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
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利用白蛋白钴结合试验(Albumin Cobalt Binding Test, 简称ACB法)间接测算结果的试剂,从方法学考虑,本文主要指采用比色法,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血清中缺血修饰白蛋白进行定量检测的试剂。基于其他方法学的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另行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试剂盒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
缺血修饰白蛋白(Ischemia Modified Albumin,IMA)测定可用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ute Coronary Syndrome,ACS)的排除诊断及危险性分层。心肌缺血时,IMA可在数分钟内升高,缺血缓解后6—12h左右回到基础水平,故IMA的升高被认为是心肌缺血的早期诊断指标之一,亦可对判断预后提供参考。
此外,非冠脉缺血(如耐力运动后24—48h)、脑缺血(卒中)、某些肿瘤、急性感染、终末期肾病、肝硬化等情况可出现IMA升高。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溯源链、具体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艺包括:配制、分装等描述及确定依据,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等研究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测定空白样本,记录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吸光度值(A),应A≥0.6。空白样本可以用纯化水或生理盐水。
2.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测试(73.0—83.0)U/mL范围内的样本,记录在试剂参数规定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差值(△A),换算为78.0U/mL的吸光度差值(△A)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相关系数r2≥0.95,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2)测试白蛋白浓度在(43—47)g/L区间内的40份健康人血清样本的IMA值,计算各样本IMA/ALB(白蛋白)的值,比值的95%在1.4—1.8范围内即符合要求;当比值中有3个或3个以上数值不在1.4—1.8范围内时,应进行120份健康人血清样本的实验,比值的95%在1.4—1.8范围内即符合要求。
4.精密度
(1)重复性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医学决定水平),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区间附近和高值样本(两个浓度都选用高值样本,可能致CV偏小,也不能选用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样本,可能致CV偏大)。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
在重复性条件下,测试(78.0±5.0)U/mL区间样本,重复测试10次,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按式(1)计算
(1)
式中:
CV—变异系数;
SD—标准差;
—测量值的平均值。
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2)批间差
分别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测试(78.0±5.0)U/mL区间样本时,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检测的均值(i=1,2,3),按公式(2)、(3)计算
(2)
(3)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三次测量的均值;
R:相对极差。
所得结果的批间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10%。
5.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样本,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一般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5—7个浓度水平进行测试,试剂(盒)线性区间应覆盖[40.0,120.0]U/mL:
(1)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用试剂(盒)分别测试以上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检测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检测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5;
(2)用(1)中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测试均值与相应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在[40.0—120.0]U/mL 区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6.分析特异性
对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如抗凝物质、溶血(血红蛋白)、高脂、高胆红素等进行检测,确定可接受干扰物质的最高限值。
7.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8.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五)参考值(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验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
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
参考值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应当详细说明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试验方法、过程。
本试剂用于对心肌缺血性疾病的辅助判断,而心肌缺血时,IMA可在数分钟内升高,缺血缓解后6—12h左右回到基础水平,故样本稳定性的研究对于实验的成败也至关重要,因此,应提供对样本贮存条件、存放时间等方面的详细研究资料。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研究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中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临床研究单位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保养,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的选择
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样本选择应覆盖线性范围,充分考虑异常值样本,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60例。
血清应明确存储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可检测其他样本,则每增加一种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相应样本类型的试验例数应增加不少于100例。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等。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验证试验,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7.2.1基本内容
引言。
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7.2.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7.2.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7.2.4试验设计。
7.2.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对比试剂的确立。
(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①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8)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7.2.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7.2.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7.3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7.4附件
7.4.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7.4.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7.4.3主要参考文献。
7.4.4主要研究者简历。
7.4.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八)风险分析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拟定产品技术要求
能指标:要求hengch
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
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原理、组成、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明确技术审评过程中应该关注和重点把握的内容,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是对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审评人员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并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补充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技术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碱性磷酸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碱性磷酸酶活性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有连续监测法和比色法两类:
1. 连续监测法(磷酸对硝基苯酚底物法)
碱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对硝基苯酚(4-NPP),生成对硝基苯酚(4-NP),在特定波长处监测吸光度变化速率,可计算碱性磷酸酶活性。
2. 比色法(磷酸苯二钠底物法)
碱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苯二钠,生成游离酚,酚与4-氨基安替比林结合,经铁氰化钾氧化生成红色的醌衍生物,在特定波长处监测吸光度值,可计算碱性磷酸酶活性。
从方法学考虑,本文主要指以碱性磷酸酶水解底物引起特定产物的吸光度的改变对碱性磷酸酶活性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干化学、酶联免疫及金标类检测试剂。前列腺碱性磷酸酶试剂不属于本指导原则涵盖的范畴。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肌酸激酶检测试剂属于酶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碱性磷酸酶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磷酸对硝基苯酚底物法)。
(2)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或其他多试剂类型;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则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如: R1:1×60ml,R2: 1×15ml 日立7170生化分析仪
3.【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血浆和/或其他体液中碱性磷酸酶的活性;同时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3.2碱性磷酸酶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如:碱性磷酸酶主要用于阻塞性黄疸、肝胆疾病、骨组织疾病等的检查。生理性增高:儿童在生理性的骨骼发育期,碱性磷酸酶活力可比正常人高1~2倍;病理性升高:(1)骨骼疾病如佝偻病、软骨病等;(2)肝胆疾病如肝外胆道阻塞、肝硬化、毛细胆管性肝炎等;(3)其他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病理性降低:见于重症慢性肾炎、儿童甲状腺机能不全、贫血等。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
如:本产品以磷酸对硝基苯酚(4-NPP)为底物,2-氨基-2-甲基-1-丙醇(AMP)为磷酸酰基受体物质,增进酶反应速率,在碱性磷酸酶(ALP)催化下,4-NPP分裂出磷酸基团,生成游离的对硝基苯酚(4-NP),后者在碱性溶液中转变成醌式结构,呈现较深的黄色。反应式如下:
磷酸对硝基苯酚+H2O4-对硝基苯酚+磷酸盐
磷酸对硝基苯酚+AMP4-对硝基苯酚+AMP-磷酸盐
由于反应中4-NP的生成速率与ALP活性呈正比,因此在37℃、405nm波长下监测吸光度上升速率,可得出ALP的活性。
5.【主要组成成份】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比例或浓度,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如含有校准品或质控品,除明确组成成份及生物学来源外,还应明确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
例如:
本试剂盒由R1、R2和校准品(选购)组成:
R1: AMP 1.0 mmol/L,硫酸锌 1.5 mmol/L,醋酸镁 2.5 mmol/L, N-羟乙基乙二胺三乙酸(HEDTA) 2.5mmol/L。
R2:磷酸-4-硝基苯酚 100 mmol/L,氯化镁10.5 mmol/L
校准品:含有碱性磷酸酶的人源血清基质,校准品具有批特异性,每批定值,定值见瓶签标示,量值可溯源至国际参考物质JCCLS CRM001b。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封后的待机稳定期或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
7.【适用仪器】应明确可适用的具体品牌、型号的生化分析仪器。
8.【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如草酸盐、柠檬酸盐、EDTA钠盐对碱性磷酸酶活性造成干扰,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要求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
9.【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9.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9.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9.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9.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样: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提示检测结果不可靠,不应出具检测报告。
9.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进行稀释,应结合可报告范围研究结果明确稀释液类型和最大可稀释比例。
10.【参考值(范围)】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值(范围),成人、儿童应按性别和年龄段,分别明确参考范围,并说明参考值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范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标准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3.1空白吸光度及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13.2分析灵敏度;
13.3准确度;
13.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13.5线性范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4.2本试剂盒仅供体外诊断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接触人体后是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14.3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
14.3 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4.4样本:(1)采集时间要求、与用药的先后顺序或用药后时间间隔等;(2)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5其他有关碱性磷酸酶测定的注意事项。
15.【参考文献】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6.【生产企业】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如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分别列出)、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网址(如有)。
1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说明书批准及修改时间】,未核准的内容可空缺。
(三)拟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拟定产品标准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下面就标准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作简要叙述。
-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2)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3)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4)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5)YY/T 0638—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6)YY/T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7)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8)WS/T351— 2011 碱性磷酸酶(ALP)催化活性浓度测定参考方法
(9)GB/T 2828.1-2012 技术抽样检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LQ)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0)WS/T404.1-2012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和γ-谷氨酰基转移酶
2.主要性能指标:
(1)外观:
应与申请人声称试剂外观一致。这里可以包括试剂盒包装外观、试剂内包装外观、试剂的外观。
(2)装量(冻干品不适用):
试剂装量应不少于标示装量。
(3)空白吸光度: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企业规定的要求。
(4)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为空白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A/min(37℃,405nm,1cm)≤0.005。
(5)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或活性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ΔA/min)。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6)线性范围
用达到线性范围上限活性的样品和达到线性范围下限活性的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线性范围应至少达到但不限于25~750U/L(下限不得高于25U/L,上限不得低于750U/L)。
①相关系数(r)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线性范围下限应不低于产品的最低检测限,不高于参考范围下限)
②25-100U/L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应不超过±10U/L;101-750范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7)测量精密度
①批内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分别用试剂(盒)测试(50±10)U/L和(500±50)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②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120±12) 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用(120±12) 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

(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


当s1<s2时,令CV=0
每个浓度下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③批间差
用(120±12) U/L的样本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



式中:




试剂(盒)批间差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8)准确度
①型式检验
相对偏差:
用试剂盒测定用评价常规方法的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或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中、低三个浓度的人源样品,测定值与标示值偏差应≤10%。
比对试验:
用待测试剂盒与申请人选定分析系统(已在国内上市)分别检测不少于40个在检测范围内的人源样品,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2≥0.95,相对偏差≤10%。
②出厂检验
推荐使用型式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申请人也可使用经内部定值的质控品进行检测,测得值与标示值偏差不得大于10%。
测定样本应至少包含两个浓度点,一般应按医学决定水平取碱性磷酸酶(ALP)正常值和异常值浓度点。
备注:选用经定值的质控品进行出厂检验,申请人应能提供型式试验方法与出厂检验方法等同的研究资料。
(9)稳定性
检测申请人声称已到期试剂,产品性能应符合空白吸光度、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测量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空白吸光度、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测量精密度、准确度要求。
(10)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干粉试剂可不做)、准确性、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11)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要求
型式检验应包含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出厂检验应包含标准中除稳定性、批间差以外的所有性能指标。
(四)注册检测
首次申请注册的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至少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五)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校准品(如产品包含)、质控品(如产品包含)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验证有关的研究资料。
(六)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研究资料、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研究资料。
ALP缓冲液通常分为三类:1.惰性型:如碳酸盐缓冲液和巴比妥缓冲液;2.抑制型:如甘氨酸缓冲液;3.激活型:如AMP、Tris和DEA缓冲液。激活型缓冲液,缓冲物质作为酶的一种底物(磷酸酰基的受体),参与磷酸酰基的移换反应,因此能促进酶促反应速率。使用最适浓度和激活型缓冲液时,所测的ALP活性要比使用惰性型缓冲液(如碳酸盐缓冲液)时高2~6倍。DEA的激活作用比AMP的激活作用更强,因此,用不同缓冲液测定ALP活性时,其参考值不同。
ALP活性与血清在反应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有关。当血清体积分数从1/26降低到1/51时,测出的酶活性随之增高;但低于1/51时,酶活性没有进一步增加。
(七)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应至少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最低检测限、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 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比对研究
如果研究项目有相应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则使用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参考物质进行验证,计算检测结果与靶值的相对偏差。(注:碱性磷酸酶项目目前有国家标准物质和国际参考物质)
1.2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2. 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值附近和异常高值样本。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
3. 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4. 最低检测限
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样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平均值加2倍SD(≥95%置信区间)即试剂的最低检测限。
5. 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待评价的碱性磷酸酶样本浓度至少应为高、中、低三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7. 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SOP文件等。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8. 其他需注意问题
原则上,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适用机型必须明确具体型号,不能写系列,且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不同包装规格如选择典型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申请人应提交典型包装规格可代表其他包装规格的依据或情况说明。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研究所用临床样本来源,明确所用仪器、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号或注册证等信息。如分析性能评估研究在医疗或临床检验机构进行,应提供合作协议,明确仪器设备型号、校准品质控品来源、样本来源及类型、待评价产品名称等。
(八)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教科书或文献资料,但应当进行验证。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样本类型验证样本例数应分别达到120例以上。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范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九)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实时稳定性、加速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待机)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实时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研究资料,干粉试剂同时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各3个生产批次),加速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资料可在技术审评过程需要时提供。申请人提供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结论等,研究应涵盖产品的所有主要性能指标,申请人应至少能提供稳定性末期的全性能检测报告。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例如:校准品稳定性应选取最易受影响的最小装量),实时稳定性研究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个月。
(十)临床试验研究
临床研究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 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拟申报产品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 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临床研究单位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 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临床金标准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4. 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血清/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5. 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①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②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③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④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①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②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③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④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①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待评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
建议给出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并作出95%置信区间分析。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相对偏倚/偏差应不大于10%。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有关规定,准确度的出厂检验如使用质控品,应经过申请人内部定值并证明与型式试验所采用的方法等效。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范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范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不同性别和年龄段,碱性磷酸酶参考范围差异较大,申请人应分别进行研究。
(五)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名词解释
1. 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2. 最低检测限(Lower detection limit):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本指导原则中的最低检测限为区别于零的不低于95%可信区间的最低浓度。
3. 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4. 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5. 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4.《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5.《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范》(第三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6.《临床化学常用项目自动分析法》(第三版),辽宁科技出版社
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
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编写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诊断方法或原理、主要组分、主要性能指示、临床用途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碱性磷酸酶检测试剂(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碱性磷酸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六)《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八)《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
(三)本指导原则不涉及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主要描述相应的诊断方法和原理。
(四)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以及相应的国际标准。
(五)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商技术能力予以确定。
四、编写单位

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主要指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肌酸激酶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本文不适用于干式肌酸激酶测定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码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
肌酸激酶(Creatine Kinase,CK)主要存在于骨骼肌和心肌,在脑组织中也存在。急性心肌梗死后的2h—4h,CK活性开始增高,可高达正常上限的10—20倍。但CK对心肌梗死诊断的特异性不高。各种类型的进行性肌萎缩时,血清CK活性增高。神经因素引起的肌萎缩如脊髓灰白质炎时,CK活性正常。皮肌炎时CK活性可轻度或中度增高。病毒性心肌炎时,CK活性也明显升高,对诊断及判断预后有参考价值。
CK增高还见于脑血管意外、脑膜炎、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剧烈运动、各种插管及手术、肌内注射冬眠灵和抗生素也可能引起CK活性增高。
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等)的研究资料
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
5.其他:如基质效应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名称;
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
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包括校准品、质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
4.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型号、序列号(SN);
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
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
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
对于本试剂盒,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标准品(和/或国际标准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的比对研究
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优先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2)方法学比对
在国家(国际)标准品无法获得的前提下,可采用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临床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2.空白吸光度
用生理盐水测试试剂(盒),在37℃、340nm 波长、1cm光径条件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和约5 分钟(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3.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和n分钟(T)后的吸光度(A2),计算出吸光度变化值(
),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DA/min),应不大于0.002。
4.批内重复性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建议浓度为(35±10)U/L和(200±20)U/L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重复性测试通常选用一个浓度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一个为医学决定水平值附近,另一个异常高值样本。
5.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验证线性范围时可选择5—7个浓度水平。
6.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样品测试试剂(盒),记录试剂(盒)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
7.批间差
用(200±20) U/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计算相对极差。
8.干扰试验
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实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
9.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适用)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10.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试剂盒的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企业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
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值范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验证。参考值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开瓶(复溶)稳定性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进行研究,并在说明书中样本要求处明示。(注: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七)临床评价资料
试剂(盒)按照《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执行。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拟申报产品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临床研究单位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如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4.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临床金标准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5.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研究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应充分考虑对病理值样本的验证,异常值样本数建议不少于80例。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血清/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血浆/全血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或全血)的试验例数参照上述要求,并应同时验证其中至少100例受试者的自身血清、血浆和/或全血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6.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①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②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③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④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①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②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③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④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①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计算回归系数及截距的95%可信区间(对于理想的可信区间,回归系数应涵盖“1”, 截距应涵盖“0”)。
给出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观察并分析各点的偏倚分布情况。分别计算男性、女性医学决定水平处相对偏倚/偏差及95%置信区间。其医学决定水平处允许相对偏倚/偏差限值应不大于10%。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下面就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叙述。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试剂组成及规格
明确试剂的组成及规格。
(2)试剂盒组成成份
明确试剂盒中每个组分的主要组成成分。
2.性能指标:
(1)外观
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2)装量
液体试剂的装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大于0.50。
(4)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用生理盐水作为样品加入试剂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DA/min)应不大于0.002。
(5)分析灵敏度
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6)线性区间
测试血清样本,试剂线性在[25,1000] U/L(37℃)区间内:
线性相关系数r应≥0.990;
[25,100] U/L 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应不大于±10 U/L; [100,1000] U/L 范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0%。
(7)重复性
①批内重复性
用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所得结果的重复性(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②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
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变异系数应不大于5%。
(8)批间差
试剂(盒)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
(9)准确度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①相对偏差
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②比对试验
相关系数r≥0.975,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10)稳定性
①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②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
(11)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①溯源及赋值说明:肌酸激酶已有国家及国际标准物质,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
②性能要求:外观、装量、质控品赋值有效性、干粉或冻干品应包含批内瓶间差、复溶稳定性。
3.检验方法
(1)外观
正常视力目测检查,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2)装量
使用通用量具测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说明书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记录反应结束(T)后的吸光度(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应不大于0.50。
(4)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用生理盐水作为样品加入试剂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002。
(5)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样品测试试剂(盒),记录试剂(盒)在37℃、340nm波长、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
(6)线性范围
用达到线性范围上限活性的样品和达到线性范围下限活性的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7)重复性
①批内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分别用试剂(盒)测试(35±10)U/L和(200±20) U/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②批内瓶间差(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
用(200±20)U/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测试同一批号的1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1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1)。
用(200±20)U/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1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2)。按公式(2)、(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
……………………………………(2)
……………………………………(3)
当s1<s2时,令CV=0
每个浓度下试剂(盒)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
(8)批间差
用(200±20)U/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4)
……………………………………(5)
式中:
-
中的最大值;
-
中的最小值。
(9)准确度
①相对偏差
试剂(盒)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公式(6)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都不超过±10%,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公式(6)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都不超过±10%,即判为合格。
B%=(Xi-T)/T×100%………………………………(6)
式中:Xi为测试值;
T为有证参考物质标示值。
②比对试验
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临床样品,以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相关系数 r≥0.975,[25,100]U/L 范围内,线性绝对偏差应不大于±10 U/L;[100,1000]U/L 范围内,线性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0%。
注:检验时,按以上优先顺序,采用上述方法之一测试试剂(盒)的准确度。
(10)稳定性
①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②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
(11)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①溯源及赋值说明:肌酸激酶已有国家及国际标准物质,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
②性能要求:外观、装量、质控品赋值有效性、干粉或冻干品应包含批内瓶间差、复溶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测。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
1.【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磷酸肌酸底物法)。名称不能出现样本类型及定量等内容。
(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2)注明装量或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mL。
3.【预期用途】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检验原理】
应描述参与反应的底物、酶、产物及反应条件,可用反应式表达。以磷酸肌酸底物法为例,磷酸肌酸在CK的催化下转变成肌酸,同时ADP磷酸化成ATP,然后通过(己糖激酶/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偶联反应,最终使NADP转变成NADPH,可在特定波长(如:340nm)进行测定。
5.【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应写明溯源到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应明确贮存温度,如2℃—8℃,有效期12个月。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前对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时,因红细胞释放出AK、ATP及G6PD,可能影响延滞时间并产生副反应,应说明是否应避免使用此类样本。
(3)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对储存样本的添加剂要求等。
肌酸激酶活性不稳定,血清保存期间易丧失活性,应说明标本采集后的样本处理及保存要求。
(4)因血清中含有肌酸激酶抑制剂,使用水基质进行稀释可能会产生稀释偏差。所以当测定值超出线性上限时,应说明使用厂家提供的专用稀释液或明确稀释方法,并给出稀释最大倍数说明。
9.【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验具体操作步骤。
(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
(5)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10.【参考区间】
(1)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如健康成年男性:38U/L—174U/L,健康成年女性:26U/L—140U/L;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
(2)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健康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2)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等。
14.【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3)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试剂盒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盒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五)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3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六)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C28-A2 Vol. 20 No. 13
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2014年新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均已发布并代替2007版法规,修订本指导原则旨在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并指导和规范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组成、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由于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产品仍在不断发展,审查人员仍需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认真确认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风险管理是否相当;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标准及最新进展,关注审评产品实际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等方面的个性特征,以保证产品审评符合现行法规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六)YY/T 1243—2014《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重点内容说明
(一)产品说明书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做了适当的调整,补充了【标识的解释】和【基本信息】等内容。
(二)将产品标准要求修订为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主要参考了YY/T 1243—2014《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行业标准。
(四)临床试验资料要求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做了部分调整,主要有:
1.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由原来省级以上变更为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
2.补充了临床伦理的要求,强调了需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的要求;
3.如该产品适用于血清/血浆/全血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或全血)应同时验证的例数由原来的50调整为100;
4.补充了涉及到临床的产品变更的样本例数要求。
(五)根据新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增加了对风险分析研究资料的要求。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临床专家共同组成。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 层析法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是利用免疫层析法对人体粪便样本中血红蛋白进行定性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该产品的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报和审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大便隐血检测试剂属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大便隐血(FOB)(亦称大便潜血)是指消化道少量出血,红细胞被消化破坏,粪便外观无异常改变,肉眼和显微镜下均不能证实的出血。在临床消化道恶性肿瘤早期20%的患者可出现隐血试验阳性,晚期病人的隐血阳性率可达到90%以上,并且可呈持续性阳性;消化道出血,消化道溃疡病人粪便隐血试验多呈间断性阳性;痢疾,直肠息肉、痔疮出血等也可使粪便中出现较多红细胞,导致隐血试验阳性。因此,大便隐血检查可作为检测各种原因所致的消化道出血的重要检测试验,是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临床检查大便隐血主要有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和化学法。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是以胶体金作为指示标记,应用“双抗体夹心法”免疫技术原理快速检测粪便的人血红蛋白。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试剂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如抗体为申请人外购,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硝酸纤维素膜、胶体金、反应缓冲液等,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若为外购,应详述每一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每一原辅料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
3.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液量、浓度、时间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实验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膜孔径大小(或移行速度)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反应时间的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本加样后观察时间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观察时间。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1.1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用参考品进行检测,最低检测限应不高于0.2μg/ml。
2.分析特异性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动物血红蛋白、肌红蛋白、维生素、含过氧化物酶的绿叶蔬菜、铁剂、某些中药成分。
3.阳性和阴性参考品
企业应设置合理的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
4.钩状(HOOK)效应
目前,大便隐血检测试剂大多采用夹心法的原理检测样本,考虑到方法学的缺陷,有必要对钩状(HOOK)效应进行考虑。建议采用高浓度的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稀释液重复3—5份,将显色深度随浓度升高反而变浅时的浓度作为出现钩状效应时的最低浓度,建议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包被的抗体浓度和出现钩状效应时血红蛋白的最低浓度,最低浓度应不低于2000μg/ml。
5.重复性
检测重复性指标时建议采用检测限附近的样品进行多次检测,然后计算同一份样品多次检测的结果或其精确性。在分析试剂重复性时,不应使用强阳性样品或明显阴性的样品,否则无法客观地评价其检测效果。
6.批间差
取三个批号的检测试剂,每个批号抽取相同数量,按照说明书步骤操作,对重复性进行检测,三个批号的结果应一致,显色度均一。
7.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产品中包含)
校准品、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8.其他需注意问题
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不同包装规格如选择典型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申请人应提交可代表其他包装规格的依据或情况说明。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分析性能评估报告应明确研究所用临床样本来源,明确所用仪器、校准品、质控品等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号或注册证等信息。如分析性能评估研究在医疗或临床检验机构进行,应提供合作协议,明确仪器设备型号、校准品质控品来源、样本来源及类型、待评价产品名称等。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进行验证。验证样本数量应不低于120例。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样本类型验证样本例数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高温加速破坏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包装稳定性(如涉及)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样本正常储存条件下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拟申报产品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对比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单位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申报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临床金标准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申报试剂如适用多个样本类型,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其余样本类型的研究可选100例样本,异常值样本不少于40例进行临床研究,比对试剂可以是申报试剂也可以是其他已批准上市适用同种样本类型的试剂。
如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应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不少于100例同一受试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待测物浓度和量值范围要求同上。
血清/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干扰作用的样本,如动物血红蛋白、肌红蛋白、维生素、含过氧化物酶的绿叶蔬菜、铁剂、某些中药成分样本尽量避免使用。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申报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应明确临床样本的采集要求。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①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②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③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④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①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②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③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④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①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申报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的95%置信区间。
建议给出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并作出95%置信区间分析。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相对偏倚/偏差应不大于10%。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风险分析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预期用途错误包括:设计开始时未设定预期分析物、未作适用机型验证、未针对特定的样本类型验证。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准确度失效、非特异性、稳定性失效、测量范围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准失效。不正确的结果包括:配方错误、采购的原料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储存条件不正确、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反应体系不正确、试剂与包装材料不相容。可能的使用错误包括: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流程操作,检验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装配过程组份、标签、说明书等漏装或误装,成品储存或运输不当,客户未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设置参数或使用。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学试剂的化学污染、样本的潜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装或塑料的环境污染。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将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产品技术要求正文后,并在正文的“产品分类”项中引出该附录内容。
进口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应当由申请人签章,中文版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便潜血(FOB)定性检测试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外观、宽度、移行速度、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批间差、稳定性等。
1.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2.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2.1.1分类
依据《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管理类别为Ⅱ类。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按使用型式分为两种:
a)检测条
b)检测卡
企业应明确产品的型号标记及划分说明。
2.1.2结构组成
a)检测条:由已包被了检测线和对照线的硝酸纤维素膜、化学偶合物膜、样品吸收膜,胶纸等部分经层压而成,再分切成固定宽度的条状;
b)检测卡:在检测条的基础上外加不同形状的聚苯乙烯塑料外壳制成;
2.2质控品
2.2.1阳性质控品
产品尚无阳性质控品,企业应明确阳性质控品的来源、配制方法等。
2.2.2阴性质控品
企业应明确阴性质控品的来源、配制方法等。
2.3基本参数
企业应明确检测条、检测卡的基本参数,如尺寸、包装规格等。
2.4外观
2.4.1检测条表面应平整、无划伤、无开裂、无变形及污渍,各组分附着牢固、内容齐全。
2.4.2检测卡外壳应平整,上下盖应均匀合拢,无明显间隙,内检测条在外壳内应附着牢固。
2.5灵敏度
用检测条(卡)可以测定出0.2μg/ml的标准人血红蛋白,凡血红蛋白等于和高于该浓度时检测线和对照线均显色,而低于该浓度时检测线不显色,但无论任何浓度对照线均应显色。
2.6符合率
2.6.1阳性符合率:检测条(卡)测试含量高于0.2μg/ml的人血红蛋白的阳性质控品10份,假阴性判断结果不多于1份,符合率应≥90%。
2.6.2阴性符合率:检测条(卡)测试人血红蛋白阴性质控品10份,假阳性判断结果不多于1份,符合率应≥90%。
2.7重复性
使用检测条(卡)分别检测含量高于0.2μg/ml的人血红蛋白的阳性质控品和人血红蛋白阴性质控品10次,同一份质控品的阴阳性判定结果基本一致,假阴性及假阳性判定结果分别不多于1份,重复率≥90%。
2.8精密性
每批随即抽取10个检测条(卡)样品,测定同一浓度人血红蛋白阳性质控品,检测线和对照线显色应均匀一致。
2.9稳定性
2.9.1检测条(卡)在37°C条件下加速破坏试验放置12d,性能应符合灵敏度和精密性的规定。
2.9.2检测条(卡)在有效期后一个月内性能应符合4.2和4.5的规定。
2.10批间差
随机抽取三个批次的检测条(卡),每批10个检测条(卡),检测含相同浓度的人血红蛋白阳性质控品,三个批号检测条(卡)之间的检测线和对照线显色应均匀一致,批间显色不均一的判定结果不多于一个,要求批间差应≤5%。
(十)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产品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如果申报试剂今后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标准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相应检测要求。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结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命名原则,产品名称通常由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三部分组成,方法或原理部分应能体现具体反应原理,建议参考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例如: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2)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包装规格应明确检测试剂盒使用人份。如:100人份/盒;50人份/盒。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说明试剂盒用于运用免疫胶体金层析技术实现对人体粪便中血红蛋白的体外定性检测,以判断消化道是否有出血。
3.2大便隐血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
5.【主要组成成分】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比例或浓度,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如含有校准品或质控品,除明确组成成份及生物学来源外,还应明确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
5.1说明试剂包含组成、数量等信息。
5.2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并对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度、湿度及期限等条件予以明确。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常温”。
7.【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特殊体液标本还应详细描述对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要求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应对已知的干扰物进行说明,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8.【检验方法】
8.1实验环境:温、湿度条件要求。
8.2试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试剂条(卡)开封后注意事项等。
8.3明确样本加样时间及观察时间。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9.【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其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范围”。
10.【检验结果的解释】
可结合图示方法说明阴性、阳性及无效结果的判读示例。
11.【检验方法局限性】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1.2受检测试剂方法学的限制,实验人员应对阴性结果给予更多的关注,需结合其他检测结果综合判断,建议对有疑问的阴性结果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复核。
11.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12.【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2.1对参考品检测的符合情况。
12.2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说明试剂的最低检出浓度并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
12.3重复性:对同一批次的检测试剂进行重复检测的检测结果。
12.4批间差:对三个批次的检测试剂进行重复检测的检测结果。
12.5分析特异性
12.5.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物质的情况。
12.5.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动物血红蛋白、肌红蛋白、维生素、含过氧化物酶的绿叶蔬菜、铁剂、某些中药成分。
12.6钩状(HOOK)效应:出现钩状效应时的抗原最低浓度或经验证的未出现钩状效应的最高浓度值。
13.【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3.1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3.2如使用冰箱中冷藏保存的检测试剂,建议检测前应从冰箱内取出,放置到室温再打开使用,否则会影响检测结果。
13.3有关实验操作、样本保存及处理等其他注意事项。
14.【标识的解释】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5.【参考文献】应当注明在编制说明书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16.【基本信息】
16.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6.1.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
16.1.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6.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7.【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8.【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范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范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不同性别和年龄段,参考范围差异较大,申请人应分别进行研究。
(五)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中应重点关注该产品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产品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企业应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最低检测限(Lower Detection Limit):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本指导原则中的最低检测限为区别于零的不低于95%可信区间的最低浓度。
(三)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四)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五)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三)《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六)YY/T 1164—2009,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七)传染病学[M],彭文伟,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八)临床病毒学检验[M],刘艳芳,张勇建,苏明,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9
(九)诊断病毒学[M],陈敬贤,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M],冯仁丰,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
(十一)中国生物制品规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十二)Establishing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for the Detection or Detect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Influenza Viruses, CDRH, FDA, USA, February 15, 2008
(十三)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to Detect Influenza A Viruses: Labeling and Regulatory Path, CDRH FDA, USA May 1, 2007
(十四)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3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六)《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七)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编写说明
(一)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除本指导原则所指定性类检测外,尚有半定量检测,但在临床上应用非常少,且其在结构、使用方式、预期用途上与本指导原则所述内容有区别,故未列入。
(二)产品技术性能的审查应建立在标准品和反应体系建立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本指导原则在技术性能指标部分加入了标准品和反应体系的审查要求。
(三)国家尚未颁布有关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任何适用性标准,因此,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综合了相关的文献资料及已上市产品技术性能,从安全性、有效性的目的考虑,强化了企业对标准物质的研究、确定和生产,要求产品必须能够排除相关干扰物质的因素,以适应临床使用的需要,保证检测结果处于预期风险可控范围之内。
(四)由于引起便潜血的因素较多,产品的预期用途仅限于对大便中潜血的定性检测,用于临床对各类消化道出血的辅助诊断,并不作为患者疾病的确诊使用。
(五)产品的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因素,需按照企业的研发资料设计,企业的注册资料中应包括此方面的研究资料,由于各企业对产品的研发情况不一定相同,故本指导原则中不作强制性要求,注册审评人员应按照企业具体的研究资料进行审查。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行政审评人员、注册审评人员、检验机构及部分科研、临床机构的专家组成。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包括常规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超敏(高敏)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全量程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手工和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医学实验室进行对人血清或血浆中的C-反应蛋白进行定量检测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1.对C反应蛋白校准品和质控品的评价。
2.各类胶体金标记试纸。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C-反应蛋白(C-reactive protein,CRP)由肝细胞合成,在胎儿期产生,非母体胎盘传递。其产生机理是:当机体受感染或组织受损伤时巨噬细胞和其他白细胞等被激活,产生白细胞介素-6(IL-6)、白细胞介素-1(IL-1)、肿瘤坏死因子TNF-a等细胞因子及其他介导物,这些细胞因子和介导物到达肝脏,刺激肝细胞和上皮细胞合成CRP。在结构上,CRP含5个多肽链亚单位,非共价地结合为盘形多聚体,分子量为11.5万—14万,CRP是一种典型的急性时相蛋白。全程C反应蛋白包括常规C反应蛋白(常规CRP)和超敏C反应蛋白(超敏CRP)。一次性检测常规CRP和超敏CRP,这种方法被称为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常规CRP和超敏CRP在化学本质上无区别,是同一种物质,只是检测方法的定量下限不同。
常规CRP测定包括定性、半定量和定量分析,可用于评价感染,组织损伤和炎症性疾病。对于常规的CRP测定,参考值通常被认为是临床上含量高于10毫克/升。在健康人群血液中CRP水平低于5毫克/升,而在各种条件下,急性炎症4—8小时内,CRP值达到约20至500毫克/升。常规CRP作为急性炎症评估指标比红细胞沉降率(ESR)和白细胞计数更敏感、更可靠。
超敏C反应蛋白线性范围低端低于常规CRP,这种较低的范围可扩大使用适应症,C反应蛋白是非特异性的,必须结合临床症状综合评估,不能作为特定的疾病或疾病的风险的确诊依据。
图1 超敏CRP与常规CRP的区别
超敏C反应蛋白常见的用途可作为心血管疾病风险识别的辅助手段。配合传统的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诊断使用,可作为冠状动脉疾病或急性冠脉综合征复发的预警指示物。
图2 超敏CRP的临床意义
表1 各种CRP的区别及性能要求
|
常规CRP |
超敏CRP |
用途 |
感染,组织损伤和炎症性疾病的评价。提供炎症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监控的信息 |
是区分低水平炎症状态的灵敏指标, 血清hs-CRP 水平与动脉粥样硬化及急性脑梗死( ACI) 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严重程度及预后密切相关 |
参考值范 围 |
参考值范围: 约10mg/ L 健康人群:≤ 5mg / L 急性范围: 20—500 mg/L |
参考值范围: 1mg/L
|
推荐线性范围 |
≥ 5mg/L到上限 |
0.5 mg/L 到≤ 10.0mg/L |
灵敏度 |
明确在线性范围低端的性能 |
确定定量限(功能灵敏度) |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CRP的代谢、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参考品的详细溯源性、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性能指标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梅毒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1.试剂盒所用抗体的制备、筛选、纯化以及鉴定等详细试验资料。如抗体为申请人自制,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外观、纯度、蛋白浓度、效价等),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如抗体为申请人外购,则应详述抗体的名称及生物学来源,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包被板、反应缓冲液等,申请人应详述每一原辅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确定该原辅料作为主要原辅料的依据。若为外购,应详述每一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并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每一原辅料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
3.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4.添加上述原材料、辅料的详细信息请以附录的形式呈现。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
3.抗体包被/致敏工艺研究: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液量、浓度、时间、温度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4.实验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申请人因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pH值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体系中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申请人应考虑样品加样方式、加样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实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可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试验确定最终选择的用于样本稀释的物质或处理方法。确定反应所需其他物质用量(标准品、酶标物、底物等)的研究资料。固相载体、显色(发光)系统、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绍。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原厂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实验数据、质控标准、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建议多批产品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精密度(批间、批内)等指标,具体研究方法建议参考相关指导原则。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1.试剂空白吸光度
适用时,用纯化水作为样本重复测定2次,计算试剂空白吸光度(A),测定结果均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2.分析灵敏度
测定一份浓度接近40 mg/L的样品,重复测定2次,计算该样本产生的吸光度改变与空白吸光度改变的差值(△A),取2次结果的均值,等比换算出浓度为40mg/L的CRP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测定一份浓度接近5 mg/L的样品,重复测定2次,计算该样本产生的吸光度改变与空白吸光度改变的差值(△A),取2次结果的均值,等比换算出浓度为5mg/L的CRP所产生的吸光度差值(△A),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3.检出限
生产企业应提供CRP试剂盒的空白限、检出限及参考区间等相关信息。根据生产企业提供信息,对5份浓度近似最低检出限(LOD)的低值样本进行检测,每份样本检测5次,对检测结果按照大小进行排序,符合如下条件,即可认为生产企业提供的空白限和检出限的设置基本合理,结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1)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空白限数值的检测结果的数量应小于等于3个;
(2)适用时,无高于生产企业提供的参考区间下限的检测结果。
4.准确度
(1)总则
可采用相对偏差、企业参考品测试和比对试验之一测试试剂(盒)的准确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如适用,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
(2)相对偏差
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试剂盒线性区间,将能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参考物质作为样本,合理设置2—3个浓度,将其作为样本按照待测试剂盒说明书的步骤进行检测,每个样品重复测定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公式(1)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i),如果3次结果都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公式(1)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即判为合格,准确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Bi=(Xi-T)/T×100% (1)
式中:
Bi—相对偏差;
Xi—测量浓度;
T—标定浓度。
(3)企业参考品测试
由生产企业提供企业参考品,按照常规样本进行检测,每份样本测定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公式(1)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i),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5.线性
将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稀释为至少5个浓度,其中低值浓度的样本须接近线性区间的下限。对每一浓度的样本至少重复测定2次,计算其平均值,将测定浓度的平均值与理论浓度或稀释比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直线拟合,得到线性回归方程,并计算线性相关系数r及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6.重复性
用同一批号试剂盒,对2—3个不同浓度的样品分别重复测定10次,计算10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M)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2)得出变异系数(CV),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CV=SD/M×100% (2)
式中:
CV—变异系数;
SD—10次测量结果的标准差;
M—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7.批间差
用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2—3个不同浓度的样品分别重复测定10次,计算每个浓度样本每批号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Xi,i=1、2、3)及每个浓度样本三个批号30次测量结果的总平均值(XT),根据公式(3)得出批间相对极差(R),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R=(Xmax-Xmin)/XT×100% (3)
式中:
R—批间相对极差;
Xmax—Xi的最大值,i=1、2、3;
Xmin—Xi的最小值,i=1、2、3;
XT—每个浓度样本3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8.分析特异性
(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抗原、抗体及嗜异性抗体等的验证情况;
(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高脂、黄疸、类风湿因子、抗凝剂等干扰因子的研究(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的模糊表述);
(3)药物影响:常见相关治疗药物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9.钩状(Hook)效应(如有):说明不会产生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如需稀释,应注明对稀释液的要求、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
10.质控品性能要求(如有)
(1)定值质控品测量准确度
应至少给出一种用校准品校准测量程序后测定该定值质控品的试验方法。
(2)均一性
通常取同批号的一定数量最小包装单元的校准品、质控品,每包装单元测试1次,按下面的公式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1;另用上述校准品、质控品中的1个最小包装单元连续测试相同次数,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S2;按下列各公式计算瓶间重复性CV%,所有参数的瓶间重复性结果均应符合要求。最小装量不够完成瓶间差检测的可只进行批内精密度检测。
公式 1
公式 2
公式 3
公式 4
当S1<S2时,令CV瓶间=0
式中:
----平均值;
S----标准差;
n----测量次数;
xi----指定参数第i 次测量值。
11.生物安全性(如适用)
校准品、质控品如含人源性成分,用经过国家批检合格的以下四种体外诊断试剂盒对该试剂盒的校准品、质控分别进行检测: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b)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c)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HIV抗体、HCV抗体和HBsAg应为阴性;d)梅毒螺旋抗体诊断试剂盒,HIV抗体、HCV抗体、HBsAg和TP抗体应为阴性。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建议参考CLSI/NCCLS C28-A2。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运输及开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八)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且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地开展。
临床研究单位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实验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不同的临床单位应使用同一批考核试剂进行临床试验,以便对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及样本随机分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对于新试剂的动态监测研究,应在方案中明确前后两次浓度变化有临床意义的标准。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每种样本类型例数的选择应符合基本的统计学要求。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人员等相关信息、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研究对象的选择
(1)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改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①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②应考虑样本量的分布。样本量的选择应符合统计学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③样本浓度应覆盖考核试剂检测范围,尽可能均匀分布。尽可能使40%样本的测定值处于参考区间以外,但在测量范围内。
(2)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3)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进行对比研究,包括高脂、溶血、黄疸的样本、类风湿因子阳性样本,易共存的其他急性炎症时相因子同时升高的患者标本,以从临床角度验证试剂的特异性。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7.2.1基本内容
7.2.1.1引言。
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7.2.1.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7.2.1.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7.2.1.4试验设计。
7.2.1.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1.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对比试剂的确立。
(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①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8)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7.2.1.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7.2.1.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7.2.2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7.2.3附件
7.2.3.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7.2.3.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7.2.3.3主要参考文献。
7.2.3.4主要研究者简历。
7.2.3.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九)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十)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作为定量检测试剂盒,C反应蛋白产品的注册检测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检查、物理检查、准确度、线性范围、分析灵敏度/检出限(空白限)、精密度(批间、重复性)、校准品溯源性、质控品测量准确度及均一性、生物安全性(如适用)等。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专用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应方法学的通用标准要求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1.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注1:由于C反应蛋白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故选用国际约定、行业参考品或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后国家参考品若建立,采用国家参考品。
注2:对线性范围、分析灵敏度等的最低要求见表1。
1.1外观
应根据产品的包装特点规定适当的外观要求。一般应有试剂盒各组份组成、性状;内、外包装、标签清晰等的要求。
1.1.1试剂盒应组分齐全,内外包装均应完整,标签清晰;
1.1.2液体试剂无渗漏,冻干组分呈疏松体,复溶后液体均匀(无肉眼可见颗粒、无沉淀)。
1.2试剂空白吸光度
适用时,生产企业应规定试剂空白吸光度,并符合相应要求。
1.3分析灵敏度
1.3.1常规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全量程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在生产企业规定波长(光径1cm),对应于浓度为40mg/L的CRP所引起的吸光度差值(△A)的绝对值应在0.05—0.50的范围内。
1.3.2超敏(高敏)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在生产企业规定波长(光径1 cm),对应于浓度为5mg/L的CRP所引起的吸光度差值(△A)的绝对值应在0.05—0.50的范围内。
注:仅适用于免疫透射比浊法
1.4检出限
生产企业应提供CRP试剂(盒)的检出限,常规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检出限不高于5mg/L,超敏(高敏)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全量程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检出限不高于0.5mg/L。
1.5准确度
准确度应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5.1相对偏差:用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作为样本进行检测,其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1.5.2企业参考品测试:对具有溯源性的企业参考品进行检测,其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
1.6线性
生产企业应规定CRP试剂(盒)的线性区间,
1.6.1线性区间内,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1.6.2超敏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线性区间不窄于 [0.5,10] mg/L;
1.6.3常规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线性区间不窄于 [5,80] mg/L;
1.6.4全量程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线性区间不窄于[0.5,80] mg/L。
1.6.5应规定线性区间内的线性偏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线性区间的不同分段以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表达。
1.7重复性
在线性区间范围内,选择2—3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浓度选择可参考医学决定水平,代表正常值和异常值水平。各重复检测10次,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1.8批间差
用三个批号试剂盒分别选择2—3个不同浓度水平的样本,则三个批号试剂盒之间的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5%。
1.9稳定性
可对效期稳定性和热稳定性进行验证。
1.9.1效期稳定性
生产企业应规定试剂(盒)的有效期。取效期末的试剂盒检测其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检出限、准确度、线性和重复性等符合相应指标的要求;
1.9.2热稳定性试验(如适用)
取有效期内的试剂盒在37℃放置一定时间,检测其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检出限、准确度、线性和重复性等,应符合相应指标的要求。
注1:热稳定性试验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一般地,效期为1年时选择不超过1个月的产品,效期为半年时选择不超过半个月的产品,以此类推。但如超过规定时间,产品符合要求时也可以接受;
注3: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上述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效期内产品性能符合要求。
1.10质控品性能要求(如有)
1.10.1定值质控品测量准确度
1.10.2均一性
1.11生物安全性(如适用)
2.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
3.附录
应提供所用CRP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的详细溯源性报告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等内容。
(十一)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注册检验时优先使用有证参考物质,若无法获取可以使用企业参考品。
(十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血浆、全血中的C反应蛋白浓度,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段应阐述与该注册产品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及详细背景资料。
注:C反应蛋白包括常规C反应蛋白(CRP)、超敏CRP(hsCRP),全程C反应蛋白,具体根据临床试验核定。
2.【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包含主要组分及所用原材料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
(2)试剂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申请人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试剂盒中不包含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耗材,应说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耗材的制造商、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等详细信息;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质控品应有合适的检测范围。
(4)应注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可否互换。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并对开封后未使用产品允许暴露于空气中的温度、湿度及效期等条件予以明确。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应明确贮存温度,如2℃—8℃,有效期12个月。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4.【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及进食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具体采集部位及类型,详述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列出相关操作指南文件以指导使用者(最好能够给出具体图示),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实验造成的影响。
(2)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限制。
(3)样本的最大可稀释倍数。
(4)样本适用的抗凝剂类型及实验反应温度。
5.【适用机型】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试剂孵育温度及试剂空白等要求。
(2)试剂使用方法(手工/半自动/全自动)、注意事项。
(3)详述待测样品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明确样本满足临床检测需要的加样量及观察时间。
(5)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6)校准程序: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
(7)应详述实验结果的计算方法,以及与国际单位的换算公式(如适用)。
7.【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健康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值区间”。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的确定方法。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质控品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明确有可能存在的数值升高因素及数值降低因素,明确说明对何种条件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以及在重复检测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进行详述。
9.【检验方法局限性】
(1)干扰物质及钩状效应(HOOK效应,如适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才能得到正确结果,对操作程序作任何修改都可能影响结果。
(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某些未知成分屏蔽了抗原决定簇使之无法与抗体结合;C反应蛋白抗原随着样本放置时间的延长和外界温度上升逐渐降解无法被抗体识别;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样本中被测物质浓度过低等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10.【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内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TP-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2)建议实验室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电磁环境等。
(3)对采集样本的要求,建议使用新鲜血液,不建议使用高脂乳糜样、黄疸、高类风湿因子样本,勿使用溶血样本,明确样本的处理办法。明确特异性抗体有无干扰。
(4)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三、名词解释
(一)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
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二)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四、参考文献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二)《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四)冯仁丰,《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
(五)Review Criteria for Assessment of C-Reactive Protein (CRP),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hsCRP) and Cardiac C-Reactive Protein (cCRP) Assays,FDA
(六)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 Second Edition 2000,CLSI/NCCLS C28-A2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修订版)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所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制定主要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YY/T 1183-2010《酶联免疫吸附法试剂(盒)》。
(二)为了提高本指导原则的通用性,编写中明确本指导原则包含了免疫比浊法、化学发光法、时间分辨法、免疫荧光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的免疫学方法。由于各种方法可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性能要求上不一致,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专用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应方法学的通用标准要求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三)本指导原则参考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相关要求,但是对心脏CRP部分,考虑到国内已合并至超敏CRP,故本指导原则未保留。同时国内某些公司申请的全程CRP,在临床上没有相应的称谓,也未保留。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人员、临床专家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人乳头瘤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 HPV)属于乳头瘤病毒科,是一种小分子的、无被膜包被的1、环状双链DNA病毒,基因组长约8000碱基对(bp),分为3个功能区,即早期转录区(E区)、晚期转录区(L区)和非转录区(长控制区,LCR)。HPV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染物品或性传播感染人类。该病毒不但具有宿主特异性,而且具有组织特异性,只能感染人的皮肤和粘膜上皮细胞,引起人类皮肤的多种乳头状瘤或疣及生殖道上皮增生性损伤。
对于感染生殖道和肛门的HPV,根据各基因型别致病力大小或致癌危险性大小可分为低危型和高危型两大类。在有性生活史的女性中生殖道HPV感染具有普遍性,据统计70%~80%的女性在其一生中会有至少一次的HPV感染,但大多数感染为自限性,超过90%的感染的女性会出现一种有效的免疫应答,在没有任何长期的健康干预时在6到24个月之间可以清除感染。而持续性的高危型HPV感染则是导致宫颈上皮内瘤变及宫颈癌的主要原因。全球范围的研究结果显示,在99.7%的宫颈癌患者体内检测到高危型HPV DNA的存在,其中HPV16型、18型、45型和31型感染占80%。低危型HPV一般与尖锐湿疣或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相关,极少引起浸润癌。关于高危型与低危型的划分,国际上许多机构都给出了参考建议,依据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本指导原则建议将HPV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等13种基因型列为高危型别,26、53、66、73、82等5种基因型列为中等风险型别,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检测试剂及其要求均只针对用于宫颈癌相关预期用途的(上述18种)HPV基因型核酸检测,如申报的宫颈癌相关HPV核酸检测产品涉及上述18种型别以外的其他HPV基因型,则申请人需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且应得到国际有关权威机构的文献支持。下文中述及“高危型”均泛指此18种HPV基因型。
多年来,国际上通用的宫颈上皮内瘤变及宫颈癌的诊断主要遵循“三阶梯式”诊断程序,即宫颈细胞学、阴道镜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是普遍应用的宫颈上皮内瘤变及宫颈癌的筛查方法,可发现早期病变。但宫颈细胞学检查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高危型HPV检测用于宫颈细胞学检查异常患者的分流及宫颈癌筛查,可有效地增加宫颈病变检出率,提高细胞学检查敏感性,并降低筛查频率。
本文所述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PCR-荧光探针法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特定高危型HPV核酸(包括DNA和RNA)序列为检测目的,对人宫颈样本(如人宫颈脱落上皮细胞或分泌物等)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以确定受试样本中是否存在高于阳性判断值水平的高危型HPV病毒,或同时鉴定感染HPV的基因型别。此类试剂在临床上用于:1)筛查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意义未确定的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结果的患者,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以下简称ASC-US人群分流用途);2)对于30岁及以上的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与宫颈细胞学检查联合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以下简称宫颈癌联合筛查用途);3)对于某年龄段(根据临床试验结果而定)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以下简称宫颈癌初筛用途)。除此以外,若申请人提出其他的预期用途,则应详细描述相关的临床背景信息和该检测与临床用途的相关性,并在临床试验中充分验证相关的临床意义。本指导原则仅针对上述三种预期用途提出相关要求。
这里所述的HPV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可同时检测多种基因型HPV但不能对阳性结果进行基因分型的试剂,HPV基因分型试剂是指检测多种基因型HPV的同时可以对HPV阳性结果进行基因分型的试剂。
关于本指导原则所述产品的预期用途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第一,在年龄<30岁的女性中,虽然HPV感染率很高,但其自主清除率也很高,因此对于细胞学检查正常的受试者不建议再采用HPV检测做联合筛查,在经过临床试验证实的基础上亦可直接采用HPV检测作为初筛方法;此类HPV核酸检测试剂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适用情况应符合相关宫颈癌筛查指南的要求。第二,HPV核酸检测试剂用于ASC-US人群分流或宫颈癌筛查时,其可覆盖的HPV基因型别应至少包含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型(共13种),亦可同时包含26、53、66、73、82型中的一个或数个型别;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若可检测的HPV基因型别不能涵盖上述13种高危型,则可能造成阴性预期值无法达到临床要求,因此不建议单独用于上述预期用途。对于基因分型试剂,目前的研究数据已证实16、18型的基因分型检测用于辅助(宫颈癌筛查中)HPV核酸检测阳性结果的分析,是有临床意义的,可以进行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合理陈述预期用途,其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中适用于本指导原则的部分应参照执行;但应注意:并非所有HPV基因型的分型检测均有确定的临床意义,申请人在研发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时应以临床研究结果为基础,而不应盲目扩大分型范围。第三,低危型HPV一般与尖锐湿疣或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相关,但其检测的临床价值尚不明确,若申请人提出相关产品注册,则应详细解释其临床意义和适应症,并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四,鉴于此类试剂的样本采集方法不利于量值溯源,无法保证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建议检测试剂定位为定性检测,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进行定量或半定量HPV核酸检测试剂的注册;最后,本指导原则只针对与宫颈上皮内瘤变及宫颈癌相关的高危型HPV检测,不适用于除宫颈样本外其他样本类型的检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指基于核酸检测的分子生物学技术。现有HPV核酸检测技术主要包括杂交捕获法、酶切信号放大法、PCR-荧光探针法、转录介导的核酸扩增技术以及PCR-杂交法等。这些方法在性能评价上可能会略有差异,但在技术指标方面均适用于本指导原则,以下有关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主要针对PCR-荧光探针法提出,其他方法学试剂应针对产品自身特点进行相应补充或修正。
由于宫颈癌筛查涉及面广,故由假阴性和假阳性HPV检测结果引起的潜在公共卫生损害风险较为显著。假阴性结果可能导致宫颈癌诊断和治疗不及时,假阳性结果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频繁筛查和侵袭性处置。因此,确立良好的性能指标并充分理解HPV检测的临床意义,对于此类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评价至关重要。产品性能如不符合临床需求,可能导致对患者所作的决策错误。总体来说,此类试剂分析及临床性能的评价应有严格的控制,同时亦应重点关注临床的合理应用和检测结果的科学解释。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此类产品的综述资料中,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征背景情况的描述应着重于高危型HPV核酸检测和宫颈癌之间的相关性,及HPV检测临床应用的限定要求,陈述应科学、客观且有依据。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内容应着重从方法学及HPV基因型检出能力等方面进行比较。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及企业参考品、试剂盒对照品(质控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对照品(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HPV基因型别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浓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2.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其质量标准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还可能涉及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和逆转录酶,亦应分别对其酶活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
3. dNTP: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4.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则需针对供应商的选择提供评价数据,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该原材料进行的质量检验资料。
5.企业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
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DNA或RNA)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鉴于HPV病毒尚不能体外培养,企业参考品可采用感染HPV的细胞系,也可采用人工克隆或合成的HPV基因组DNA(或转录RNA)等。具体要求如下:
5.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
无论试剂盒能否进行HPV基因分型,阳性参考品均应针对所有适用的HPV基因型分别设置。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适当纳入其他HPV基因型样品和其他病原体样品。
5.2 检测限参考品
可选择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并针对不同基因型分别设置。
5.3 精密度参考品
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HPV基因型,但应选择临床较常见的或风险程度较高的基因型(至少包含16或18型),并至少设置一个弱阳性水平。
6.试剂盒对照品(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对照品(质控品)来实现。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核酸性质应与待测样本的靶核酸性质一致,如同为DNA或RNA,其中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HPV基因型,但应选择临床较常见的或风险程度较高的基因型,并至少包含16或18型。阴性对照品(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企业应对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如Ct值)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收集液、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采集方式,可能有不同的样本收集液,申请人应对不同的样本收集液情况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评价等,证明不同的样本采集方式不会影响试剂的分析性能。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如适用)
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各种HPV基因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阴性参考品则应检测为阴性。
3.最低检测限
针对每种不同的HPV基因型分别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评价,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5%(n≥20)或10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
4.分析特异性
4.1交叉反应
申请人应针对可在人类泌尿、生殖道寄生微生物或经性传播的病原体等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除HPV外,其他病原体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培养物或临床样本。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预期用途不包含的其他基因型HPV、人类泌尿、生殖道寄生微生物或可经性传播的其他病原体、其他常见病原体。(详见表1)
此外,申请人应针对被检测靶序列与人基因组及可能存在于人类泌尿、生殖道的微生物基因组进行基因序列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如有同源性序列则应进行交叉反应验证。
表1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病原体
(其中标记*的项目为必做项目)
* HPV 6、11、16、18、26、31、33、35、39、40、42、43、44、45、51、52、53、54、56、58、59、61、66、67、68、69、70、71、72、73、81、82、83等基因型中产品预期用途不包含的HPV基因型 |
*单纯疱疹病毒Ⅱ型 |
*梅毒螺旋体 |
*解脲支原体、人型支原体、生殖支原体中至少两种 |
*淋病奈瑟菌(淋球菌) |
*白色念珠菌 |
*阴道毛滴虫 |
*沙眼衣原体 |
阴道棒状杆菌 |
短小棒状杆菌 |
鲍曼不动杆菌 |
耻垢分枝杆菌 |
脆弱类杆菌 |
阴沟肠杆菌 |
粪肠球菌 |
大肠杆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表皮葡萄球菌 |
甲型链球菌 |
乙型肝炎病毒 |
丙型肝炎病毒 |
HIV病毒 |
EB病毒 |
巨细胞病毒 |
单纯疱疹病毒Ⅰ型 |
4.2干扰试验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HPV基因型(如16、18型),至少在HPV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干扰物质的选取应至少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宫颈粘液、阴道避孕药物、女性卫生用品、阴道用抗真菌药物、阴道润滑剂等。
5.精密度
企业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鉴于HPV病毒尚不能体外培养,因此可以采用感染HPV的细胞系,也可采用人工克隆或合成的HPV基因组DNA(或转录RNA)等代替;但模拟样本并不能体现临床样本可能带来的所有变异因素,因此精密度评价中应同时包含若干临床样本,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地点、检测轮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人工模拟样品和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其中,人工模拟样品应针对所有适用的HPV基因型别分别设置,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对于PCR-点杂交法即为最低检测限(LoD)。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申请人可选取适当的临床样本进行初步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并在后续临床试验中确认其适用性,亦可将此研究纳入下文所述的有关ASC-US人群分流的临床试验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明确样本入组标准,并说明试验方案及其合理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以及试剂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后者则是指适用样本的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方面的研究,如样本采集方法不同,则需分别完成稳定性研究。对于此类试剂,如核酸提取液不一定立即进行检测,则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
在稳定性研究中,应选择适当的温度范围,在多个时间点进行评价,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稳定性研究方案的确定依据、具体的试验方法及详细的研究数据、结论。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试验方法
此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应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第二部分则为试剂盒针对具体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两部分临床试验的具体方法应满足如下要求:
1.1 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
申请人应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以评价拟申报产品检测目标HPV基因型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当拟申报产品的阳性判断值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时,检测结果判定为“阴性”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为待测样本中存在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的HPV靶核酸,但靶核酸水平低于阳性判断值;其二为待测样本中无HPV靶核酸,或靶核酸水平低于最低检测限水平。在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中应分别列明各种情况,可参考表2。
表2 HPV核酸检测结果
拟申报产品 |
对比方法/测序 |
总计 |
||
阳性 |
阴性 |
|||
阳性 |
|
|
|
|
阴性 |
可检测到 不可检测到 |
|
|
|
|
|
|
||
总计 |
|
|
|
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受试者应包含各种临床表现的人群,如:宫颈细胞学检查正常者、宫颈上皮细胞异常者以及诊断为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和宫颈浸润癌等的患者,受试者年龄应在<30、30~39、40岁以上年龄段均有分布。样本类型为人宫颈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对于基因分型试剂的临床试验,每种HPV基因型均应具有一定的阳性例数。
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而样本采集过程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可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使用的采集设备和样本收集液),则应针对不同的采集方式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采集方式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相关比较研究试验应于2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样本例数不少于100例。
对比试剂:应选取已上市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鉴于不同的产品其预期用途涵盖的基因型别不尽相同,因此应充分考虑对比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性能等,确保其与拟申报产品具有可比性。必要时,可同时选取超过一种对比方法,但应以一种方法为主。
统计学分析:应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对比较研究试验的检测数据进行合理分析。对于此类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定性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并计算95%置信区间,对定性检测结果进行配对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考察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基因分型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分别验证该产品对可鉴别HPV基因型的临床检测准确性,针对不同基因型HPV分别完成如上所述的统计学分析。
结果差异样本的分析和验证:对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申请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必要时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验证,亦可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进行分析。
有关核酸序列测定方法的资料要求: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则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1.2针对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
1.2.1针对ASC-US人群分流用途,申请人应在适合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的女性中,入组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的受试者,应避免选取已确定需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群,以免造成入组人群的倾向性。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各年龄组受试者例数至少应具有统计学意义。针对入组的ASC-US人群首先采用拟申报产品进行HPV核酸检测,然后,无论HPV检测结果如何,均应进行阴道镜检查,根据阴道镜检查结果,必要时取样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建议采用同一份宫颈上皮细胞样本进行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测,以避免样本取材不同带来的偏差;而宫颈细胞样本采集与阴道镜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过长,建议不超过12周。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金标准,评价拟申报产品的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阳性预期值、阴性预期值、阳性似然比、阴性似然比,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对于基因分型试剂,还需针对可鉴别的基因型单独完成上述数据统计分析,应能够支持基因分型的临床意义;数据统计和分析方法参见表3和表4。
临床试验结果:应通过分析阳性似然比和阴性似然比的结果判断拟申报产品用于ASC-US人群分流的临床性能是否能够满足临床要求。
样本例数: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临床试验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表3 在ASC-US人群中HPV核酸检测结果与疾病状态相关性
HPV检测 结果 |
阴道镜阴性(无病理检查) |
组织病理学结果 |
合计 |
|||
正常 |
CIN1 |
CIN2 |
≥CIN3 |
|||
HPV阳性 |
A1 |
A2 |
A3 |
A4 |
A5 |
A1+A2+A3+A4+A5 |
HPV阴性 |
B1 |
B2 |
B3 |
B4 |
B5 |
B1+B2+B3+B4+B5 |
合计 |
A1+B1 |
A2+B2 |
A3+B3 |
A4+B4 |
A5+B5 |
N |
针对≥CIN2水平的临床性能评价:
临床灵敏度= (A4+A5)/(A4+B4+A5+B5)
临床特异性= (B1+B2+B3)/(A1+B1+A2+B2+A3+B3)
阳性预期值(PPV)=(A4+A5)/(A1+A2+A3+A4+A5)
阴性预期值(NPV)=(B1+B2+B3)/(B1+B2+B3+B4+B5)
阳性似然比=临床灵敏度/(1-临床特异性)
阴性似然比=(1-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
针对≥CIN3水平的临床性能评价:
临床灵敏度= A5/(A5+B5);
临床特异性= (B1+B2+B3+B4)/(A1+B1+A2+B2+A3+B3+A4+B4)
阳性预期值(PPV)=A5/(A1+A2+A3+A4+A5)
阴性预期值(NPV)=(B1+B2+B3+B4)/(B1+B2+B3+B4+B5)
阳性似然比=临床灵敏度/(1-临床特异性)
阴性似然比=(1-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
表4在ASC-US人群中HPV基因分型检测结果
与疾病状态相关性
HPV检测 结果 |
阴道镜阴性(无病理检查) |
组织病理学结果 |
合计 |
||||
正常 |
CIN1 |
CIN2 |
≥CIN3 |
||||
HPV16阳性 |
A1 |
A2 |
A3 |
A4 |
A5 |
A1+A2+A3+A4+A5 |
|
HPV18阳性 |
B1 |
B2 |
B3 |
B4 |
B5 |
B1+B2+B3+B4+B5 |
|
HPV16/18阳性 |
C1 |
C2 |
C3 |
C4 |
C5 |
C1+C2+C3+C4+C5 |
|
… |
… |
… |
… |
… |
… |
… |
|
其他HPV 阳性 |
D1 |
D2 |
D3 |
D4 |
D5 |
D1+D2+D3+D4+D5 |
|
HPV阴性 |
E1 |
E2 |
E3 |
E4 |
E5 |
E1+E2+E3+E4+E5 |
|
合计 |
… |
… |
… |
… |
… |
N |
1.2.2针对宫颈癌联合筛查用途,入组的受试人群应为无宫颈上皮内病变(NILM)的30岁以上女性。
基础检测:入组人群应分别接受拟申报产品的HPV检测,记为基础检测数据,其中,若拟申报产品可进行16、18型HPV分型检测,则16、18型阳性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建议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测结果HPV阳性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中应对受试者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其中检查结果为正常者继续随访,结果为≥ASC-US的受试者则应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并终止随访,其他均应持续至随访终点,最终未发展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阴性”。
统计学分析:针对HPV基础检测结果为阴性和阳性的受试者分别评价其发展为≥CIN2的绝对风险值和发展为≥CIN3的绝对风险值,计算HPV阳性组相对于阴性组发展为≥CIN2和≥CIN3的相对风险值及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相对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相对风险。计算相对风险值的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以证明该方法对阴性人群的保护作用。最后,应给出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风险值的计算可参考如下方法(表5和表6):
表5 HPV检测结果和疾病(≥CIN2)状态相关性
HPV检测结果 |
≥CIN2人数 |
<CIN2人数 |
合计 |
HPV16阳性 |
A1 |
A2 |
A1+A2 |
HPV18阳性 |
B1 |
B2 |
B1+B2 |
HPV16和/或18阳性 |
C1 |
C2 |
C1+C2 |
HPV其他型阳性 |
D1 |
D2 |
D1+D2 |
HPV阳性 |
E1 |
E2 |
E1+E2 |
HPV阴性 |
F1 |
F2 |
F1+F2 |
合计 |
A1+B1+C1+D1 +E1+F1 |
A2+B2+C2+D2 +E2+F2 |
N |
表6 ≥CIN2的风险值计算
HPV检测结果 |
绝对风险值 |
相对风险值 |
95%置信区间 |
|
相对HPV阴性 |
相对其他HPV阳性 |
|||
HPV16阳性 |
X1=A1/(A1+A2) |
X1/X0 |
X1/X4 |
(2.5%,97.5%) |
HPV18阳性 |
X2=B1/(B1+B2) |
X2/X0 |
X2/X4 |
(2.5%,97.5%) |
HPV16和/或18阳性 |
X3=C1/(C1+C2) |
X3/X0 |
X3/X4 |
(2.5%,97.5%) |
HPV其他型 阳性 |
X4=D1/(D1+D2) |
X4/X0 |
- |
(2.5%,97.5%) |
HPV阳性 |
X5=E1/(E1+E2) |
X5/X0 |
- |
(2.5%,97.5%) |
HPV阴性 |
X0=F1/(F1+F2) |
- |
- |
- |
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推荐:Altman等人提出的Score Method或Clopper等人提出的Clopper-Pearson Method。
样本要求: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9和40以上)。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对病例脱落比例设定合理要求,随访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1.2.3针对宫颈癌初筛用途,申请人应按照此项预期用途所述,随机选取需接受常规宫颈癌筛查且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未知的女性作为受试者。
基础检查:所有受试者分别进行HPV检测和细胞学检查,作为基础检查数据;其中,(HPV基因分型试剂)检测结果为16/18型(或其他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的受试者、HPV阳性同时细胞学检查结果≥ASC-US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查结果HPV阳性或细胞学检查≥ASC-US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且细胞学检查为正常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方法与上述第1.2.2条所述一致,至至少三年或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
统计学分析:可参照上述第1.2.2条所述方法,HPV+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性差异的高风险值,NILM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差性异的高风险值。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风险。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同时计算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
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同样应在适用的年龄范围内的不同年龄段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且各年龄段人群均具有一定数量,特别是当该预期用途适用于30岁以下人群时,该年龄段应有一定的阳性样本量,并针对该年龄段单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验证该试剂的初筛性能。样本例数、脱落比例的要求可参考上述第1.2.2条。
综上,申请人应分别从HPV核酸检测准确性和临床意义两方面评价产品的临床性能。若临床试验未得到有显著统计学意义的结果,申请人应考虑阳性判断值设置是否科学,受试者入组标准是否存在偏差,受试者例数是否足够,病例脱落比例是否可以接受,或者随访年限是否需要延长等因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临床试验的结果需综合评价,除了有关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风险值的评价以外,HPV阳性率及CIN发病率等的统计同样重要,应符合客观规律。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其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使临床试验机构和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3.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4.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验证,以确保临床试验操作在各个临床试验机构之间的一致性。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均应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临床试验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
关于比较研究试验,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方法和结果不符样本的确认方法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临床试验中涉及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应采用统一判读标准等手段,保持各临床研究机构间判读的一致性;受试者随访中样本脱落的判定标准以及试验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等亦应在各临床研究机构间保持一致。以上内容均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有明确、清晰的表述。
5.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6.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 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6.2.2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各种基因型别的样本例数。
6.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6.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样本长期保存、受试者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受试者随访的操作方法及病例脱落情况,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
6.3统计学分析
数据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随访中病例脱落比例、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6.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试剂盒内阴/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符合性、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适用范围内不同基因型HPV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的临床意义主要在于对妇女罹患宫颈疾病的风险程度提供信息,以便于临床医生结合病人的其他检查结果进行更加准确的疾病判断和科学的患者管理。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临床研究结果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一般的,此类产品预期用途描述包含以下几方面:
(1)该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女性宫颈样本(如宫颈脱落上皮细胞或分泌物等)中高危型人乳头瘤病毒(HPV)(列出具体能够检测的基因型)核酸(明确检测靶物质,如DNA、RNA)。明确该产品是否能够鉴别HPV基因型。
(2)该类产品主要用于:
①筛查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意义未确定的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结果的患者,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以下简称ASC-US人群分流用途);
②对于30岁及以上的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与宫颈细胞学检查联合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
③对于某年龄段(根据临床试验结果而定)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
未做相关临床试验的产品应在此项下声明:由于未做相关验证,本产品不能用于相关临床预期用途(按照如上项目描述)。
(3)申请人应在此项下强调:
①如申报产品不包含上述第(2)③条所述的预期用途,则申请人应声明:此检测不能独立或优先于宫颈细胞学检查应用,不推荐在任何年龄段的人群中单独使用本检测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方法不能代替宫颈细胞学检查。
②年龄<30岁的女性中,HPV感染率很高,同时自主清除率也很高,因此对这部分人群,如宫颈细胞学检查正常则不应再采用HPV检测进行联合筛查,建议仅采用宫颈细胞学方法进行筛查,或参照上述第(2)③条所述进行筛查。
③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④HPV核酸检测试剂的应用应符合相关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
(4)此外申请人还应就以下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①临床背景的介绍,包括病原体生物学特征,基因型划分,感染后的临床症状及该检测的临床意义等。着重说明HPV高危型感染与宫颈癌的相关性,描述应客观、科学、全面。
②说明申报产品选择HPV基因型的依据和考虑。原则上建议选择至少包含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基因型在内的多基因型联合检测的设计方式,以保证该产品用于宫颈癌筛查及风险评估的能力,亦可同时包含26、53、66、73、82型中的一个或数个型别。不建议包含其他低危型HPV。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及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份】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成分、浓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质,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应列出相关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货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如有)等详细信息。当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时,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如上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与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论一致。
5.【适用仪器】
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样本要求】
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并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及预处理要求、运输要求、保存条件及期限等。特别是样本采集所需设备及保存液,需特别明确供应商、货号及注册证号(如有)。有关描述均应建立在相关性能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样本的取材及处理方式等若有通用的技术规范或指南,则应遵循,并在此处引用。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核酸分离/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对照品(质控品)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的要求等。
7.3扩增反应前准备:各组分加样体积、顺序、相关注意事项等。
7.4逆转录过程(如涉及)的温度和时间设置、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5仪器设置:特殊参数,待测基因、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等。
7.6质量控制:说明对照品(质控品)的检测要求。
8.【阳性判断值】
简要总结阳性判断值研究方法及结论。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对照品(质控品)以及样本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临床试验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或筛查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应至少包括如下描述:
(1)本试剂检测结果应结合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其他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不得单独作为患者管理的依据。
(2)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以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对相应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如有)检测的符合情况。
(2)最低检测限:说明针对各种HPV基因型的最低检出浓度,并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确定方法。
(3)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阴性参考品的组成、来源、浓度梯度设置以及评价标准等信息。
(4)精密度:建议详细描述针对各种HPV基因型,采用不同来源的样本(如人工模拟样本和临床样本)在各个浓度水平进行的精密度评价结果,可采用列表形式描述。
(5)分析特异性:建议以列表方式说明验证的其他HPV基因型、相关病原体等的交叉反应性及其验证浓度水平。总结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价浓度水平及干扰情况。
(6)简要描述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试验方法和结论。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3)强调产品性能仅针对声称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要求】项下说明的样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样本采集液等)进行了验证,其他样本类型或样本采集、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产品性能。
三、名词解释
1.PCR-荧光探针法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2.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
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3.精密度(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4.检测限(Detection Limit, Limit of Detection)
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
5.阈值循环数(Cycle threshold, Ct)
实时监测扩增过程中,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到达指数扩增时经历的循环周期数。主要的计算方式是以扩增过程前3到15个循环的荧光值的10倍标准差为阈值,当荧光值超过阈值时的循环数则为阈值循环数(Ct)。
6.内对照(内标)(Internal Control)
在同一反应管中与靶序列共同扩增的一段非靶序列分子,其目的是鉴别仪器故障、试剂因素、聚合酶活性因素或样本中存在抑制物等造成的结果不理想的原因。
7.意义未确定的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ASC-US)
指不能肯定其形态特征及病变性质的形态异常的鳞状上皮细胞。
8.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是一组病变的统称,包括宫颈不典型增生和原位癌,为宫颈浸润癌的癌前期病变。此类病变仍限于宫颈上皮层内,未穿透基底膜,无间质浸润。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 注册技术审查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和非洲分枝杆菌等引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个器官,以肺结核最为多见。其中,结核病的病原菌主要是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次之。结核分枝杆菌主要是经空气传播,大多数人在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后并无症状,称为潜伏感染。潜伏感染可持续几十年,仅有5%—10%的潜伏感染者发展为活动性肺结核。
在结核病的细菌学检验中,通常将分枝杆菌分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和非结核分枝杆菌(Nontuberculosis mycobacteria, NTM)。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包括结核分枝杆菌(M.tuberculosis)、牛结核分枝杆菌(M.bovis)、非洲分枝杆菌(M.africanum)和田鼠分枝杆菌(M.microti)。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内各种中,除田鼠分枝杆菌对人无致病力外,其他三种菌均可对人致病,产生大致相同的临床表现。因此,临床上往往只做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鉴定而不进行亚种水平的鉴定,用于结核辅助诊断的核酸检测试剂也常采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作为靶标来进行检测。
核酸检测是肺结核病原学诊断的重要参考。2009年,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更新了肺结核的诊疗指南,将核酸检测作为肺结核的辅助诊断方法,明确: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至少进行一个呼吸道样本的核酸检测。我国《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也明确:结核分枝杆菌的DNA检测可作为肺结核诊断的参考。与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比较,核酸检测的价值在于:(1)可快速鉴别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与非结核分枝杆菌,提高涂片阳性肺结核的诊断特异性;(2)与涂片比较,灵敏度较高,可提高涂片阴性肺结核的检出率;(3)与培养相比,操作快速,可及早进行正确的医疗处置。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以特定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肺结核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靶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某些以结核分枝杆菌特有的靶核酸序列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用途为肺结核辅助诊断的、以痰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作为适用样本类型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对于用途相同的其他呼吸道样本类型,或者预期用途为肺外结核辅助诊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最低检测限及被测靶核酸序列的特性等方面写明申报试剂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被测物为新的靶核酸序列,则应详细论述作为检测靶标的核酸序列的临床意义,即其与临床应用(可用于肺结核辅助诊断)的相关性,并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阴性对照、阳性对照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货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或性能指标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详细制备过程,包括组成、来源、菌株特性(如名称、种属、靶核酸的拷贝数、浓度等)等信息。企业参考品的项目应包括: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重复性参考品等。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代表菌株,阴性参考品则主要涉及对分析特异性(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采用灭活的菌株建立企业参考品,不宜采用质粒、菌株的基因组提取/纯化物等核酸或临床样本(如痰液)。
申报试剂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阳性、阴性、内对照(内标)等各种对照来实现,需考虑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配液及加样、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靶核酸降解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的质量控制。阳性对照的核酸性质应与待测样本的核酸性质一致,如同为RNA或DNA。企业应对各种对照的Ct值或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申报资料应详细描述对照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采用该方法学的结核核酸检测试剂,建议至少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内对照。
1.内对照(内标)
内对照可对实验过程可能存在的扩增反应抑制物、仪器、试剂和操作等所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内对照可采用不含靶核酸序列的质粒或线性DNA、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病原体或克隆菌株,靶核酸为RNA时可采用假病毒等。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浓度做精确的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核酸序列检测造成的抑制而导致假阴性。
2.阳性对照
阳性对照可对实验过程进行质控。阳性对照可为:含有靶核酸序列的核酸、含有靶核酸序列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物菌株或其他克隆菌株,靶核酸为RNA时可采用假病毒等。企业应对各种阳性对照的Ct值或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3.阴性对照
阴性对照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进行假阳性结果的质控。阴性对照可以是空白对照。阴性对照需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
由于申报试剂所适用的临床样本比较复杂,其中可能含有各种影响PCR反应的抑制物,从而影响后续试验结果,造成假阴性的可能性。因此,申报试剂应充分考虑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环节的质量控制,通过设置各种对照进行质控。比如,采用克隆菌株作为内对照,或者采用菌株作为阳性对照并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或者设置专门的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菌株)等,以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的质量及效率进行评估。
4.核酸提取/纯化组分(如适用)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内标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5.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对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5.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如荧光素报告基团或其他发光标记物,在3'-端标记荧光素淬灭基团,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高效液相色谱纯。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核酸序列及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进行核实,并作HPLC分析。
5.4 PCR反应所需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实验等的验证资料。
6.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脱氧核糖核酸酶(Dnase)或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质控体系设置、Ct(临界)值确定等,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序列的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确定的研究资料。
5.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及反应体积等。
6.确定PCR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7.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申报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的试验方法(操作步骤)、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定性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1.1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建议使用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牛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或BCG标准菌株(如适用)的梯度稀释液来确定最低检测限。每个梯度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菌株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应明确每份菌株的来源、基因型特性、浓度、制备方法等信息。企业可采用铺板计数细菌集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CFU)的方法进行菌株浓度的确认,以CFU/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也可采用国家参考品对菌株浓度进行标定,以“个菌/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
为确定痰样本的最低检测限,建议将已知浓度的菌株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阴性的痰样本进行混合,完全按照申报试剂的操作步骤对此“制备痰液”进行样本前处理、核酸提取/纯化、扩增等。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阴性痰样本的确认,应采用涂片、培养鉴定、临床诊断和其他已上市的核酸检测试剂盒进行联合确认。最低检测限的浓度应是“制备痰液”的最终菌株浓度。
1.2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应在最低检测限的菌株浓度对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或BCG菌株(如适用)进行至少20次的重复试验验证,每种菌株的阳性检出率为95%。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测限验证的各个菌株的来源、制备方法及浓度等信息。“最低检测限的验证”的试验方法可参考“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2.分析特异性
2.1交叉反应
用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病原体。主要包括: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NTM)、常见的口腔和呼吸道共生的病原体等,具体目录参见表1和表2。
建议在病原体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建议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分枝杆菌、细菌或者真菌的最低浓度为106 CFU/mL;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的最低浓度为105 PFU/mL(plaque forming unit,PFU,空斑形成单位)。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的制备方法、来源、种属和浓度等信息。
对于某些难以培养或者因为生物安全性无法培养的病原体,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核酸的来源、组成和浓度等信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试验时,应将核酸样本视为实际使用过程中参与PCR反应的核酸样本,根据试剂说明书的要求配制PCR反应体系,进行扩增。
有关交叉反应验证的信息应以列表的方式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性能指标】项中体现。
表1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分枝杆菌
(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其他分枝杆菌)
堪萨斯分枝杆菌 |
苏加分枝杆菌 |
海分枝杆菌 |
龟分枝杆菌 |
土地分枝杆菌 |
偶发分枝杆菌 |
次要分枝杆菌 |
耻垢分枝杆菌 |
溃疡分枝杆菌 |
脓肿分枝杆菌 |
戈登分枝杆菌 |
胃分枝杆菌 |
蟾蜍分枝杆菌 |
胞内分枝杆菌 |
鸟分枝杆菌 |
草分枝杆菌 |
瘰疬分枝杆菌 |
|
注:表中所列细菌均应进行验证。
表2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病原体
肺炎链球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流感嗜血杆菌 |
诺卡氏菌 |
大肠杆菌 |
绿脓杆菌 |
表皮葡萄球菌 |
白色念珠菌 |
隐球菌 |
人类副流感病毒(1、2和3型) |
人流感病毒(A型和B型) |
|
注:表中所列病原体均应进行验证。
2.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物质(如血液、粘液、人细胞等)和外源性药物。
建议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添加相应药物进行干扰验证。
表3 用于干扰研究的外源性药物
异烟肼 |
乙胺丁醇 |
利福平 |
吡嗪酰胺 |
卡那霉素 |
链霉素 |
抗生素(如: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 |
抗病毒药(如:扎那米韦) |
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如:肾上腺素、羟甲唑啉、含防腐剂的氯化钠溶液) |
鼻腔糖皮质激素(如:倍氯米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西龙、布地奈德、莫美他松、氟替卡松) |
鼻用软膏类(如:莫匹罗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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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中所列外源性药物均应进行验证,括号内至少选做一种。
3.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外的相关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申报试剂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3.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包括提取/纯化组分和PCR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不同的适用机型(如PCR分析仪)、操作者、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3.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12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3.3建议采用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3.3.1阴性样本”不适用)作为样本,在以下3个浓度水平进行验证:
3.3.1阴性样本:不含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的样本,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3.3.2弱阳性样本: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高于95%(n≥20)。
3.3.3中等阳性样本: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浓度约为最低检测限的2倍或3倍,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
4.反应性(包容性)
应证明申报试剂可以检测代表不同基因多态性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应至少对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或BCG菌株(如适用)、非洲分枝杆菌和田鼠分枝杆菌进行验证。应采用略高于最低检测限浓度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进行研究。应提供各个菌株的来源、菌株特性及浓度等信息。应证明所有采用的菌株含有靶核酸序列。
5.不同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分析性能资料要求
由于痰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样本之间差异较大,如申报试剂同时包括这两种样本类型,申请人应提交每种样本类型的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对于每种样本类型而言,申请人应提交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前处理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对于每种样本类型而言,申请人应提供适用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性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的临床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每种样本类型应明确其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一种或几种)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一种或几种)。如果申报试剂最终仅保留某种样本类型、某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某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应采用该组合进行。
6.注意事项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至少三批全性能评估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是指Ct值的确认资料,建议申请人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确定申报试剂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有关ROC曲线分析的细节,请参考国内外相关的文件。如存在灰区,应提交灰区上下限确定的详细的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3—5个温度点(应至少包括范围的上限和下限温度),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分析性能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用于样本稳定性研究的样本应包括最低检测限浓度的样本。除了定性结果之外,还需要提供原始信号的分析,如Ct。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申报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2.临床试验样本的选择和样本量
临床试验对象的选择应满足如下条件:(1)具有肺结核症状/体征的疑似肺结核患者病例,不建议选择正常健康人群;(2)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350例,并且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应不小于50%;(3)应包括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以对申报试剂的特异性进行评价,此部分病例不少于150例;(4)每个临床试验对象的临床样本应足量,以便同时进行申报试剂、对比试剂和其他合理方法的检测。
鉴于痰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样本之间的差异较大,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两种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的例数不少于500例。
临床试验应以新鲜样本为主,如采用冻存样本应另行说明。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多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同源样本的对比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其中,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100例,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不小于50%,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不少于50例。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多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同源样本的对比试验,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其中,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100例,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不小于50%,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不少于50例。
3.对比试剂的选择
3.1对于“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试剂的临床试验,申请人可按照法规要求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同时,申请人还应选择一定数量的临床样本进行申报试剂与培养鉴定方法的对比研究,每种样本类型不少于100例,其中涂片阴性和阳性各至少50例。培养方法可采用传统的固体培养方法或临床普遍认可的液体培养方法,菌种鉴定方法可采用对硝基苯甲酸(p-methylbenzylsulfonyl,PNB)、测序、高性能的液相层析、质谱、或其他已上市的核酸检测试剂盒方法。临床研究报告应对采用的培养鉴定方法做详细介绍。
3.2对于无法选择对比试剂的新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其临床试验应选择培养鉴定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总例数不少于500例。
3.2.1 有关培养鉴定方法的要求同3.1。
3.2.2 临床研究报告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
3.2.2.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3.2.2.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核酸序列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申报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
3.2.2.3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3.2.2.4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和阴性质控品,以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2.2.5 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的临床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每种样本类型应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一种或几种)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一种或几种)。如果申报试剂最终仅保留某种样本类型、某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某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临床试验应采用该组合进行。
4.临床试验方法、临床数据及统计分析
4.1应在临床试验方案或者临床试验报告中详细描述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具体操作步骤。应明确每个试验阴阳性的判定标准,特别应明确何为培养鉴定的阴阳性。
4.2在临床报告中,以列表的方式,明确:总样本例数、临床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总例数、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例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例数、非结核的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与易混淆疾病样本例数,以判断病例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4.3临床试验数据应以列表的方式表示,包括每个样本的涂片结果、临床诊断结果、申报试剂的结果、对比试剂的结果。
4.4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
4.5申报试剂对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应有一定的检出率;申报试剂对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的检出率至少为90%;申报试剂的临床特异性至少为90%。
4.6临床试验中的某些样本,采用申报试剂检测时为阳性,采用培养鉴定方法检测时为阴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样本前处理导致结核菌的培养受抑制;样本中结核菌的浓度过低。这可能导致申报试剂的特异性低。因此,在进行4.4统计分析的同时,建议进行申报试剂与最终临床诊断的对比统计分析,以客观地反应申报试剂的临床特异性。
对于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或对比方法)的等效性评价,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或对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6.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样本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申报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
7.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的纳入/排除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痰液的培养、鉴定方法;培养鉴定阴性、阳性的具体涵义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临床试验情况
7.2.1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7.2.2对各试验机构的病例数等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的保存条件、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的复核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
7.3.3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在附录中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与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如申报试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应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国家参考品的相关要求。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编制说明书。
1.【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xx样本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
1.2简单介绍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包括哪些种的细菌、致病性、感染后的临床表现,靶核酸序列的特征(名称和基因位置等)及选择依据,其他病原体(如:非结核分枝杆菌NTM)中是否存在靶核酸序列。
1.3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肺结核相关体征/症状和X线检查结果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
1.4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条件。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提取/纯化的试剂组份,则应在此注明经过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详细信息。
3.【检验原理】
3.1对试剂盒检测的靶核酸序列进行详细描述(名称和基因位置等),对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逐项介绍。
3.2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原理等。
3.3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融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样本的收集:应参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采样要求,并详细描述采样步骤和注意事项。
5.2临床样本的前处理(如适用):应参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前处理方法,尤其是痰标本,如碱处理-直接法、N-乙酰-L-半胱氨酸(NALC)-NaOH法等,详细描述具体的前处理方法。
5.3样本的其他处理、运送和保存:明确核酸提取/纯化前的其他处理(如离心、洗涤等)、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送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限制。
6.【适用仪器】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实验条件:实验室分区、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
7.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3详述待测样本及相关对照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如适用)。
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7.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7.7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内标)、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适用)以及样本管检测结果的Ct值,以列表的形式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如存在检测灰区,应详述对于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9.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9.2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2.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样本中细菌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9.2.2待测靶核酸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9.2.3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9.3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除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外,其他病原体可能含有靶核酸序列,因而导致假阳性,列出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的病原体目录。
10.【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对国家参考品检测的符合情况,简要描述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测的结果(如适用)。
10.2最低检测限:说明试剂的最低检出浓度,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试验方法及结果。
10.3企业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检测符合情况,简单介绍阴阳性参考品的组成、浓度和符合率结果等信息。
10.4精密度:精密度参考品的组成、浓度及结果。
10.5分析特异性
10.5.1交叉反应:对出现在相应临床标本中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明确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菌株特性、浓度等信息;
10.5.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液、粘液或药物等;
10.6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0.7境外(如适用)和境内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有关人源组份(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xx组份可能含有人源物质,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三、名词解释
1.聚合酶链式反应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聚合酶链式反应或多聚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对特定的DNA或RNA片段在体外进行快速扩增的方法。由变性—退火—延伸三个基本反应步骤构成。
2.荧光探针PCR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染料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3.分析特异性 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4.精密度 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5.最低检测限 detection limit, limit of detection
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
6.阈值循环数 cycle threshold, Ct
实时监测扩增过程中,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到达指数扩增时经历的循环周期数。主要的计算方式是以扩增过程前3到15个循环的荧光值的10倍标准差为阈值,当荧光值超过阈值时的循环数则为阈值循环数(Ct)。
7.内标 internal control
在同一反应管中与靶序列共同扩增的一段非靶序列分子,其目的是鉴别仪器故障、试剂因素、聚合酶活性因素或样本中存在抑制物等造成的结果不理想的原因。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I型过敏反应性疾病相当普遍,人群总发病率高达10%~30%,是当前世界性的重大卫生学问题,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二十一世纪重点防治的三大疾病之一。
过敏性疾病是患者吸入、食入或者注入含有致敏成分的物质(称为过敏原或变应原,Allergen)后触发机体的B细胞产生特异性免疫球蛋白E(Immunoglobulin E, IgE),IgE以其Fc 段与肥大细胞或嗜碱性粒细胞的表面相应的FcεRI结合,使机体处于对该过敏原的致敏状态。当相同过敏原再次或多次进入致敏机体时,可与肥大细胞或嗜碱性粒细胞表面的IgE发生特异性结合,当过敏原与致敏细胞表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IgE结合时,发生FcεRI 交联,使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活化,导致细胞脱颗粒并释放储存在细胞浆颗粒里的炎性介质——组胺,并通过花生四烯酸途径合成新介质——白三烯、免疫反应性前列腺素和IL4、IL5等细胞因子及趋化因子,从而引发过敏反应(或称变态反应,Allergy)的疾病及相关症状,如过敏性哮喘、枯草热、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湿疹、结膜炎及胃肠道I型过敏性疾病及严重过敏反应等。
上述过敏性疾病的发生,IgE抗体起关键作用。I型过敏反应性疾病的特征是患者体内循环血液中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浓度较正常状况下高,且特异性IgE抗体浓度越高,诊断过敏性疾病的概率越高。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包括总IgE和特异性IgE,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原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主要原材料、检出限、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同时应对申报的每一个过敏原具体项目进行详尽的阐述,分别阐述每个过敏原的具体特点及相关信息。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若主要原材料为申请人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到货后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1.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定值过程。详细阐述参考品中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鉴定方法和浓度确认方法,鉴定方法应科学合理并采用国际公认的方法、金标准方法或临床诊断等方法综合进行确认。浓度确认应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品进行溯源。应分别对每一个过敏原项目进行研究。
2.质控品的制备、定值过程应参照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方法进行。
3.过敏原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无论是天然提取抗原,还是基因工程重组抗原,均应对原料进行详细分析研究,至少包括主要过敏原(致敏)蛋白的特异性、分子量、纯度、致敏蛋白含量、反应性:生物活性,效价(抑制试验)等内容。
(2)对于以上要求的指标应给出具体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实验过程、试验数据、相关图谱等内容。
(3)如为自制抗原,还需提供详细的抗原鉴定、提取、制备、生产等的研究资料。
(4)如为外购原材料,还需提供过敏原等主要原材料的出厂报告及进货检验报告。
(5)对于其他主要原材料,如二抗、工具酶、包被板等原材料,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详细研究资料及试验数据。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4.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所有的分析性能进行研究的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研究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研究的背景信息也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研究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研究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
对于总IgE抗体的检测,不建议进行定性检测,应采用定量及半定量检测,所有分析性能也应根据定量或半定量检测试剂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于过敏原IgE抗体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提供参考品(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验证资料。
2.最低检出限
最低检出限的确定及验证应采用适当的参考品进行,最低检出限参考品应进行精确的浓度确认。对于定性检测产品,可采用每一浓度样本至少20次的检测情况对最低检出限进行研究,选取90%~95%检出率的浓度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可采用每一浓度样本至少10次的检测情况对最低检出限进行研究,选取CV值≤20%的浓度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检测限建议不高于0.35IU/ml,总IgE抗体的检测限建议不高于3~5 IU/ml,可采用稀释或系列参考品的方式进行研究,但应保证不同浓度的样本同时包括上述两个浓度及其邻近的浓度,明确写明最低检出限邻近浓度的检测情况,如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浓度在0.30IU/ml水平的检测情况、总IgE抗体在阳性判断值附近浓度的检测情况。
对于包被过敏原为混合过敏原(非组合)的产品,应对可检测项目中的每一个过敏原项目进行最低检出限的评价及验证。
3.线性范围
对于定量或半定量检测的试剂,均应当进行线性范围的研究。线性范围确定的研究应使用高值临床样本(由可溯源至国家参考品/国际参考品的方法定量)进行梯度稀释,稀释液应使用经确认为相应过敏原项目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浆,建议应包含不少于9个浓度(应包含接近最低检测限的临界值浓度,同时满足国家或国际分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各水平的准确度确定该产品的线性范围。
4.准确度
对准确度的评价,可采用与国家/国际参考品的偏差、回收试验或者方法学比对等方法进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详细描述评价方法中样本的制备过程、评价方案、试验过程、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内容。
除上述资料之外,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建议提供至少50例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研究资料,对于极为罕见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项目,可提供至少30例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研究资料。
5.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申请人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至少应在产品检测阴性、最低检出限浓度、医学决定水平(Cut-off值)浓度进行精密度的评价。
①阴性样本(质控品):应尽量采用高值阴性样本(质控品)进行(n≥20),如最低检出限浓度为0.35IU/ml,可选择0.30IU/ml浓度作为评价样本浓度。
②最低检出限浓度样本(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应接近产品的最低检出限(n≥20)。
③医学决定水平(Cut-off值)浓度样本(质控品):根据产品设计的Cut-off值确定样本(质控品)的浓度(n≥20)。
(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6.特异性
(1)交叉反应
在进行交叉反应的研究过程中,对于过敏原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内容:生物学分类的相近性、基因组或结构的保守性和同源性、过敏原蛋白AA序列以及立体结构的类同性、IgE抗体结合表位在构象/拓扑学的兼容性。
①应采用与被检过敏原蛋白在组成或结构上部分相同或者具有相近性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研究。
②建议采用高浓度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研究,应明确抗体浓度。
③申请人应对进行交叉反应研究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的确认方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详细的确认资料和数据,如:是否经过其他方法检测、经过金标准的确认或经过临床诊断的确认等。
④亦可采用抗原电泳分析致敏蛋白的方法进行研究。
至少应对公认的可能具有交叉反应的过敏原项目进行验证,建议对于每种过敏原至少选取2~3个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进行研究。
(2)干扰物质
①对样本中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进行研究,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或胆固醇、胆红素、类风湿因子(RF)、抗核抗体(ANA)、抗线粒体抗体(AMA)等,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
建议采用被测物阴性及最低检出限浓度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评价。
②对高浓度的非特异性人IgA、IgG、IgM、IgD抗体阳性样本进行评价,建议采用被测物阴性及最低检出限浓度进行研究。
③对含有高浓度总IgE抗体的特异性IgE抗体阴性或弱阳性样本进行评价。
干扰物质研究的样本可采用临床或模拟添加样本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
7.钩状(HOOK)效应
须采用高浓度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血清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3~5份,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应给出不会产生钩状效应的抗体最高浓度,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钩状效应的研究结果。
8.溯源性
应提交详细的溯源性研究资料,该类产品有国际标准品,产品检测结果的量值必须溯源至国际标准品。对于企业内部参考品、标准品、质控品均应提供详细的溯源资料,包括溯源方案、溯源方法、溯源过程、溯源步骤,溯源过程中每一步的不确定度的计算等内容。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不同过敏原检测项目的阳性判断值可能不一致,因此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给出适于中国人群的阳性判断值,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如将阳性判断值确定为0.35IU/ml或者按照国际或国家分级标准的不同级别对阳性判断值进行设定,则应当说明确定或者设定的具体依据,并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对于总IgE抗体检测试剂,应给出参考区间,应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进行参考区间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资料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办法》和44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仅根据过敏原检测试剂的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对于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考核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如无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应根据产品设计的具体用途进行临床试验。综合临床检测结果、病例临床资料、其他检测检查结果(病史、皮肤试验、激发试验)、患者治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评价产品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2.病例选择
应充分考虑地域性差异,由于过敏原检测项目很多,包含各种食物、吸入性、注入性等过敏原,而且过敏症状的发生存在季节性,所以应充分考虑各种过敏原的地域性差异、发病时间的不同、流行病学的差异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临床试验,应尽量选择不同省分的临床单位。
3.样本选择
对于组合过敏原检测项目(套组,非混合),每一个检测项目应分别进行统计,且应满足至少1000例的要求,对于每一个检测项目病例选择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交叉反应样本,以评价产品检测的特异性。
对于每一过敏原检测(报告)项目均应提供大于30~50例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临床资料,应随机选择病例,先选择高度怀疑的临床病例,再通过样本检测进行比对,比对病例应保证一定的阳性率,并提供详细的病例情况(包括病史、临床诊断方法、各种检测结果等),建议在变态反应科、呼吸科、消化科等临床专业科室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适用于对多个样本类型进行检测的产品,如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具有可比性,应至少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10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再进行不少于 200例同一患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研究。如样本类型中包括指尖全血或静脉全血等全血样本,应至少进行300例同一患者全血样本与血清或者血浆样本的比对临床资料。
4.统计学分析
对于定性检测试剂至少应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并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定量和半定量检测试剂除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外,还应进行相关性分析,给出相关系数,进行回归分析给出回归方程和试验数据的散点图,并对相关系数和回归方程的斜率进行显著性分析。
对于半定量检测产品还应对检测的分级结果进行统计,明确分级存在差异的样本数量和分级差异情况,同时提供样本检测结果的频率分布图。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临床资料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对于半定量检测产品,在检测结果阴阳性判定一致的情况下,如分级差异等于或大于2个级别,应采用第三种方法进行复核。
6.交叉反应样本的比较
对于选择的交叉反应样本应单独列出并单独进行统计,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并对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原因进行详尽描述。
7.临床试验结果应提供原始临床试验数据。
8.对于在同一膜条上同时包含总IgE抗体和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项目的产品,应分别提供每个检测项目与定量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的比对研究资料,每个项目应包括不同阳性强度的样本。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基本要求应符合44号公告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反应,而且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浓度与患者的临床症状并无绝对相关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44号公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分析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如果拟申报产品已有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应不低于适用标准。定性产品应进行参考品的检测,定量产品除进行参考品的检测外还应进行线性的评价。每个项目均须进行最低检出限和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的检测。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中应明确写明阳性参考品所包含的检测项目。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及44号公告的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目前,过敏原IgE抗体检测试剂尚无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可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但企业参考品的具体信息应明确,如IgE抗体浓度、过敏原检测项目的确定方法等。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标准品发布,则申请人应采用国家参考品/标准品进行注册检验,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写明相应内容。
(十一)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原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请人更合理地编写产品说明书。
1.【产品名称】可以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特点增加描述性语言,(吸入组1或2)、(食物组1或2)、(综合组1或2)等,如组合过敏原检测项目命名为“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吸入组1/化学发光法)”,以更好的区分不同的产品。
2.【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试剂盒用于××检测人×××样本中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和/或总IgE抗体。其中,××应按照产品类型写明具体为定性、半定量还是定量检测,×××应写明适用的样本类型为血清、血浆还是全血,上述内容均应有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支持。对于总IgE抗体检测试剂,不建议声称定性检测用途,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还应当逐项列明能够检测的具体过敏原项目。
(2)应当说明该试剂不建议用于健康人群体检,检测结果阳性或者阴性仅代表相应的IgE抗体检测结果阳性或阴性,与患者是否患病的相关性不确定,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3)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应分不同的年龄段、性别进行简单介绍,并对检测结果及患者临床症状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
(4)对过敏反应的机理进行简单的介绍。
(5)临床用途: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应对每个过敏原分别进行编写。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4.【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1)明确产品的溯源情况,无论定量或是定性产品,其检测结果量值均须溯源至国际或国家标准品,应以IU/ml作为单位或提供与国际单位的换算单位。
(2)分别列出总IgE抗体(建议进行定量检测)和每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最低检出限(不大于0.35IU/ml)和参考区间,如两者一致可一同列出。
(3)对于半定量或定量检测产品,可列出现行的国际或国家的定级标准与特异性IgE抗体浓度之间的关系。
(4)应明确检测信号值与特异性IgE抗体浓度之间的关系及标准曲线的制定方法(如适用)。
5.【检验结果的解释】
(1)应明确检测结果是否成立的判定标准,如阴、阳性对照品的检测要求(如适用)。
(2)如不同过敏原的检测结果存在差异,应对每一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及总IgE抗体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阐述,如产品最低检出限、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与检测结果之间的关系和相关性,同时对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患者临床症状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进行详细描述。
6.【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过程均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检测结果。
(3)明确该试剂仅限于规定的样本类型及适用机型。
(4)不能混用不同批次试剂盒中的组分。
7.【产品性能指标】
(1)参考品(国际参考品、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检测情况。
(2)最低检出限:应采用国际单位,如不同的检测项目最低检出限不同(特异性IgE抗体的检出限定为不大于0.35IU/ml,总IgE抗体应给出具体的检测范围,并明确最低检出限建议不大于3-5 IU/ml),应分别列出。
(3)精密度:精密度检测参考品(样本)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4)线性范围:确定线性范围的方法、浓度范围、相关系数等信息。
(5)准确性:详细描述准确性的研究方法(与国家/国际参考品的偏差,回收试验,方法学比对等)及结果,详细描述研究用样本的确定方法,提供至少30~50例与临床诊断比对的研究资料。
(6)特异性:
①交叉反应:以列表的方式详细描述可能与每一过敏原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种类,建议对于每种过敏原至少提供2~3个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信息,并详细介绍导致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蛋白情况。
②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或胆固醇、胆红素等,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③与人IgA、IgG、IgM、IgD等的交叉反应。
(7)钩状(HOOK)效应:对高浓度的IgE抗体的钩状效应验证情况。
三、注册单元划分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应按照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的类型进行划分。对于可同时检测多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产品,如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在不改变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类型的前提下,不同过敏原项目的排列组合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过敏原项目的组合应当具有临床价值,不建议没有临床意义的随意组合。
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包含多个规格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检测项目如包含不同项目组合的产品,申报注册时只需提供检测项目最多且能包含其他规格产品检测项目产品的技术资料作为注册申报资料。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 技术审查指导原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 RNA)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一)临床背景
丙型肝炎是一种主要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丙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
(二)丙型肝炎感染分布
丙型肝炎呈全球性流行,是欧美及日本等国家终末期肝病的最主要原因。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4),全球约1.85亿人感染HCV,其中约1.5亿为慢性感染,每年有35万~50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每年新发感染病例约300万~400万例。
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某些地区有1a、2b和3b型报道;6型主要见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南方边境省份也可见此基因型。
(三)HCV特点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50多种不同亚型,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以阿拉伯数字表示HCV基因型,以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基因亚型(如1a、2b、3c等)。基因1型呈全球性分布,占所有HCV感染的70%以上。
HCV基因组含有一个开放读框(open reading frame,ORF),编码10余种结构和非结构(NS)蛋白,NS3蛋白是一种多功能蛋白,氨基端具有蛋白酶活性,羧基端具有螺旋酶/三磷酸核苷酶活性;NS5B蛋白是RNA依赖的RNA聚合酶,为HCV复制所必需,是抗病毒治疗的重要靶位,其末端具有核苷酸转移酶活性,但由于RNA酶缺乏矫正功能不能修正错配,多次复制后易导致HCV多种变异产生。
(四)HCV RNA定量检测
HCV RNA定量检测方法包括实时荧光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qRT-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qRT-PCR)、分枝DNA(bDNA)等。本指导原则所指的HCV RNA测定试剂是指利用qRT-PCR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及其他人体样本中的HCV RNA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可作为HCV现症感染的证据和抗病毒疗效评估的观察指标。
其他类同用途的核酸定量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用途的HCV RNA检测试剂。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等内容,其中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方法学及检出限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标准品或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应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下:
1.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建议优先选择不同型别的临床阳性样本制备内部参考品以直接反映临床实际情况并起到质控的作用;企业也可选择假病毒如蛋白包裹RNA(armored RNA)作为内部参考品,假病毒的优点是易制备、型别全且无生物安全性风险,但不像临床样本可以完整反应实际的检测效能。建议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覆盖1~6型,其中至少包括1、2、3型别的临床阳性样本,各型别参考品在同一浓度水平应有多份。
阳性参考品:每个型别设置三个梯度并尽量覆盖线性范围,阳性参考品的亚型以及浓度需经过可靠方法进行确认。
阴性参考品:可采用经确认无HCV感染的临床样本,还应考虑纳入其他近似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等)感染样本。
检测限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的原料要求参考阳性参考品。在进行最低检测限性能评估时,应设置多个梯度,从扩增反应终体系核酸浓度进行评价,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当设置检测限参考品时,可以仅设置一个浓度水平,该水平可略高于95%的阳性检出率水平,而设置为100%检出,应明确参考品中靶核酸的浓度水平。
精密度参考品:精密度参考品原料要求同阳性参考品,应对弱阳性、中或强阳性水平的精密度进行验证;如有必要,建议同时设置阴性参考品对精密度进行验证。
2.试剂盒内对照品(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对照品来实现,质控体系需考虑对样本核酸分离/纯化、配液及加样、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靶核酸降解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进行合理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可采用人血清(血浆)或假病毒进行配制。申报资料应对试剂盒对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详细说明。HCV RNA定量检测试剂的质控品应至少设置三个量级水平的系列质控品:弱阳性质控品、强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校准品和质控品均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整个PCR反应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企业应对各质控品的浓度范围作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试剂盒质控体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阳性对照品(质控品)
建议对每次检测样品反应管设置强阳性对照品(质控品)及弱阳性对照品,阳性对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样本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过程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企业应对各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浓度范围做出明确要求。如,可采用阴性人血浆+假病毒制备,应使用权威方法确认阴性人血浆的生物安全性及无干扰性:抗-HCV、抗-HIV 1/2、HBsAg等检测阴性,HCV RNA等检测阴性。
阴性对照(质控品):
建议对每次检测样品反应管设置阴性对照(质控品),阴性对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控。可采用阴性人血浆制备,应使用权威方法确认阴性人血浆的生物安全性及无干扰性,
3.校准品:基质应采用人血清或血浆,并能溯源至国际/国家标准物质,单位应使用IU/ml表示。提交完整溯源性文件,可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聚合酶链反应(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内标、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5.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如为自制,应包括对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方面的验证。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包括如上性能的质检证明,如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PAGE)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5.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PAEG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标记荧光素报告基团或其他发光标记物,在3'-端标记荧光素淬灭基团,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高效液相色谱纯。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核酸序列及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进行核实,并作HPLC分析。
5.4 RT-PCR反应所需酶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活性:①RNA依赖的DNA聚合酶活性: 以RNA为模板,催化dNTP聚合成DNA的过程。②核糖核酸酶H(RNase H)活性;由反转录酶催化合成的cDNA与模板RNA形成的杂交分子,将由RNase H从RNA 5'端水解掉RNA分子。③DNA依赖的DNA聚合酶活性;以反转录合成的第一条DNA单链为模板,以dNTP为底物,再合成第二条DNA分子。④热稳定性。
为了减少过程中产物污染,建议试剂盒组成体系增加降解反应产物的体系,如尿嘧啶糖基化酶(UNG)等,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性实验等的研究资料。
6.内对照(内标)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对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的浓度做精确验证, 内标设置应合理,内标值应在一定范围内设定上下限范围且阈值循环数(Ct)值不受靶序列的明显影响;通常选择假病毒,因不能反映提取问题,内标不应使用裸露RNA。
(三)主要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应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位点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加样量和反应体积参考相应行业标准,经研究验证后确定。
5.确定PCR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6.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Ct值确定的研究资料。
7.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的对比分析,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供验证资料证明差异性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后,在实际生产条件下连续生产三批并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如涉及)等。分析性能评价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HCV RNA测定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 HCV RNA提取纯化
由于RNA酶的广泛存在,血样的保存运输以及RNA的提取纯化均应注意避免RNA酶的污染。
病毒R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浓度、保证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决定PCR成败的关键环节。因此,无论申报产品是否含有RNA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对核酸提取的环节做详细的验证。临床标本中可能含有各式各样的PCR抑制物,因此,对于RNA提取试剂的选择,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RNA外,还应有纯化步骤(如磁珠提取法),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避免使用无纯化步骤的简易方法。
申请人应结合申报产品的特性,合理选择优化RNA分离/纯化试剂,建议包含纯化步骤且内标、校准品、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并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应至少包括提取效率、重复性和抗干扰研究。
2.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
2.1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的确定
建议使用国际参考品/国家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并多次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病毒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至少应不高于国家参考品最低检出限50IU/ml的要求,根据循证医学中有关对HCV感染者进行抗病毒治疗效果及预后评估的需要,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性能情况和临床诊疗指南设定检测下限以符合临床需求。定量限应高于或等于检出限,将多次(至少20次)测量的结果符合试剂准确度要求的最低病毒水平作为定量限。
血清、血浆应分别进行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2.2最低检出限和定量限的验证
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丙型肝炎病毒浓度进行验证,总测试数不少于60次。定量限的验证应总测试数不少于40次。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1、2、3型)、型别确认及滴度确认试验等信息。
3.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确定的研究可使用高值临床样本(由可溯源至国家参考品/国际参考品的方法定量)或假病毒进行梯度稀释,稀释液应使用经确认为阴性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浆,包含不少于9个浓度(应包含接近最低检测限的临界值浓度),使用至少3个批次的试剂进行试验。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各水平的准确度确定该产品的线性范围,评价的基因型别至少应包括1、2、3型。
4.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参考品(和/或国际参考品)的比对研究、回收实验、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的一项或几项进行研究。
4.1国家/国际参考品验证
此类检测试剂有相应的国家/国际参考品,应使用国家/国际参考品对试剂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参考品检测结果的符合情况。
4.2回收试验。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加入国家/国际参考品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对样本进行3~5次回收试验,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4.2.1加入的标准液体积一般应小于样本体积的10%;
4.2.2尽量使加入标准液后样本中的被测物浓度接近医学决定水平;
4.2.3标准物的浓度应该足够高,以得到不同浓度的回收样本;
4.2.4注意基质效应,尽量采用与临床待测样本一致的基质。
4.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相关性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一致情况。如显著相关,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两检测系统不会产生显著差异结果。
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考虑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等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如,报告斜率和截距的95%置信区间)。
5.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包括提取组分和聚合酶链反应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PCR分析仪、操作者、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5.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质控品应至少包括两个水平:
5.3.1弱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弱阳性(高于定量限浓度1个数量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变异系数(CV)符合标准要求(n≥20)。
5.3.2强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中度至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符合标准要求(n≥20)。
6.HCV不同基因型的覆盖:
应至少对最低检测限和线性范围的评估覆盖全部申报基因型,至少包括1、2、3型。
7.特异性
7.1交叉反应
7.1.1用于HCV RNA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可能性: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推荐种类见表1)。
7.1.2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
7.1.3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有关交叉反应验证的信息应以列表的方式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性能指标】项中有所体现。
表1 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微生物(推荐)
微生物 |
黄病毒科(如:西尼罗病毒等) |
登革热病毒 |
人巨细胞病毒 |
E-B病毒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2 |
乙型肝炎病毒 |
甲型肝炎病毒 |
梅毒螺旋体 |
人类疱疹病毒6型 |
单纯疱疹病毒1型 |
单纯疱疹病毒2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白色念珠菌 |
7.2干扰物质
7.2.1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物质(见表2)和常用的治疗药物如普通干扰素IFN-α、复合IFN和聚乙二醇干扰素α、利巴韦林、粒细胞刺激因子(GMCSF)等,应采用已报道峰浓度的几倍药物浓度进行验证。
7.2.2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亦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添加相应药物进行干扰验证。
7.2.3建议在病毒的检测临界值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检测。
表2 建议用于干扰研究的物质(推荐)
干扰物质 |
胆红素* |
游离血红蛋白* |
甘油三酯* |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血 |
抗核抗体 |
类风湿因子 |
总G型免疫球蛋白(IgG) |
*为必须验证的干扰物质。
7.2.4使用HCV RNA阴性样本(血清、血浆)进行评估,评估试剂的特异性。
8.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如适用于不同样本类型,应提交对不同样本类型一致性的验证,包括不同抗凝剂的采血管的验证。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不同样本类型(血清、血浆)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六)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HCV RNA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应描述为:试剂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的HCV RNA,用于需进行HCV感染诊断的患者和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应当说明该试剂能够检测的基因型别。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并明确说明该检测试剂不得用于血源筛查。
应对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及治疗临床背景进行简介。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定量标准品、阴/阳性质控品含有人源组分,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号)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4.【样本要求】
4.1样本收集要求:结合临床需要并参照丙型肝炎防治指南(现行版)推荐的采样要求。
4.2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明确样本类型、采血管和抗凝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4.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对血液样本离心条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5.【适用机型】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6.1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6.2详述待测样本、相关校准品及质控品核酸提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6.3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详细介绍。
6.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6.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6.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6.7基线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6.8校准方法的描述。
6.9实验的有效性判断:试剂盒内阴/阳性质控品、内标的Ct值要求。
7.【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结果应用IU/ml表示,结合阴、阳性质控结果,对低于检出限未检出、低于定量限、检测范围内及高于检测范围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界定。
8.【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8.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8.2可靠的结果取决于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程序。
8.3明确该试剂仅限于规定的样本类型及适用机型。
8.4被试验处理剂和或探针覆盖的病毒基因组高度保守片段内部发生的突变可能会导致检测到的病毒含量偏低或者检测不到病毒。
8.5 HCV RNA的定量取决于样本中存在的病毒颗粒数,而这会受到样本收集方法,病人因素(如年龄,是否存在症状)和/或感染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9.【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9.1评估方法、数据和结果。
9.2最低检出限及定量限:说明试剂不同样本类型的最低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简单介绍最低检出限/定量限的确定方法以及对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所采用的基因型。
9.3精密度: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9.4线性范围:确定线性范围的方法、浓度范围、相关系数等信息。
9.5对不同基因型的覆盖:验证该试剂对HCV不同基因型的检测效果。
9.6特异性:
9.6.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核酸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9.6.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9.6.3药物影响:常用抗病毒药物、干扰素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9.7临床对比试验研究: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0.【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0.1由于本试验涉及到病毒RNA的提取及PCR扩增,应小心避免试剂和扩增反应混合物受到污染。应推荐定期监测实验室扩增产物存在的方法及步骤。
10.2应提示RNA提取扩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0.3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校准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通过乙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1/2)、丙型肝炎抗体(抗-HCV)等项目的检测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提示对于潜在传染源的处理方式。
10.4对于试剂中其他组分可能涉及到的潜在危险的提示,如防腐剂如有叠氮钠等的风险警示及处理方式。
10.5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配备设备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七)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将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应将待测靶基因区域,引物/探针来源、各种酶的来源、特性以及质量标准等信息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HCV RNA测定试剂的注册检测应符合相应国家参考品检测要求,产品的性能指标应与说明书内容相符。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可参考《YY/T 1182-2010核酸扩增用检测试剂(盒)》。
(八)注册检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应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要求。
(九)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对于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按照法规要求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建议预实验选择两种对比试剂同时进行验证,考察其误差范围,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正式试验的对比试剂,另一种可作为第三方试剂(建议在此对第三方试剂的选择原则作简单介绍)。对比试剂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检测范围应能够涵盖考核试剂的样本及检测性能要求,以免造成考核试剂部分性能无法验证的情况。
对比试验结果不一致(检测值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公认较好的第三方试剂进行验证。
强调:临床试验研究应使用说明书配套使用的提取纯化试剂盒,并在方案中明示。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建议申请人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考虑到各试验机构之间的平行性和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汇总统计学分析,同时方案中应明确写明对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进行确认的第三方试剂或方法。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样本数应不少于500例,其中应主要选择丙型肝炎患者样本(阳性样本),不少于450例。在病例选择时应考虑到地域性的差别,以1b及2a型为主,其他声称的可覆盖基因型不少于10例,应注重不同药物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阳性样本应覆盖试剂线性范围,均匀分布高、中、低值。建议选择不少于50例的阴性样本进行比对试验,阴性样本主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情况,应选择其他类病毒性肝炎、其他病毒感染(如HIV)以及其他良性或恶性肝脏疾病患者(如,肝细胞癌、酒精肝、非酒精性脂肪肝、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特异性。
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为实际临床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对于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在满足一种样本类型不少于500例的前提下,可增加临床试验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其中阳性样本应包括强、中、弱阳性,在线性范围内均匀分布。
应对临床样本进行说明:新鲜或者为既往保存样本,临床研究应以新鲜样本为主。稀有基因型可使用既往保存样本。基因型确认可使用分型试剂或测序方法。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用相关性、线性回归对log10滴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考察两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率分析,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7.2.1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对比试剂厂商信息及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号。
7.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两组数据结果的相关性、线性回归的结果。
7.3.3对相关性及线性方程的显著性检验,验证两种试剂定量结果的一致性。
7.3.4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
7.3.5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
另外考虑到对不同样本类型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故建议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以对考核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综合分析。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三、名词解释
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 技术审查指导原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定性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我国2006年乙型肝炎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1—59岁一般人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携带率为7.18%,5岁以下儿童的HBsAg仅为0.96%。据此推算,我国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人,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例;由于不同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对现有药物治疗可能存在不同的治疗响应,乙型肝炎病毒分型基因检测在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的作用正被越来越多人所关注。
根据HBV全基因序列异质性≥8%的界线,可将其分为不同的基因型。目前,已鉴定的HBV基因型有A—I九种,基因型与血清亚型之间的关系已被清晰论证。基因序列的单个核酸的变化即可能改变血清亚型,但血清亚型不能反映基因的差异。通过对HBV全序列分析发现,在不同基因型之间S区段异质性最大,而型内S区段的异质性最小,从而也可以根据S区基因序列异质性≥4%的标准区分不同的基因型。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系列简单、准确的分型方法,推动了HBV基因型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相关研究。
基于现阶段研究,在我国HBV以C型和B型为主。HBV基因型与疾病进展和干扰素α治疗效果有关。与C基因型感染者相比,B基因型感染者较早出现乙型肝炎e抗原(hepatitis B e antigen,HBeAg)血清学转换,较少进展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并且HBeAg阳性患者对干扰素α治疗的应答率高于C基因型;A基因型患者应答率高于D基因型。其他基因型与疾病谱的关系还未有特殊发现。但是,由于基因型分布不均衡和样本大小的影响,还需要作多中心大样本的研究方能进一步了解基因型与疾病谱之间的关系。
HBV基因型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理学特点,大体上如下:
A基因型主要流行于美国及北欧国家;B和C基因型主要分布在亚洲及远东地区;D基因型在世界各地均有发现,但主要分布于地中海地区;E基因型仅限于非洲;F基因型则分布在中美洲;G、H、I及J型基因型的地理分布尚不清楚。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基因型可能会被陆续发现。
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B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的HBV不同基因型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作为乙型肝炎感染者临床诊疗的辅助指标之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方法的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其他方法学的定性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基因型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尚无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则应详细对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进行论述,说明理论依据。
提交的资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货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PCR和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苷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验证资料。
2.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碱基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eoxyribonucleic acid,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对分子量、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2.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HPLC纯。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分子量及标记的荧光素进行核实,并进行功能性试验验证。
2.4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如使用其他工具酶,应提供其详细的研究资料。
2.5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DNase和RNase污染。
2.6企业内部参考品及试剂内对照(质控品):
由于乙型肝炎病毒不易培养,制备相应的参考品及质控品时,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血清/血浆。并且参考品及质控品与被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
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设置必须客观合理,能够充分评价产品的质量。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对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中物质成分进行确认。
2.6.1阳性参考品及阳性质控品
阳性参考品应包含试剂盒所能检测的所有基因型(所有的单基因型以及所有的重组基因型),每个基因型应设置不同浓度水平,应能满足验证产品性能的需要,至少设置两个浓度水平(弱阳性、中或强阳性);常见基因型(如B型、C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血清/血浆。其他基因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可采用模拟临床样本。对于阳性参考品的获取方式建议使用金标准的方法或同类方法或者其他能证明问题的方法进行确认。
阳性质控品应包含目标靶基因,用于监控整个检测过程,包括:核糖核酸提取,基因扩增和检测。阳性质控品作为单独检测过程,用于模拟患者样本,用于与患者样本进行同时检测。
2.6.2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
可采用经确认无目标靶基因的序列的样本。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对照物可反映非特异扩增或检测过程,当不存在目标序列时不会得到相关信号。阴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的血清/血浆。阴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对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6.3灵敏度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
灵敏度参考品是评价产品检测能力的重要工具,对于定性产品来说,其设计的合理性显得非常重要。在基因型设置方面,应包括试剂盒所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在浓度设置方面,应采用核酸定量的方法对该参考品进行定量检测,明确被测物的具体量值,设置浓度应接近产品最低检出限。
2.6.4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反映产品检测的重复性以及重复检测的稳
定性,该部分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作为精密度参考品,需包括阴性、弱阳性、中或强阳性三个浓度水平的精密度验证。
2.6.5内对照(内标)
与目标靶基因平行提取,扩增;用于对检测管内抑制物造成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内对照(内标)可采用竞争性或非竞争性的引物设置。
2.6.6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如单个产品检验原理为两种方法学或多种方法学联合检测的方法,应对产品中每种方法学均设置参考品及质控品,用于对不同方法学的质量监控,例如:检测原理为PCR-杂交方法联用,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在PCR环节设置参考品及质控品对扩增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同时在基因探针杂交环节也必须设置质控程序对杂交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位点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DNA提取纯化方法优化,建议包含纯化步骤,内标、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不建议采用煮沸法进行DNA提取。
5.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6.确定PCR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7.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8.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的对比分析,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如单个产品检验原理为两种方法学或多种方法学联合检测的方法,例如:检测原理为PCR方法和基因探针杂交方法联用。应在上述1至8项基础上完善以下工作:
1.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原理介绍。
2.杂交膜条的制备工艺。
3.确定最佳杂交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探针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4.确定杂交各阶段温度、时间的研究资料。
5.交叉污染和携带污染研究。
该类产品适用于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人群,在临床检测中发现,部分临床样本会出现高浓度的乙型肝炎病毒载量。这部分临床样本在提取过程中增加了交叉污染及携带污染的可能性。在核酸提取过程中,从而导致假阳性的结果。
如产品配套采用自动提取设备提取DNA,在携带污染试验中,建议将高浓度阳性(病毒浓度至少不低于108IU/mL)样本与阴性样本在同一待提取反应板中连续交替排列并应进行不少于5轮上述提取研究。建议试验使用的高阳性样本水平应接近该产品检测能力的上限。以邻近高阳性样本的阴性样本的阴性结果对比未邻近高阳性样本的阴性结果,评估携带和交叉污染的影响。
如产品检测原理中涉及开管检测过程,如自动化膜条杂交仪,应参照该项要求进行验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有相应的国家参考品,应在分析性能评估阶段采用国家参考品对产品性能进行验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所有基因型别的阳性参考品均应按要求检出阳性,考虑到浓度梯度的不同,应对各水平阳性参考品设置相应Ct值的限制;阴性参考品应按要求检出为阴性。
2.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应明确各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浓度对说明书描述的所有基因型进行验证。
3.分析特异性
3.1交叉反应
用于HBV DNA分型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可能性:
3.1.1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
3.1.2申报产品中不同基因型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对被检测基因型的影响。对于难以获得的基因型, 可采用针对该基因型构建的质粒或其他基因工程产品进行交叉验证。
3.1.3建议用高浓度的病原体对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阴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
3.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干扰物质和外源性干扰物质。
3.2.1内源性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
3.2.2外源性干扰物质:常用抗凝剂,临床常用抗病毒药物如:干扰素、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替比夫定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2.3建议在病毒的检测临界值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检测。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应注明不同干扰物质对被检测物质无干扰的最高限值。对于不易收集的干扰物质浓度样本可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调节。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外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4.1用于精密度评价的样本浓度水平应至少包含阴性、弱阳性和强阳性三个水平。
4.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基因混合型的研究
该部分研究主要包括两个目的:一是申报试剂检测不同浓度混合型的能力。申请人应设置不同浓度比例的混合型进行验证。二是申报试剂在判读结果时,是否能够有效区分基因重组型和基因混合型。申请人应设置不同浓度的基因重组型与不同混合比例的基因混合型进行验证。
因理想的不同浓度比例基因混合型样本在临床单位中难以收集,申请人可以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验证。该部分样本建议用核酸测序明确样本中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序列,同时应使用核酸定量的方法确定不同基因型的浓度。
如申报产品的结果判读无法有效区分基因混合型与基因重组型,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明。
6.HBV核酸分离纯化
病毒D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浓度、保证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决定PCR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应对核酸提取的环节做详细的验证。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指对核酸检测的Ct值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参考值范围研究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型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如存在参考值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此类试剂,正常人群及其他患病人群中一般不应检出HBV基因型。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试验方法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检测试剂目前主要供临床医护人员对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设置临床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随着乙型肝炎基因型与肝炎病情关系的研究工作不断深入,研究方法不断改进,新的研究成果可能将被转化应用于临床工作中。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检测试剂用于新的临床用途,应根据新的临床用途特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研究方案。
参比方法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1 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可以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应充分考虑已上市同类试剂的型别选择、靶序列选择、分析灵敏度等特性,确保考核试剂与申报试剂具有明确可比性。
1.2 申请人亦可采用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此类试剂临床试验研究的参比方法,验证考核试剂检测结果与核酸序列测定(测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情况。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有临床试验单位签章确认:
1.2.1 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2 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位点、及所有突变类型。
1.2.3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1.2.4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1.2.5 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建议申请人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考虑试验机构之间的地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同时方案中应明确写明对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进行确认试验的第三方试剂或方法。
4.临床试验对象选择
4.1基因型方面的考虑
HBV病毒为DNA病毒,其基因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不同的地区和民族,HBV流行的基因型不同。境内流行的HBV基因型主要为B型、C型,部分地区存在少数D 型,以及重组型基因B/C型,B/D型,C/D型等。而且,HBV基因型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流行的HBV基因型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HBV感染者病例时,首先应根据HBV流行的情况,选择能代表我国不同地区流行基因型的HBV感染者病例,以对试剂检测我国流行的HBV病毒的能力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选择的基因型应包括上述三种主要的基因型。
4.2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应涵盖注册申报试剂所声称的所有基因型,应选择部分干扰样本(交叉反应样本),比较干扰组和病例组结果,以便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做出科学的分析。临床试验所需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其干扰组例数的选择以不超过总临床样本数的10%为宜。对于B型及C型基因型临床样本,应满足每种基因型不少于200例临床样本;对于D型基因型及其他基因型临床样本,建议每种不少于30例阳性病例。每种基因型临床样本应来源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患者。如注册申报试剂中包含其他基因型,应结合这部分基因型在我国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应用情况等综合因素,对其临床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估。
在样本选择时,应注重患者来源的不同地域性,不同病情进展,不同药物治疗方案等。对于干扰组样本的选择,应考虑到在检测过程中容易产生干扰,可能造成假阳性/假阴性的情况,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不同基因型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试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有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的样本,如有必要,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或参考方法对结果进行确认,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
能结果进行分析。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临床试验具体情况
7.2.1临床试验所用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以及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7.2.2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
7.3.3以交叉多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多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应明确将每种基因型单独进行统计。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第三类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附录中应将待测靶基因的基因位点、引物/探针设计及来源、参考品设置、来源及验证情况、各种酶的来源、特性及验证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覆盖范围内不同基因的检测符合性,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应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乙
型肝炎病毒(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 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已明确为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患者的血清、血浆等样本中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辅助医疗专业人员了解病人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感染情况以及确定适当的治疗方法。
1.2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试剂的基因型应至少包括B型、C型、D型,如果申请人略去上述任意一种推荐的基因型,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1.3 适用人群:确诊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1.4 简要介绍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的特征,包括不同基因型的特征、不同基因型常见亚型、不同基因型在地域及人群中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在临床的应用特点。
1.5 强调该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唯一依据,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因素对患者治疗进行综合判断。
2.【检验原理】
2.1 对试剂盒检测能够覆盖的所有被检测的基因型进行详细描述(靶序列长度及来源区段、基因型类型及相关特征等),对引物及探针设计简介、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逐项介绍。
2.2 核酸提取纯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稳定性等信息,阴性/阳性对照品(或质控品)可能含有生物源性物质的组分,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 试剂盒中如不包含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3.3 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4.【适用机型】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6.【样本要求】
6.1 样本收集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结合临床需要并参照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现行版)相关要求。
6.2 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明确样本类型、采血管和抗凝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6.3 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对血液样本离心条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1 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 详述待测样本、质控品核酸提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7.3 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详细介绍。
7.4 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6 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7.7 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8.【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该类产品用于定性检测,Cut-off值是检测试剂有效区分检测结果阳性和阴性的标准,如产品检测原理为荧光PCR法。Cut-off的描述包括基线的确定方法和循环阈值(Ct值)的要求。除Ct值要求外,对于接近Cut-off值的弱阳性结果或者接近Cut-off值的阴性结果建议结合扩增结果的S形曲线对结果进行判断。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及反应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如存在检测灰区,应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一并详述。建议将不同结果的典型性图谱纳入说明书中,便于用户对结果的读取。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 该产品仅用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的临床样本检测。
10.2 该产品仅用于不同基因型的定性检测,不适用定量检测。
10.3该产品未包含全部乙型基因型别。该产品仅用于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所包含的已知基因型的检测,不适用其他基因型及未知基因型的检测。因此,当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为阴性时,并不能排除被检测者带有乙型肝炎病毒的其他基因位点。
10.4 如申报产品因产品原理导致无法对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混合样本和重组型样本进行区别,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释,帮助医疗专业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认识。
10.5 模板DNA 质量将影响该产品检测结果。模板DNA 的质量可能受样本来源、采集过程、运输条件、样本处理等因素影响,同时也受DNA提取方法、PCR 仪类型、操作环境以及当前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局限性等的限制,可能导致出现假阳性和假阴性的检测结果。使用者须了解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10.6 该产品以乙型肝炎病毒基因上的特定DNA 片段为检测靶标,如试剂盒引物与探针结合区出现基因突变,导致检测结果异常,将影响检测结果解释。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最低检出限:说明试剂不同样本类型及不同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以及对最低检出限验证所采用的基因型。如不同基因型之间最低检出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11.2 精密度/重复性: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11.3 特异性:
11.3.1交叉反应:
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11.3.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3.3药物影响:常用抗病毒药物、干扰素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11.3.4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
感染性的警告。
12.2 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三、名词解释
基因型:是指根据不同个体基因序列之间的规律性差异而分成的不同类型,用来描述基因本身的特征。基因型分析可鉴定个体或病毒毒株之间的差异。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本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六、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
1.同品种医疗器械定义
同品种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视为基本等同。
2.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
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附2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相应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价应符合本部分第(三)、(四)项及相应附件要求。临床试验应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以列表形式提供对比信息(格式见附3)。若存在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二)评价路径
具体评价路径见附4。
(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的收集
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1.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
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文献检索和筛选要素见附5。在文献检索开展前,需制定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内容及格式见附6)。在文献检索和筛选完成后,需编制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7)。临床文献的检索和筛选应具有可重复性。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临床经验数据的收集
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
(1)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收集
按照临床研究的设计类型,可分为前瞻性研究、回顾性研究、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对照研究、单组研究、病例报告等。
注册申请人需收集并提供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报告。
(2)不良事件数据收集
注册申请人应收集包括注册申请人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医疗器械警戒快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人与用户机构设备使用数据库(MAUDE),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DA)等。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同品种医疗器械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的原因归类、各类别原因的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是否与产品有关等信息。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等具体信息。
对于申报产品还需提供产品在各国上市时间、累积销售量、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
(3)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收集
注册申请人应收集并提供同品种医疗器械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分析评价
1.数据的质量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将纳入分析的数据按照公认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如牛津循证医学中心制定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等)进行分级。对于不适于进行产品有效性评价的部分临床数据,如适用,可用于产品安全性评价。
2.数据集的建立
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的不同,可将收集的临床数据归纳成多个数据集。注册申请人亦可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分别建立数据集,如某些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存在人种差异,为评价中国人群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可建立中国人群的数据集。
3.数据的统计分析
需选择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对不同的数据集进行统计分析。多个研究结果组成的数据集的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4.数据评价
综合不同数据集的分析结果,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是否可接受。
(五)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完成后需撰写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8),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七、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对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应技术要求,如样本量、对照组选择、评价指标及评价原则、疗效评价指标等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资料至少应包括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还需提交论证产品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相关支持性资料。
对于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
附:1.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
3.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的格式
4.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
据进行分析评价路径
5.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
6.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
7.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
8.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
据进行的分析评价报告
附1
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对比项目 |
目录中医疗器械 |
申报产品 |
差异性 |
支持性 资料概述 |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
|
|
|
|
结构组成 |
|
|
|
|
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
|
|
|
|
性能要求 |
|
|
|
|
灭菌/消毒方式 |
|
|
|
|
适用范围 |
|
|
|
|
使用方法 |
|
|
|
|
…… |
|
|
|
|
注:对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
附2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
(无源医疗器械)
无 源 医 疗 器 械 |
对比项目 |
1.基本原理 |
|
2.结构组成 |
|
3.生产工艺 |
|
4.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
|
5.性能要求 |
|
6.安全性评价(如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等) |
|
7.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
|
8.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2)适用部位 (3)与人体接触方式 (4)适应症 (5)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 (6)使用环境 |
|
9.使用方法 |
|
10.禁忌症 |
|
11.防范措施和警告 |
|
12.交付状态 |
|
13.灭菌/消毒方式 |
|
14.包装 |
|
15.标签 |
|
16.产品说明书 |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
(有源医疗器械)
有 源 医 疗 器 械 |
对比项目 |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
|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
|
3.生产工艺 |
|
4.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
|
5.性能要求 (1)性能参数 (2)功能参数 |
|
6.安全性评价(如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电气安全性、辐射安全性等) |
|
7.软件核心功能 |
|
8.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
|
9.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2)适用部位 (3)与人体接触方式 (4)适应症 (5)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 (6)使用环境 |
|
10.使用方法 |
|
11.禁忌症 |
|
12.防范措施和警告 |
|
13.灭菌/消毒方式 |
|
14.包装 |
|
15.标签 |
|
16.产品说明书 |
附3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的格式
对比项目 |
同品种医疗器械 |
申报产品 |
差异性 |
支持性 资料概述 |
基本原理 |
|
|
|
|
结构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对比项目至少应包括附件2所列全部项目。
附4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路径
附5
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
一、检索数据库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如设计特征、适用范围等)选择检索数据库,并在方案中论述选择的理由。数据库的选择应具有全面性,可考虑的数据库类型举例如下。
1.科学数据库: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美国《医学索引》(Medline)、荷兰《医学文摘》(EM)等。
2.临床试验数据库:如科克伦对照试验注册中心(CENTRAL)、临床试验注册资料库(ClinicalTrials.gov)等。
3.系统评价数据库:如科克伦(Cochrane)图书馆等。
4.专业数据库:如诊断测试索引数据库(MEDION)、骨关节登记数据库等。
二、检索途径、检索词、检索词的逻辑关系
为全面、准确地检索出申报产品/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应综合考虑检索途径的选择、检索词的选择和各检索词间逻辑关系的配置,制定科学的检索策略。常见的检索途径包括主题词检索、关键词检索、摘要检索、全文检索等。检索词应与选择的检索途径相适应,考虑因素如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等。进行检索词逻辑组配时, 应正确地选用逻辑算符来表达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如逻辑或(OR)扩大检索范围,逻辑与(AND)缩小检索范围。应在检索方案中论述检索途径、检索词、检索词逻辑关系的确定理由。
三、文献筛选流程和筛选标准
对于检出文献的筛选,应按照图1设定的步骤进行。注册申请人根据文献的题名和摘要,筛选出可能符合要求的文献;根据文献全文,筛选出纳入分析的文献;根据全文仍不能确定是否纳入分析的文献,可与作者联系以做出判断或直接排除。
文献的筛选标准,即文献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应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献检索和筛选结果的输出
文献检索和筛选结果的输出采用文献的引用形式且需保持格式的一致性,文献的引用形式包括作者、题名、期刊名称、发表年代、卷数(期数)、页码等。经筛选纳入临床评价的文献应提供全文。
图1文献筛选流程
附6
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检索的时间范围:
检索数据库:
检索数据库的选择理由:
检索途径:
检索词:
检索词的逻辑组配:
检索途径、检索词、检索词的逻辑组配的确定理由:
检索结果的输出形式:
文献筛选流程:
文献的筛选标准:
文献的筛选标准的制定理由:
文献筛选结果的输出形式:
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姓名:
附7
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检索的时间范围:
检索数据库:
检索途径:
检索词:
检索词的逻辑组配:
检索结果的输出:
检索偏离的描述、原因及对结果的影响:
文献筛选流程:
文献的筛选标准:
排除的文献:
排除理由:
文献筛选结果的输出:
筛选偏离的描述、原因及对结果的影响:
注:检索和筛选出的文献需以一致的格式列表,建议包含“作者题名期刊名称发表年代卷数(期数)页码”等信息。
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签名:
时间:
附8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
获得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完成人员签名:
完成时间: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判定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项目及对比表的格式见附2、3。
二、评价路径
描述进行评价的路径。
三、分析评价
注册申请人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的条款。
(一)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同
论述二者的相同性。
(二)证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自身非临床研究、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
1.非临床研究资料:
(1)研究概述;
(2)非临床研究报告,以附件形式提供。
2.申报产品临床文献和数据收集分析资料: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合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评价目的的不同,将收集的数据归纳成不同的数据集,进行分析和评价。按照本指导原则正文的相关要求提供各类数据的完整信息,以附件的形式提供。各数据集举例如下:
(1)临床研究数据集
数据概述:如数据来源、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等信息;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如涉及的文献全文、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报告等。
(2)投诉和不良事件数据集
数据概述: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各国上市时间、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的原因归类、各类别原因的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是否与产品有关等信息。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
(3)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
数据概述:
数据分析和评价:
附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中国人群数据集
数据概述:如数据来源等信息;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各类数据的完整信息。
注:数据集数量不限,由注册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5)多个数据集的综合评价及结论
研究概述;
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及报告;
经验数据收集和分析报告。
2.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资料:
(1)试验概述;
(2)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3.其他支持性资料:
(1)资料概述;
(2)资料全文。
4.结论
四、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数据分析
根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合的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评价目的的不同,将收集的数据归纳成不同的数据集,进行分析和评价。按照本指导原则正文的相关要求提供各类数据的完整信息,以附件的形式提供。各数据集举例如下:
(一)临床研究数据集
数据概述:如数据来源、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等信息;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如涉及的文献全文、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报告等。
(二)投诉和不良事件数据集
数据概述: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的原因归类、各类别原因的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是否与产品有关等信息。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等具体信息。
(三)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
数据概述:
数据分析和评价:
附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中国人群数据集
数据概述:如数据来源等信息;
分析方法: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及选择理由;
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汇总、分析过程、分析结果;
对分析结果的解释和评价:
附件:各类数据的完整信息。
注:数据集数量不限,由注册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五)多个数据集的综合评价及结论
研究概述;
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及报告;
经验数据收集和分析报告。
(六)结论
五、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适用)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所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雌激素受体(Estrogen Receptor, ER)和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 Receptor, PR)是调节生殖系统及乳腺等器官细胞生长发育的重要分子,也是乳腺癌的重要生物标记物。ER和PR的表达情况与患者的内分泌治疗效果相关。目前,ER、PR检测广泛应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与指导用药。ER有两种亚型, 分别是ERα和ERβ,两者结构相似,但在组织分布及生物学功能上不尽相同。其中ERβ于1996年首次发现,远晚于ERα,目前对于ERβ在组织中表达情况及调控作用尚不清晰。本指南所提及ER为ERα。
对ER和PR的准确检测,是乳腺癌患者接受恰当治疗的重要依据。我国相关乳腺癌诊治指南已将ER、PR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列为乳腺癌患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并用于指导患者的内分泌治疗。但目前ER、PR检测在不同临床检测机构之间、不同检测试剂之间存在测定结果差异。检测结果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该类产品的潜在风险,根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对该类试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是指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指导用药及对其它肿瘤的鉴别诊断。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并建议申请人着重介绍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物学特性,包括受体的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
2.组织分布与功能;
3.与疾病和治疗的关系;
4.国际和国内同类产品异同介绍,包括第一抗体克隆的选择、显色系统选择、试验方法和样本处理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1.以文献的形式阐述ER/PR检测的临床意义。
2.第一抗体的详细研究资料。
2.1 详细的抗体性质鉴定资料,包括:抗体的特异性、亲和常数及效价、抗体的类型及亚型、抗体蛋白纯度的验证。对于企业自制抗体,还应提供抗体识别位点的验证。申请人可通过放射性免疫分析法、双向琼脂扩散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免疫印迹法、凝胶电泳等方法进行研究。
2.2 第一抗体的克隆选择、制备、纯化等详细试验资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2.1 企业自制抗体
2.2.1.1 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
2.2.1.2 明确免疫源和抗原的性质。
2.2.2 企业外购抗体
2.2.2.1 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建议企业选择已经临床充分验证的克隆作为第一抗体);
2.2.2.2 明确免疫源、抗原的性质及外购方名称;
2.2.2.3 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和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3.酶标第二抗体系统(如适用)的选择及验证资料。
检测试剂盒中的第二抗体系统一般均为外购,应详述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确定依据,明确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相关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
4.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
详述内部质控片的组成,包括组织类型、例数和强度。应提供对内部质控片组织类型和强度的确定依据,建议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进行确认。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如适用),以便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
5.封闭液的研究资料。
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内源性酶活性或内源性生物素等。
6.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牛血清白蛋白、抗原修复液、抗菌剂等。
该类主要原辅料一般均为外购,应说明有生物活性的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的质量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第一抗体制备的详细研究资料(如适用)。
3.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4.详述抗原修复方法的确定依据。
5.最适抗体滴度和抗体孵育时间确定的研究。
6.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的研究:申请人应考虑脱蜡水化、酶阻断、抗体孵育、显色、复染等各个步骤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常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步骤的确定,可引用行业和企业内部规范性操作手册或文献,但应对确定后的检测步骤进行性能验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本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免疫反应性
1.1 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
表1:正常组织列表
中枢神经系统 |
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 |
脑、小脑 |
|
内分泌系统 |
肾上腺(皮质与髓质) |
卵巢 |
|
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 |
|
甲状旁腺 |
|
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 |
|
睾丸 |
|
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 |
|
乳 腺 |
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 |
造血组织
|
脾 |
扁桃体 |
|
胸腺(幼儿) |
|
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 |
|
呼吸系统 |
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 |
心 血 管 |
心脏 |
消化系统 |
食管 |
胃 |
|
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 |
|
结直肠 |
|
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 |
|
唾液腺 |
|
泌尿生殖系统 |
肾 |
前列腺 |
|
子宫(宫体、宫颈) |
|
膀胱 |
|
骨骼肌肉 |
骨骼肌 |
皮 肤 |
皮肤 (表皮、 附件、真皮) |
外周神经系统 |
外周神经 |
间皮细胞 |
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 |
1.2 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见表2)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如有采用申报产品为试验材料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可提交文献资料验证抗体试剂或检测试剂盒与非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性。
表2:非正常组织列表
乳腺导管癌 |
黑色素瘤 |
淋巴瘤 |
胰岛素瘤 |
卵巢癌 |
子宫颈鳞状细胞癌 |
胃腺癌 |
肺鳞癌 |
肺腺癌 |
结直肠腺癌 |
食管鳞癌 |
肝细胞肝癌 |
胰腺导管癌 |
肾透明细胞 |
子宫内膜癌 |
前列腺癌 |
乳腺纤维腺瘤 |
前列腺增生症 |
膀胱癌 |
1.3 ER抗体试剂或ER检测试剂应对ERβ的交叉反应进行评价。可利用ERα和ERβ的分子量差异,采用免疫印记法或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ERβ高表达、ERα不表达的组织样本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验证抗体的特异性。也可利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交叉反应研究。
1.4 可选择经充分验证的组织芯片或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切片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应明确样本组织类型的确定方法,应提供商业化组织芯片相关信息。
2.精密度
2.1 检测内精密度:对连续切片的乳腺癌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性研究。包括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及着色位置。
2.2 检测间精密度: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包括批次(不少于3批次)、适用机型、操作方法(手工/自动)、检测时间和操作人员。
2.3 建议对不同染色强度、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及ER/PR阴性的乳腺癌样本进行包含染色位置,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数的精密度研究。
3.灵敏度
建议申请人对不少于5例ER/PR弱阳性样本(1%-%—10%)进行灵敏度评价。
4.参加国内外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情况
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计生委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国际质控机构(NordiQC、UK NEQUAS、CAP等)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
(五)阳性判断值资料
提交最新的国际、国内诊疗指南等相关文献资料。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包括阳性样本着色颜色、染色部位、背景信息及不同强度阳性组织的染色特点。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应至少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如适用)和稀释稳定性(如适用)研究。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样本稳定性研究至少包括切片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试验方法
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的同品种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计算所有检测乳腺癌样本中ER或PR阳性比例,间接验证ER及PR的检测有效性。对于第一抗体选择未经充分临床验证克隆的PR检测试剂,还应对不少于200例乳腺癌样本同时进行ER、PR检测,分别计算阳性比例并对出现的ER(-)/PR(+)样本,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并分析原因。
对于预期用途中已明确配合具体治疗药物名称的ER、PR检测试剂,应采用联合药物评价临床试验的形式,同时评价检测结果与接受治疗后临床预后的相关性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的一致性。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 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尽量使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样本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参加国家病理以及国际病理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
3.临床试验方案
3.1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3.2 以图表的形式对试验总体设计及工作流程进行描述。图表中应包括连续切片的数量及用途分配等。
3.3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选择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3.4 试验方案中应明确阅片者、操作者的选择标准。阅片者应选择在免疫组织化学和乳腺癌病理诊断中有丰富经验的病理科医生。
3.5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检测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应详述盲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3.6 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对临床试验机构参与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并采用统一判读标准等手段,保持各临床试验机构的判读一致性。
3.7 在整个试验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内部质控的方法及配合用阴性质控试剂的详细信息。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应选择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乳腺癌组织样本或乳腺癌组织芯片。样本例数不低于10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其中阳性样本应包含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弱阳性样本不少于10例。如适用冰冻样本,也需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且至少满足冰冻样本总例数不少于2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60例,弱阳性样本不少于5例。
如试剂可用于鉴别诊断,临床试验还应选择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卵巢癌、子宫内膜癌等组织样本。总样本例数不少于500例,其中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150例。
若抗体试剂适用于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使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等,则不同检测体系(包括不同组合)均需在一种检测体系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另外检测体系应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至少200例临床样本的试验,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
如抗体试剂包含浓缩型与即用型两种剂型,在一种剂型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另一种剂型,应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至少200例临床样本的试验,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检测试剂比较研究试验的一致性研究,常选择配对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同时对定性结果进行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检验两种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鉴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患者的诊治影响巨大,假阴性结果将直接导致患者失去接受相关激素药物治疗的机会,而假阳性结果则使得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在造成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的同时,患者还需承受药物带来的严重不良反应。因此建议与比对试剂的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应分别不低于90%和95%。
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
对于本类检测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研究,结果应采用R×C列联表的形式给出,并计算不同染色强度的符合率及总符合率,给出总符合率的95%可信区间,采用Kappa检验以检验两种检测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并给出Kappa统计量值及P值。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对切片的染色特点及差异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7.质量控制
由于免疫组化实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实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试验报告中体现。
8.原始数据
8.1 提交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对比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可取整到每10%为一个等级,<10%的应尽量细化。
8.2 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并对染色特点包括组织形态、染色强度和背景染色特点进行简要评述。
9.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9.1 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9.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试验人员的选择、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9.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标本的选择例数及标准;
9.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9.1.4 阴、阳性判读标准、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9.2 临床试验具体情况
9.2.1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9.2.2 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9.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质控品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判读的抽查结果评估;
9.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验证等。
9.3 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9.3.1 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及无法评估样本的描述处理、试验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9.3.2 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对定性检测试剂进行一致性评价,对半定量检测试剂进行线性相关性分析。
9.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的特别说明(如有),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要求编写。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符合性、批内重复性、批间重复性、稳定性等。如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另外,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参考品的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自行建立稳定的质控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解释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 试剂盒用于体外半定量和/或定性检测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和/或冰冻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用于乳腺癌的预后判断与指导用药及对其它肿瘤的鉴别诊断。(注:与乳腺癌预后判断及指导用药相关的ER/PR检测试剂,建议采用阳性细胞百分比数和染色强度的半定量形式出具报告。)
1.2 ER/PR阳性表达于细胞核内。
1.3 介绍特异性结合位点。
1.4 简单介绍ER/PR的生物学特征,如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
1.5 简单介绍ER/PR在乳腺癌预后判断、用药指导和鉴别诊断中的作用。
1.6 如未进行与药物联合评价临床试验,则不应涉及具体药物产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信息等,并注明该产品未与具体药物联合进行临床评价。
1.7 明确说明对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2.【检测原理】
简述免疫组织化学的基本原理,并对申报试剂的抗原修复方法、第一抗体、放大系统、显色系统及结果观察等进行简要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 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质控片(如有)的组织名称。
3.2 对检测中使用的抗体信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抗体的克隆性质(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的类型(如IgG1)、抗体的种属性、克隆号、抗体制备形式(如细胞培养上清液)、免疫源。
3.3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开封稳定性、机载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和冻融次数限制等信息做详细介绍。
5.【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 应明确对适用样本的取材、固定、包埋的具体要求。此部分内容可参考《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和美国病理学家学会乳腺癌雌激素/ 孕激素受体免疫组化检测指南》或国内相关标准操作性文件内容进行编写或引用。
5.2 明确样本的稳定性。
6.【检测方法】
详细说明操作的各个步骤:
6.1 明确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如预处理仪、染色仪等。注明货号及生产商。
6.2 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试剂开封、配制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6.3 手工操作应详述脱蜡和水化、组织抗原修复、第一抗体孵育、显色等各操作步骤。描述应尽量细化,需明确各步骤处理时间及pH值等内容。如第一抗体为浓缩型抗体,还需明确抗体工作液的浓度及稀释液的详细信息。
6.4 质量控制:明确每一批次检测样本均应同时进行内、外阳性/阴性质控染色及空白对照对比。质控应包含从强阳性到阴性不同ER/PR浓度水平的细胞系细胞或不同ER/PR表达水平(染色强度)的乳腺癌组织切片,其中应包括至少一个中等阳性强度质控或弱阳性乳腺癌组织切片。为用户提供可作为阳性和阴性,内、外对照的组织名称。详述质控片制备的要求及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以及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
7.【阳性判断值】(如适用)
根据相关指南及规范性文件,以阳性百分比的形式明确判读参考值。
8.【检验结果的解释】
配合彩色图片对结果判读进行说明,彩色图片应至少包含不同级别阳性及阴性质控片(如适用)的结果图例。
明确阳性为细胞核着色,其它部位着色为非特异染色。明确显色剂名称及显示颜色。
对可能出现的假阴性、假阳性情况进行说明,并明确提出出现该情况后的处理方法。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请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条款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阐述。
9.1 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是一种需通过多个检测步骤完成的诊断过程。在试剂的选择、取材、固定、处理、切片的制备和染色结果的解释上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
9.2 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9.3 复染过度或不足都可能影响结果的判读。
9.4 不恰当的染色前组织的处理过程直接影响染色效果,造成假阳性、抗体定位不准确或假阴性结果。结果不一致可能是由样本固定和包埋方法不同或组织样本内固有差异造成的。
9.5 阴性结果表示未检出抗原,不一定表示样本中无该抗原存在。待测抗原编码基因变异、抗原低表达或抗原修复不当等,都会造成抗原无法检出。
9.6 本试剂仅对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进行了验证(如适用),不得用于其它样本类型或流式细胞检测等其它用途。
10.【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 免疫反应性:详述正常组织,相关良、恶性病变组织中的免疫反应性。包括染色位置及染色特点。
10.2 精密度:详述检测内精密度及不同适用机型(如适用)、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批次的检测间精密度。
10.3 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1.【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 有关试剂盒内人源组份(如有)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1.2 有关实验操作中涉及试剂的安全性提示,包括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及危险物品的处理方法等。

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药物滥用(Drug Abuse)指非医疗用途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一种行为,目的是为体验该物质产生的特殊精神效应,其结果是对所滥用药物产生药物依赖,并导致健康、社会和法律后果。
滥用药物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主要包含三大类:鸦片类、大麻类和可卡因类;精神药品主要包括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致幻剂。
目前,国内常用的药物滥用检测试剂为应用免疫胶体金技术(ICT)的定性检测试剂,主要被测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氯胺酮等,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其他免疫检测方法如酶免疫分析(EIA)包括酶联放大的免疫测试技术(EMIT)和酶联免疫吸附测试技术(ELISA)、荧光偏振免疫分析(FPIA)等国内应用较少。
本指导原则针对应用免疫层析胶体金法的药物滥用定性检测试剂,对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进行要求,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应用免疫层析胶体金方法的药物滥用定性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其他基于层析法的定性检测试剂或免疫技术的半定量药物滥用检测试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抗体选择及检出限、特异性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的相关要求。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实验操作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也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的重要文件之一。药物滥用检测试剂通常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鉴于其预期用途的特殊性,说明书中对预期用途的准确描述、对样本要求与采集、检验结果的解释、检验方法的局限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解释尤为重要,有助于使用者正确使用试剂,正确解读结果。
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结合相关法规要求及药物滥用检测试剂的特性,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作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产品的通用名称按照《办法》中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应为:被检物名称+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为多项检测试剂盒,可命名为:被检物名称(分别列出)+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吗啡、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试剂用于唾液样本,可命名为:被检物名称+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吗啡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被检物名称请参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中药品通用名。
2.【包装规格】
对产品包装规格的描述应包括试剂的类型(条形、板型、检测杯等)以及每包装的数量(多少人份)。如:“板型:40人份/盒;条型:50人份/盒。”
3.【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对预期用途的具体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说明适用的样本类型,明确被测物通用名,说明被测物的最低检出限,并强调用于“被测物”的初筛检测。如: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体尿液中最低检出浓度为50 ng/mL的四氢大麻酚酸,用于四氢大麻酚酸的初筛检测。
3.2简介待测药物的特征,包括分子式、分子结构、其结构类似物、主要代谢途径、药代动力学特征(半衰期)、主要代谢产物及其结构类似物。简介该药物的药理作用,滥用后导致的躯体及精神表现。
3.3被测物检测的确认方法。
预期用途中应描述该试剂仅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需要进一步确认及评价的样本应采用灵敏度及特异性更高的检测方法进行。如:气相色谱法-质谱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等。
4.【主要组成成份】
4.1应描述试剂条/卡结构组成、检测线、质控线包被及金标记的抗原抗体的生物学来源信息,如抗原结合物、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抗体的动物源性等信息。
4.2应说明实验需要但本试剂盒未提供的主要材料。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包括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有关试剂保存的重要信息;如有必要,应注明试剂表面变化或变质时情况的描述及相关警示。
应注意描述胶体金试剂对环境温度及湿度的要求,储存条件等。
6.【样本要求】
应明确样本类型、采集方法及样本采集的注意事项;描述样本应使用的收集容器,保持样本稳定性的储存、运输条件及储存时间;描述避免使用的样本类型;描述样本处理方法:如尿液混浊是否需要离心、过滤等;说明样本采集、储存不当可能造成的影响、样本中可能含有其他物质(应明确)造成的影响。
如用于唾液样本的检测,应详细规定唾液样本的采集方法,包括采样部位、停留时间等。该方法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并能保证采集量的基本恒定。唾液样本应注意提示样本收集前应避免饮水、进食、吸烟、咀嚼口香糖等可能干扰检测样本的行为。
7.【检验方法】
建议描述并以图示形式显示正确的检验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可用图示显示不正确的操作方法等。特别注意应强调操作温度及湿度条件、读取结果的时间。
8.【参考值(参考范围)】
应说明被测物在待测样本类型中可检出的最低检出浓度。应依据试剂所能够检测的目标化合物情况对参考值进行科学描述,如吗啡检测试剂除对吗啡显示阳性结果外,还对包括代谢物为吗啡的原型药物以及单乙酰吗啡等主要代谢物呈阳性反应。因此,对参考值的描述应概括为能够检出尿液样本中高于300ng/mL浓度的吗啡和/或相当量的吗啡结构类似物。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建议明确该检测试剂在设计用途范围内能够检出的药物(药物原型及其代谢产物、同类药物/结构类似物等)。介绍可能造成药物检测阴性的原因,可说明药物转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药物使用频率、服药量、代谢率和身体脂肪含量等。结合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及药理作用,介绍待测药物在体内可能存在的时间以及可能持续作用的时间,描述样本采集时间点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有助于结果的解释和判断。
建议描述并以图示形式显示所有可能出现的检测结果(如阳性、阴性、无效等)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包括观察到特定结果之后应当采取的处理方法。如质控线未出现(无效结果)代表的意义、原因分析、应采取的下一步方法、复测与否、复测后结果仍无效所应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使用特异性更高的确认方法等。服用药物之后,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药物才会在样本中出现,且药物在样本中存在的时间有限,如果样本采集过早或过晚,都可能获得阴性结果。建议说明“如检测结果是阴性,不一定代表未服用药物,可能是数天内没有服用受试药物,或可能服用了药物,但未检出。”应建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新检测或采用其他方法确认,如怀疑药物滥用时,应当选择另一时间再次检测,或针对其他不同种类药物进行检测。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强调该试剂只用于初筛使用,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确认药物滥用的依据。对结果的确认必须使用灵敏度和特异性更高的参考分析方法。
10.2描述该方法可能导致假阳性及假阴性结果的原因。
造成假阴性结果的原因包括:样本中药物浓度低于检测试剂最低检出限,低浓度样本无法检出;操作不正确或可能影响检测的其他因素,如运输及储存不当使试剂失效等。
造成假阳性结果的原因包括:服用某些常用药物或食用某些食物所致(请举例)。
10.3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因素。
11.【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的描述应与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一致,申请人除了提供分析性能数据的摘要之外,还应对性能评价相应的试验方法(试验设计、地点、人员、操作方法等)进行简要叙述。具体内容包括:
11.1对相应国家参考品的符合情况。
11.2对最低检出限、最低检出限浓度附近样本的验证情况。
11.3特异性研究结果:
交叉反应:应列出所有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药物/化合物及其最低检出浓度,所有经验证无交叉反应性的药物/化合物及其验证的最高浓度。
干扰物质:介绍体内吸收的常用药物或物质,内源性物质或生理条件变化对检测的干扰验证情况。
11.4方法学比对试验方法及结果。
12.【注意事项】
12.1有关试剂准备的注意事项:如保存、运输条件,检测环境要求等。
12.2有关样本准备、储存的注意事项:有关样本可能受到污染导致的错误结果,如尿液中含有漂白剂、明矾以及样本量是否会影响测试结果等。
12.3保证检测结果正确判读的注意事项:如读取结果的时间、光线条件以及在判读时间内颜色深浅对判读结果的影响。
12.4生物安全性警告:接触到的临床样本、实验废弃物、一次性使用物品等材料应当作为潜在传染物进行处理,并且采用符合法规的预防措施。
12.5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的注意事项。
拟定产品标准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的相关规定。应至少包括对产品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重复性(应在最低检出浓度进行)、最低检出限、特异性等项目的要求。
境内生产企业产品标准附录中应将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纳入。主要原材料要求应包括描述检测线、质控线包被及金标记的抗原抗体的生产来源信息;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的免疫原及动物来源、抗体克隆号或货号等信息。如为自制应描述制备纯化具体方法、质量要求;如为外购应描述外购方名称及产品具体型号、质量要求。工艺要求应主要包括描述金标物制备、检测线和质控线制备等各步骤过程方法、环境温湿度要求、质控标准、包被浓度要求等。可参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金标类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细化补充。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对于首次注册产品,申请人拟定产品标准后,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对于已经有国家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质控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胶体金方法的药物滥用检测试剂一般采用竞争法原理,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检测线上包被的抗原结合物、金标单克隆抗体、质控线上的第二抗体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须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的质量标准及该原材料的检验资料。应提供申请人选择该供货方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如不同供货方的选择比对试验资料等。
1. 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定值过程
使用已知纯度的标准物质精密称量配制储备液、逐级稀释的方式进行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通过计算确定参考品的定值。制备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基质应采用与临床样本相似的基质并说明基质的具体配制过程。应当注意所采用的标准物质的成分,如为盐酸盐、硫酸盐等,应当在配制参考品过程中计算参考品所含碱基的绝对浓度,以相应化合物单纯碱基的浓度作为参考浓度。
如用于唾液样本,请明确人工唾液的制备方法。
企业内部阴性参考品设置除了应包括正常阴性样本外,还应包括其他易引起干扰的结构类似物、常见滥用药物等的含药样本。
2. 主要生物原料
主要生物原料包括用于胶体金标记、包被硝酸纤维素膜及用于制备检测线、质控线的抗原或抗体等,如抗原结合物、金标单克隆抗体、第二抗体(多克隆抗体)等,如质控线不使用上述第二抗体,而采用单独的IgG与相应金标多克隆抗体的组合,也应纳入到主要生物原料的研究资料中。使用前应对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
3. 生物辅料
生物辅料主要包括牛血清白蛋白等。
4. 其他物料
其他物料包括硝酸纤维素膜、聚酯纤维素膜、滤纸、塑料衬片等。
以上关于主要生物原料、生物辅料及其他物料研究资料要求可参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金标类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内容。
参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金标类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中第三条试剂盒的制备相关内容,详述试剂制备过程中胶体金标记物的制备、检测线和质控线的制备以及试纸条的组装、切割等过程。应详细描述包被抗原结合物、金标单克隆抗体工作浓度调整、确定过程,以及确定工作浓度后对最低检出限等性能的初步验证。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试验结论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价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药物滥用检测试剂,建议重点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 最低检出限的确定与验证
目前,部分药物滥用的定性检测试剂可参考美国物质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确定的最低检出限,如可卡因、阿片、苯环利定等,对于无相关推荐最低检出限的检测试剂,企业可根据相关药物具体代谢情况自行确定合理的最低检出限。
胶体金方法试剂的结果判读,尤其是接近最低检出限浓度样本的结果判读,受操作人员的视力和判读能力以及试剂的生产批次的影响。因此,建议在研究中由多名操作人员(至少三人)使用多个批次的产品(至少三批)进行试验。针对研究参加人员将样本进行随机化分配,并对样本编号进行掩蔽,以避免出现结果判读上的偏离。
建议至少在最低检出限减去25%的浓度、最低检出限和最低检出限加上25%的浓度上对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进行分析。可通过向已知不含药样本中加入目标药物的方法进行样本制备,也可使用通过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或其他适用的等效分析方法确定浓度的样本。如有需要则可适当扩大浓度范围,如加入低于和高于最低检出限50%、75%或100%的浓度水平继续进行相应试验。
2. 特异性研究
2.1交叉反应
建议针对同类药物中的所有药物/化合物和药物代谢物,或可能发生交叉反应的结构类似物进行交叉反应验证。
可使用向不含药样本中添加药物化合物的方法制备特异性研究用样本,浓度水平应与人体内最高预期水平相当。如果某化合物检测结果为阳性,则逐级对该化合物样本进行稀释,直至获得阴性结果。
能够获得标准品的主要代谢产物及结构类似物应考察其灵敏度,如某些已知主要代谢产物标准品不可得,可对适量临床样本采用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通过质谱图推断其结构,证明其在样本中的存在。
2.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体内吸收及代谢的常用药物或物质,内源性物质或生理条件变化,评价这些物质及生理条件是否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常用药物干扰应包括常用处方及非处方药物,如心血管治疗药物、降糖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和解热镇痛药物等)
应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亦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及多次给药后峰浓度水平添加相应药物制备干扰样本进行干扰验证。内源性物质(如尿中内源性干扰物)的干扰应选择相应高值干扰物进行试验。
建议在最低检出限附近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阳性和阴性干扰影响进行评价。分别向两组样本中加入相关浓度的各种药物/化合物及内源性物质:一组为已知会得到阳性结果的最低浓度目标药物(评估阴性干扰影响);另一组为已知会得到阴性结果的最高浓度目标药物(评估阳性干扰影响)。如果观察发现预期结果出现变化,建议对干扰物进行逐级稀释,直至不发生干扰影响。
评价生理条件变化对检测的影响,可对上述两组浓度的样本进行调整,以反映体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生理条件变化。如可将尿液检测样本的pH值范围修改为3~9,观察不同pH条件下检测结果与预期结果是否存在变化。鉴于本类试剂结果判读依赖显色肉眼观察,建议对光致变色物质的影响进行评价,包括血红蛋白、肌红蛋白及其他人工或天然形成的食用色素、药物等;唾液检测应分别对可能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内源性物质(粘蛋白、溶菌酶、分泌型IgA等)、外源性物质(唾液分泌刺激剂、抗生素、解热镇痛药、维生素、饮料、牙膏、漱口水等)的影响进行考察。
3. 方法学比对
方法学比对分为与已上市同类试剂的比对和与参考方法的比对。
与已上市同类试剂的比对:
选择已上市的同类试剂与被考核试剂进行方法学比对,所选同类试剂应与被考核试剂具有相同的最低检出限,且检测范围上限应不低于被考核试剂,通过比对说明被考核试剂与已上市试剂是否等效。样本数量应具有统计学意义,包含阴性和阳性样本,且能够覆盖检测范围,并包含部分干扰样本。
与参考方法的比对:
鉴于与已上市同类试剂的比对所能提供的性能信息较为有限,且抗体对待检药物/化合物的反应性不同,以及考虑到交叉反应等因素,建议将被考核试剂与参考方法进行比对。参考方法包括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等,应根据待测化合物特性选择适宜的参考方法。
与参考方法的比对应使用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应以阳性样本为主,并包括部分阴性样本,低浓度样本应涵盖最低检出限、最低检出限上下约50%浓度,对于临床较难获得的低值样本,可采用阴性基质对高值样本进行稀释的方式获得,但应对稀释样本进行说明。
应当考虑到已知具有明显交叉反应性的所有药物或代谢物,如吗啡检测试剂,除了对吗啡样本进行对比实验外,还应考虑对主要代谢产物为吗啡的原型药物(可待因、海洛因、阿片等)、相关的代谢产物如O6-单乙酰吗啡以及福尔可定、二氢可待因等具有明显交叉反应的化合物进行参考方法的比对。应重点对这些化合物最低检出限附近浓度进行考察。
应对参考方法的方法建立及方法学考察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如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应详细介绍样本的衍生化方法、色谱条件、质谱条件、检测离子并提供典型色谱图与质谱图,并说明对确定的检测条件进行方法学考察的具体结果,如方法专属性、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回收率等。
由于某些药物在样本中存在分解或反应过程,因此为保证对比实验结果的准确,应尽量同步进行参考方法和被考核试剂的检测,避免两种检测方法之间样本的长时间放置。
如被考核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可结合与同类试剂对比的实验结果,选取其中阳性样本和部分阴性样本进行参考方法的比对,重点考察最低检出限及最低检出限附近样本的性能。如使用参考方法对所有样本(包括阴性样本、最低检出限及最低检出限附近样本、中高值样本)进行比对试验,可不进行同类试剂的比对试验。如被考核试剂无同类产品上市,则应扩大与参考方法比对的样本数量及检测范围,对试剂进行全面评价。
对于正常未使用相应药物的人群样本中无可检出的特定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因此此类试剂不涉及参考范围的内容。试剂本身的最低检出限即作为能否检出目标物质的阳性判断值(CUT-OFF值),另外应研究主要代谢产物及结构类似物的最低检出浓度水平。此部分内容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试剂的稳定性和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以及开封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本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某些药物在样本放置过程中有代谢或消减过程,因此应进行样本保存稳定性的研究,说明被测药物在样本中的稳定性。建议申请人提交相关实验资料,说明样本储存条件及存放时间。
1. 研究方法
1.1境内已有同类试剂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中国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试剂,与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进行对比试验研究。对比试剂应与考核试剂具有相同最低检出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不符的样本应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不符的样本应采用参考方法进行确认。通过比对试验,证明考核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同时选择检测范围内一定数量(30例)样本与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比对试验,特别是最低检出限附近样本。
1.2境内无同类试剂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使用考核试剂与相应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临床比对,考察考核试剂临床检测结果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2. 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临床研究人员应注意某些药物在临床样本中的含量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在设计方案及试验操作步骤上,应尽可能地缩短在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间的样本放置时间,避免由此带来的试验结果偏差。
3. 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临床研究应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由于该产品具有特殊使用目的,可以在相应的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戒毒中心、其他相关诊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相应的参考方法检测实验室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即CNAS资质。其中部分样本与参考方法的比对可在其中一家临床试验单位进行,三家临床单位中至少应包含一家临床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4. 样本例数
该类试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检测相关,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的要求,临床样本总例数应不少于500例。建议其中阳性例数不少于总样本的50%,个别在我国罕见的滥用药物的相应检测试剂其临床阳性样本例数建议不少于总样本的30%。联检试剂应满足每一个检测项目总例数均不少于500例的要求。
5. 临床病例选择
进行临床研究时,除有针对性选择目标人群外,还应选择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所有临床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6. 结果不符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不符的样本,应进行必要的重复检测并采用参考方法进行复核。
7. 统计方法
该类产品一般为定性检测试剂,通常应使用四格表进行统计,报告敏感性(使用参考方法时)、特异性(使用参考方法时)或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等,结果应报告95%置信区间并进行统计检验(kappa检验,卡方检验等)。对于联检试剂盒,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应分别统计和报告。
8. 临床试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8.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8.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8.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类型病例的预期选择例数。
8.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8.1.4统计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8.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8.2.1说明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考核试剂该批次自检或经其他机构检测合格情况;对比试剂的境内外批准情况等信息。
8.2.2临床总结报告应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例类型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8.2.3描述质量控制方法及质控情况,试验人员的培训情况。
8.2.4描述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重复检测、确认试验等。
8.2.5详细描述参考方法的建立,说明检测条件及方法学考察结果。(仪器及色谱、质谱条件、样本衍生化方法、方法专属性、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回收率等方法学考察结果、典型色谱图及质谱图)
8.3统计学分析
8.3.1说明数据预处理、对无效结果的处理和排除情况、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差异数据的重复检测与否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
8.3.2数据统计:
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对于不一致样本,应统计例数,并对经确认后的结果单独进行说明。与参考方法比对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并依据结果对检测结果浓度范围进行说明。
应对纳入临床试验的病例类型进行总结归纳,说明交叉反应及干扰病例的情况。
8.3.3统计方法:可以采用四格表进行统计,报告敏感性(使用确认方法时)、特异性(使用确认方法时)或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等,结果应报告95%置信区间并进行统计检验(kappa检验、卡方等)。对于联检试剂盒,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应分别进行统计并报告。
8.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于结果差异样本应分析原因并讨论,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分析特异性:是指测量某种方法专门确定特定药物和/或药物代谢物、且不与其他有关物质发生交叉反应的能力。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2007年4月19日。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4. Mandatory Guidelines for Federal Workplace Drug Testing Program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Federal Register / Vol. 73, No. 228 / Tuesday, November 25, 2008 / Notices。
5. Premarket Submission and Labeling Recommendations for Drugs of Abuse Screening Tests .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
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背景信息
药物滥用(Drug Abuse)指非医疗用途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一种行为,目的是为体验该物质产生的特殊精神效应,其结果是对所滥用药物产生药物依赖,并导致健康、社会和法律后果。
根据联合国《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 致依赖性或具有滥用潜力的药物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前者主要包含三大类:鸦片类、大麻类和可卡因类,后者主要包括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致幻剂。
在人类社会进人高度文明的今天, 药物滥用的行为演化到了空前严重的程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毒品问题死灰复燃以来, 吸毒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
鉴于由于药物依赖性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种特殊行为毒性, 因此药物滥用监测有别于一般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检测试剂的使用目的也有别于一般的用药检测试剂。
目前国内常用的药物滥用检测试剂为应用免疫胶体金技术(ICT)的定性检测试剂,主要被测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氯胺酮等,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其他免疫检测方法如酶免疫分析(EIA)等半定量及定量检测方法国内应用较少。
二、编制目的
目前,涉及药物滥用定性检测试剂研制及注册申报的生产企业众多,虽然不同厂家的产品采用的阳性判断值基本一致,但产品研发过程中对产品的认识程度不一,导致产品说明书描述内容及使用过程中结果的差异。虽然《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等体外诊断试剂规范性文件对该类试剂的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在技术审评环节中仍然遇到许多细节性技术问题有待统一。随着技术审评工作的不断积累,对该类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存在问题也逐渐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对这些共性问题进行总结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让申请人明确审评部门对本类试剂重点关注的内容、规范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解释企业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对一些常见问题的疑惑、尽量减少技术审评环节的注册资料补充,同时有利于规范技术审评要求,统一审评尺度。本文内容不包括注册审批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但应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所用方法可以有力保证试剂的安全有效性。
三、重点技术问题的说明
(一)规范了该类试剂的说明书表述。从预期用途、基于研究结果的参考值的描述、结构类似物及相关代谢产物的阳性最低浓度的描述等方面,对说明书中重点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
(二)明确了研发过程及临床试验过程中与参考方法的比对的要求。鉴于胶体金方法自身定性的特点,研发及临床过程中与同类试剂的比对及对配制标准样本的验证均无法充分体现试剂对临床样本的真实检测性能,因此采用参考方法对临床样本进行验证,能够反应此类试剂检测临床样本的真实性能。
(三)明确了对检测目标化合物的结构类似物及相关代谢产物的研究要求。限于试剂本身所使用的抗体特性,因此试剂检出的往往不限于目标化合物,还包括其结构类似物。而此类试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所检测得临床样本中也多含有相关结构类似物或代谢产物,因此在研发阶段对这部分性能进行确认并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至关重要。
(四)参考品设置。企业所用参考品均为购买的相应标准品进行配制,但所使用的标准品有硫酸盐、盐酸盐等多种形式,鉴于不同企业试剂参考值设置基本相同,为避免临床使用过程中结果差异,强调企业参考品的设置浓度应以单纯碱基的含量进行计算,分子量中应扣除盐酸、硫酸等的分子量。
(五)临床研究中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考核试剂,除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平行比对外,还应选择不少于30例样本进行参考方法的对比实验研究,重点考核参考值附近样本的检测性能。如无同类试剂上市,应选择参考方法进行比对。临床试验的阳性样本比例应考虑本类试剂的适用范围,建议阳性比例以不低于50%为宜,罕见的低流行的滥用药物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阳性样本例数亦不应低于30%。
四、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