒以上呼吸道、咽喉和肠道为侵入门户,先在局部黏膜和咽、扁桃体等淋巴组织和肠道集合淋巴结中初步增殖,然后释放入血,形成第一次病毒血症。扩散至带有受体的靶组织,再次增殖后,引起第二次病毒血症和临床症状。脊髓灰质炎病毒识别的受体为免疫球蛋白超家族的细胞黏附分子,只有很少的组织表达这种受体,如脊髓前角质细胞、被根神经节细胞、运动神经元、骨骼肌细胞和淋巴细胞等,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识别的受体在组织和细胞中分布广泛,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心、肺、胰、黏膜、皮肤和其他系统等,因而引起的疾病谱复杂,大多数肠道病毒为杀细胞病毒、直接对靶细胞产生裂解性感染。各年龄段人群均可感染肠道病毒。
肠道病毒所致的主要疾病有:
1.手足口病:由肠道病毒感染而引起,以发热,咽喉痛,全身不适,手、足、口腔等部位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的常见传染病,大多数手足口病患者症状轻微,并且具有自限性,但有相当一部分患者有致死性心肺功能疾病和神经系统并发症,个别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甚至可导致死亡。我国手足口病疫情尤为严峻,其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生命和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传染源为患者或隐性感染者,主要的传播途径为粪-口传播,也可经接触患者的疱疹液传播,接触病人和携带者的粪便、唾液和疱疹液污染的日常生活用品均可传播此病原体,近年来的报道显示,该病原体也可垂直传播,导致新生儿重症感染。人对肠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以5岁以下儿童为主,尤以3岁以下儿童发病率最高,该病流行无明显的地区性,全年均可发生,一般5—7月为发病高峰。该病的潜伏期一般为2—10天,平均潜伏期为3—5天,感染者发病前的数天即可从其咽拭子样本和粪便样本中检出病毒,病程为7天左右,咽部排毒可持续在发病后1—2周,而粪便排毒可持续至发病后3—5周。
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中以EV71和CA16型较为常见。
2.无菌性脑膜炎: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疾病,常表现为短暂发热、头痛等,偶尔有肌肉酸痛,或伴有皮疹,重者出现颈项强直、嗜睡、昏迷、意识障碍、脑膜刺激征等症状。目前发现肠道病毒中有60多个血清型能引起无菌性脑膜炎,包括脊髓灰质炎病毒所有型别、柯萨奇病毒A组中的大多数型别、柯萨奇病毒B组的1—6型、埃可病毒大多数型别和肠道病毒71型等。
3.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疾病,其中85%由Ⅰ型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在我国曾有由Ⅱ、Ⅲ型病毒感染而发病的病例。病毒侵犯脊髓前角运动神经细胞,导致弛缓性肢体麻痹,多见于儿童,故亦称小儿麻痹症。
4.疱疹性咽峡炎:主要由柯萨奇病毒A组某些血清型引起,典型的症状是在软腭、悬雍垂周围出现水泡性溃疡损伤。
5.流行性胸痛:常由柯萨奇病毒B组引起,症状为突发性发热和单侧胸痛。
6.心肌炎和心包炎:主要由柯萨奇病毒B组引起。在婴儿室可引起暴发性流行,死亡率高。散发流行于成人和儿童。
7.眼病:由柯萨奇病毒A组24v型引起急性结膜炎和EV-D-70型引起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此外,肠道病毒感染可能还与病毒感染后疲劳综合征、糖尿病相关。
(三)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1.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类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肠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肠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中未包含鼻病毒,因此,鼻病毒不在本指南的讨论范围内。
2.临床用于检测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的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应为鼻咽拭子、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仅限出现神经系统症状的病例)、血液等。
3.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肠道病毒通用核酸检测试剂、单一病毒种检测试剂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通用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针对柯萨奇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上述A组与B组中的血清型;针对柯萨奇A组或B组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上述该组所列血清型。针对埃可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涵盖埃可病毒3、6、11、14、16、19、25、30等血清型。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等内容,其中,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申报产品所检测的肠道病毒型别与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及相关肠道病毒在我国的流行特征;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肠道病毒型别、尚未验证的肠道病毒型别;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所检病毒型别、不同型别检测的最低检测限及不同型别间的交叉反应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DNA聚合酶、dNTP、逆转录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如适用)、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试剂盒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质控品的确认试验资料;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原材料选择、来源、质量指标、参考品的制备及阴阳性的确认过程等。
1.引物和探针:包括申报产品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以及内对照的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针对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肠道病毒型别进行检出准确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可采用扩增靶序列与所有型别肠道病毒基因组比对研究的方法,最终确认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检查、浓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2.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逆转录酶、DNA聚合酶,其质量标准如下:
2.1逆转录酶应包括核酸逆转录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等。
2.2 DNA聚合酶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
2.3如申报产品中包含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应对其酶活性及热稳定性等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规定。
3.dNTP: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原理介绍、主要组成、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资料。
5.试剂盒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质控品来实现,针对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申请人应明确质控品的来源、质量标准、质控品阴阳性的确认方法及相关验证资料。申报产品的质控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5.1阳性质控品中应含有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包含试剂盒所检测靶序列的RNA,至少应包含临床较常见的血清型。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5.2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测靶序列的RNA,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3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如Ct值)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6.企业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确认等试验。
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鉴于肠道病毒为RNA病毒,企业参考品可采用灭活病毒、含有肠道病毒基因组的装甲病毒(或假病毒)、人工克隆或合成的肠道病毒基因组RNA。具体要求如下:
6.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阳性参考品应包含本指南范围中规定申报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肠道病毒血清型,例如,肠道病毒通用型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应至少包含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他单一病毒种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应包含该类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血清型。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样品(如有)和其他病原体样品。
6.2检测限参考品
申请人应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方法,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依据,检测限参考品中肠道病毒核酸浓度应为申报产品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检测限参考品应包含申报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肠道病毒血清型。
6.3精密度参考品
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肠道病毒血清型,但应选择多个临床较常见的型别,针对所选型别应分别至少设置一个弱阳性水平。
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则需针对供应商的选择提供评价数据,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该原材料进行的质量检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分析特异性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所能检出所有肠道病毒血清型及不能检出的血清型。建议申请人采用申报产品对目前已知所有肠道病毒血清型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产品所检血清型范围,用于验证的样本可以为临床收集样本、病毒基因组或人工构建假病毒。
3.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各肠道病毒血清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4.最低检测限
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4.1应针对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CA16、CA6、EV71等常见肠道病毒血清型分别进行确定,建议采用培养后病毒原液进行梯度稀释,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评价,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5%(n≥2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病毒原液浓度测定建议采用空斑试验,浓度水平采用空斑形成单位(PFU)为计量单位。
4.2应选择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病毒水平对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进行验证,验证最低检测限的样本应至少包含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CA16、CA6、EV71等常见肠道病毒血清型,应至少选择多个病毒株进行验证。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测限验证的各个病毒株的来源、型别及浓度水平(PFU)确认试验等信息。
4.3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最低可检出的肠道病毒基因拷贝数水平,同时提供确定过程及相关实验数据,本项研究应针对不同血清型分别确认,所用样本血清型应包括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设置的血清型。
4.4申报产品检测企业最低检测限参考品,检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
5.分析特异性
5.1交叉反应
申请人应针对可能出现在检测样本中的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除肠道病毒外,其他病原体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培养物或临床样本。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试剂盒检测范围以外的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样本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病原体。建议对以下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验证:诺如病毒、单纯疱疹病毒1/2型、肠道腺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轮状病毒、甲型肝炎病毒、星状病毒、EB病毒、风疹病毒、麻疹病毒、甲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戊肝病毒、B族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大肠杆菌、脑膜炎奈瑟菌、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菌、弧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草绿色链球菌、奈瑟菌属、黏液罗氏菌、变形杆菌等。
5.2干扰试验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肠道病毒血清型,至少在病毒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干扰物质的选取应至少包括:血红蛋白、黄疸(仅限血液样本)、脂血(仅限血液样本)、白细胞、粘蛋白、常见病毒治疗药物、抗生素、微生态制剂、粪便中未消化的食物纤维等。
6.精密度
企业应对申报产品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因模拟样本并不能体现临床样本可能带来的所有变异因素,因此精密度评价中所用样本应至少包含精密度参考品及若干临床样本,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6.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试验地点、检测批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6.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6.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申请人可选取适当的临床样本进行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企业也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研究方法
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的临床研究,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另外,申请人还应选择不少于30例核酸检测阳性的新鲜采集样本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的“金标准”方法—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或其他证明肠道病毒感染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如医院无病毒培养条件,可由该医院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
对于无法选择参比试剂的新型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其临床研究应选择病毒分离培养鉴定和/或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参比方法。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
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则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1.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1.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1.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临床试验病例数
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总病例数应不低于500例。入组样本的血清型应满足如下要求,肠道病毒通用型检测试剂阳性样本应至少包含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他单一病毒种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阳性样本应包含该类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血清型;上述血清型中常见血清型应包括该型别中不同的基因型,常见血清型阳性病例数单独统计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其检测的血清型应包括该型别中不同的基因型,阳性病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另外,对于已被批准上市的肠道病毒核酸(通用型)检测试剂,如果在其注册证有效期内出现了新型肠道病毒的暴发流行,如有需要,生产企业应迅速针对新型肠道病毒开展临床比对研究,可以采用病毒检测的“金标准”方法或当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针对该新型肠道病毒血清型的诊断标准作为参比方法进行临床比对研究,分别对采集自新型肠道病毒感染(阳性病例不少于30例)、其他常见的肠道病毒及非肠道病毒感染但具有相应症状的患者的新鲜样本进行比对实验研究,总例数不少于200例,如临床试验研究结果可以证明其对新型肠道病毒的检测能力,申请人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发生的改变,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相关法规要求提交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研究等资料。
3.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相应肠道病毒感染症状/体征或有密切接触史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试剂所适用的各年龄段人群的差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与产品预期用途中适用人群一致。
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为实际临床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如申报产品所适用的样本类型同时包含鼻咽拭子、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或血液等多个样本类型,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5.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6.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选择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或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7.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方法或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8.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9.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9.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9.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9.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9.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9.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9.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9.2.1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9.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血清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各种血清型的样本例数。
9.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9.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收集、样本保存、样本检测、结果处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等。
9.3统计学分析
9.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9.3.2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如四格表卡方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9.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适用范围内不同血清型肠道病毒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1.1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人鼻咽拭子、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或其他样本的肠道病毒核酸,适用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1.2明确肠道病毒核酸试剂的临床意义,主要用于对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等的辅助诊断,以便于临床医生结合病人的其他检查结果进行更加准确的疾病判断和科学的患者管理,应对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相应临床症状进行描述。
1.3简单介绍待测目标的特征,如病毒种系渊源、生物学性状、宿主特性、致病性、感染后临床表现、待测靶基因特征等。
1.4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肠道病毒感染症状的患者、相关的密切接触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待测人群应与申报产品临床试验中入组人群一致。
1.5应明确申报产品所能检测病毒血清型及经过临床验证的血清型。
1.6应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合理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及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等详细信息。当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时,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并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及预处理要求、运输要求、保存条件及期限等。特别是样本采集所需设备及保存液,需特别明确供应商、货号及注册证号/备案号(如有)。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的要求等。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逆转录过程的温度和时间设置、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或筛查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0.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10.2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检测试剂,未包含在申报产品检测型别范围内的肠道病毒血清型。
10.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0.4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检病毒血清型中经过临床验证的型别,明确其余型别未经临床验证。
10.5申报产品应明确不同病程不同阶段样本的阳性率不一致。
10.6取标本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患者可能会导致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对相应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
11.2最低检测限:依据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说明产品最低检限,并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
11.3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阴性参考品的组成、来源、浓度梯度设置以及评价标准等信息。
11.4精密度:建议详细描述针对不同肠道病毒基因型,采用不同来源的样本(如人工模拟样本和临床样本)在各个浓度水平进行的精密度评价结果,可采用列表形式描述。
11.5分析特异性:建议以列表方式说明验证的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相关病原体等的交叉反应性及其验证浓度水平。总结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价浓度水平及干扰情况。
11.6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2.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12.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三、名词解释
1.PCR-荧光探针法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为透射比浊法(ITA),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的载脂蛋白B的含量。不包括免疫散射比浊法。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号为6840。
目前载脂蛋白B的测试方法主要为免疫比浊法,血清或血浆中载脂蛋白B与试剂中的特异性抗人载脂蛋白B抗体相结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复合物而产生浊度。在340nm处测定吸光度,吸光度变化与标本中载脂蛋白B的浓度成正相关。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载脂蛋白B(ApoB)主要在肝脏合成,是低密度脂蛋白(LDL)的主要结构蛋白,并作为LDL受体的配体,可调节LDL从血浆中的清除速率。血液中ApoB的测定值直接反应LDL含量。
ApoB水平高低的临床意义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相似,是各项血脂指标中较好的动脉硬化标志物。在少数情况下,可出现高ApoB血症而LDL-C正常的情况,提示血液中存在较多小而密的LDL,测定ApoB更有优势。在对高ApoB血症的冠心病患者实施药物干预实验中表明,降低ApoB水平可以减少冠心病发病及促进粥样斑块的消退。此外,ApoB增高也常见于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肝炎和肝功能低下患者。
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赋值过程及量值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如果采用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或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进行说明。人源性材料需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抗原、抗体及其他主要原料等)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有关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艺包括:配制、分装等描述及确定依据,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特殊工序的控制要求;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抗体等)、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等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基本要求
(1)概述:简单描述试剂的反应方法、试剂研制或优化的起始时间,性能评估的目的。
(2)列举性能评估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3)性能评估使用试剂的组成、包装规格、批号、有效期、注册证信息(如有)。
(4)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有效期、注册证信息。
(5)使用的仪器名称、型号;测定原理及该仪器的反应参数。
2.性能评估
具体内容应至少提供3个批次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最好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试剂空白吸光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分析灵敏度、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企业参考品测试、比对试验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a.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
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优先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b.企业参考品测试
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测,其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c.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具有溯源性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临床样本(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考方法(同类试剂)对比试剂间的偏倚。如偏倚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拟申报试剂与参考方法(同类试剂)对临床样本测定结果基本一致,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不会产生差异。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2)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ApoB试剂。在测定分析仪设定参数下,记录主波长下测试反应完成后的吸光度(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试剂空白吸光度不低于行业标准。
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水样本、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3)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分别评估重复性、批间差。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建议参考CLSI EP15—A3。
(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5)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6)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明确干扰物质影响的最大浓度。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7)其他需注意问题
a.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应分别评估。
不同样本类型(血清和血浆)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对于血浆样本,确认最适的抗凝剂或明显干扰检测结果的抗凝剂。
b.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研究资料。
c.包装规格
注册申请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提交每个包装规格产品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3C。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等(各3个批次)。申请人应至少提供保存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中受稳定性影响的性能指标(如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试剂空白吸光度等)。
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七)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八)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评价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中临床评价资料有关的规定。根据《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0号),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可依照《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开展评价。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中的基本要求: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对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60例,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如需贮存,应明确贮存条件及能否冻融;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同源样本进行血浆和血清比对研究,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一致性分析、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九)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十)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YY/T 1421—2016《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盒)》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主要性能指标
1.1外观
应当包括试剂的外观。
1.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1.3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用试剂设定的反应参数测试空白样本,记录试剂吸光度值(A),建议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1.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1.00±0.50)g/L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试剂(盒)在规定的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1.00g/L载脂蛋白B的吸光度差值(ΔA),应不小于0.15。
1.5线性区间
试剂线性区间应覆盖[0.40,2.00]g/L
1.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1.5.2[0.40,2.00]g/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1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品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1.6精密度
1.6.1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已知浓度的质控品或血清样本,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3%。
1.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试剂,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1)。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品对相同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2)。按公式(2)、(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2)
……………………………(3)
当s1<s2时,令CV=0
1.6.3批间差
用(1.00±0.50)g/L的血清样本或质控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1.7准确度
1.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用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1.7.2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0.975,斜率应在[0.9,1.1]内;样本浓度≤0.50g/L时,偏差应不大于0.10g/L;样本浓度>0.50g/L时,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5%;95%检测样本应符合上述要求。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具有溯源性)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1.7.3企业参考品测试
用企业参考品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计算相对偏差(B)应不超过±10%。
1.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1.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准确度和批内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1.8.2热稳定性试验:检测线性区间、准确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1.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附录中应明确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程序。
载脂蛋白B已有国际标准品,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际标准品,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
(十一)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盒,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测定ApoB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通用名称:载脂蛋白B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2)英文名称,例如:Apolipoprotein B test reagent(kit)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不得多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3)如不同包装规格有对应不同的机型,应分别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和/或血浆中载脂蛋白B的含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
血清或血浆中载脂蛋白B与试剂中的特异性抗人载脂蛋白B抗体相结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复合物而产生浊度。在特定波长(如340nm处)测定吸光度,吸光度变化与标本中载脂蛋白B的浓度成正相关。
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如检测中需使用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说明,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等。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2)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避免/禁止冷冻或-18℃以下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3)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做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已知的干扰物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反应温度、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如果超出线性范围,样本需要稀释测定时,应根据试剂特性说明稀释液的种类及最大稀释倍数。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试剂空白吸光度。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区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2)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3)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4)其他有关载脂蛋白B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格式要规范。
17.【基本信息】
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对基本信息的要求。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对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不低于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样本类型、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为透射比浊法(ITA),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的载脂蛋白A1的含量。不适用免疫散射比浊法。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号为6840。
目前载脂蛋白A1的测试方法主要为免疫比浊法,血清或血浆中载脂蛋白A1与试剂中的特异性抗人载脂蛋白A1抗体相结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复合物而产生浊度。在特定波长(如340nm处)测定吸光度,吸光度变化与标本中载脂蛋白A1的浓度成正相关。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1载脂蛋白A(ApoA)可分为ApoA1、ApoA2、ApoA4。载脂蛋白A1是ApoA族中所占比例最多的一种组分,是高密度脂蛋白(HDL)中的主要载脂蛋白。乳糜微粒(CM)、极低密度脂蛋白(VLDL)和低密度脂蛋白(LDL)中也有少量存在。载脂蛋白A1作用主要有运载脂类物质以及稳定脂蛋白结构,在脂蛋白的代谢中还起到促进脂类的运输、调节酶活性以及引导血浆脂蛋白与细胞表面受体结合等重要作用。同时测定载脂蛋白A1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对病理生理状态的分析更有帮助。
1.2载脂蛋白A1的主要功能
组成HDL并维持其结构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激活卵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LCAT),再催化胆固醇酯化;作为HDL受体的配体。ApoA1由肝和小肠合成,是组织液中浓度最高的载脂蛋白,在血浆中半衰期为45天。
1.3临床意义
血清ApoA1可以代表HDL水平,与HDL-C呈明显正相关。HDL-C反映HDL运载脂质的代谢状态,而ApoA1则反映HDL颗粒的合成与分解代谢。
冠心病患者、脑血管患者ApoA1偏低。家族性高甘油三酯(TG)血症患者HDL-C往往偏低,但ApoA1不一定低,不增加冠心病危险;但家族性混合型高脂血症患者ApoA1与HDL-C却会轻度下降,冠心病危险性高。ApoA1缺乏症(如:Tangier病是罕见的遗传性疾病)、家族性低α脂蛋白血症、鱼眼病等血清中ApoA1与HDL-C极低。此外未控制的糖尿病、慢性肝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都可以引起ApoA1降低。
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赋值过程及量值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如果采用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或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进行说明。人源性材料需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抗原、抗体及其他主要原料等)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有关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艺包括:配制、分装等描述及确定依据,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特殊工序的控制要求;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抗体等)、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等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基本要求
(1)概述:简单描述试剂的反应方法、试剂研制或优化的起始时间,性能评估的目的。
(2)列举性能评估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3)性能评估使用试剂的组成、包装规格、批号、有效期、注册证(如有)。
(4)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有效期、注册证信息。
(5)使用的仪器名称、型号、测定原理及该仪器的反应参数。
2.性能评估
具体内容应至少提供3个批次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最好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试剂空白吸光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分析灵敏度、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企业参考品测试、比对试验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a.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
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优先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b.企业参考品测试
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测,其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c.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具有溯源性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临床样本(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考方法(同类试剂)间的偏倚。如偏倚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拟申报试剂与参考方法(同类试剂)对临床样本测定结果基本一致,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不会产生差异。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2)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ApoA1试剂。在测定分析仪设定参数下,记录主波长下测试反应完成后的吸光度(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试剂空白吸光度应符合行业标准。
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水样本、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3)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分别评估重复性、批间差。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建议参考CLSI EP15—A3。
(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5)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6)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明确干扰物质影响的最大浓度。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7)其他需注意问题
a.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应分别评估。
不同样本类型(血清和血浆)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对于血浆样本,确认最适的抗凝剂或明显干扰检测结果的抗凝剂。
b.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研究资料。
c.包装规格
注册申请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提交每个包装规格产品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3C。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等(各3个批次)。申请人应至少提供保存期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中受稳定性影响的性能指标(如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试剂空白吸光度等)。
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试剂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七)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八)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评价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中临床评价资料有关的规定。根据《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0号),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可依照《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开展评价。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中的基本要求: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对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60例,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如需贮存,应明确贮存条件及能否冻融;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同源样本进行血浆和血清比对研究,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一致性分析、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九)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十)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YY/T 1450—2016《载脂蛋白A-I测定试剂(盒)》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主要性能指标
1.1外观
应当包括试剂的外观。
1.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1.3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用试剂设定的反应参数测试空白样本,记录试剂吸光度值(A),建议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0.50。
1.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1.00±0.50)g/L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试剂在规定的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1.00g/L载脂蛋白A1的吸光度差值(ΔA),应不小于0.10。
1.5线性区间
试剂线性区间应覆盖[0.40,2.20]g/L
1.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1.5.2[0.40,2.20]g/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10%。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品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1.6精密度
1.6.1批内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已知浓度的质控品或血清/血浆样本,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3%。
1.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瓶待检试剂,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1)。
用线性范围内的样本或质控品对相同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2)。按公式(2)、(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2)
……………………………(3)
当s1<s2时,令CV=0
1.6.3批间差
用(1.00±0.50)的血清/血浆样本或质控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1.7准确度
1.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用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1.7.2比对试验
相关系数r≥0.975,斜率应在[0.9,1.1]内;样本浓度≤0.50g/L时,偏差应不大于0.10g/L;样本浓度>0.50g/L时,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5%;95%检测样本应符合上述要求。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具有溯源性)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1.7.3企业参考品测试
用企业参考品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计算相对偏差(B)应不超过±10%。
1.8稳定性
1.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准确度和批内重复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8.2热稳定性试验:检测线性区间、准确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1.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附录中应明确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程序。
载脂蛋白A1已有国家标准品和国际标准品,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
(十一)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ApoA1测定试剂盒,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测定ApoA1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通用名称: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2)英文名称,例如:Apolipoprotein A-Ⅰtest reagent(kit)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其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不得多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3)如不同包装规格对应不同的机型,应分别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和/或血浆中载脂蛋白A1的含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
血清或血浆中载脂蛋白A1与试剂中的特异性抗人载脂蛋白A1抗体相结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复合物而产生浊度。在特定波长(如340nm处)测定吸光度,吸光度变化与标本中载脂蛋白A1的浓度成正相关。
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如产品中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明确说明并提供校准品溯源途径、量值,注明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编号,明确质控品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2)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避免/禁止冷冻或-18℃以下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3)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已知的干扰物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反应温度、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
(6)如果超出线性范围,样本需要稀释测定时,应根据试剂特性说明稀释液的种类及最大稀释倍数。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试剂空白吸光度。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区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2)有关人源、动物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3)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4)其他有关载脂蛋白A1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格式要规范。
17.【基本信息】
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对基本信息的要求。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预期用途是否一致。申报样本类型是否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的预期用途、样本类型、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胰岛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胰岛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胰岛素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撰写,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胰岛素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胰岛素测定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胰岛素(Insulin,以下简称INS)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标记抗体,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包被抗体,定量检测人INS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胶体金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定性或半定量测定的INS试剂、以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INS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测定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INS测定试剂是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管理类别为二类。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申报注册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方面进行介绍。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
(1)胰岛素的生物学特征、结构、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具体存在形式等。胰岛素在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水平特点,不同类型疾病、不同人群(如有,例如年龄、性别等)的胰岛素水平差异。详细说明测定胰岛素水平对相关疾病的临床指导意义。
(2)说明哪些因素(例如饮食、药物、干扰物质等)影响胰岛素水平,对检测造成的影响。
(3)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定值、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6.参考文献。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测定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若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且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对其工艺有相关的验证,同时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和质量标准;若为申请人外购,则应详述其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克隆号(如有)、货号(如有)、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包被板、反应缓冲液等。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并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确定质量标准。若为外购,应提供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报告。
3.校准品、质控品(如有)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根据GB/T 21415—2008/ISO 17511:200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校准品应溯源至现行的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如适用)。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生产工艺主要指各组分制备工艺的研究,包括试剂的配方和工艺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等。反应体系主要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等确定的依据,以及校准方法、质控方法。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
3.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应充分考虑样本的稳定性等因素,提供样本采集处理和样本要求的最佳条件。
4.抗体包被/标记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缓冲液(类型、pH)及其添加量、抗体浓度、时间、稳定性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5.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模式、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次数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6.体系中样本与试剂的加样方式及其添加量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本加样方式、加样量以及试剂添加顺序、添加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的样本与试剂的添加方式及其添加量。若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基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试验确定样本稀释基质或处理方法。确定反应所需其他试剂用量(校准品、标记物、底物等)的研究资料。
7.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建议选择不少于3批产品对分析性能指标进行研究:外观、装量(冻干组分可不包含该指标)、空白限、准确度、特异性、线性、精密度等,具体研究方法建议参考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相关的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主要性能)。若产品涉及不同包装规格且不同包装规格间存在性能差异,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在不同型号仪器上的评估资料;如已验证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上的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说明。
1.准确度
(1)与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的比对分析
准确度的评价可采用与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的比对分析。用试剂盒缓冲体系将胰岛素国家(或国际)标准品配制成与试剂盒校准品相应的(一般应不少于5个)浓度点,试剂盒校准品与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品同时进行分析测定,每点平行测定不少于2次,用双对数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计算两条剂量—反应曲线的斜率和效价比,两条剂量—反应曲线应不显著偏离平行(t检验);以国家(或国际)标准品为对照品,试剂盒内校准品的实测值与标示值的效价比应在0.900—1.100之间。
(2)与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
在试剂盒的线性范围内,配制2—3个不同浓度的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复孔检测,计算每个浓度测定值的平均值M,根据公式:测量偏差=(M-理论值)/理论值×100%,分别计算各浓度的相对偏差,应在±15.0%范围内。
(3)与企业准确度质控品的偏差分析
分析方法同(2)。
2.空白限
空白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校准品稀释液)进行至少10次重复检测,计算所得信号值均值()和标准差(SD),将(
+2SD)带入剂量—反应曲线,计算出的浓度值即为空白限。空白限应不高于2.0mIU/L。
3.线性范围与线性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一种定量测定方法的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范围。线性范围的下限不高于5.0mIU/L,线性范围的上限不低于160mIU/L。
线性可使用试剂盒校准品进行验证,用双对数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也可以取INS国家(或国际)标准品(或其他高浓度样品),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声称的线性范围,配制适当的(一般应不少于5个)浓度点,建立相应的拟合曲线,其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估应使用2—3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或样本进行测定,浓度宜包括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的浓度值。
一般包括分析(批)内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的评价。
(1)分析内精密度:同一批次的测定试剂对线性范围内的2—3个浓度的质控品或样本进行重复测定不少于8次,计算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CV),手工操作试剂盒质控品或样本测定结果的CV值应不大于15.0%,全自动免疫分析系统试剂盒质控品或样本测定结果的CV值应不大于8.0%。
(2)批间精密度:用不少于3个批次的测定试剂对线性范围内2—3个浓度的质控品或样本进行独立分析,计算3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CV),CV值应不大于20.0%。
5.分析特异性
(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蛋白质激素等的验证情况,应至少验证与胰岛素原(Pro-Insulin)和C-肽(C-Peptide)的交叉反应情况,其中胰岛素原浓度不低于10ng/mL,C-肽浓度不低于20ng/mL,在胰岛素测定试剂盒上的测定结果应不高于3.0mIU/L。
(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对高脂、黄疸、溶血、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等干扰因子的研究(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等模糊表述)。
6.钩状(Hook)效应(如适用)
说明不会产生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每个浓度重复3份,对Hook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Hook效应的研究结果。
7.抗凝剂的影响(如适用)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采用各种适用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分别与血清样本进行对比实验研究。方法为对比线性范围内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浆样本(不同抗凝剂至少20例),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以及低值浓度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试剂对于血清和血浆样本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8.方法学比对(如适用)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外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同一批样本(至少40例),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果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样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性能指标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指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以及详细的试验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等因素。建议参考CLSI EP28—A3C。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即申报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如组分为冻干粉,应有复溶稳定性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后者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1.临床试验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和参考区间等性能接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1)应在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机构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试验所需的各类样本,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统计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及样本随机分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每种样本类型例数的选择应符合基本的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对比试剂适用机型的检测结果经评估如无明显差异后选用,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研究对象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的临床预期用途和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包括高脂、溶血、黄疸的样本、类风湿因子阳性样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交叉的样本等,以从临床角度验证试剂的特异性。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应不少于200例。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的产品,若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一受试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不少于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
4.2样本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检测范围,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使不少于30%样本的测定值处于参考区间以外,如果超出线性范围上限的,建议稀释后再做。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推荐统计学负责人选择线性回归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样本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6.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2.2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汇总,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6.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6.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复核等。
6.3统计学分析
6.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试验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3.2定量值相关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6.3.3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下面就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1415—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YY/T 0316—2016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1250—2014 | 胰岛素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 |
2.主要性能指标
作为定量检测试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装量、准确度、线性、空白限、精密度、特异性、稳定性等。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YY/T 1250—2014《胰岛素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的要求。
(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要求,应提供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并结合胰岛素本身的特点,对胰岛素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应描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或其他体液中胰岛素的浓度。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若用于特殊受试人群的检测,应明确说明。
简要介绍胰岛素和本产品评价胰岛β细胞分泌功能的临床意义。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3.1说明产品包含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涉及的英文缩写应全部以中文表述。
3.2对于多组分试剂,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3如试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3.4对于产品中未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5盒中如果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并应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注明质控品的靶值范围,如靶值范围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性,并附单独的靶值单。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根据产品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稳定性研究结果,对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做以下说明:
4.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如:2—8℃、-18℃以下保存的有效期限,避免/禁止冷冻等。如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4.2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也必须注明。
5.适用仪器
如适用仪器为酶标仪则需给出对酶标仪配置的要求,除酶标仪以外的其他仪器则需写明其具体型号。
6.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6.1明确本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和抗凝剂的要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6.2说明在样本采集过程中,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
6.3明确样本处理方法、样本的运送和保存条件及保存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样本的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1实验条件: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等要求。
7.2试剂准备及其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3待测样本的预处理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7.4明确样本检测的操作步骤。
7.5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对需专用仪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仪器的校准周期。
7.6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提示检测结果不可靠,不应出具检测报告。”如质控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7.7结果计算:说明校准曲线拟合方式和结果计算方法。
8.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9.1分析异常值出现的可能因素,明确说明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详述在重复检测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
9.2超出检测范围的样本怎样报告结果,如要得到准确的结果需怎样处理,如需稀释,应注明稀释方法、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等。
9.3由于方法学或抗体特异性等原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检测结果,因而在监测过程中,用不同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系列监测中如果改变试剂类型,则应进行额外的连续性检测并与原有试剂结果进行平行比较,以重新确定基线值。
10.检验方法局限性
对胰岛素测定可能存在的限制性因素进行说明或警示。
10.1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0.2接受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可能会产生抗胰岛素抗体,以及胰岛素自身抗体阳性的患者,其抗体会干扰胰岛素的测定。
10.3嗜异性抗体或类风湿因子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0.4内源性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0.5抗凝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产品性能指标
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描述。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内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2.2建议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电磁环境等。
12.3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12.4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12.5仅用于体外诊断,一次性使用的提示语。
13.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如没有,本项可以缺省。
14.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并在说明书相应内容处标注参考文献编号。参考文献的格式参考论文规范要求。
15.基本信息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编写。
16.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7.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产品说明书可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进行相应内容的修改。
三、审查关注点
(一)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其检验方法是否不低于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其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其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分析性能评估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产品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产品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相关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浓度。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主要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采用酶循环法进行同型半胱氨酸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根据测定方法可分为速率法和终点法两种。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干式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码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
体内的同型半胱氨酸(HCY)来源于蛋氨酸,蛋氨酸主要来源于食物。蛋氨酸分子含有甲基,在ATP作用下生成S-腺苷蛋氨酸后,可通过各种转甲基作用为体内已知的50多种具有重要生理活性的物质提供甲基。血浆中同型半胱氨酸分为结合型和游离型两种,以四种分子形式存在。我们通常测定的是血浆中总同型半胱氨酸。国外,1995年Bouskey等汇集分析了27个研究单位、总人数为4666例的临床研究结果。发现10%的冠心病患者是由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所致。血浆HCY每增加5mmol/L,相当于血清胆固醇增加0.5mol/L(20mg/dL)对血管造成的危害。一项对587例血管造影确诊的冠心病患者进行的4.6年随访研究,共有64例死亡。四年时间里,同型半胱氨酸水平<9mmol/L者死亡率为3.8%,而相比同型半胱氨酸水平≥15mmol/L者死亡率为24.7%。在分析中,去除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年龄、性别、吸烟史和高胆固醇血症等),同型半胱氨酸水平为9—14.9mmol/L患者病死率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1.9倍(p<0.05);而同型半胱氨酸水平为15—19.9mmol/L患者病死率则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2.8倍(p<0.05);同型半胱氨酸水平为>20mmol/L患者病死率则是血清水平<9mmol/L患者的4.5倍(p<0.02)。上述研究表明,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是冠心病有力的危险预测因子。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试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企业应采用经过验证,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2.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确定反应校准品、样本和试剂的用量、缓冲液、时间、波长等条件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的研究项目、试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如有)、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试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相对偏差、回收试验、方法学比对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的一项或几项进行研究。
(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相对偏差
如果研究项目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则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2)回收试验
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加入纯品(或标准溶液)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对样本进行3—5次回收试验,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①加入的纯品(或标准溶液)体积与人源样本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
②尽量使加入标准液后样本中的被测物浓度接近医学决定水平(10~20μmol/L);
③纯品(或标准溶液)的浓度应该足够高,以得到不同浓度的回收样本。
(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比对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临床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对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比对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方法学比对。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2.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在说明书规定参数下测试指定空白样本,记录测试反应完成后的吸光度值(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水、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3.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如适用)
用试剂测试指定空白样本,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企业规定值。
4.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测试同型半胱氨酸已知浓度在(5—15)μmol/L的样本,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
(1)对于终点法测试的试剂,10.0μmol/L样本的吸光度变化(ΔA)应不小于0.02。
(2)对于速率法测试的试剂,10.0μmol/L样本的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小于0.01。
5.重复性
测量批内精密度的评估应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参考区间附近和异常样本,建议采用人源样本或与人源样本基质接近的样本进行试验。选择重复测试浓度为(10.0±2.0)μmol/L的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20.0±4.0)μmol/L的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3%。
6.批间差
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分别测试(10.0±2.0)μmol/L的样本,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计算相对极差。
7.线性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或其他人源样本),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议稀释液尽量采用阴性血清。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试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验证线性范围时可选择5—7个浓度水平。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做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8.干扰试验
考察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同时根据不同检验原理选择特异性干扰物质(如血氨、S-腺苷蛋氨酸、抗坏血酸、谷胱甘肽等)进行检测。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方法为对模拟添加干扰物的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试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待评价同型半胱氨酸样本浓度应至少包含临近医学决定水平(或正常参考区间上限)。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9.校准品、质控品赋值(如适用)
(1)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赋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定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2)均一性
取同批号的一定数量最小包装单元的校准品、质控品,每包装单元测试1次,按下面的公式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1;另用一个上述校准品最小包装单元连续测试相同次数,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S2;按下列各公式计算瓶间重复性CV%,所有参数的瓶间重复性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公式 1
公式 2
公式 3
公式 4
当S1<S2时,令CV瓶间=0
式中:
----平均值;
S----标准差;
n----测量次数;
xi----指定参数第i次测量值。
10.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试剂盒的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申请人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验证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
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研究表明同型半胱氨酸与性别、年龄具有一定相关性,建议厂家根据临床需要,必要时对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或选择特定年龄段)进行考察,研究例数均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验证。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热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提供相应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进行研究,并在说明书中样本要求处明示。(注: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拟申报产品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在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研究单位试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试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清、血浆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4.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所用机型应进行适用性验证,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对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5.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对参考区间分组的产品,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应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研究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并覆盖线性范围,应充分考虑对病理值样本的验证,异常值样本数建议不少于80例。如参考区间按年龄或性别分段,建议每一组段样本数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样本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试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的试验例数参照上述要求,并采用考核试剂同时验证其中至少100例受试者的自身血清、血浆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也可采取与对比试剂进行对比试验验证血浆(或血清)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证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6.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等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配对t检验等。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的检验水准及检验的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如试剂盒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采用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配对t检验等统计学方法来评价血浆和血清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①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②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③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④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①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②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③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④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①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是相关系数(要求r>0.975),如r<0.975,应适当扩大样本量以扩大数据范围,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计算回归系数及截距的95%可信区间。
分别计算医学决定水平处(或正常参考区间上限)相对偏倚/偏差及95%置信区间。医学决定水平处(或正常参考区间上限)相对偏倚应不大于允许误差(建议参照1/2CLIA’88、1/2室间质评可接受范围、1/2来源于生物变异的总允许误差、卫生行业标准等相关要求设定允许误差)。
应给出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或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观察并分析各点的偏倚分布情况。
通过相关性分析、配对t检验等统计分析方法综合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等效性。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表1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1415—200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
YY/T 0316—2016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1258—2015 |
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 |
作为定量检测试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准确性、稳定性等。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YY/T 1258—2015《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酶循环法)》的要求,如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或更新,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下列检验项目:
(1)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如适用)
用试剂测试空白样本,记录在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差值(ΔA),计算空白样本的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企业规定值。
(2)准确度(方法学比对)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分析系统(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计算相关系数r应大于等于0.975,医学决定水平处(或正常参考区间上限)相对偏倚应不大于企业规定值。
(3)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范围、准确度和重复性。
(4)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①溯源及赋值说明:同型半胱氨酸尚无国家标准物质,已有国际标准物质,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若有国家标准物质发布,应使用国家标准物质进行验证。
②性能要求:外观、装量、均一性(瓶间差),冻干品还包括:含水量、复溶稳定性,液体剂型还应包含开瓶稳定性。如校准品和定值质控品为单独注册单元应考察赋值的准确性。
(5)附录
如注册单元中包含校准品或质控品,应在附录中明确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程序。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项目,申请人应建立自己的质控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校准品、质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
1.【预期用途】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浓度。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检验原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使用酶循环法对人血清或血浆中的同型半胱氨酸进行定量测定的试剂,下面介绍该产品的2种反应原理:
(1)氧化型HCY被还原成游离HCY,游离HCY在HCY-甲基转移酶催化下与S-腺苷甲硫氨酸(SAM)反应生成甲硫氨酸和S-腺苷同型半胱氨酸(SAH),SAH被SAH-水解酶水解生成腺苷和HCY;生成的HCY进入HCY甲基转移酶催化的转化反应,进行循环反应,生成的腺苷立即脱氨转化为次黄嘌呤和氨;氨进一步在谷氨酸脱氢酶催化下和NADH反应,将NADH转变为NAD+,样本中HCY浓度与NADH转化速率(或量)成正比。
(2)氧化型HCY被还原成游离HCY,游离HCY在胱硫醚β-合成酶(CBS)催化下和丝氨酸反应生成L-胱硫醚,L-胱硫醚在胱硫醚β-分解酶(CBL)催化下生成HCY、丙酮酸和NH3,生成的HCY继续进行循环反应,丙酮酸在乳酸脱氢酶(LDH)的催化下将NADH转变为NAD+,样本中HCY浓度与NADH转化速率(或量)成正比。
3.【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浓度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应写明溯源到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如靶值范围有批特异性,可注明批特异性,并附单独的靶值单。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应明确贮存温度,如2℃—8℃,有效期12个月。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5.【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做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6.【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当血清存在脂浊、严重黄疸、溶血时,对本方法有干扰,应尽可避免此类样本。
(2)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对储存样本的添加剂要求等。
由于红细胞合成和释放同型半胱氨酸的作用,导致血浆和血清中同型半胱氨酸的浓度升高,建议采血后置于冰浴中(或冷藏运输),并应及时分离出血浆(或血清)样本。
(3)若样本浓度超出线性范围上限可稀释测定的,需明确最大可稀释倍数、稀释溶液等信息。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验具体操作步骤。
(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应注明推荐的校准周期。
(5)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8.【参考区间】
(1)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
(2)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健康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9.【检验结果的解释】
(1)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2)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2)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1.【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如适用)、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等,并对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简要总结。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如S-腺苷甲硫氨酸、甲氨蝶呤等。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支持产品技术要求的确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试剂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盒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C-肽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C-肽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C-肽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C-肽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C-肽测定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C-肽(C-Peptide)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标记抗体,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包被抗体,定量检测C-肽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胶体金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定性或半定量测定的C-肽试剂、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测定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C-肽测定试剂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C-肽(C-Peptide)又称连接肽,是胰岛β细胞的分泌产物,它与胰岛素有一个共同的前体─胰岛素原。一个分子的胰岛素原经酶切后,裂解成一个分子的胰岛素和一个分子的C-肽。正常情况下,人胰岛细胞主要分泌产生并释放到血液中的是胰岛素,在产生胰岛素的一系列的过程中,胰岛细胞首先合成胰岛素原。胰岛素原是一条很长的蛋白质链,胰岛素原在酶的作用下被分解为三段,前后两段又重新联接,成为有A链和B链组成的胰岛素,中间一段独立出来,称为C-肽。C-肽是由31个氨基酸组成的连接肽,分子量约3021道尔顿。
C-肽本身无生物活性,由于胰岛素和C-肽是以等摩尔浓度分泌的,进入血液后,大部分胰岛素经肝脏被灭活,而C-肽被肝脏摄取很少,加上C-肽降解速度比胰岛素慢,所以血液中C-肽浓度比胰岛素高,一般在5倍以上,故C-肽更能准确反映胰岛β细胞的功能。因此测定血液中C-肽水平可作为胰岛β细胞分泌功能的重要指标,特别对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人更需要测定其C-肽,因胰岛素制剂中不含C-肽,不影响患者血液中C-肽的水平。
C-肽水平测定可应用于糖尿病分型及了解糖尿病患者胰岛β细胞的功能。无论1型或2型糖尿病患者,初病时都应通过检测C-肽或胰岛素水平以判断胰岛β细胞功能。由于外周血中C-肽被肝细胞摄取少,更能反映胰岛β细胞分泌时浓度,加之其基础清除率稳定,不受多种因素影响,故C-肽释放试验曲线下面积优于胰岛素释放试验,更能代表胰岛β细胞功能。另外,对于应用外源性胰岛素的测定,由于C-肽与胰岛素抗体无交叉反应,不受胰岛素抗体干扰,外源性胰岛素又不含C-肽,故C-肽测定显得更为重要,对了解胰岛β细胞功能情况、指导治疗有积极作用。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申报注册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方面进行介绍。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测定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且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对其工艺有相关的验证。同时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和质量标准;如为申请人外购,则应详述其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校准品、质控品(如有)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申请人应根据GB/T 21415—2008/ISO 17511:200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提供所用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和相应指标、以及不确定度等内容。明确校准品的质量标准并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校准品应溯源至现行的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各组分制备工艺的研究,包括试剂的配方及工艺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等。反应体系主要包括:反应条件、样本用量、试剂用量等确定的依据。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缓冲液及添加量、浓度、时间、温度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模式、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次数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样本及试剂的加样方式及添加量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本加样方式、加样量以及试剂添加顺序、添加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样本及试剂的添加方式和添加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基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试验确定样本稀释基质或处理方法。确定反应所需其他试剂用量(校准品、标记物、底物等)的研究资料。固相载体、信号放大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及研究资料。
6.样本类型的研究(如适用)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采用各种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分别与血清样本进行对比实验研究。方法为对比线性范围内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浆样本,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以及低值浓度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试剂对于血清和血浆样本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如同一病人的不同抗凝剂抗凝的低值血浆样本难以获得,可采用高值血清样本分别添加到健康人的不同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中进行验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建议选择不少于3批产品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包括空白限、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特异性等指标,具体研究方法建议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主要性能)。如产品涉及不同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在不同型号仪器上的评估资料;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上的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说明。
1.准确度
对准确度的评价通常采用与参考物质(国家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将参考物质配制成指定浓度的准确度样品进行检测,计算相对偏差。
2.空白限
空白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校准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计算所得信号值均值和标准差(SD),将(+2SD)带入剂量—反应曲线,计算出的浓度值即为空白限。
3.线性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一种定量测定方法的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范围。
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可使用试剂盒校准品进行验证,用双对数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计算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对于未配备校准品的试剂盒,取C-肽国家(或国际)标准品(或其他高浓度样本),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声称的线性范围,配制适当的(一般应不少于5个)浓度点,建立相应的剂量—反应曲线,计算线性相关系数r。
也可以采用高浓度样本稀释的方法验证线性,将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稀释为至少5个浓度,其中低值浓度的样本须接近线性区间的下限。将测定浓度的平均值与理论浓度或稀释比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直线拟合,并计算线性相关系数r。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估应使用3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或样本进行测定,浓度包括参考区间附近的浓度值、中浓度值、高浓度值。
一般包括批内、批间精密度的评价。
(1)批内精密度:同一批次的测定试剂对线性范围内的3个浓度的质控品或样本进行重复检测10次,计算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
(2)批间精密度:用不少于3个批次的测定试剂对线性范围内的3个浓度的质控品或样本各重复检测10次,计算3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CV=SD/
×100%得出变异系数。
5.特异性
(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蛋白质激素等的验证情况,应至少验证与人胰岛素原和人胰岛素样本的交叉反应情况。如无法获得单纯高浓度的人胰岛素原或人胰岛素样本,可采用纯品物质分别添加到健康人样本、参考区间附近样本、中浓度值样本中的方式进行验证。
(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高脂、黄疸、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等干扰因子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无法获得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可采用纯品物质分别添加到健康人样本、参考区间附近样本、中浓度值样本中的方式进行验证。建议将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6.钩状(Hook)效应(如有):说明不会产生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如需稀释,应注明对稀释液的要求、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每个浓度重复3份,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钩状效应的研究结果。
7.方法学比对(如有)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外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性能指标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样本来源覆盖年龄、性别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建议参考CLSI/NCCLS EP28—A3C进行相应研究。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试剂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C-肽在样本中不稳定,需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样本在室温、冷藏或冷冻保存条件下C-肽含量的稳定性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定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使用期限。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研究。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1.临床试验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对比试剂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参考区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1)应在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机构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试验所需的各类样本,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统计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样本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及样本随机分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每种样本类型例数的选择应符合基本的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对比试剂的适用机型尽量相同,如不相同需评估不同机型间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后选用,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研究对象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对于非同源性的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对于同源的不同样本类型,其中一种样本类型临床试验的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其他样本类型再做不少于100例的可比性验证,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
4.2样本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使不少于30%样本的测定值处于参考区间以外,但在线性范围内。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r是相关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对比情况,统计学负责人进行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具有较好的相关性。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具体撰写内容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ISO 14971:2007《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附录H的要求。
风险分析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概述:简要介绍风险分析资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描述、风险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2.风险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明确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图,明确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要求等。
3.风险可接受准则:明确风险可接受的准则。
4.预期用途和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16附录H为基础,判定产品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对患者风险的评估,并形成问题清单。
5.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每一判定为危害的不正确结果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
6.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对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情况,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7.风险控制措施验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分析。
8.生产和生产后监测:对产品生产和生产后的性能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测。内部监测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外部监测包括用户投诉、不良事件、第三方性能评价等。本项内容由产品上市后补充,产品注册时提供监测信息表格的设计内容。
9.风险管理评审结论:风险管理小组下达风险评审结论。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作为定量检测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空白限、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特异性等。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要求,应提供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验方法、检测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并结合C-肽本身的特点,对C-肽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建议描述为:本产品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或其他体液中C-肽的含量。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若用于特殊受试人群的检测,应明确说明。
简要介绍C-肽及其评价胰岛β细胞分泌功能的临床意义。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产品包含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涉及的英文缩写应全部以中文表述。
(2)对于多组分试剂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如试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4)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5)试剂盒中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应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质控品的靶值范围。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根据产品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稳定性研究结果,对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做以下说明:
(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如:2℃—8℃、-18℃以下或其他温度条件保存的有效期限。
(2)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组分的储存条件也必须注明。
5.【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如适用仪器为酶标仪则只需写明对仪器配置的要求,其他仪器则需写明厂家及型号(对于同一个注册单元的适用仪器可不写明具体型号,用系列表示)。如不同包装规格适用于不同的机型,可写明适用关系。
6.【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本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2)样本采集: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
(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明确样本处理方法、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样本的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等要求。
(2)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待测样本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明确样本检测的操作步骤。
(5)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对适用于具有校准曲线保存功能检测仪器的产品,应注明校准周期。
(6)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样: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7)结果计算:说明校准曲线拟合方式及结果计算方法。
8.【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人群的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建议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条件及接触人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1)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分析异常值出现的可能因素,明确说明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以及在重复检测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进行详述。
(3)超出检测范围的样本怎样报告结果,如要得到准确的结果需怎样处理,如需稀释,应注明稀释方法、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等。
(4)由于方法学或抗体特异性等原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检测结果,因此,在监测过程中,用不同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系列监测中如果改变试剂类型,则应进行额外的连续性检测并与原有试剂结果进行平行比较以重新确定基线值。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内源性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嗜异性抗体或类风湿因子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有关假性升高或降低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4)抗凝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适用)。
11.【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对性能指标进行描述。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内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2)建议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电磁环境等。
(3)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4)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13.【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如没有,本项可以缺省。
14.【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并在说明书相应内容处标注参考文献编号。参考文献的格式参考论文规范要求。
15.【基本信息】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编写。
16.【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7.【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分析性能评估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产品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与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是否满足产品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及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通过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申报注册以及监管部门对该类临床试验数据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避免或减少重复性临床试验,加快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进程。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我国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
(一)伦理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和标准。
(二)依法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在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国家(地区)开展,并且符合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监管要求,若临床试验所符合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并充分证明差异内容不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且能够保障受试者权益。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不得筛选。
申请人应确保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目的适当,试验设计科学合理,试验结论清晰,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接受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依据申请人注册申请中选择的临床评价路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作为临床试验资料,亦可作为验证资料证明与同品种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后者的临床试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包括:针对与同品种器械对比后的差异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所产生的数据;申请人已有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能够涵盖针对同品种器械对比后需进行的差异试验内容。
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予以接受。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根据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还需补充部分资料时,可在我国境内或境外开展补充临床试验,其补充试验数据与原境外试验数据综合评价后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后,予以接受。
申请人若采用我国境内及境外同期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注册申报资料,还应阐明境内承担的病例数的分配依据,以便于进一步评价是否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亦可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四、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资料时的考虑因素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
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受试人群差异
由于医疗器械作用于人体的机理、接触人体的方式和时间、预期产生的临床效应等各不相同,因此部分器械用于不同人群的安全性影响和干预程度不同。申请人应确认所研究的人群数据可外推至我国使用人群。
受试人群的差异对临床试验数据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
1.内在因素:指基于人类遗传学特征或人口学特征的影响因素,包括人种、种族、年龄、性别等方面。
2.外在因素:指基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文化的影响因素,包括饮食习惯、宗教信仰、所暴露环境、吸烟、饮酒、疾病发生率、罕见或地域性共病、肥胖、治疗理念、社会经济情况、教育程度、医疗依从性等方面。
上述的部分因素同时可基于内在和外在因素而产生,例如种族差异。
(三)临床试验条件差异
境外临床试验需考虑与我国试验条件的差异对试验数据及我国预期使用人群的相关性产生的影响。试验条件差异包括: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研究者能力(学习曲线)、诊疗理念或准则的差异等。有些因素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例如由于诊疗理念或标准不同,临床操作方法可能不符合我国相关临床操作指南。此外,医疗设施和研究者水平的差异也会对试验数据产生影响,对操作性要求较高的器械,研究者对器械的使用能力可能直接对试验结论产生明显影响。
上述的三个方面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因素在某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过程中可能单一存在,也可能多项共存,虽然已知这些因素客观存在并会对临床试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各因素影响程度的判定还应结合拟申报器械的特性、临床试验目的等进行。根据医疗器械发展现状、临床使用经验、以及对相关疾病和诊疗方法的认知,能够对大部分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所产生的影响判定出不具有实际临床意义时,可不要求逐一证明。能够确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或难以判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是否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申请人应阐明降低或消除各项差异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据需要考虑进行对受试人群进行亚组设计,或对已有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亚组分析。
对于能够明确界定的对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因素,申请人可针对差异因素在我国境内进行补充试验,结合原有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共同用于确认该器械在我国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
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前,与医疗器械审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利于对拟申报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的科学、完整、充分达成共识。
可界定的不同因素对临床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产品实例如下:
例1: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因为工作原理涉及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应考虑皮肤黑色素沉淀问题,境外人群与我国人群肤色存在差异,应进行相应的临床研究。
例2:用于遗传病基因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果不同人种遗传基因存在差异,境外产品基于境外人群选择的检测基因可能与我国人群遗传基因存在差异,应考虑我国人群中相关疾病遗传基因的突变位点、突变频率等影响因素,进行相应的临床研究。
例3:用于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在境内外的流行基因型别不同,如乙型肝炎病毒在世界各地的基因型分布存在差异,我国常见型为B、C、D型,全球目前已发现的基因型有A-I共9个基因型。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应通过临床评价证明其基因型的覆盖性和检出能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临床试验是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作用于人体的效应或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由于医疗器械的固有特征,其试验设计有其自身特点。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
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目的决定了临床试验各设计要素,包括主要评价指标、试验设计类型、对照试验的比较类型等,进而影响临床试验样本量。不同情形下的临床试验目的举例如下:
(一)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是否优于/等效于/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有效性指标。
(二)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优于/等效于/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以乳房植入体为例,临床试验通常选择并发症发生率(如包膜挛缩率、植入体破裂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对于已上市产品增加适应症的情形,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例如,止血类产品在已批准适用范围(如普通外科、妇产科)的基础上,增加眼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使用的适应症。
(四)当已上市器械适用人群发生变化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用人群的安全有效性。例如膜式氧合器产品,在原批准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体重≤10kg的适用人群;又如治疗类呼吸机在已批准的适用于成人的基础上新增适用于儿童的适用范围。
(五)当已上市器械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可根据变更涉及的范围设定试验目的。例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平台花纹设计发生改变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变化部分对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六)当已上市器械的使用环境或使用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时,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产品在特定使用环境和使用方法下的安全有效性。例如:已上市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通常不能兼容核磁共振检查,如申请兼容核磁共振检查,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置为对兼容核磁共振检查相关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
(一)平行对照设计
随机、双盲、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使临床试验影响因素在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的分布趋于均衡,保证研究者、评价者和受试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避免了选择偏倚和评价偏倚,被认为可提供高等级的科学证据,通常被优先考虑。对于某些医疗器械,此种设计的可行性受到器械固有特征的挑战。
1.随机化
随机化是平行对照、配对设计、交叉设计等临床试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指临床试验中每位受试者均有同等机会(如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为1:1)或其他约定的概率(如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为n:1)被分配到试验组或对照组,不受研究者和/或受试者主观意愿的影响。随机化是为了保障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者在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基线变量上具有可比性。
非随机设计可能造成各种影响因素在组间分布不均衡,降低试验结果的可信度。一方面,协变量分析可能难以完全校正已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未知因素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亦难以评价,因此,通常不推荐非随机设计。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必须采用非随机设计,需要详述必须采用该设计的理由和控制选择偏倚的具体措施。
2.盲法
如果分组信息被知晓,研究者可能在器械使用过程中选择性关注试验组,评价者在进行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时可能产生倾向性,受试者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盲法是控制临床试验中因“知晓分组信息”而产生偏倚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是达到临床试验中的各方人员对分组信息的不可知。根据设盲程度的不同,盲法可分为完整设盲、不完整设盲和不设盲。在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研究者和评价者对分组信息均处于盲态。
在很多情形下,基于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的固有特征,完整设盲是不可行的。当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时,难以对研究者设盲,例如膝关节假体,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外观可能存在明显不同,且植入物上有肉眼可见的制造商激光标记;又如血管内金属支架,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具体结构、花纹不同。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即受试者不知晓其被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并采用第三方盲法评价(如中心阅片室、中心实验室、评价委员会等)和盲态数据审核。当试验器械形态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且主要评价指标来自影像学数据时,难以对研究者、评价者设盲,例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当对照产品为金属支架时,由于生物可吸收支架平台发生降解,评估晚期管腔丢失指标(该指标以影像学方式评价)时难以对评价者设盲。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并采用盲态数据审核。上述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而不对研究者设盲、不对研究者和评价者设盲的情形,均为不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设计。
当试验组治疗方式(含器械)与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时,难以对受试者、研究者、评价者设盲,只能采取不设盲的试验设计,如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进行比较时、器械治疗和药物治疗进行比较时。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倚,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1)在完成受试者筛选和入组前,受试者和研究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即分配隐藏);(2)在伦理许可的前提下,受试者在完成治疗前,不知晓分组信息;(3)采用盲态数据审核。
申请人需要对采用不完整设盲或者不设盲试验设计的理由进行论述,详述控制偏倚的具体措施(如采用可客观判定的指标以避免评价偏倚,采用标准操作规范以减小实施偏倚等)。
3.对照
对照包括阳性对照和安慰对照(如假处理对照、假手术对照等)。阳性对照需采用在拟定的临床试验条件下疗效肯定的已上市器械或公认的标准治疗方法。
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例如,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开展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择临床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症的疗效已得到证实并被公认的产品。又如,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设备在没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下,可采用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标准治疗方法(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术)作为对照。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例如,对于部分临床上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其标准治疗方法可为对症支持治疗。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例如用于缓解疼痛的物理治疗类设备。
对于诊断器械,对照需采用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产品。
对于治疗类产品,常见的配对设计为同一受试对象的两个对应部位同时接受试验器械和对照治疗,试验器械和对照治疗的分配需考虑随机设计。配对设计主要适用于器械的局部效应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面部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的临床试验,配对设计在保证受试者基线一致性上比平行对照设计具有优势,但试验中一旦发生系统性不良反应则难以确认其与试验器械或对照器械的相关性,且需要排除面部左右侧局部反应的互相影响。因此,申请人考虑进行配对设计时,需根据产品特征,综合考虑该设计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恰当进行选择,并论述其合理性。
对于诊断器械,若试验目的是评价试验器械的诊断准确性,常见的配对设计为同一受试者/受试样品同时采用试验器械和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器械来进行诊断。
在交叉设计的临床试验中,每位受试者按照随机分配的排列顺序,先后不同阶段分别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治疗/诊断。此类设计要求前一阶段的治疗/诊断对后一阶段的另一种治疗/诊断不产生残留效应,后一阶段开始前,受试者一般需回复到基线状态,可考虑在两个干预阶段之间安排合理的洗脱期。
单组试验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已有临床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应审慎选择。在开展单组试验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偏倚进行全面分析和有效控制。
1.与目标值比较
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通过考察单组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的结果是否在指定的目标值范围内,从而评价试验器械有效性/安全性。当试验器械技术比较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有较为深刻的了解时,或者当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时(例如试验器械与现有治疗方法的风险受益过于悬殊,设置对照在伦理上不可行;又如现有治疗方法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具有可行性等),方可考虑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考虑单组目标值设计时,还需关注试验器械的适用人群、主要评价指标(如观察方法、随访时间、判定标准等)是否可被充分定义且相对稳定。为尽量弥补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固有缺陷,需尽可能采用相对客观、可重复性强的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如死亡、失败等;不建议选择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可重复性差的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如疼痛评分等。
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指标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目标值通常为二分类(如有效/无效)指标,也可为定量指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目标值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进行比较。
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
(1)与OPC比较
OPC是在既往临床研究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得出,用于试验器械主要评价指标的比较和评价,经确认的OPC目前尚不多见。OPC通常来源于权威医学组织、相关标准化组织、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发布的文件。例如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其临床试验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当主要评价指标采用《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复合指标“达标率”时,试验产品达标率的目标值应至少为90%,预期达标率为95%。又如,根据《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于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当临床试验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主要评价指标采用术后12个月Harris评分“优良率”时,试验产品“优良率”的目标值应至少为85%,预期优良率为95%。随着器械技术和临床技能的提高,OPC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对临床数据重新进行分析以确认。
(2)与PG比较
当有合理理由不能开展对照试验而必须考虑开展单组目标值设计时,若没有公开发表的OPC,可考虑构建PG。例如脱细胞角膜植片,适用于药物治疗无效需要进行板层角膜移植的感染性角膜炎患者。由于开展临床试验时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且与异体角膜移植对比存在角膜来源困难的问题,故采用PG单组设计进行临床试验,PG来源于异体角膜移植既往临床研究数据,由相关权威的专业医学组织认可。与OPC相比,采用PG的单组设计的临床证据水平更低。PG的实现/未实现不能立即得出试验成功/失败的结论,如果发现异常试验数据时,需要对试验结果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2.与历史研究对照
与历史研究对照的临床试验证据强度弱,可能存在选择偏倚、混杂偏倚等问题,应审慎选择。当采用某一历史研究作为对照时,需获取试验组和对照组每例受试者的基线数据,论证两组受试者的可比性,可采用倾向性评分来评估两组之间的可比性,以控制选择偏倚。由于试验组和对照组不是同期开展,需要关注两组间干预方式和评价方式的一致性,以控制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
三、受试对象
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症、疾病的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具体部位、受试者年龄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反映器械作用于受试对象而产生的各种效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器械的预期效应设定。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指标类型、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并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指标类型通常包括定量指标(连续变量,如血糖值)、定性指标(如有效和无效)、等级指标(如优、良、中、差)等。对于诊断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定性检测的诊断准确性(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ROC曲线下面积等)或检测一致性(阳性/阴性一致性、总一致性、KAPA值等),以及定量检测回归分析的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等。
主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有本质联系的、能确切反映器械疗效或安全性的指标。主要评价指标应尽量选择客观性强、可量化、重复性高的指标,应是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指标,通常来源于已发布的相关标准或技术指南、公开发表的权威论著或专家共识等。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应假设进行估算。临床试验的结论亦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结果做出。次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相关的辅助性指标。在方案中需说明其在解释结果时的作用及相对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主要评价指标仅为一个,用于评价产品的疗效或安全性。当一个主要评价指标不足以反映试验器械的疗效或安全性时,可采用两个或多个主要评价指标。以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的临床试验为例,当参照《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方案设计时,同时采用两个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术后30天内颅内压的达标率、首次植入分流器后1年时分流器存留率。对于第二个主要评价指标(1年存留率),试验组与对照组间需进行组间比较,同时要求试验组1年存留率不小于90%。因此,该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估算需同时考虑三重假设检验:(1)试验组术后30天颅内压达标率非劣效于对照组;(2)试验组1年的存留率非劣效于对照组;(3)试验器械1年的存留率达到目标值要求。上述三重假设检验都有统计学意义时,才可下推断结论。由于此时没有意图或机会选择最有利的某次假设检验结果,因此可设定每次检验的I类错误水平等于预先设定的α,无需进行多重性校正。对于同时采用多个主要评价指标的临床试验设计,当有可能选择最有利的某次假设检验结果进行结论推断时,样本量估算需要考虑假设检验的多重性问题,以及对总Ⅰ类错误率的控制策略。
按预先确定的计算方法,将多个评价指标组合构成一个指标称为复合指标。当单一观察指标不足以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时,可采用复合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临床试验为例,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为靶病变失败率。靶病变失败定义为心脏死亡、靶血管心肌梗死以及靶病变血运重建三种临床事件至少出现一种,即为复合指标。以血液透析浓缩物的临床试验为例,采用透析达标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达标”的定义为透析前后K+、Na+、Ca2+、Cl-、CO2CP(二氧化碳结合力)或HCO3-、pH值均达到预先设定的临床指标数值。复合指标可将客观测量指标和主观评价指标进行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指标。临床上采用的量表(如生活质量量表、功能评分量表等)也为复合指标的一种形式。需在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复合指标中各组成指标的定义、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判定标准、权重等。当采用量表作为复合指标时,尽可能采取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量表。极少数需要采用自制量表的情形,申请人需提供自制量表效度、信度和反应度的研究资料,研究结果需证明自制量表的效度、信度和反应度可被接受。需考虑对复合指标中有临床意义的单个指标进行单独分析。
在直接评价临床获益不可行时,可采用替代指标进行间接观察。是否可采用替代指标作为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取决于:①替代指标与临床结果的生物学相关性;②替代指标对临床结果判断价值的流行病学证据;③从临床试验中获得的有关试验器械对替代指标的影响程度与试验器械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相一致的证据。
部分评价指标由于没有客观评价方法而只能进行主观评价,临床试验若必需选择主观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建议成立独立的评价小组,由不参与临床试验的第三者/第三方进行指标评价,需在试验方案中明确第三者/第三方评价的评价规范。
临床试验的比较类型包括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非劣效性检验。采用安慰对照的临床试验,需进行优效性检验。采用疗效/安全性公认的已上市器械或标准治疗方法进行对照的临床试验,可根据试验目的选择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或非劣效性检验。
优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优于对照器械/标准治疗方法/安慰对照,且其差异大于预先设定的优效界值,即差异有临床实际意义。由于试验器械特征、对照和主要评价指标等因素的不同,部分优效性检验没有考虑优效性界值,申请人需论述不考虑优效性界值的理由。等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与对照器械的差异不超过预先设定的等效区间,即差异在临床可接受的范围内。非劣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如果低于对照器械,其差异小于预先设定的非劣效界值,即差异在临床可接受范围内。在优效性检验中,如果试验设计合理且执行良好,试验结果可直接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在等效性试验和非劣效性试验中,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建立在对照器械预期疗效/安全性的基础上。
无论优效性试验、等效性试验或非劣效性试验,要从临床意义上确认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均需要在试验设计阶段制定界值并在方案中阐明。优效界值是指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之间的差异具有临床实际意义的最小值。等效或非劣效界值是指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之间的差异不具有临床实际意义的最大值。优效界值、非劣效界值均为预先制定的一个数值,等效界值需要预先制定优侧、劣侧两个数值。
界值的制定主要考虑临床实际意义,需要被临床认可或接受。理论上,非劣效界值的确定可采用两步法,一是通过Meta分析估计对照器械减去安慰效应后的绝对效应或对照器械的相对效应M1,二是结合临床具体情况,在考虑保留对照器械效应的适当比例1-f后,确定非劣效界值M2(M2=f×M1)。f越小,试验器械的效应越接近对照器械,一般情况下,f的取值在0~0.5之间。制定等效界值时,可用类似的方法确定下限和上限。
试验方案需明确检验假设和假设检验方法,检验假设依据试验目的确定,假设检验方法依据试验设计类型和主要评价指标类型确定。附录1提供了部分试验设计和比较类型下的检验假设举例,供参考。
临床试验收集受试人群中的疗效/安全性数据,用统计分析将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论推断到与受试人群具有相同特征的目标人群。为实现样本(受试人群)代替总体(目标人群)的目的,临床试验需要一定的受试者数量(样本量)。样本量大小与主要评价指标的变异度呈正相关,与主要评价指标的组间差异呈负相关。
样本量一般以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附录2提供了样本量估算公式的样例,供参考。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一般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值、标准差等)、Ⅰ类和Ⅱ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等。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根据已有临床数据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如有)的结果来估算,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估计值的确定依据。一般情况下,Ⅰ类错误概率α设定为双侧0.05或单侧0.025,Ⅱ类错误概率β设定为不大于0.2,预期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不大于0.2,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征和试验设计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取值,需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可能影响其临床试验设计,在进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时,需对以下因素予以考虑:
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可能与产品性能/安全性评价方法、临床试验设计是否恰当相关。
部分器械可能需要对使用者进行技能培训后才能被安全有效地使用,例如手术复杂的植入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考虑使用器械所必需的技能,研究者技能应能反映产品上市后在预期用途下的器械使用者的技能范围。
部分器械使用方法新颖,存在一定的学习曲线。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学习曲线明显时,试验方案中需考虑在学习曲线时间内收集的信息(例如明确定义哪些受试者是学习曲线时间段的一部分)以及在统计分析中报告这些结果。如果学习曲线陡峭,可能会影响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和用户培训需求。
在器械设计开发过程中,对器械使用相关的人为因素的研究可能会指导器械的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的制定,以使其更安全,更有效,或让受试者或医学专业人士更容易使用。
意向性分析(Intention To Treat,简称ITT)原则是指主要分析应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基于所有随机化受试者的分析集通常被称为ITT分析集。理论上需要对所有随机化受试者进行完整随访,但实际中很难实现。
临床试验常用的分析数据集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性数据集(Safety Set,SS)。需根据临床试验目的,遵循尽可能减少试验偏倚和防止Ⅰ类错误增加的原则,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对上述数据集进行明确定义,规定不同数据集在有效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中的地位。全分析集为尽可能接近于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的分析集,通常应包括所有入组且使用过一次器械/接受过一次治疗的受试者,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才可剔除受试者,包括违反了重要的入组标准、入组后无任何观察数据的情形。符合方案集是全分析集的子集,包括已接受方案中规定的治疗、可获得主要评价指标的观察数据、对试验方案没有重大违背的受试者。若从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中剔除受试者,一是需符合方案中的定义,二是需充分阐明剔除理由,需在盲态审核时阐明剔除理由。安全性数据集通常应包括所有入组且使用过一次器械/接受过一次治疗并进行过安全性评价的受试者。
需同时在全分析集、符合方案集中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当二者结论一致时,可以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当二者结论不一致时,应对差异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解释。如果符合方案集中排除的受试者比例过大,或者因排除受试者导致试验结论的根本性变化(由全分析集中的试验失败变为符合方案集中的试验成功),将影响临床试验的可信度。
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在优效性试验和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所起作用不同。一般来说,在优效性试验中,应采用全分析集作为主要分析集,因为它包含了依从性差的受试者而可能低估了疗效,基于全分析集的分析结果是保守的。符合方案集显示试验器械按规定方案使用的效果,与上市后的疗效比较,可能高估疗效。在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用全分析集所分析的结果并不一定保守。
(二)缺失值和离群值
缺失值(临床试验观察指标的数据缺失)是临床试验结果偏倚的潜在来源,在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采取充分的措施尽量减少数据缺失。对于缺失值的处理方法,特别是主要评价指标的缺失值,需根据具体情形,在方案中遵循保守原则规定恰当的处理方法,如末次观察值结转(Last Observation Carried Forward, LOCF)、基线观察值结转(Baseline Observation Carried Forward, BOCF)等。必要时,可考虑采用不同的缺失值处理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
不建议在统计分析中直接排除有缺失数据的受试者,因为该处理方式可能破坏入组的随机性、破坏受试人群的代表性、降低研究的把握度、增加Ⅰ类错误率。
对于离群值的处理,需要同时从医学和统计学两方面考虑,尤其是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离群值的处理应在盲态审核时进行,如果试验方案中未预先规定处理方法,在实际资料分析时,需要进行敏感性分析,即比较包括和不包括离群值的两种试验结果,评估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1.统计描述
人口学指标、基线数据一般需选择合适的统计指标(如均数、标准差、中位数等)进行描述以比较组间的均衡性。
主要评价指标在进行统计推断时,需同时进行统计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能得出两组等效或非劣效的结论。
次要评价指标通常采用统计描述和差异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2.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
在确定的检验水平(通常为双侧0.05)下,按照方案计算假设检验的检验统计量及其相应的P值,做出统计推断,完成假设检验。对于非劣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非劣效于对照组。对于优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临床优效于对照组。对于等效性试验,若P1≤α和P2≤α同时成立,则两个无效假设同时被拒绝,推断试验组与对照组等效。
亦可通过构建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置信区间的方法达到假设检验的目的,将置信区间的上限和/或下限与事先制定的界值进行比较,以做出临床试验结论。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法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的(1-α)置信区间,α通常选取双侧0.05。对于高优指标的非劣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非劣效界值),可做出临床非劣效结论。对于优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优效界值),可做出临床优效结论。对于等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的下限和上限在(-∆,∆)(等效界值的劣侧和优侧)范围内,可做出临床等效结论。
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时,建议同时采用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方法。
3.基线分析
除试验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外,主要评价指标常常受到受试者基线变量的影响,如疾病的分型和程度、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线数据等。因此,在试验方案中应识别可能对主要评价指标有重要影响的基线变量,在统计分析中将其作为协变量,采用恰当的方法(如协方差分析方法等),对试验结果进行校正,以修正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由于协变量不均衡而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协变量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应的校正方法的选择理由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予以说明。对于没有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协变量,通常不进行校正,或仅将校正后的结果作为参考。
4.中心效应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可在较短时间内入选所需的病例数,且样本更具有代表性,结果更具有推广性,但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需要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对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当主要评价指标易受主观影响时,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对研究者开展培训后进行一致性评估,采用独立评价中心,选择背对背评价方式等)以保障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尽管采取了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仍可能出现因不同中心在受试者基线特征、临床实践(如手术技术、评价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中心间的效应不尽相同。当中心与处理组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时,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中心效应的分析策略。当中心数量较多且各中心病例数较少时,一般无需考虑中心效应。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各中心试验组和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需与总样本的比例基本相同。当中心数量较少时,建议按中心进行分层设计,使各中心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基本相同。
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偏倚和随机误差。偏倚是偏离真值的系统误差的简称,在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数据分析过程中均可引入偏倚,偏倚可导致错误的试验结论。临床试验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偏倚。
统计量的随机误差受临床试验样本量的影响。一方面,较大的样本量可提供更多的数据,使器械性能/安全性评价的随机误差更小。另一方面,更大的样本量可能引入更大的偏倚,导致无临床意义的差异变得具有统计学意义。试验设计应该旨在使试验结果同时具有临床和统计学意义。
检验假设举例
本附录中列举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为特定试验类型、特定评价指标类型下的举例,有其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一、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
表1以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为例,列举了优效性试验、等效性试验、非劣效性试验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的计算公式。H0和H1分别表示原假设和备择检验;T和C分别表示试验组和对照组主要评价指标的参数(如总体均数、总体率等);为两组参数差值(T-C)的标准误;∆表示界值,优效性界值用∆表示,非劣效界值用-∆表示,等效界值的优侧和劣侧分别用∆和-∆表示;t/t1/t2为检验统计量。
表1 不同试验类型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
(以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为例)
试验类型 |
原假设 |
备择假设 |
检验统计量 |
非劣效性试验 |
|
|
|
优效性试验 |
|
|
|
等效性试验 |
|
|
|
|
|
|
|
二、单组目标值试验的检验假设
π0为主要评价指标的目标值,π1为主要评价指标的总体率/均数。对于高优指标,检验假设为H0:π1≤π0,H1:π1>π0。对于低优指标,检验假设为H0:π1≥π0,H1:π1<π0。
附录2
样本量估算公式举例
本附录中列举的样本量估算公式,为样本量估算公式举例,有其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在实际的样本量估算中,需根据具体试验设计选择适用公式,包括本附录中未列举的公式。
一、平行对照设计样本量估算
以下公式中,nT、n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Z1-α/2+Z1-β)2=7.85
(一)优效性试验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预期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以下公式中,n为试验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
当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统计发生率的研究周期相同,且发生率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为试验组预期事件发生率,P0为目标值。
以抽样调查设计的诊断试验为例,其评价指标为灵敏度和特异度,用灵敏度计算阳性组的样本量,用特异度计算阴性组的样本量。
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的估算公式为:
公式中n为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灵敏度或特异度的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一般取P的95%置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值为0.05—0.10。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二、基本要求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下述内容:
(一)研究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研究资料需增加涉及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内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价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组织类型的不同也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工艺过程控制两方面着手,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工艺过程控制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质量体系中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动物源性风险因素的控制和追溯体系。在动物源性材料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中需考虑设置病毒灭活/去除的相关步骤。这些步骤可以借用生产过程中已有的工艺步骤。如果已有的生产工艺不能满足病毒灭活/去除的要求,则需额外增加适宜的病毒灭活/去除步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该步骤对医疗器械产品性能的影响。
为降低动物源性材料的免疫原性风险,一般需在生产工艺中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降低其免疫原性,如脱细胞处理、提纯,以及采用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对具有潜在免疫原性的物质(如核酸、蛋白、多糖、脂质和其他小分子物质等)进行去除或对其抗原表位进行消除/隐藏。生产企业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然而,这些处理措施以及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因此,研究资料至少需增加以下内容:
1.动物的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于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宜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信息)、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2.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灭活和去除病毒验证的原则见附录1);
3.对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见附录2)。
(二)风险分析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对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残余风险的分析。
鉴于使用动物源性材料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具体说明在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中使用动物源性材料同使用非动物源性材料相比具有哪些优势,以便充分评价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风险/受益比。
对于不同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其免疫原性风险也会因取材动物的种类、取材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在充分分析免疫原性风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需包括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动物源性材料的取材、加工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在人体的使用等各个环节。
因此,产品风险分析报告需至少增加以下内容:
1.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依据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未使用其他材料进行替代的风险/受益分析;
2.对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包括饲养方式、饲养条件、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的使用情况、防疫情况、运输等方面)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3.对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4.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5.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注:该项内容可按照YY/T 0771/ISO 22442提供。
(三)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出终产品免疫原性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一般是通过体外试验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得到有效控制的终产品的性能指标,例如残留DNA含量、残留抗原含量、残留杂蛋白含量等(基于风险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指标)。若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主要取决于生产过程控制,且用于控制免疫原性的性能指标所涉及的体外试验无法针对终产品进行操作,则需在研究资料中提供中间品的相关控制资料。
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需提供制定上述控制指标具体限值及检测方法的科学依据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可以依据相关标准、文献数据、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和/或免疫毒理学试验结果进行提供)。
(四)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需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由动物组织的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需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注册申请人需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2.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需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
3.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需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4.对于YY/T 0771.1 / ISO 22442-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 / ISO 22442-1 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则可不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研究资料。
四、名词解释
动物:除人类以外的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类、珊瑚虫、鱼类、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等]。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传染性因子:细菌、霉菌、酵母菌、寄生虫、病毒、TSE因子以及未被分类的病原体。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能力的过程。
五、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4. 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15《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
5. YY/T 0771.2-2009/ISO 22442-2:2015《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
6. YY/T 0771.3-2009/ISO 22442-3: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
7. YY/T 0771.4-2015/ISO 22442-4:2010《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4部分: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的去除和/或灭活及其过程确认分析的原则》
8.《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
9. YY/T 0606.25-2014《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25部分:动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
10. ISO/TS 10993-20:2006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20: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immunotoxicology testing of medical devices
11. Stephen F. Badylak and Thomas W. Gilbert. Immune Response to Biologic Scaffold Materials. Semin Immunol. 2008 April;20(2): 109-116.
六、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录:1.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2.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
附录1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
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存在特定的灭活/去除病毒工艺步骤。为确认这些工艺步骤对于灭活/去除病毒的有效性,需进行相应的验证工作。
注:关于进行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有效性验证的验证机构的资质要求需遵循相应的法规。考虑到某些病毒可能会对从事验证研究的人员造成健康危害,宜考虑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对这些工艺的灭活/去除病毒有效性的验证,需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一、验证研究的设计
1.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量的指示用活病毒,加入到待验证的工艺步骤处理前的模拟原材料或中间品中,然后定量测定经工艺步骤处理后指示病毒数量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生产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可能或预期具有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
为达到有效地去除/灭活效果,生产工艺中通常会联合使用灭活与去除步骤,甚至多个从机制上能够互补的去除和/或灭活步骤。如果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采用不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这里指不同机制的方法)的灭活/去除工艺步骤,需对这些步骤分别进行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每一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病毒降低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降低系数 R = log10 [(V1×T1)/(V2×T2)]
其中,V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的体积,V2为步骤完成后的材料的体积,T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T2为步骤完成后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
注意:降低系数计算时要基于样品中可检测的指示病毒量,而不是基于所加入的指示病毒量。
2.为避免将任何病毒人为的引入实际生产设施,验证工作应在单独的实验室中进行,因此通常采用缩小规模的生产工艺来模拟实际生产工艺。采用缩小规模生产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
3.病毒灭活/去除的有效性同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在研究设计中宜对此予以考虑。当验证样品为固体材料时,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指示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若此法不可行,则需尽可能采用对于去除/灭活效果更为不利的指示病毒负载方式。
4.要获得对每个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准确评价,必须保证每个步骤在起始时加入了足够多的指示病毒负载量。然而,所加入的指示病毒悬液的体积不宜超过试验样品总体积的10%,以使试验样品在成分方面与生产材料保持相近。
5.如果可能,含有指示病毒的试验样品除所验证的病毒灭活/去除步骤之外不宜再经过进一步的处理(如超速离心、透析)或储存而直接进行检测。在进一步处理或储存无法避免时,宜采用适当的对照,以确定这些处理和储存过程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需详细说明样本制备及验证试验的过程并论证其合理性。
6.所采用的病毒定量检测分析方法需具有充分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需设计适宜的重复样本试验和对照,以确保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足够的精确性(同一检测方法内样本组内和组间差异的95%可信限宜达到±0.5log以内,否则需对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需考虑研究材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可能会对检测的准确度造成干扰,尽量设计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干扰。若无法避免,必要时需对干扰进行定量评估。若采用感染性病毒检测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病毒测定,需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和理由。
7.灭活研究宜设计为在不同的时间点(包括零时)采样,从而建立灭活动力学曲线。
8.在进行去除研究时,如生产工艺中去除病毒的原理是通过将病毒分离为沉淀物或去除某些组分来降低病毒的感染性,则需对被除去的样品也进行研究。宜尽可能给出病毒在不同部分间的对比分布。
二、指示病毒的选择
首先,需要选择与实际生产用的动物源性材料中可能含有的病毒种类相关的指示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理化性质需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需包括一种对生产工艺所涉及的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初始滴度需要尽可能高(一般需≥106/mL)。
表1列举了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表1 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举例
病毒 | 科 | 属 |
天然 宿主 |
基因组 | 囊膜 | 大小 (nm) | 形状 | 耐受性 |
水泡性口炎病毒(VSV) | 弹状病毒 | 水泡性病毒 | 马、牛 | RNA | 有 | 70×175 | 子弹状 | 低 |
副流感病毒(PIV) |
副粘液 病毒 |
副粘液病毒 | 多种 | RNA | 有 | 100—200 | 多面体/球形 | 低 |
鼠白血病病毒(MuLV) |
逆转录 病毒 |
C型肿瘤病毒 | 小鼠 | RNA | 有 | 80—110 | 球形 | 低 |
辛德比斯病毒(SbV) | 披盖病毒 | 阿尔发病毒 | 人 | RNA | 有 | 60—70 | 球形 | 低 |
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VDV) | 披盖病毒 | 瘟病毒 | 牛 | RNA | 有 | 50—70 | 多面体/球形 | 低 |
伪狂犬病毒(PRV) | 疱疹病毒 |
水痘 病毒 |
猪 | DNA | 有 | 120—200 | 球形 | 中 |
脊髓灰质炎萨宾1型病毒(PV1) | 微小RNA病毒 |
肠道 病毒 |
人 | RNA | 无 | 25—30 |
二十 面体 |
中 |
脑心肌炎病毒(EMCV) | 微小RNA病毒 | 心病毒 | 小鼠 | RNA | 无 | 25—30 |
二十 面体 |
中 |
呼肠孤病毒3型(Reo-3) |
呼肠孤 病毒 |
正呼肠孤病毒 | 各种 | RNA | 无 | 60—80 | 球形 | 中 |
猿猴空泡病毒40(SV40) | 多瘤病毒 |
多瘤 病毒 |
猴 | DNA | 无 | 40—50 |
二十 面体 |
很高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逆转录 病毒 |
慢病毒 | 人 | RNA | 有 | 80—100 | 球形 | 低 |
甲型肝炎病毒(HAV) | 微小RNA病毒 |
肝炎 病毒 |
人 | RNA | 无 | 25—30 |
二十 面体 |
高 |
细小病毒(犬、猪)(CPV、PPV) | 细小病毒 |
细小 病毒 |
犬、猪 | DNA | 无 | 18—24 |
二十 面体 |
很高 |
对于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判断,应考虑同时达到以下两个要求:
(一)去除/灭活降低系数的要求
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为各步骤降低系数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系数≤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在分析试验结果时需注意,如果将多步骤的去除/灭活病毒降低系数相加(特别是将去除/灭活效果不明显的步骤相加)或者将工艺过程中重复采用的同样或者类似去除/灭活机制形成的去除/灭活效果累加,可能会高估工艺实际能达到的效能。需考虑有效步骤对指示病毒的去除/灭活效果可能与实际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效果有一定偏差。
一般来说,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 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去除/灭活前数量的百万分之一以下),并且原则上需至少有一个病毒去除/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达到4 logs以上(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系数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地去除/灭活病毒步骤)。如果采用总降低系数达6 logs的病毒灭活/去除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采集及处理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的降低系数仍需达到4 logs以上。
即使验证研究证明了去除/灭活病毒工艺的有效性,这仅说明动物源性材料中残留病毒的感染性大幅度降低,但其数值永远不可能降至零。
(二)病毒灭活动力学要求
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
四、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致病性朊蛋白(如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去除/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附录第一、二、三条阐述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附录2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
评价与控制的原则
关于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的研究、评价与控制是建立在对产品免疫原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动物源性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的研究、评价与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资料、免疫毒理学试验资料、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免疫原性相关不良事件资料等。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流程见图1。
一、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
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主要包括类似产品或材料作用于人体引发免疫应答的途径、发生免疫反应的种类、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已报道的免疫毒理学数据等。引用文献时需注意文献数据的可靠性和与申报产品的相关性,并提供文献文本。
二、免疫毒理学试验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与已在境内上市产品在免疫原性影响因素(包括动物种类、取材组织、处理工艺原理、与人体接触方式等)上的可比性和免疫原性风险评价相关文献数据的充分性决定是否进行免疫毒理学试验。如申报产品免疫原性风险与已上市产品无可比性,且无充分的文献数据评价其免疫原性,则需进行免疫毒理学试验。免疫毒理学试验可按照YY/T 16886.20/ISO 10993-20进行。
注:在按照ISO 10993-20进行动物试验的免疫毒理学评价时宜充分考虑到动物种属对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免疫反应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三、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
即使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免疫原性风险具有可比性或免疫原性评价的文献数据充分,甚至已通过免疫毒理学试验进行了免疫原性的评价,注册申请人也仍需进行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用于保证产品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的稳定性,进而保证产品在批量生产后免疫原性风险持续可控。
建立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首先需建立能够反映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稳定性的产品或中间品的性能指标(因体内试验不易操作且不易建立定量指标,故一般为通过体外试验建立的性能指标,如物理、化学指标),然后通过对这些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和控制来实现对免疫原性降低工艺的稳定性以及批量生产产品免疫原性的控制。
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动物取材组织中所含免疫原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生产工艺中对免疫原性物质的处理方式、材料与人体接触方式等情况具体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例如:对于通过提纯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胶原产品,可通过杂蛋白的含量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脱细胞工艺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产品,可通过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数量和/或残留α-Gal抗原的数量等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交联/固化方式使免疫原性物质失活或使抗原表位隐藏的产品,可通过表征交联/固化程度的指标进行控制。相关试验所涉及方法的国家/行业标准部分已发布(如YY/T 0606.25),部分正在研究和制定中。无论是否有相关标准,申请人均应按照已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试验。
四、免疫原性相关不良事件
经过了免疫原性的非临床评价及相关的质量控制之后,申请人还需在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或上市后的临床应用中进一步关注与免疫反应相关的不良事件。

图1 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流程图


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检测试
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以下简称“心梗三项”)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心梗三项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心梗三项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是指利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对人血清、血浆、全血样本的心梗三项指标(包括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进行体外定性分析的试剂盒,包括此三项指标的独立检测或任意组合产品。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是指利用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对心梗三项进行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适用于定量或半定量产品。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心梗三项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
肌钙蛋白(Troponin)由肌钙蛋白I、T、C三亚基构成,它们和原肌球蛋白一起通过调节Ca2+对横纹肌动蛋白ATP酶的活性来调节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相互作用。当心肌损伤后,心肌肌钙蛋白复合物释放到血液中,4~6小时后,可在血液中检测到升高,且升高的肌钙蛋白I能在血液中保持6~10天,提供了较长的检测期。心肌肌钙蛋白I(cTnI)具有高度的心肌特异性和灵敏度,所以已成为目前较理想的心肌梗死标志物。
肌红蛋白(Myoglobin,Myo)是由一条肽链和一个血红素辅基组成的结合蛋白,是肌肉内储存氧的蛋白质。胸痛发作后最快2小时即可出现升高;严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心脏外科手术病人,由于存在心肌损伤,所以也会升高。肌红蛋白是诊断急性心肌梗塞的敏感指标,所以肌红蛋白成为目前心肌梗死标志物之一。
肌酸激酶(Creatine Kinase,CK)有四种同工酶形式:肌肉型(MM)、脑型(BB)、杂化型(MB)和线粒体型(MiMi),其中MB型主要存在于心肌细胞中。心肌梗死时,肌酸激酶在发病6小时内升高,24小时达高峰,3~4日内恢复正常,其中肌酸激酶同工酶MB诊断特异性较高,所以其成为目前心肌梗死标志物之一。
Myo是诊断急性心肌梗死(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AMI)的早期较佳指标,cTnI是诊断AMI的高特异性指标,CK-MB虽不如Myo早也不如cTnI敏感,但对AMI后早期再梗死的诊断有一定的价值。临床证明任何单项检测结果都有误诊和漏诊的可能,联合检测则更有助于早期准确地诊断AMI。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注:应明确原材料中单抗的特异性要求,且内控品原料纯度要求不低于90%。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上述原材料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应对分析性能评估、阳性判断值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简要汇总,并可在此明示出厂检验相关要求。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等。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如双抗体夹心法)介绍。
3.确定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研究资料。
4.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的研究资料。
5.其他:如基质液的选择、样本稀释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名称。
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
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
4.如涉及,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型号、序列号(SN)。
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
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
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
对于本试剂盒,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检出限及重复性
检出限是定性检测试剂盒的一项关键指标,其浓度点的选择应符合临床实际诊断意义。为了避免在临床应用时出现过多的“假阳性”结果,申请人在确定该产品的检出限时应结合其实际的临界值,建议不应把两者浓度差设定的过大。在评价该项指标时,不但要验证检出限浓度点的阳性符合率情况,还要验证阴性参考品的符合情况。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合理的企业内部参考品,应对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来源、抗体浓度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申报产品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建议使用其配制相应浓度质控品进行验证。
2.分析特异性
2.1交叉反应
对抗原结构相近的物质进行交叉反应研究,如心肌肌钙蛋白T、心肌肌钙蛋白C、骨骼肌型肌钙蛋白I、血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CK-MM及CK-BB等。申请人应提交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抗原来源、浓度确认等信息。
2.2干扰物质
对样本中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溶血、高脂、黄疸、类风湿因子(RF)、抗核抗体(ANA)等。应对检测项目阴性、弱阳性的临床或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实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等模糊表述)。
3.Hook效应及样本稀释
Hook效应通常指在双抗体夹心实验中,由于标本中受检抗原的含量过高,过量抗原分别与固相抗体和标记抗体结合,而不再形成“夹心复合物”,从而影响检测结果,将高浓度错误报告为低浓度,出现高浓度后带现象,又称“钩状效应”。
须采用高浓度样本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重复3~5份,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钩状效应的研究结果。
过度稀释可能改变基质效应,申请人应对样本稀释液、合理的稀释比例进行相关研究以确认最佳稀释条件。
4.其他需注意问题
试剂盒的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血浆和/或全血样本,则应对三者之间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不同类型样本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全血样本,申请人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应提交验证阳性判断值所采用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研究时,建议包括正常人群组以及与心梗疾病易混淆的干扰组。且应提交临界值及灰区上下限(C95、C5)确定的相关研究资料。
阳性判断值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封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考虑到低温条件下长时间保存可能造成待测物的活性减弱,申请人应对不同储存条件下样本稳定性进行合理的验证,以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短期、长期保存条件及效期。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0号),心梗三项检测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可依照《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开展评价。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申请人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检出限等关键性能指标一致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定量/半定量方法学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至少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建议尽量使各单位的临床样本有一定地域代表性;临床研究单位应具有心梗疾病诊疗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4.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内并由其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5.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或有相关病史等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除总体病例数的要求外,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层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考虑到大样本统计学的要求,临床研究中阳性样本总例数以不少于80例为宜。对于阴性病例的选择,也应考虑到交叉反应的需要,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样本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血浆/全血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或全血)的试验例数按照《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并同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共验证不少于100例受试者的自身血清、血浆和/或全血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6.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
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学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如果参比试剂为定量或半定量产品,则应先将其测试结果按照该产品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阳性判断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的分析。
如直接与临床金标准比对,则除了进行上述统计分析外,还应进行临床特异性、敏感性的相关分析。
7.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明显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试验,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果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的检测结果显示不一致,则应对不一致原因作必要分析。必要时选择第三方试剂复核,建议先采用第三方试剂对一定数量的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检测结果一致的样本(包括阳性和阴性结果)进行检测,以对第三方试剂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8.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8.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8.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8.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8.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8.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8.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8.2.1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8.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8.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质控品检测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8.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8.3统计学分析
8.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8.3.2定性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分析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包括95%置信区间)。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0.75)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另外考虑到对不同样本类型以及不同人群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故建议对不同样本类型及不同人群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以对考核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综合分析。
8.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风险分析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心梗三项胶体金检测试剂盒应包括以下主要性能指标:物理性状(外观、膜条宽度、液体移行速度)、检出限及重复性、分析特异性、批间差、HOOK效应、稳定性等。
下面就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叙述。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明确产品包装规格及型号(如条、卡、笔等)。
2.性能指标
2.1物理性状
2.1.1外观:目测检查,符合申请人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至少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标签清晰可辨)。
2.1.2膜条宽度
使用游标卡尺测量试纸条宽度,应不低于2.5mm。
2.1.3液体移行速度
按说明书进行操作,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2.2检出限及重复性
2.2.1分别检测含被测物相应检出限浓度(见表1)的样本各20次,其结果应≥19次为阳性且显色一致。
2.2.2分别检测含被测物相应阴性检测浓度(见表1)的样本各20次,其结果应≥19次为阴性且显色一致。
表1 阴性阳性检测浓度点
被测物名称 | 检出限 | 阴性检测浓度 |
cTnI | 0.5ng/mL | 0.1ng/mL |
Myo | 80.0ng/mL | 20.0ng/mL |
CK-MB | 5.0ng/mL | 2.0ng/mL |
注2:如各浓度重复检测10次,则10次结果均应符合阴性/阳性且显色一致。
2.3分析特异性
检测含有宣称不产生交叉反应的最高浓度/水平的干扰物质(详见表2)阴性样本3次,结果应不出现阳性。
表2 被测物常见的交叉反应源
被测物名称 | 交叉反应源 | 浓度要求 |
cTnI | 心肌肌钙蛋白T | 1000ng/mL |
心肌肌钙蛋白C | 1000ng/mL | |
骨骼肌型肌钙蛋白I | 1000ng/mL | |
Myo | 血红蛋白 | 10mg/mL |
CK-MB | 肌酸激酶同工酶MM | 1000ng/mL |
肌酸激酶同工酶BB | 100ng/mL |
抽取三个批次的试纸条各10人份,检测检出限浓度样本,其结果应均为阳性且显色一致。
2.5 HOOK效应
分别检测100ng/mL cTnI、4000ng/mL Myo、300ng/mL CK-MB样本3次,结果应均不出现阴性。
2.6稳定性
可采用如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6.1试剂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超过有效期一定时期内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检出限及重复性、分析特异性、HOOK效应的要求。
2.6.2试剂37℃放置20天后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检出限及重复性、分析特异性、HOOK效应的要求。
2.7其他
上述性能为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适用时,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增加其他技术要求。
3.附录
如注册单元中包含质控品或检验方法中涉及申请人自配的质控品,应在附录中明确其原料的来源(包括生物学来源)、基质、配制方法及赋值过程。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测。对于已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心梗三项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
1.【产品名称】
1.1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1.2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允许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及型号一致。
如申报产品的包装规格较多,不同包装规格之间应按照分隔层次分别使用顿号、逗号、分号进行区分,统一以句号结束。如仅单一包装规格,其后可以不加标点符号。
3.【预期用途】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段明确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全血样本的被测物(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水平。
第二段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联检意义(心梗发生特异性及发作时间的辅助判断),并简单介绍被测物特征(如分子结构、产生、持续水平和代谢主要途径等)以及心梗易患人群等临床背景相关信息。注:临床适应证应与产品的管理类别相适应,相关信息应提供文献出处(标注并在【参考文献】列出)。
4.【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5.【主要组成成分】
5.1应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
5.2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滴管。
5.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申请人应明确其相关信息。
5.4试剂盒中各组份不同批号间如果可以互换,应明确说明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6.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6.2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湿度及期限等条件予以明确。
6.3不同组份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为单位。
7.【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7.1样本采集前对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7.2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如有血浆/全血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7.3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对储存样本的添加剂要求等。
8.【检验方法】
应明确试验环境温湿度、测试时间(如观察时间、失效时间等),以及样本的复温要求等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不同型号产品,加样方法如有差异,建议分别以图示方式描述清楚。
9.【检验结果的解释】
详细描述对检测结果的判定(无效、阴性、阳性等),建议结合不同情况加以图示说明。
10.【检验方法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举例如下。
10.1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样本(如含有高浓度嗜异性抗体或类风湿性因子)的影响而导致假阳性结果。
10.2高浓度样本可能会出现HOOK效应而导致假阴性,应将其稀释后再检测。应注明对稀释液的要求、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
10.3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治疗反应等信息综合考虑。
11.【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包括:检出限及重复性、分析特异性、批间差、Hook效应等。
注:应采用标准质量浓度单位表示被测物浓度,如涉及不同单位,应注明不同单位间的换算关系。
12.【阳性判断值】
作为定性产品,应明确试剂盒检出限。应简单介绍设定该阳性判断值所选人群的相关信息。
13.【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3.1由于方法学或抗体特异性等原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测试结果,因此,用不同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
13.2样本:采集时间要求、与用药的先后顺序或用药后时间间隔等;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标识的解释】
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可参考YY/T 0466.1-2009)
15.【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6.【基本信息】
16.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应注明以下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6.2委托生产的应注明以下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8.【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十二)标签样稿
1.外包装标签
1.1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要求编号。
1.2试剂名称。
1.3批号,如试剂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1.4生产日期和失效期/使用期限。
1.5规格型号,应明确条卡笔等不同载体形式。
1.6体外诊断用途。
1.7储存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
1.8注意事项,应明示试剂预期为一次性使用。
1.9“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2.初始包装标签
如初始包装同时也是外包装,则外包装标签的要求也适用。
2.1生产企业名称或等同的商标或标志。
2.2产品通用名称或其缩写。
2.3批号。
2.4生产日期。
2.5规格型号。
2.6体外诊断用途。
2.7储存条件(参见外包装标签要求)。
2.8失效期或使用期限。
2.9注意事项。应明示试剂预期为一次性使用。
三、审查关注点
(一)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四)阳性判断值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试剂盒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盒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
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电解质钾、钠、氯、钙四种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电解质钾、钠、钙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样本中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钾、钠、钙代谢紊乱的辅助诊断。电解质氯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样本中氯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高氯血症或低氯血症的辅助诊断。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中钾、钠、氯测定试剂主要指采用酶法原理,钙测定试剂主要指采用偶氮砷Ⅲ法、邻甲酚酞络合铜法、甲基麝香草酚蓝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钾离子、钠离子、氯、钙离子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本文不适用于干式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码为6840。
钾浓度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为火焰光度法、离子选择电极法和酶法测定。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仅适用酶法测定,反应原理为利用钾离子依赖性丙酮酸激酶催化底物磷酸烯醇式丙酮酸(PEP)与二磷酸腺苷(ADP)反应生成丙酮酸,丙酮酸在乳酸脱氢酶的催化下与NADH偶联生成NAD+,通过在340nm处吸光度的变化,计算钾离子浓度。
钠浓度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为火焰光度法、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法和酶法测定。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仅适用酶法测定。反应原理为利用钠离子依赖的β-半乳糖苷酶催化邻硝基苯β-D-半乳吡喃糖苷 (ONPG)底物生成产物邻硝基酚(ONP)和半乳糖。其中生成的ONP在405nm的吸光度值上升与钠离子浓度成正比,从而根据吸光度值的变化计算钠离子的浓度。
氯浓度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为放射性核素稀释法、硝酸汞滴定法、离子选择电极法和酶法测定。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仅适用酶法测定,反应原理为α-淀粉酶在氯离子的激活下,催化其底物如2-氯-4-硝基苯-半乳糖-a-D麦芽三糖苷(CNP-G3)(或其他α-淀粉酶的底物生产其相应的产物),生成2-氯-4-硝基酚(CNP)2-氯-4-硝基酚在405nm附近有吸收峰,通过在405nm处吸光度的变化,计算氯离子浓度。
总钙的测定方法有比色法(最常用的是邻甲酚酞络合酮法、甲基麝香草酚蓝法、偶氮砷Ⅲ法)、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络合滴定法)、放射性核素稀释质谱法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使用偶氮砷Ⅲ法、邻甲酚酞络合酮法、甲基麝香草酚蓝法的比色法测定,反应原理如下:
1.偶氮砷Ⅲ法
在含有8-羟基喹啉-5-磺酸的反应体系中,镁离子被掩蔽,偶氮砷Ⅲ与钙离子反应形成紫色络合物。
2.邻甲酚酞络合酮法
邻甲酚酞络合酮是金属络合指示剂,同时也是酸碱指示剂,在碱性溶液中与钙及镁鳌合,生成紫红色鳌合物。作钙测定时,在试剂中加入8-羟基喹啉以消除标本中镁离子的干扰。
3.甲基麝香草酚蓝法
血清中钙离子在碱性溶液中与甲基麝香草酚蓝结合,生成蓝色的络合物。加入适量的8-羟基喹啉,可消除镁离子对测定的干扰,与同样处理的钙标准液进行比较,以求得血清总钙的含量。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一)酶法原理之外的其他钾、钠、氯测定试剂。
(二)偶氮砷Ⅲ法、邻甲酚酞络合铜法、甲基麝香草酚蓝法原理之外的其他钙测定试剂。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
(1)电解质钾、钠、氯、钙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反应原理介绍、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研究资料、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的研究资料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试剂空白、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试剂空白
试剂空白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与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如适用)。在特定温度、波长、光径条件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或约5min(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计算出吸光度变化值(|A2-A1|/t)(t为测量时间间隔)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2.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方法依次包括:相对偏差、回收试验、比对试验等方法。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参考物质,优先使用国家(国际)参考物质进行验证。
2.1相对偏差
使用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CRM)作为样本进行测试,重复测定3次,计算平均值与标示值的相对偏差。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待测样本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本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计算相对偏差。
2.2回收试验
在待测样本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品或纯品,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计算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2.2.1加入的溶液体积与待测样本体积比应不大于1:9或其体积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
2.2.2加入溶液后样本总浓度应在试剂盒测定线性范围内。
2.2.3标准品或校准品应有溯源性(建议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CRM))。
2.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可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待测样本(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样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3.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正常范围和病理范围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建议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4.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血浆,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5.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维生素C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明确干扰物质影响的最大浓度。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6.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ΔA/min)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7.其他需注意问题
7.1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评估,不同样本类型、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所用仪器设备型号、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等信息。
7.2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研究资料。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 如可参考WS/T 404.3—2012《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 第3部分:血清钾、钠、氯》。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这里主要指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各3个批次),如有需要可增加运输稳定性、机载稳定性研究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实时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中受稳定性影响的性能指标(如准确度、线性范围等)。
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33号)和《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0号),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可免于临床试验。
申请人可依照《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开展评价。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中的基本要求包括: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至少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60例。
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参考区间及增加临床适应证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7.2.1基本内容
引言: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证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证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7.2.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7.2.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7.2.4试验设计。
7.2.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a.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b.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c.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d.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b.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c.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d.对比试剂的确立。
e.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f.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g.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h.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i.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7.2.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7.2.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7.3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7.4附件
7.4.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7.4.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7.4.3主要参考文献。
7.4.4主要研究者简历。
7.4.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八)产品风险分析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ISO 14971《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最新版本适用)。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
该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如下:
1.产品适用的标准(最新版本适用)
(1)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2)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GB/T 2612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4)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5)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6)YY/T 1202《钾测定试剂盒(酶法)》
(7)YY/T 1203《钠测定试剂盒(酶法)》
(8)YY/T 1229《钙测定试剂(盒)》
(9)YY/T 1196《氯测定试剂盒(酶法)》
2.主要性能指标
2.1钾测定试剂盒(酶法)主要性能指标
2.1.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应当包括试剂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1.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1.3试剂空白
2.1.3.1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小于1.0。
2.1.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200。
2.1.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试剂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2.1.5线性区间
试剂线性范围应覆盖浓度2.5mmol/L~7mmol/L区间。
2.1.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
2.1.5.2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活性)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活性)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1—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2.1.6精密度
2.1.6.1重复性
用同批号的试剂盒对高低值样本(分为正常范围和病理范围),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0%。
2.1.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高低值样本分别测试同一批号的2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2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D1)。
用高低值样本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2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D2)。按式(2)、式(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0%。
当s1<s2时,令CV=0
2.1.6.3批间差
用同一份样本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差应不大于10.0%。
2.1.7准确度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2.1.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CRM)对试剂(盒)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血清/血浆样本(可参照EP6-A的要求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本)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本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2.1.7.2回收试验 在临床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临床样本体积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本总浓度必须在试剂测定线性范围内)或纯品,回收试验一般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浓度进行,回收率应在90%—110%之间。
2.1.7.3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00,相对偏差应不超过企业声称的要求。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本,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本按待测试剂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相对偏差。
2.1.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1.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2.1.8.2热稳定性试验:
按要求热处理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2.1.8.1、2.1.8.2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的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技术要求。
2.1.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2.2 钠测定试剂盒(酶法)主要性能指标
2.2.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应当包括试剂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2.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2.3试剂空白
2.2.3.1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1.0。
2.2.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500。
2.2.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在试剂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2.2.5线性区间
试剂线性应覆盖样本浓度90 mmol/L~160mmol/L 区间;
2.2.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
2.2.5.2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活性)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活性)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1-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2.2.6精密度
2.2.6.1重复性
用同批号的试剂盒对高低值样本(分为正常范围和病理范围),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0%。
2.2.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高低值样本分别测试同一批号的20个待检试剂,并计算2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D1)。
用高低值样本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重复测试2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D2)。按式(2)、式(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0%。
当s1<s2时,令CV=0
2.2.6.3批间差
用同一份样本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差应不大于10.0%。
2.2.7准确度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2.2.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血清/血浆样本(可参照EP6-A的要求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本)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本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2.2.7.2回收试验 在临床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临床样本体积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本总浓度必须在试剂测定线性范围内)或纯品,回收试验一般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浓度进行,回收率应在90%—110%之间。
2.2.7.3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00,相对偏差应不超过企业声称的要求。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本,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本按待测试剂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相对偏差。
2.2.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2.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2.2.8.2热稳定性试验:
按要求热处理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2.2.8.1、2.2.8.2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的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技术要求。
2.2.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2.3 钙测定试剂主要性能指标
2.3.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应当包括试剂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3.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2.3.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测试生理盐水,记录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的吸光度值,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要求。
2.3.4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盒测试已知浓度在(2.50±0.5)mmol/L的样本,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或吸光度差值,换算为2.50mmol/L样本的吸光度或吸光度差值,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要求。
2.3.5线性区间
测试血清样本,邻甲酚酞络合酮法、甲基麝香草酚蓝法试剂线性在【1.00,3.75】mmol/L区间内,偶氮砷Ⅲ法试剂线性在【1.00,4.00】mmol/L区间: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在线性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10.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混合成6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检测结果的均值(yi)。以xi为自变量,以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测试均值与相应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2.3.6精密度
2.3.6.1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测试浓度在(2.5±0.5)mmol/L的控制血清,重复测试10次,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3%。
2.3.6.2批间差
分别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测试浓度在(2.5±0.5)mmol/L的控制血清,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i=1,2,3),按以下公式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5%。
2.3.7准确度
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5.0%
试剂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式(6)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i),3次结果相对偏差均应不超过±5.0%;如果3次结果中有1次不符合要求,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式(6)计算相对偏差(Bi),当大于等于19次结果的相对偏差不超过±5.0%,准确度被验证符合要求。
式中:
xi–测试结果。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
2.3.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3.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2.3.8.2热稳定性试验:按要求热处理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2.3.8.1、2.3.8.2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的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技术要求。
2.3.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2.4氯测定试剂盒主要性能
2.4.1外观
应与技术要求中表明的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应当包括试剂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4.2装量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或规定限。
2.4.3试剂空白
2.4.3.1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1.0。
2.4.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300。
2.4.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在试剂在37℃、405nm、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2.4.5线性区间
试剂线性应覆盖样本浓度60mmol/L~140mmol/L区间;
2.4.5.1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
2.4.5.2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活性)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活性)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有效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每个稀释浓度测试1—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
2.4.6精密度
2.4.6.1重复性
用同批号的试剂盒对高低值样本(分为正常范围和病理范围),重复测试至少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0%。
2.4.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高低值样本分别测试同一批号的20个待检试剂,并计算2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D1)。
用高低值样本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重复测试2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D2)。按式(2)、式(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0%。
当s1<s2时,令CV=0
2.4.6.3批间差
用同一份样本 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试剂批间差应不大于10.0%。
2.4.7准确度
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验证;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2.4.7.1相对偏差: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用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对试剂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血清/血浆样本(可参照EP6-A的要求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本)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本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按式(6)计算相对偏差(B)。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本定值。
2.4.7.2回收试验 在临床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临床样本体积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本总浓度必须在试剂测定线性范围内)或纯品,回收试验一般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浓度进行,回收率应在90%—110%之间。
2.4.7.3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00,相对偏差应不超过企业声称的要求。
参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本,用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本按待测试剂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测试。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及相对偏差。
2.4.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2.4.8.1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本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2.4.8.2热稳定性试验:
按要求热处理后的样品检测,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应符合技术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a)、b)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的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外观、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技术要求。
2.4.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钾/钠/钙/氯测定试剂盒(方法学)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不得多于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3)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钾/钠/钙/氯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样本中钾/钠/钙/氯的浓度。
(2)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钾/钠/钙/氯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证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如:利用钾离子依赖性丙酮酸激酶催化底物磷酸烯醇式丙酮酸(PEP)与二磷酸腺苷(ADP)反应生成丙酮酸,丙酮酸在乳酸脱氢酶的催化下与NADH偶联生成NAD+,在340nm处观察到的吸光度变化值跟钾离子浓度成正比,从而计算出钾离子浓度。
反应式如下:
K+/丙酮酸激酶
磷酸烯醇式丙酮酸+ADP————————→丙酮酸+ATP
乳酸脱氢酶
丙酮酸+NADH+H+—————→乳酸+NAD+
如:利用钠离子依赖的β-半乳糖苷酶催化底物邻硝基苯-β-D-半乳糖苷(ONPG)(又名邻硝基苯β-D-半乳吡喃糖苷)水解,生成产物邻硝基酚(ONP)和半乳糖。其中生成的邻硝基酚在405nm附近的吸光度值上升与钠离子浓度成正比,从而根据吸光度值的变化计算钠离子的浓度。
反应式如下:
Na+
ONPG———————→ONP + 半乳糖
β—半乳糖苷酶
如:甲基麝香草酚蓝法试剂
碱性
MTB + Ca2+ 有色络合物
MTB:甲基麝香草酚蓝络合剂
甲基麝香草酚蓝在碱性条件下与钙离子形成稳定的有色络合物,在波长612nm处,其吸光度与样本中钙含量成正比。
如:α-淀粉酶在氯离子的激活下,水解底物2-氯-4-硝基苯-半乳糖-a-D麦芽三糖苷(CNP-G3)生成2-氯-4-硝基酚(CNP)和麦芽三糖(G3),CNP在405nm附近有吸收峰。在一定的氯离子浓度范围内,2-氯-4-硝基酚的生成速率与氯离子的浓度成正比。所以可以通过监测405nm吸光度变化值计算样本中的氯离子浓度。
反应式如下:
Cl-
CNP-G3———————→G3+CNP
α-淀粉酶
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
如检测中需使用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说明,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等。
试剂盒如果配备校准品,需注明校准品定值信息及溯源性(量值最终溯源至国际参考物质或国家参考物质GBW或其他有证参考物质,应注明参考物质编号)。试剂盒如果配备质控品,需注明质控品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2)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避免/禁止冷冻或-18℃以下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3)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
7.【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已知的干扰物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如果超出线性范围,样本需要稀释测定时,应根据试剂特性说明稀释液的种类及最大稀释倍数。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血浆钾比血清钾结果低0.1—0.7mmol/L,由于血液体外凝固时血小板破裂会释放出一部分钾,如果产品可以检测两种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注明两个不同参考范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标准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试剂空白吸光度和/或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区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2)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适用),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TP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3)试剂盒的使用说明书中对试剂盒的操作环境、人员保护应有详细的说明。由于试剂盒的检测对象为人血清样本,可能带有致病病原体,所以应按传染病实验室要求操作。
(4)溶血或延迟分离血清均可使血清钾浓度增高,应及时分离血清,置于具塞试管内冰箱保存。若遇标本溶血,应在报告单上注明,以便于临床医生对结果的解释。
(5)许多生化试剂中含有钠离子,在做测定时,注意分析仪通道间的交叉污染。钠钾联合测定时,应将钾编排在钠以前。
(6)取血后应迅速将血浆或血清分离,以免因血中HCO3-与红细胞内氯离子发生转移而使氯化物测定结果偏高。
(7)其他有关钾/钠/钙/氯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7.【基本信息】
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对基本信息的要求。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不低于YY/T 1202钾测定试剂盒(酶法)、YY/T 1203 钠测定试剂盒(酶法)、YY/T 1229钙测定试剂(盒)、YY/T 1196氯测定试剂盒(酶法)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样本类型)、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编写单位
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
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资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本指导原则是对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双抗体夹心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原理对人体尿液中促黄体生成素进行定性或半定量体外检测的产品。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代码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促黄体生成素(Luteinizing Hormone)是促性腺激素的一种糖蛋白激素,简称促黄体生成素,亦称促间质细胞激素(ICSH)。是由脑垂体前叶嗜碱性细胞分泌的一种大分子糖蛋白,由α和β两个亚基非共轭结合形成,其中β亚基具有决定其分子特异性的构型特征,可以识别适当的靶组织,并与特定的受体结合,进而发挥其生理功能,主要作用是刺激卵巢内成熟卵子的释放。正常女性体内保持有微量的促黄体生成素,在月经中期促黄体生成素激素的分泌量快速增加,形成一个“促黄体生成素峰”,并在此后24—60小时内刺激卵巢内成熟卵的释放。因此,“促黄体生成素峰”前后1—3天内妇女最易受孕。
1.预期用途:通过定性或半定量检测女性尿液中促黄体生成素的水平,以预测排卵时间,用于指导育龄女性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指导安全期避孕。
2.产品描述
2.1产品原理:本试剂运用双抗体夹心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定性或半定量检测人体尿液中的促黄体生成素。检测时,当待测样本中的促黄体生成素浓度等于或高于临界值时,将与胶体金标记的抗β-促黄体生成素单克隆抗体反应形成复合物,在层析作用下反应复合物沿着硝酸纤维素膜向前移动,被硝酸纤维素膜上检测区(T)预先包被的抗α-促黄体生成素单克隆抗体捕获,最终在检测区(T)有红色条带出现即为阳性,提示“促黄体生成素峰”出现。当待测样本中促黄体生成素浓度低于临界值时,在检测区(T)形成一条颜色浅于质控区(C)的红色反应线或无红色反应线出现,此时检测结果为阴性,表示非“促黄体生成素峰”。无论待测样本中是否含有促黄体生成素,质控区(C)都会形成一条肉眼可见的红色反应线,这是判断样本量是否足够、层析过程是否正常的标准,同时也作为本试剂的内控。
胶体金法半定量试剂的显示指示系统则是在此基础上,对结果判断的方法有所不同。半定量试剂主要是通过样本检测线的实际色度与试剂盒配套的标准检测线色度卡进行色度对比,记录相应的色度数值,绘制促黄体生成素曲线,从而得到使用者自己的“促黄体生成素峰”值。
2.2主要原材料及来源:应明确产品主要原材料(如所用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的生产厂家和纯度级别。
2.3工艺流程:生产企业应详细明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工艺流程中的关键工艺、特殊过程,明确需在洁净环境中生产的工艺以及对应的环境级别。
3.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TP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总结主要原材料研究、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分析性能的评估及产品稳定性研究等验证的情况。
5.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证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硝酸纤维素膜/醋酸纤维膜、胶体金、反应缓冲液、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蛋白保护剂用途的一类生物原料(如:牛血清白蛋白等),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若为外购,应详述每一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每一原辅料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应参照《金标类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3〕3号)原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进行相关研究。
3.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企业应采用经过验证,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液量、浓度、时间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实验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膜孔径大小(或移行速度)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反应时间的确定: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加样端浸入样本液时间、样本加样后观察时间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时间、观察时间。
6.半定量产品可包括比色卡的相关生产内容。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进行分析研究。
1.定性产品
1.1临界值的确定
用空白对照液和含有10mIU/mL、25mIU/mL、50mIU/mL促黄体生成素标准品的样品液分别测定同批号试纸,每个浓度测定3条,结果显示临界值应为25mIU/mL。
1.2分析特异性
1.2.1交叉反应
用于促黄体生成素定性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激素种类及浓度主要考虑为:200mIU/mL的促卵泡激素(FSH)标准品样品液和250μIU/mL的促甲状腺素(TSH)标准品样品液。
1.2.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乳糜尿、血尿、胆红素阳性、浑浊的尿液以及相关药物。
1.3阳性/阴性参考品
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应可溯源到国家标准品。
1.4.钩状(HOOK)效应
目前,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大多采用夹心法的原理检测样本,考虑到方法学的缺陷,有必要对钩状(HOOK)效应进行考虑,如图1所示。
图1 免疫复合物(IC)沉淀量与抗原抗体量的关系
建议采用高浓度的促黄体生成素抗原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的抗原稀释液重复3—5份,将显色深度随浓度升高反而变浅时的浓度作为出现钩状效应时促黄体生成素抗原的最低浓度,建议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出现钩状效应时促黄体生成素抗原的最低浓度。
1.5重复性
建议选取包括临界值在内的多个浓度样品进行多次检测,不同浓度样本的检测结果应一致,显色度应均一。在分析试剂重复性时,不应使用强阳性样品或明显阴性的样品,否则无法客观地评价其检测效果。
1.6批间差
建议选取临界值附近的样品,用三个批号的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每个批号抽取相同数量,按照说明书步骤操作,对重复性进行检测,三个批号的检测结果应一致,显色度均一。
1.7人抗鼠抗体(HAMA)效应
如果用到的抗体来源为鼠抗,则应考虑人抗鼠抗体(HAMA)效应。鼠源性单抗对人体具有异种蛋白的免疫原性,在人体内半衰期较短,多次使用可引起人抗鼠抗体(HAMA)的产生,从而使其应用受到限制。
注:可参考文件EP7-A2《临床生化干扰测试》。
1.8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涉及)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1.9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适用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半定量产品
建议申报产品至少具备以下性能指标,具体指标要求及实验方法则由申报单位根据自己产品的特性制定及验证。
2.1准确度。
2.2最低检出量。
2.3重复性。
2.4批间差。
2.5特异性(应包括尿液的本底影响)。
2.6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涉及)。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半定量产品所用到的标准比色卡,应提供相应的溯源性资料。
2.7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当详细说明阳性判断值确定的方法或依据,说明确定阳性判断值所采用的样本来源,并提供阳性判断值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半定量产品则应根据医学上促黄体生成素的不同分泌期分别进行参考区间的研究。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公认的权威资料/临床比对试剂,但应当进行验证。验证样本数量应不低于120例。不同样本类型(随机尿、晨尿等)应分别进行研究。
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考核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封稳定性(如涉及)等研究,样本稳定性则应考虑尿液标本的受影响因素,如收集尿液的时间、方法、类型(随机尿、晨尿等)、不同促黄体生成素的分泌期、饮水等诸多影响因素。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并进行验证。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成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考核试剂、预期用途一致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考核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2.1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2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方案应符合伦理学的相关要求。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对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验证。
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
4.研究对象的选择
4.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申请人/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4.1.1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4.1.2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样本量的选择应符合统计学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半定量产品所选样本则应在促黄体生成素医学不同分泌期内均匀分布。
4.1.3入选样本应包含阳性、阴性样本,样本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收集/获取临界值的样本,并考虑弱阳性样本。其中,不低于25 mIU/mL的样本应不少于总样本的30%。
4.2应明确临床样本的采集要求。
4.2.1尽可能采用新鲜样品,避免贮存。
4.2.2明确具体的收集样本的方法、时间等要求。
4.2.3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干扰作用的样本,如乳糜尿、血尿、胆红素阳性或浑浊的尿液样本尽量避免使用。
4.3试验方案中应确定病例或样本纳入/排除标准,已经入选的病例或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
4.4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证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无统计学差异,即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基本等效。
5.1定性试剂
应分析考核试剂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一致性(如kappa值)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5.2半定量试剂
应分析考核试剂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并按照促黄体生成素不同的分泌期对样本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汇总,采用合理的统计方法对其进行分析,以验证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整体检测不同分泌期促黄体生成素样本时结果的等效性(如R×C卡方分析)。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参考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生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要体现申请人风险管理活动计划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风险分析与评价过程。对于上市前风险管理中尚未认知的风险,应在上市后开展信息收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下面就目前与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相关的常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做简要叙述。
1.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GB/T 18990—2008 《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注:以上标准使用最新版本。
注册申请人应关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申请人亦可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补充引用其他标准。
2.主要技术指标
本章列举了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基本技术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定性产品
2.1.1物理性状
a.外观
应整洁完整、无毛刺、无破损、无污染;材料附着牢固。
b.宽度
宽度应≥2.5mm。
c.移行速度
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2.1.2临界值
用空白对照液和含有10mIU/mL、25mIU/mL、50mIU/mL 促黄体生成素标准品的样品液分别测定同批号试纸,每个浓度测定3条,结果显示临界值应为25mIU/mL。
注:该产品有国家标准品,应使用国家标准品。
2.1.3特异性
a.与促卵泡激素(hFSH)的交叉反应
检测浓度为200 mIU/mL的FSH标准品样本液,结果应均为阴性。
b.与促甲状腺激素(hTSH)的交叉反应
检测浓度为250μIU/mL的TSH标准品样本液,结果应均为阴性。
2.1.4重复性
用浓度依次为10mIU/mL、25mIU/mL和50mIU/mL的促黄体生成素样品液,分别测定同批号试纸,每个浓度测定10次,每个浓度的反应结果应一致,显色应均一。
2.1.5稳定性
在37℃放置20天后,分别检测2.1—2.4项,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的要求。
2.1.6批间差
取三个批号的促黄体生成素试纸,检测浓度为25mIU/mL的促黄体生成素样品液,反应结果应一致,显色应均一。
2.2半定量产品
建议申报产品的性能应不低于以下指标及实验方法,具体要求及方法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制定及验证。
2.2.1物理性状
a.外观
应整洁完整、无毛刺、无破损、无污染;材料附着牢固。
b.宽度
宽度应≥2.5mm。
c.移行速度
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2.2.2准确性
可参照YY/T 0478—2011《尿液分析试纸条》中“准确度”的描述:检测结果与国家标准品复溶后配置的各浓度相差同向应不超过一个量级,不得出现反向相差。阳性参考溶液不得出现阴性结果,阴性参考溶液不得出现阳性结果。
用最低检出量样本作为阳性参考液,促黄体生成素 0mIU/mL作为阴性参考液。
具体要求及方法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制定及验证,且标准比色卡应具有明确的溯源性。
注:该产品有国家标准品,应使用国家标准品。
2.2.3最低检出量
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但不得高于25 mIU/mL。
2.2.4重复性
随机抽取同批试剂10份,检测至少三个浓度水平的促黄体生成素重复性参考品,检测线显色应均与对应浓度色标颜色深度一致,显色度均一。
2.2.5批间精密度
随机抽取三批试剂,选取医学决定水平处浓度的促黄体生成素重复性参考品进行检测,重复检测10次,检测线显色应均与对应浓度色标颜色深度一致,显色度均一。
(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要求,注册检验报告及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应由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该产品有国家标准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相关要求。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1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者原理。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1.2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2.1应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1条/袋(为最典型的包装规格):10条/盒。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包装规格一致;
(2)如不同型号产品的包装规格不同,应分别进行描述。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第一段内容详细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或半定量检测等,样本类型和被测物等,具体表述形式根据产品特点做适当调整。如:用于体外定性或半定量检测女性尿液中的促黄体生成素水平。
3.2第二段内容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及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5.【主要组成成分】
5.1说明试剂包含组成、数量等信息。
5.2建议对所包被抗体的相关信息进行简单介绍。
5.3如试剂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尿杯、自封袋等。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并对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度、湿度及期限等条件予以明确。
7.【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7.1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应对已知的干扰物进行说明,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7.2样本是否受留样时间、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如:①采集尿样前2小时应避免大量喝水及其他水分摄入以免影响“促黄体生成素峰”值的检测。②建议收集尿液的时间是XXXX。
7.3如不能采用新鲜样本应注明样本保存条件及期限。
7.4当促黄体生成素浓度超过一定浓度时,可能发生钩状效应,若样本稀释后可再测,应明确具体稀释方法和比例。
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研究制定样本要求,并对各项要求进行分析验证。
8.【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8.1实验环境:温、湿度条件要求。
8.2试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试剂条/卡/笔开封后注意事项等。
8.3明确样本加样时间、观察时间及加样方法。
8.4为了更准确地找到使用者个人的“促黄体生成素”峰值,建议说明检测频率。如:开始检测时,每天应至少检测1次。
8.5对于半定量产品,应明确说明上样量,以保证半定量结果的准确性。
9.【检验结果的解释】
9.1可结合图示方法说明无效、阴性及阳性结果的判读示例。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应对样本进行重复测试,以及在重复测试时需要采取的样本处理方式。
9.2针对半定量产品,建议有促黄体生成素波动曲线图的绘制的说明。
如:使用者根据生产商提供的标准比色卡,将试纸每天测到的数据在实际检测图上相应的位置描点,其中横轴为测定次数,纵轴为促黄体生成素数值(测定结果),依顺序将位置点连起来,就得到一张促黄体生成素波动曲线图。从曲线图上可以清楚地了解促黄体生成素的峰形图。
10.【检验方法局限性】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0.1应明确标注,该检测方法只能用于尿液中促黄体生成素水平的监测,不能用于排卵的诊断和筛查,亦不能用于其他与激素分泌紊乱有关的促黄体生成素检测。
10.2测试样本不新鲜、不洁净或有杂质等均会干扰测试,产生错误结果。尿液收集装置不洁净或操作不当也会产生错误结果。明确干扰物质及浓度范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特殊干扰物进行说明,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10.3本试剂无论为定性或半定量,均不能确定样本的促黄体生成素准确含量,精确定量应使用其他方法。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该产品重要的性能指标。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本试剂仅供体外检测人体尿液。
12.2本试剂为一次性使用体外诊断试剂,请在有效期内使用,切勿重复使用。
12.3服用避孕药会影响测试结果,应在停药三个月后再使用本品。
12.4质控区(C)无红色反应线出现,测试结果无效,需用新的试剂重测。
12.5铝箔复合包装袋里有干燥剂,不得内服。
12.6本产品为体外诊断试剂,最终的确诊应由医生综合各检测指标及临床症状后作出。
12.7在同一个检测周期中建议使用同一批号试纸进行检测。
12.8对所有样本和使用后产品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2.9其他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对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的局限性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技术要求的设定及注册检验是否使用国家标准品。
四、编写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